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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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案例2: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 谓张大千"真迹"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 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该画 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 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 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 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2000年5月 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 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 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 一个星期后飞回。画廊向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 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李先生对鉴定结论 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 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 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 该画为膺品。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 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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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同的成立
案例3: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同时商 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 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遂假意与 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 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 司。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 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 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 方知自己上当受骗。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 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 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 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可见被告方为小龙虾销售事宜所作的磋商是虚假的、恶意的。由于被告与我方磋 商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小龙虾出现死亡的情况,无奈之下,原告方只好降价出售, 遭受利润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被告辩称: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之前必然有一个相互交往、不断 协商的过程,只有达成合意,才能订立合同。 如果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只要经过洽谈,就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那 么合同自愿原则就无从保障,可见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缔约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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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 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 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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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物资开发公司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违法恶意磋商, 致使水产品公司不得不将产品降价销售造成损失, 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 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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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案例4: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 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 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04年5月完成的当 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 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 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04年5月3日,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 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 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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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画廊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 原告为订立合同一次又一次地往返于黑龙江和北 京之间,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法第 42条规定,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 决画廊支付李先生洽谈合同支付的差旅费及专家 鉴定费共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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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 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 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 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 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 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 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 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 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 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 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 司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的成立
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 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 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 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 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 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 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 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 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 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 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合同的成立
案例2: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 谓张大千"真迹"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 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该画 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 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 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 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2000年5月 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 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 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 一个星期后飞回。画廊向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 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李先生对鉴定结论 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 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 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 该画为膺品。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 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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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同时商 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 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遂假意与 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 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 司。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 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 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 方知自己上当受骗。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 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 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 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可见被告方为小龙虾销售事宜所作的磋商是虚假的、恶意的。由于被告与我方磋 商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小龙虾出现死亡的情况,无奈之下,原告方只好降价出售, 遭受利润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被告辩称: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之前必然有一个相互交往、不断 协商的过程,只有达成合意,才能订立合同。 如果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只要经过洽谈,就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那 么合同自愿原则就无从保障,可见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缔约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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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物资开发公司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违法恶意磋商, 致使水产品公司不得不将产品降价销售造成损失, 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 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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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 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 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04年5月完成的当 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 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 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04年5月3日,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 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 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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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画廊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 原告为订立合同一次又一次地往返于黑龙江和北 京之间,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法第 42条规定,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 决画廊支付李先生洽谈合同支付的差旅费及专家 鉴定费共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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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 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 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 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 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 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 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 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 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 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 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 司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的成立
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 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 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 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 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 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 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 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 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 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 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