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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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

交通死亡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

交通逝去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人员伤亡,特别是逝去,往往会引发复杂的纠纷和争议。

在此背景下,调解成为解决交通逝去案件的一种重要途径。

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交通逝去案件调解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希望能为该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1. 案例分析1.1 案例一:交通意外导致逝去的民事纠纷在某城市,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不幸身亡。

死者家属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而肇事驾驶员及其家属则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调解员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原因以及死者家属的诉求等。

调解员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梳理双方的主张和理据,寻找可能的调解途径。

调解员还需要在充分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推动双方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

1.2 案例二:交通意外导致逝去的刑事纠纷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行人被肇事司机撞倒,导致逝去。

警方对肇事司机提出刑事指控,而死者家属也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如何进行案件处理?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员需要敏锐地把握刑事和民事纠纷的关系,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

调解员需要与警方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证据;并协助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诉讼,寻找调解的可能性。

调解员需要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2. 调解经验与做法在处理交通逝去案件调解时,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有助于提升调解效果。

2.1 深度调查:调解员需要充分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等,为调解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全面沟通:调解员需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梳理双方的利益诉求,推动双方理性协商。

2.3 法律引导:调解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诉讼,协助双方依法解决纠纷,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相关法律责任。

罗联银、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联银、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联银、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闽04民终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江某某王瑞峰张文弟【审理法官】吴江某某王瑞峰张文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联银;焦敏【当事人】罗联银焦敏【当事人-个人】罗联银焦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联银【被告】焦敏【本院观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3月20日,本起事故导致罗联银受伤,罗联银本应及时到医院就诊以确定伤情。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3月20日,本起事故导致罗联银受伤,罗联银本应及时到医院就诊以确定伤情。

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罗联银当时明确表示拒绝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而是自行到三明市三元区康和诊所治疗。

时隔三天后(即2021年3月23日),罗联银又以外伤致右肋部疼痛活动受限3天为由在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从现有证据看无法看出此次治疗与三天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3月23日治疗无法确认与事故存在关联性,并无不当。

罗联银要求按2021年3月23日的疾病证明书上确定的15天建休时间支付误工费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不可避免地上升。

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争议成为司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

本文将就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对应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审理、裁决的一种方式。

相对于其他两种方式,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更加正规、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然而,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它的程序相对较长,在等待判决期间,当事人可能面临长时间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压力。

其次,诉讼的结果往往是以胜败为标志,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并没有达到最好的赔偿结果,而且诉讼结果可能会根据法官的个人喜好和主观意愿有所偏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调解和仲裁这两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二、调解调解是指由法院或者调解机构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他们就赔偿数额等纠纷问题达成一致的一种方法。

相比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灵活性高等优势。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采用一系列的调解手段,如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协助当事人重新评估纠纷的利害关系,引导他们就争议的解决方案进行积极的讨论和沟通。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技巧的不同,调解结果可能会因人而异。

一些调解员可能过于追求调解的速度,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感到受到压力,面临与对方达成妥协的困境。

三、仲裁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依法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保密性强等优势。

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性较高的仲裁机构,并委托一名独立的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公正、公平、合法的裁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62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医与法自由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王波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统计.2007~2009年,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733、825、112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责任-a-)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繁复杂,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甚多。

本文不以宏篇巨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深入阐述,而仅从实务角度对部分问题进行简明厘清,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审判。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项目A B r i ef A nal ys i s on t he D i f fi cul t Pr at i c e i n A ut om obi l e,T r a f f i c A cc i de nt Li abi l i t yW ang B oA bs t r act:W i t h t he num ber of m ot or vehi c l es ow ned i nc r easi ng sha r pl y i n ou r c ount r y,com pensa t i on di s—put es c aus ed byt raf f i c ac ci de nt s has been t he m ai n t yp es of ci vi l dam age cas es a cce pt ed by Peopl e's C our t.A c—cor r di ng t o s t at i s t i cs,t he num ber of cas es de al i ng w i t h pe r sona l i nj ur y c om pens at i on due t o r oad t raf f i c a cce pt ed by L uzhou L ow e r C our t and I nt er m edi a t e C our t i n2007~2009i S733,825,and1121r e spe ct i vel y.A nd t he e n a c.t i on of t he L aw of Li abi l i t y for Infr i ngem ent pr ovi de s m or e s peci f i c l egal basi s f or Peopl e"s C our t t o t r y cas es of t hi s t ype.B ut i n t he pr at i c e t her e aye st i l l a l ot of di f f i cul t i es j us t becaus e of t he com pl exi t y of a ut om obi l e t r aff i c ac ci dent l i abi l i t y.Thi s paper ai m s at ser vi ng as a spu r and cont r i but i ng t o t he t r i al by i l l us t r at i ng s om e pr obl e m s pr act i cal l y,not t heoret i cal l y.K ey W or ds:r oa d t raf f i c acci dent;cr i t er i on of l i abi l it y;subj ect of c om pe ns at i on;com pensa t i on i t em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牛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一直没有改变。

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PPT教案

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PPT教案

➢ 1.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用 + 乙 医疗费用=7500 + 5000 =12500 元 ,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 ,赔付 10000 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医疗费用部 分) :10000 x 7500/ ( 7500 + 5000 ) = 6000 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 偿( 医疗费用部分) :10000 ×5000/ (7500 + 5000 ) = 4000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非机 动车的责任。
第5页/共23页
➢ 3、“道路” 的界定
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
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任。 ⑨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
人承担赔偿责任 ⑩代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第1处4页/理共23。页
➢ 案例4
➢ 2015年9月6日,朱小某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遇大雨天气,违法进入最左侧超车道内行驶,先与徐某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实务要点+7 类文书模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2.1 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 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2.5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3.1 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

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 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4.1 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 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民事审判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民事审判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同纠纷案件中有关 司法鉴定问题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建设 工程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 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否准许?
合同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但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 了结算,并对结算结果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在履行 付款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一方当事人 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除外。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
七、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应如 何处理?
委托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双方 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证据材料比较少 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材料比 较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部分确认的书面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 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效力 发生疑问的,合议庭有责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 相应解释。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
四、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 院是否可依职权对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进行司 法鉴定?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 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过程中,发现遗漏鉴定,需要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的,二审合议庭应对司法鉴定的目的、 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确实需要进行 司法鉴定的,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或 庭长批准,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 定程序。鉴定程序确实需要在二审启动的,合 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或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白杰、郭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杰、郭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杰、郭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杰;郭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白杰郭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白杰郭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文庆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文庆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文庆马洪博【代理律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杰【被告】郭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车辆拖延维修是保险公司造成,因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车辆拖延维修是保险公司造成,因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审查,上诉人对该上诉的内容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过该项抗辩,二审中上诉人对该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0【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当事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当事人-个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洪群【被告】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焦点1、......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的第370830120200000152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确定被告驾驶的三轮车与王寿轩驾驶的二轮车发生接触,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是否应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如承担责任,上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2:31:07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3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群,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岩(系张洪群之女婿),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含瑞,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中芹,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19)豫13民终7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车向平胡珊珊陈阳【审理法官】车向平胡珊珊陈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王魏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王魏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玉东王永华贺玉宽王魏【代理律所】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被告】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本院观点】刘群山驾驶其所有的豫R×豫R×××某某G豫RG7某某挂货车行驶至娄烦县一处弯道时,将车驶入路北侧沟内,造成乘坐人李昌波当场死亡,刘群山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货物损毁的交通事故。

李昌波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勇、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8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美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勇;黄亮【当事人】张勇黄亮【当事人-个人】张勇黄亮【代理律师/律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蓓李桂娟【代理律所】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被告】黄亮【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黄亮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报警要求处理,而由黄亮出具书面《声明》写明事故责任与赔偿数额,张勇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黄亮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报警要求处理,而由黄亮出具书面《声明》写明事故责任与赔偿数额,张勇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黄亮未及时支付所约定款项后,张勇有权起诉要求黄亮按约履行。

张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半年之后,自行前往4s店更换车辆右前门,无法确定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右前门需更换。

张勇主张黄亮赔偿更换车辆右前门费用19857.1元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玉霞、何绍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玉霞、何绍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玉霞、何绍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9【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5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景诚周芹张莹【审理法官】崔景诚周芹张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玉霞;何绍文;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当事人】林玉霞何绍文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林玉霞何绍文【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俊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俊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俊芳李伟灿伦兆煊叶超强【代理律所】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玉霞【被告】何绍文;佛山市顺德区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各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医保报销医疗费的扣减问题。

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并非林玉霞的实际支出,不属于因涉案事故对林玉霞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因此,关于林玉霞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陆杰、任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杰、任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杰、任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2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前唐正洪倪庆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杰;任光林【当事人】陆杰任光林【当事人-个人】陆杰任光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陆杰【被告】任光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2:27:55陆杰、任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6民终21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明(陆杰之亲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廷富(任光林之父)。

审理经过上诉人陆杰因与被上诉人任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陆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明、被上诉人任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廷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陆杰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医疗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3,588.00元;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组乡村路上骑二轮摩托车正反相遇,上诉人正常靠右行驶,被上诉人靠左占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印江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拇指毁损份(缺失一节),第二足指挫伤,花费治疗费5,420元。

李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金宏杨海东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张某;张某1;邱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青岛龙翔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某2【当事人】张某1邱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青岛龙翔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张某张某1邱某1李某2【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青岛龙翔润发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晓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沈涌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邱武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孟佟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沈涌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邱武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孟佟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黎沈涌张鹏邱武起孟佟【代理律所】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青岛龙翔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书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石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石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石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惠谦王睿蔡美丽【审理法官】王惠谦王睿蔡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当事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当事人-个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石磊【被告】李文华;陈佳;陈晶【本院观点】2018年7月23日,赵石磊驾车左转弯时,与对面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赵石磊陈述等公安机关相关证据在卷资证,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7月23日,赵石磊驾车左转弯时,与对面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赵石磊陈述等公安机关相关证据在卷资证,应予认定。

因赵石磊在驾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畅通避让直行车辆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判决赵石磊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陈某相关损失的30%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伤情危重,经司法鉴定致一级伤残且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故赵石磊主张陈某死因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石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上诉人赵石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57: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8月13日,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偃公交认字[2018]第02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赵石磊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王文宝、杨延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宝、杨延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宝、杨延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2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永成倪玲玲马士军【审理法官】戴永成倪玲玲马士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宝;杨延军;房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当事人】王文宝杨延军房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文宝杨延军房红卫【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宝峰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谢正浩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宝峰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谢正浩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宝峰谢正浩【代理律所】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宝【被告】杨延军;房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王文宝要求被上诉人杨延军、房红卫赔偿损失14392.87元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王文宝要求被上诉人杨延军、房红卫赔偿损失14392.87元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因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01年8月4日,交警部门于2001年9月1日向各方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

目前有证据证实的王文宝在遭受本次事故伤害后住院进行治疗的时间截止到2001年12月份。

自2002年-2017年10月期间,王文宝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每年或多次到交警部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向杨延军、房红卫主张权利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调解终结的意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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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要紧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对原告的起诉状要十分重视,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畴,又明确规定假如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就认定法院取得了管辖权。有些当事人专门是被告不明白这些专门规定,多花费了许多时刻和精力。
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张某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均为合理缺失,应予支持。误工费依照张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单据和医院开出的需要休息时刻证明,再依照张某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能够认定。对此,对方提出了异议,张某到税务单位出具的纳税单作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的工资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规定,一样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张某的父亲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这笔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应按3倍运算相应的护理费。交通费既包括就诊期间的交通费,即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处理交通事故遗留咨询题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张某尽管提交了相当数量的出租车票据,但没有证据证实此费用的支出为看病所必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应以当地一般交通工具为标准,凭票据赔付。以北京为例,一般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车,依照案件实际情形,法院仅考虑了交通事故发生看急诊,张某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法律上所讲的营养费和当事人一样认为出了事故多加点营养而支出的费用不完全一致。由于张某尽管没有提供治疗医院或法医就其需要补充营养的专门证明,然而考虑到其伤残情形,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间和病休期间的营养费。
案例:老王前几天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相撞,双方就赔偿咨询题达不成协议。老王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本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老王的起诉。事实上缘故就像上面所讲,出租车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此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中,司机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王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假如老王不能确定怎么讲谁是适格的被告,就可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以爱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咨询题一样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畴要紧包括:修车费;车内物资缺失等。修车费:依照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假如车辆差不多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内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缺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要紧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法官提示:
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千万不要慌张,先报警,找公安机关的交通治理部门解决。就赔偿咨询题,能够起诉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一定要明确适格的对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证据,依法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被告应诉时,关键注意审核对方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北京市道路交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撞车后再补救不如不撞车,如何才能不撞车?那确实是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陈策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能够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能够告对方的肇事司机。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确实是违约。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一样双方当事人都情愿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咨询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假如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峻或有人员伤亡,赔偿咨询题就专门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专门重要的咨询题。假如告的对象不对,不仅白费了时刻、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咨询题上,第一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假如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截了当起诉他。假如车辆另有其主,能够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假如车主是单位,能够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咨询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后,将依照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假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旧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尽管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因此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关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因此应当依照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形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认真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假如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与原告对应,被告应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假如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同时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道路交通治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北京市道路交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旧能够驳倒对方。但假如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意或过失,更不能证明车辆本身存在咨询题,那么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导致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它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缺失、死亡、损害、社会评判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专门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属于非财产损害的一种。非财产损害,指不法侵害权益人受法律爱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缺失。
案例: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因此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8万多元的缺失。
此外,从爱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动身,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还专门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此外,现在到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许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关因此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院裁判这项要求的幅度,要紧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假如存在差距时,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咨询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担着的,因此当事人不可漫天要价。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所需要件:事故当事人实施了违章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要紧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差不多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我们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车水马龙中,会发觉许多贴着“新手,请多关照”、“磨合”等字样的崭新轿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出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的交通治理部门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缘故后,依照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假如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能够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坚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此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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