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5)一、工作背景 (5)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8)五、工作过程 (10)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2)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3)1 城市总体规划 (13)1.1总体规划 (13)1.2城镇群规划 (14)1.3城乡统筹规划 (15)2 分区规划 (16)3 详细规划 (17)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7)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9)4 风景区规划 (21)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1)4.2风景区总体规划 (22)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3)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3)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4)6 城镇体系规划 (25)7 城市设计 (26)7.1总体城市设计 (26)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7)7.3专项城市设计 (29)7.4其它 (29)8 镇规划 (29)8.1镇总体规划 (29)8.2镇详细规划 (30)9 乡、村规划 (31)9.1乡规划 (31)9.2村庄规划 (31)9.3村庄整治设计 (32)10 交通规划 (32)10.2交通详细规划 (34)10.3交通详细设计 (36)10.4轨道交通规划 (37)10.5交通专项规划 (44)10.6交通改善规划 (45)10.7交通影响评价 (46)10.8交通量化分析 (4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4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9)11.3综合管线规划 (5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5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5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5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52)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53)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5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55)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56)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56)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58)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59)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60)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60)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62)14.1 规划选址、选线 (62)14.2 规划设计条件 (64)15 信息技术服务 (67)15.1信息咨询服务 (67)15.2信息加工处理 (67)15.3 信息系统开发 (68)15.4智慧“城市规划” (69)16 研究型规划 (69)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69)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70)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71)17 规划咨询 (71)17.1顾问咨询服务 (71)17.2开发策划 (73)18 编制标书 (74)19 规划标底 (74)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政,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19⽇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的管理⼯作和管理职责。
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和统⼀管理⼯作。
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治区⼈民政府和直辖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者具有明显区别。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稿之欧阳德创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7)三、修编依据 (9)四、主要内容 (10)五、工作过程 (12)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4)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6)1 城市总体规划 (16)1.1总体规划 (16)1.2城镇群规划 (18)1.3城乡统筹规划 (19)1.4多规合一 (19)2 分区规划 (19)3 详细规划 (21)3.1控制性详细规划 (21)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4)4 风景区规划 (2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28)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9)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9)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0)6 城镇体系规划 (32)7 城市设计 (33)7.1总体城市设计 (33)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5)7.3专项城市设计 (37)7.4其它 (38)8 镇规划 (38)8.1镇总体规划 (38)8.2镇详细规划 (40)9 乡、村规划 (40)9.1乡规划 (40)9.2村庄规划 (40)9.3村庄整治设计 (41)10 交通规划 (42)10.1综合交通规划 (42)10.2交通详细规划 (45)10.3交通详细设计 (47)10.4轨道交通规划 (48)10.5交通专项规划 (59)10.6交通改善规划 (61)10.7交通影响评价 (62)10.8交通量化分析 (63)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64)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64)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66)11.3综合管线规划 (67)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7)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68)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8)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9)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70)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71)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72)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73)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73)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7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7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77)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7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79)14.1 规划选址、选线 (79)14.2 规划设计条件 (83)15 信息技术服务 (86)15.1信息咨询服务 (86)15.2信息加工处理 (87)15.3 信息系统开发 (87)15.4智慧“城市规划” (89)16 研究型规划 (89)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89)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91)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91)17 规划咨询 (92)17.1顾问咨询服务 (92)17.2开发策划 (94)18 编制标书 (95)19 规划标底 (96)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2.1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己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
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保护。
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附件3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进行整合归并,推行规划与建筑设计联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报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1234-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报批深度指导意见一、文件及图纸规划建筑方案包括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两个部分,内容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建筑设计方案等文件图纸。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内容及编排顺序(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扉页: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签名,盖注册建筑师章和编制单位章;(三)规划设计方案1、彩色效果图;2、设计说明;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4、彩色总平面规划图、现状分析图、功能布局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景观规划图;5、cad总平面规划图、用地现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四)建筑设计方案1、平、立、剖面图;2、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落实表、设计方案自审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置,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条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
制报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景发[2016]17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通知
(建景发〔2016〕1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去年以来,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部令第26号)、《关于抓紧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775号),多次强调要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特别是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职责
经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纲领,是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9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管理评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已经市林业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联系人:李升莲,电话:61965307)重庆市林业局2021年8月27日附件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为指导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积极发挥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旅游、自然教育和森林康养等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等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依法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含生态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认识,以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优先。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部委规章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三)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四)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五)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六)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七)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八)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风景区总体规划
按风景区属性分类:16类风景区 按规划阶段分类:从宏观到微观可分为8种规划类型,其中规划纲要、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三类规划被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2001.4.20) 风景发展战略规划 风景旅游体系规划 风景区域规划 风景区规划纲要 风景区总体规划 风景区分区规划 风景区详细规划 景点规划
风景区总体规划
风景区的组成、功能与分类
风景区组成:三个基本要素24个组成因子 景源:能激发游人景感反应的景物及其风景环境,
是风景区社会功能与价值水平的决定性因素。8类 景源:地、水、生、园、建筑、史迹、风物 游览设施:必备配套因素,可以提升或降低风景 区水平与职能作用。8类设施:旅行、游览、饮食、 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其他 运营管理:发挥风景区最大效益,保障风景游憩 安全,保障风景区健康发展。8类因子:人员、财 务、物资、机构、法规、目标任务、科技手段、 其他。
用“具有某级意义的” 目标:目标层次性与目标体系,定性目标与定量目标, 自我健全目标与社会作用目标 旅游目标、景观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环境目标、
生态目标
边界与范围
范围:4个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 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 单元的相对完整性,保护、利用、管理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
政策分区与管理分区
面向政府管理 建设控制分区:能建与不能建的地域划出
来,对能建的地域提出控制要求。
保护分区、生态分区与ROS
ROS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在生态 分区基础上迭合人类户外游憩需求而进行 的综合分区,是有边界的,是开发强度分 区。面向利用、面向管理,面向保护。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09•【文号】建城[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建城[2004]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一月九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工作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修编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工作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城市总体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体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镇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乡统筹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分区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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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二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细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
三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遥感影像图,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专题论证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应当纳入基础资料汇编。
五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需对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或者安排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材料。
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包括3名以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员会成员。
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前,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务院。
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的内容除外。
十一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二条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
编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胜区管理机构查询。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行为。
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未编制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擅自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未将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予以公布的。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二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细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
三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