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防爆墙的设置要求
防爆墙设计要求
防爆墙设计要求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防爆墙、泄压墙体设计要求1.防爆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2)防爆墙可采用配筋砖墙。
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3)配筋砖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砖强度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
构造配构造配筋:沿墙身高度方向每隔500mm配置3Φ6—10通长水平钢筋,其两端应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柱予埋插筋绑扎或焊接。
当砖墙长度、高度大于6m时,应设钢筋混凝土中间柱及横梁,并按构造配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其端部应与屋面梁及框、排架柱连接;(4)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钢筋截面面积由结构计算确定;(5)防爆墙上不宜开孔留洞。
当工艺管道、电缆等必须穿过时,孔洞不应大于Φ200mm,孔洞周边应配置补强钢筋,孔洞应填封密实。
2.泄压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泄压墙体的材料面积密度不宜大于60㎏/㎡。
当所用材料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5h,当所用材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25h;(2)无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宜采用纤维水泥中波瓦、阻燃型玻纤增强聚酯波形瓦或压型板、聚氯乙烯波形瓦或压型板、轻质GRC板等,可采用金属波形瓦或矢高不大于35mm的金属压型板;(3)有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其所用的保温材料宜选用不燃的珍珠岩板、岩棉板、超细玻璃棉板等;亦可采用自熄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
当采用复合墙体时,可采用以金属波形板、压型板双面复合的夹芯板材;(4)当采用金属波形板、压型板作为墙体材料时,其与型钢龙骨的连接应采取易摧毁、易脱落的构造措施。
摘自石油代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3017—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3. 3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禁设置在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 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防爆墙设计要求
防爆墙、泄压墙体设计要求
1.防爆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2防爆墙可采用配筋砖墙;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3配筋砖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砖强度不应低于,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 5;构造配
构造配筋:沿墙身高度方向每隔500mm配置3Φ6—10通长水平钢筋,其两端应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柱予埋插筋绑扎或焊接;当砖墙长度、高度大于6m时,应设钢筋混凝土中间柱及横梁,并按构造配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其端部应与屋面梁及框、排架柱连接;
4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钢筋截面面积由结构计算确定;
5防爆墙上不宜开孔留洞;当工艺管道、电缆等必须穿过时,孔洞不应大于Φ200mm,孔洞周边应配置补强钢筋,孔洞应填封密实;
2.泄压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墙体的材料面积密度不宜大于60㎏/㎡;当所用材料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当所用材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2无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宜采用纤维水泥中波瓦、阻燃型玻纤增强聚酯波形瓦或压型板、聚氯乙烯波形瓦或压型板、轻质GRC板等,可采用金属波形瓦或矢高不大于35mm的金属压型板;
3有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其所用的保温材料宜选用不燃的珍珠岩板、岩棉板、超细玻璃棉
板等;亦可采用自熄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当采用复合墙体时,可采用以金属波形板、压型板双面复合的夹芯板材;
4当采用金属波形板、压型板作为墙体材料时,其与型钢龙骨的连接应采取易摧毁、易脱落的构造措施;
摘自石油代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 3017—1999。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笔记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地下半地下和一类高层不低于一级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不低于二级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上人屋顶,其屋面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1h
其他特别建筑
贵重仪器、锅炉房(蒸发量大于4t/h)、油浸变压器室不低于二级
占地大于1500m2或总面积大于3000m2的制衣、玩具
占地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50000棉;5000麻;泡沫塑料厂
仓库
可燃或难燃物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
温度高于0高架冷库、温度高于0度且单个防火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
占地大于1500m2或总面积3000m2单层或多层丙类
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阻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丙: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丁:1对不然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经常参数强辐射热、活化和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进行燃烧或作为他用的各类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物质的生产;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然楼板
丁、戊类中间仓库2h防火墙+1h楼板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在单独房间,容积不大于5m;
中间储罐房间3h防火隔墙+1.5h楼板+甲门
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6)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防爆墙设计要求
防爆墙、泄压墙体设计要求1.防爆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2)防爆墙可采用配筋砖墙。
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3)配筋砖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砖强度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 5。
构造配构造配筋:沿墙身高度方向每隔500mm配置3Φ6—10通长水平钢筋,其两端应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柱予埋插筋绑扎或焊接。
当砖墙长度、高度大于6m时,应设钢筋混凝土中间柱及横梁,并按构造配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其端部应与屋面梁及框、排架柱连接;(4)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钢筋截面面积由结构计算确定;(5)防爆墙上不宜开孔留洞。
当工艺管道、电缆等必须穿过时,孔洞不应大于Φ200mm,孔洞周边应配置补强钢筋,孔洞应填封密实。
2.泄压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泄压墙体的材料面积密度不宜大于60㎏/㎡。
当所用材料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5h,当所用材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25h;(2)无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宜采用纤维水泥中波瓦、阻燃型玻纤增强聚酯波形瓦或压型板、聚氯乙烯波形瓦或压型板、轻质GRC板等,可采用金属波形瓦或矢高不大于35mm的金属压型板;(3)有保温要求的轻质墙体,其所用的保温材料宜选用不燃的珍珠岩板、岩棉板、超细玻璃棉板等;亦可采用自熄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
当采用复合墙体时,可采用以金属波形板、压型板双面复合的夹芯板材;(4)当采用金属波形板、压型板作为墙体材料时,其与型钢龙骨的连接应采取易摧毁、易脱落的构造措施。
摘自石油代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 3017—1999)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完整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GB50016-2014防爆墙的设置要求
防爆墙的设置要求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
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
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1,如果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3,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生产区。
4,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压面积,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编者按: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为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为抗爆墙)5,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6,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其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抗爆墙。
7,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8,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一,GB50016-2014 3.1.2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 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 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 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相关规定确定。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第五章民用建筑问题5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车库住宅架空层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第五章民用建筑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新规范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建筑分类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问题 3: 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 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试用,是否 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包含一、二层; 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1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 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原高规
建筑高度的计算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消防中的“防爆墙”、“防火墙”、“防火隔墙”使用位置汇总
消防中的“防爆墙”、“防火墙”、“防火隔墙”使用位置汇总借图防火墙(我还有个表弟叫“防火隔墙”,好像它的出镜率比我还高~!不过它从来不出户外,都是只在建筑内辛勤执勤!)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耐火极限没有最高,只有不低于,规范要求最高的是“不应低于4.00h”,只要一处!然后是不应低于3.00h、2.50h、2.00h、1.50h、1.00h等几种,再往下就不好意思叫“防火墙”了!列表如下:各种隔墙使用大全(一)各种隔墙使用大全(二)各种隔墙使用大全(三)各种隔墙使用大全(四)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 ■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 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V 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 V 以仓储为主的仓储型物流建筑 V 难以区分主要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建筑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②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 § 建筑间的变形缝防火处理 § 管道等穿越楼板的防火 § 电梯层门 §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 6)建筑的水平防火分隔 § 管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 §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防火 §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或连廊 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 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 ④消防电梯 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 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 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 12、适当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 100m ☞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 避难间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 54m ☞设置要求: V 每户设置 1 间 V 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 V 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V 门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1.0h,门应具有防烟性能 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第一章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为了防止爆炸时建筑构造受到破坏导致建筑物承载能力降低乃至坍塌,必须加强建筑构造的抗爆能力,并采取有效泄压措施降低爆炸的危害程度。
一、泄压(一)泄压面积计算爆炸能够在瞬间释放出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室内形成很高的压力,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因强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式(2-8-1)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2-8-1)式中A—泄压面积(㎡);V—厂房的容积(m³);C—泄压比(㎡/m³),其值可按表2-8-1选取。
表2-8-1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注:1.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2.K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参照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试验成果确定了这一要求,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依照规范设计、满足规范要求,但不能有效泄压的问题。
有关爆炸危险等级的分级可参照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见表2-8-2和表2-8-3。
表2-8-2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表2-8-3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长径比过大的空间在泄压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压力。
以粉尘为例,空间过长,在爆炸后期,未燃烧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受到压缩,初始压力上升,燃气泄放流动会产生紊流,使燃速增大,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
因此,有可燃气或可燃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不宜建造得长径比过大,以防止爆炸时产生较大超压,应保证所设计的泄压面积能有效作用。
(二)泄压设施1.设置当在厂房、仓库存在点火源且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合适时,则可能发生爆炸。
为尽量减少事故的破坏程度,必须在建筑物或装置上预先开设面积足够大的、用低强度材料做成的压力泄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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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墙的设置要求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
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
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1,如果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3,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生产区。
4,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压面积,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编者按: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为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为抗爆墙)
5,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6,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其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抗爆墙。
7,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8,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一,GB50016-2014 3.1.2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
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
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
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二,防爆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网友资料)
(1)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h.;
(2)防爆墙可采用配筋砖墙。
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3)配筋砖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砖强度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 5。
构造配构造配筋:沿墙身高度方向每隔500mm配置
3Φ6—10通长水平钢筋,其两端应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柱予埋插筋绑扎或焊接。
当砖墙长度、高度大于6m时,应设钢筋混凝土中间柱及横梁,并按构造配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其端部应与屋面梁及框、排架柱连接;
(4)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钢筋截面面积由结构计算确定;
(5)防爆墙上不宜开孔留洞。
当工艺管道、电缆等必须穿过时,孔洞不应大于Φ200mm,孔洞周边应配置补强钢筋,孔洞应填封密实。
三,GB50016-2014 3.3.5(强)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
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
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
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
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
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
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
三,GB50016-2014 3.3.6 (强)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
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
炸时,不会危及生产区。
四,GB50016-2014 3.6.1 (条文解释)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压面积,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
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墙面开设大面积的门窗洞口或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能为厂房设计成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条件。
此外,框架和排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
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
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五,GB50016-2014 3.6.9 (条文解释)
基于工程实际,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观察厂房中的设备运行情况,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和造价,还给生产管理带来不便。
因此,当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需与厂房贴邻建造时,须靠外墙设置,以尽可能减少其所受危害。
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其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抗爆墙。
六,GB50016-2014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七,GB50016-2014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