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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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及分析

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及分析

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及分析摘要:近年来,各地加大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建设,本文阐述了上海市历年来管廊建设的成功案例,就目前实施的项目进行了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推行中的难点,列出展望,相关建议供专业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海市综合管廊;市政;现状分析引言市政管线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具体是指设置在道路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两种以上公用市政管线,并设有专门的各类管线检修口、吊装口和检测系统的市政管线隧道。

按其功能定位,可以分为干线型综合管廊、支线型综合管廊、缆线型综合管廊等。

我国早在50年代北京首次修建综合管廊,进入90年代以后,很多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密度、交通密度,减少路面反复开挖、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开始兴建综合管廊。

据资料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已有225个城市、62个县开工建设市政综合管廊4009公里,总投资3726亿元,实际完成廊体建设2000公里以上。

1、上海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支持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问题,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36个大中型城市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具有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2014年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主编的《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DGJ08-2017-2014)。

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

2017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共同印发《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

上海地区城市道路掘路修复项目工程结算规范标准

上海地区城市道路掘路修复项目工程结算规范标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上海市市政公路定额管理站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二零零八年十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文件沪市政建[2008] 759 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2008)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修订《上海市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20008)现以完成,经检查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1998)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积累资料,将施行情况及时反馈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目录说明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单价汇总表(2008) (5)说明一、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以下简称:本结算标准)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并根据《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SZ-C-D03-2007)、《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结合目前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结算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电、信息等有关掘路单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开挖道路后的修复工程,不适用于大型市政综合工程。

三、本结算标准是掘路单位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工作后,由掘路修复单位对开挖的道路沟槽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和路面结构层修复,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发生的修复好、工程全部费用。

四、本结算标准是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飞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挖掘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的依据。

五、本结算标准是掘路修复单位和掘路单位之间进行掘路修复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六、本结算标准是市政公用管线单位编制掘路修复概算的依据。

- 1 -七、大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上(含50)和软线长度100m以上(含100)的各公用管线的掘路工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发令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下处以罚款。
未按要求整改
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罚款
处绿化补偿标准7至10倍的罚款
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罚款。 内再犯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
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 处以罚款。
罚款。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14 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 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个 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 下。
人收运或者处置
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 1 款:责
桥面、隧道堆物、设摊;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 坏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 款。
限载的重物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进行养护
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道树50棵以上100棵以下。
1、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2、行道树100棵以上。
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迁移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 42 条第 1 款:责令改正, 迁移树木10棵以下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依法保护道路设施设备,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街道、胡同、人行道等,是城市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必须符合城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前,必须提前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

第六条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手续第七条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临时占用、挖掘许可。

第八条申请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填写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提供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范围、施工时间、施工人员安排等;(三)提供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说明;(四)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相关行政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取得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完毕后,必须恢复道路原状,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违反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处罚,并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相关行政部门具体指负责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以上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上海城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上海城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SHA1-41(08)-2017(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0一七年四月目录说明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5)第一章大型掘路 (6)第二章小型掘路 (12)说明一、《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SHA1-41(08)-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上海市城市道理管理条例》(2006)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GJ08-92-2013,并根据《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结合目前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电、信息等有关掘路单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开挖道路后的修复工程,不适用于大型市政综合工程。

三、本定额是掘路单位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工作后,由掘路修复单位对开挖的道路沟槽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和路面结构层修复,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发生的修复工程全部费用。

四、本定额是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挖掘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的依据。

五、本定额是掘路修复单位和掘路单位之间进行掘路修复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六、本定额是市政公用管线单位编制掘路修复概算的依据。

七、大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原路路幅的1/2,以及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上(含50m)或软线长度100m以上(含100m)的掘路修复工程。

八、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顺向掘路宽度小于原路路幅的1/2,且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下或软线长度100m以下的掘路修复工程。

九、掘路修复工程工作内容1、沥青混凝土路面(主干、次干、支路)回填砂、翻挖加宽部分结构层、整理路基、铺筑垫层、铺筑基层、养护、切边、铺筑面层、旧料外运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垫层、基层:回填砂、翻挖加宽部分结构层、整理路基、铺筑基层、养护、旧料外运等。

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

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SZ-G-D03-2007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批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2007·上海前言随着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的不断发展,《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003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确立了专题“道路挖掘评价与修复技术研究”,开展了不同条件下道路挖掘影响评价、掘路修复设计、掘路修复施工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

为了提高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为掘路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指导,需要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重新编制《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作为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掘路修复设计、掘路修复施工、应急掘路快速修复施工、人行道、进出口斜坡和侧平石修复施工,以及附录与条文说明。

各单位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若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淮海西路343号K座,邮编200030),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编单位: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袁文平凌建明商国平颜肖沙吕荔炫姚颖东高镇都杨玉霖陈予平罗志刚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掘路修复设计 (3)3.1 掘路分类与修复设计原则 (3)3.2 掘路修复设计的技术要求与指标 (3)3.3 修复路面结构组合的要求 (4)3.4 设计计算 (4)4 掘路修复施工 (6)4.1 掘路 (6)4.2 回填路基 (6)4.3 基层 (8)4.4 沥青混凝土面层 (9)4.5 水泥混凝土面层 (10)5 应急掘路快速修复施工 (11)6 人行道、进出口斜坡和侧平石修复施工 (13)6.1 人行道 (13)6.2 进出口斜坡 (13)6.3 侧平石 (13)附录A 掘路修复设计的材料设计参数 (14)附录B 路基质量检验评定表 (15)附录C 沥青混凝土路面掘路修复的推荐结构组合方案 (16)附录D 水泥混凝土路面掘路修复的推荐结构组合方案 (22)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0.1目的为适应城市道路掘路修复的需要,指导设计、施工和管理,提高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满足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舒适性、安全性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006-12-3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公正性,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处罚主体)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市政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实施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量罚标准)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城市道路、面积、性质、损害设施的程度等情节制定。

第四条(责令限期改正与损害赔偿)市市政局、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造成城市道路损害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赔偿修复费。

第五条(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违反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发生地为次干路或者支路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发生地为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发生地为次干路或者支路,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依此类推,设施修复费每增加1000元的,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四)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发生地为快速路或者主干路,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6000元罚款,依此类推,设施修复费每增加1000元的,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
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8.31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8〕8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收费标准。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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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沪财预[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管理。

《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7年1月1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前言
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不断地进行挖掘作业,这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挖掘作业的频繁进行和时间较长,会给市民的出行和交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办法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需要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参考以下因素:•道路占用时间,根据实际占道时间收费。

•道路类型,主干道收费水平高于次干道和支路。

•道路地理位置,商业区域较高,住宅区域较低。

收费方式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采取电子收费方式,具体包括:
1.生成收费单据后,电子支付可以在线支付、网银支付等。

2.报道路占用信息后,信息录入并上传到收费系统中,收费完成后生成
电子收据。

监管和执法
为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管理收费活动的合法性,应制定一套监管和执法措施:
1.强化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的挖掘单位进行处罚。

2.在城市主要要道路设立公示牌,防止无证移植工作人员侵入道路,占
用城市资源。

3.建立监管机构,监督收费员、挖掘作业人员,管理道路占用活动。

实际理论应用
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该市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单位或个人将发生道路挖掘时,需提前30日以上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的道路管理许可证,并进行审批核验。

结语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是促进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规范的收费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市民出行和交通的权益,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浦东新区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浦东新区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利用管廊空间资源,保障管廊本体和进入管廊管线的安全运行,依据《上海市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28号)、《城市综合管廊维护技术规程》(沪建管〔2015〕2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廊的运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管廊,是指设置于浦东新区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管廊的市政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信息(电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给水、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和维护所设置的有关出入口、管线引出段、排水、通风、监控、通信、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管廊构筑物、附属设施边线外沿两侧各6米范围内;安全控制区是指管廊构筑物、附属设施边线外桩基工程及其他地下作业、项目作业深度的1.5倍;深基坑工程基坑深度的2倍范围内。

第四条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负责管廊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浦东新区公用事业管理署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并依据《城市综合管廊维护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条运维单位的确定,可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运行维护单位。

第六条管廊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管理,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运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做好消防、监控、配电室值班和安全巡查,保障管廊安全运行。

(三)做好管廊结构和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制度,确保城市交通秩序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和挖掘活动时的行为管理。

二、许可范围本制度所规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安装、维修等活动;2. 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管线敷设和修复等活动;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施设备摆放或展示等活动;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活动组织、演出、展览等活动。

三、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在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门等)递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表格:包括临时占用或挖掘时间、地点、范围等详细信息;(2)施工图或设备布置图:清晰展示计划中的施工或摆放设备等情况;(3)相关证件及资质:如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4)安全保障措施:详细列出施工、挖掘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及责任分工。

四、许可审批流程1.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许可审批。

2. 许可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初审: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现场考察:按照申请的时间和地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施工或挖掘的可行性和安全风险;(3)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人员根据初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4)备案公示:对已经许可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许可条件和限制1. 申请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施工或挖掘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2. 申请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如因施工或挖掘活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或设施破坏,申请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间应尽量缩短,挖掘道路后应迅速进行修复,确保道路的畅通;4. 临时占用或挖掘的范围应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避免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不便。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SHA1-41(08)-2017(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0一七年四月目录说明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5)第一章大型掘路 (6)第二章小型掘路 (12)说明一、《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SHA1-41(08)-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上海市城市道理管理条例》(2006)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GJ08-92-2013,并根据《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结合目前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电、信息等有关掘路单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开挖道路后的修复工程,不适用于大型市政综合工程。

三、本定额是掘路单位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工作后,由掘路修复单位对开挖的道路沟槽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和路面结构层修复,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发生的修复工程全部费用。

四、本定额是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挖掘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的依据。

五、本定额是掘路修复单位和掘路单位之间进行掘路修复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六、本定额是市政公用管线单位编制掘路修复概算的依据。

七、大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原路路幅的1/2,以及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上(含50m)或软线长度100m以上(含100m)的掘路修复工程。

八、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顺向掘路宽度小于原路路幅的1/2,且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下或软线长度100m以下的掘路修复工程。

九、掘路修复工程工作内容1、沥青混凝土路面(主干、次干、支路)回填砂、翻挖加宽部分结构层、整理路基、铺筑垫层、铺筑基层、养护、切边、铺筑面层、旧料外运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垫层、基层:回填砂、翻挖加宽部分结构层、整理路基、铺筑基层、养护、旧料外运等。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我公司计划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工作一事,向贵部门提出申请,并陈述如下事宜:一、临时占用、挖掘的原因和目的我公司计划在某某街道上进行水管道改造工程,以解决当前该地区水质不佳的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此次工程的主要目的是更换旧水管道,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能力。

长期以来,该地区居民一直受到供水质量不稳定的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公司计划进行此次改造工程。

二、临时占用、挖掘的位置和时间我们计划在某某街道上从X路段到Y路段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工作。

预计占用时间为一个月,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5点。

我们将尽量减少对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响,确保施工工期的合理与有序进行。

三、临时占用、挖掘的安全措施和责任承担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明显标识,警示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施工区域;2. 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监控和维护;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反光背心等,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4. 严格控制挖掘的深度,避免对地下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坏;5. 确保挖掘现场的周边交通疏导畅通,设置合理的交通保障措施。

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或事故,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临时占用、挖掘的恢复工作工程结束后,我公司将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并确保道路和周边设施恢复到施工前的良好状态。

我们将在临时占用、挖掘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道路恢复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清扫和卫生工作。

综上所述,我公司诚挚申请获得临时占用、挖掘许可,以便能正常进行水管道改造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道路恢复工作的及时进行。

如果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信息,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

希望能尽快获得贵部门的批准,谢谢!此致敬礼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上海市市政公路定额管理站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二零零八年十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文件沪市政建 [2008] 759 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2008)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修订《上海市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20008)现以完成,经检查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1998)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积累资料,将施行情况及时反馈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目录说明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单价汇总表(2008) (5)说明一、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以下简称:本结算标准)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并根据《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SZ-C-D03-2007)、《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结合目前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结算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电、信息等有关掘路单位在城市道路围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开挖道路后的修复工程,不适用于大型市政综合工程。

三、本结算标准是掘路单位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工作后,由掘路修复单位对开挖的道路沟槽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和路面结构层修复,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发生的修复好、工程全部费用。

四、本结算标准是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后五年或者大修飞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挖掘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的依据。

五、本结算标准是掘路修复单位和掘路单位之间进行掘路修复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六、本结算标准是市政公用管线单位编制掘路修复概算的依据。

- 1 -七、大型掘路修复工程是指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上(含50)和软线长度100m以上(含100)的各公用管线的掘路工程。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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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

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

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申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

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

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

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二)属于住宅用户配套工程的,应提供《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复印件;(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

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二)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发出的《掘路执照》无效。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

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

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属于市管处职责范围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市市管处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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