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第一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造假、风评管理不公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造假问题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大难题。
一些干部通过虚报个人学历、培训情况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核验和储存体系,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发现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责,以儆效尤。
其次,风评管理不公也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或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任人唯亲、搞派系、关系户等不正当行为,致使风评不公。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选拔任用机制,确保干部的晋升是基于能力和表现的,减少人情关系的干扰。
此外,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还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信息繁琐、审核程序复杂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
同时,要简化审核程序,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有造假、风评管理不公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核实、建立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以及推行信息化管理等对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优秀和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全、审查不严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
一些干部在填写档案信息时,存在着敷衍塞责、随意填写的情况,导致档案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3日人调发(1989)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
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政治纪律,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与整顿,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政策,旨在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打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本文将对该问题处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落实问题处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一、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认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干部选任的透明性,影响党和人民对干部工作的评价。
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干部个人的工作、学习、奖惩等情况,不得夹带私人或非法因素。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夹带不实、虚假内容或篡改、隐瞒、删除等做法,欺骗党组织和上级领导,违背了党的干部工作制度,严重破坏了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损害了党和人民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为了严格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整顿干部队伍的政治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1.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在组织利用档案时发现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制定处理方案。
2.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审核处理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3. 对涉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干部,应当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4. 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5. 对已处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记录进行订正或补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中,重点考察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干部认真考核,加大惩处力度。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作者:谢碧瑜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5期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料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進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人事档案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工作经历、思想政治表现、职务任免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的文件。
人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促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情况、考核评价、思想政治表现等。
2. 档案的保管与借阅:组织部门负责对人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3. 档案的审核与评定:组织部门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评定时,需根据档案信息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4. 档案的更新与废弃:组织部门需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及时记录干部的职务变动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而对于一些已废弃的档案,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归档保管。
5. 档案的保密与管理责任:组织部门负有档案保密的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明确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剖析及防治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剖析及防治摘要:人事档案在机关单位工作汇总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士的工作与发展。
少数干部借助工作便利与个人关系,通过伪造、篡改等方式进行档案造假已获得不正当利益。
文中以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为例,分析档案造假的表现,联系实际情况给出针对性防治措施,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机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防治干部任前审核是干部选拔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些年党和政府持续完善干部选拔建制度机制与民众监督意识增加,使得沉积多年的干部人事档案造价问题显露出来。
通过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及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坚决整治并维护档案的真实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有必要深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造价问题,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一、机关单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表现(一)年龄存在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中最常见的问题篡改年龄、伪造出生时间,也是问题“重灾区”。
部分干部通过增加或减小年龄的方式达成某种目的,各种表格填写时出生日期不同,如有的通过增加年龄方式方便当年招工、入伍或接班等,有的为了满足“干部年轻化”提拔条件减小年龄等。
种种情况下造成人事档案出生时间篡改与伪造情况层出不穷,很多档案都存在这方面问题。
这种可大可小“弹性年龄”现象造成跑官要官现象出现,直接影响到体制内用人风气。
(二)党员材料造价问题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中规定很多岗位只有党员才能竞聘,不是党员的话不具备资格。
少数人员伙同他人制造整套入党材料,使得自己具有竞聘这些岗位的资格。
但现如今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严重缺失党员材料的情况,甚至部分人员的党员资料已经丢失无法找回,为了完善人事档案就需要相关人员补齐党员资料,这也是造成党员资料造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干部履历学历造假干部档案出现履历与学历造价,主要通过增减履历或虚假文凭的方式满足国家干部、公务员及公开选拔招收的需求。
更有甚者,为了进一步发展与他人合作伪造学历、工作经历,随意更改职位,将副科级改成正科级、副处级改成正处级。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年龄、工龄、学历和履历造假尤为严重,在中纪委对地方巡视问题总结中,就有15个省份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不仅仅是干部诚信问题,而且还是权利腐败的表现。
治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利于建设一支诚信、高效、精良的干部管理队伍,加强党的诚信建设,提升党选人用人的公信力,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遏制干部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领导班子。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部分违纪干部为案例,通过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梳理汇总,总结出目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现状。
根据部分干部违纪事实,找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内因和外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对策。
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首先要推进开展领导干部诚信教育;其次要全面推进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最后要建立长效公开监督机制。
关键词:人事管理;人事档案;监督体系;信息公开AbstractThe personnel file fraud have occurred, in cluding age, seniority, qualifications and resume fraud is particularly serious,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 ection of local inspection problem summary, ther e are 15 provinces in the presence of personnel archives fraud. The problem of false records of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s is not only the problem of cadres'integrity, bu t also the m anifestation of corruption. Management of personnel archives fraud, is co 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n honest, efficient and excellent management team, enhance the party m aking use of credibility,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power, corruption cont ainment cadres, to create a delicate gas is the leading group.In this paper, since the ei ghteen part of the discipline cadres as a case, through the summary of the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summary, summed up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According to the fact that some cadres discipline, find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of the cadre personnel file fraud,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adre personnel file frau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solve the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fundamentally, first of all to promote the integrity education for leading cadres; secondly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tandardized personnel files, and finally to establish long-term public supervision mechanism.Keywords:personnel management;personnel files;supervis ionsystem;Information publicity.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绪 论 (5)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5)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6)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7)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9)第一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概念和主要特性 (11)第一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概念 (11)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基本概念 (11)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工作内容 (13)三、档案真实性的基本概念 (16)第二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特点和现状 (18)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特点 (18)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 (20)本章小结 (21)第二章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现状及其成因 (23)第一节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分析 (23)一、学历信息造假 (23)二、出生日期造假 (24)三、多人团体造假 (25)四、针对漏洞造假 (26)第二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原因 (26)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内在原因 (26)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外在原因 (28)本章小结 (30)第三章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防治及对策 (32)第一节提升领导干部的诚信力 (32)一、建立干部诚信的问责制度 (32)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3)三、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34)第二节全面推进领导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 (35)一、要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35)二、要完善领导干部人事制度,严格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晋升 (36)三、要加强领导干部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 (37)第三节建立长效公开监督机制 (38)一、普及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实行数据化管理 (38)二、推行干部基本信息公开 (38)本章小结 (39)结论 (41)致谢 (42)参考文献 (4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4)绪论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我国的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的内容是所有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在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中不仅仅是记载了档案所有人的年龄、学历等每个人的自然情况,其中还记载着关于档案所有人的每次职务晋升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8-01-25 06:29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分析文章阐述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表现及危害,分析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原因,提出了治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坚守诚信底线,使其不想造假;转变用人观念,不搞一刀切,使其不用造假;严格管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使其不敢造假;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技防水平,使其不能造假。
标签:干部人事档案;内容造假;原因;对策一、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表现及危害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具有原始性、历史性、全面性、真实性、可信性的特点,才能为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参考。
反之,如果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不但不能为组织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价值的参考,还必然会破坏选人用人的正常秩序,甚至使组织部门选错人、用错人,为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当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非常严重。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2月27日报道:“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
”另据《京华时报》2016年1月29日报道:“中央组织部近日通报称,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
”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一些典型案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山西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山西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广东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河北省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余信息全是假的,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山西河津原住建局局长薛新民在招工、转干、入党、升职和户口登记等过程中,曾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只是小学毕业的他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江西鹰潭团市委原书记徐楷涉嫌“造假骗官”,存在被违规录用为公务员、仿造档案、对抗组织调查等严重违纪问题,在8年时间内横跨两省5地,且多个岗位任职不满一年,从一名副科级乡镇干部变身为正处级团市委书记;山西省临汾市原纪委书记沈庆华被举报“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改小了5岁……。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中组部、人事部发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 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中组部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 维护人事档 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 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 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 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 归口 管理的原则, 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 (含县)党 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 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 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 国(出境)政审工作, 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 合同鉴证、 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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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