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治理基层微腐败的对策研究
基层“微腐败”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基层“微腐败”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摘要:“微腐败”即在基层组织、单位中出现诸多的情节较轻的腐败问题。
“微腐败”涉及的范围较广、形式多元,其主要原因是基层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亟待增强,怎样全面地掌控基层“微腐败”新动态,使用针对性的手段遏制“微腐败”问题地扩散,成为当前值得关注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立足中国移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就“微腐败”问题及其治理机制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微腐败;治理;对策1.引言十九大报告指出,现如今,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极其严峻,要想稳固压倒性态势、获得压倒性胜利就需要坚定信念。
以中国移动教育、防控、惩治、问责为一体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加强对基层微腐败监管力度,深入到部门及区县分公司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充分了解一线实际情况,提升发现问题、定位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防“微腐败”问题发展、演变为“巨腐败”,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治理机制研究的目的及意义根据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对研究课题的相关要求,雅安分公司结合实际,选择《中国移动基层“微腐败”问题及其治理机制研究》作为课题,其目的和意义是:2.1从全局观念看“微腐败”现象看起来不严重,其实正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损伤人们的切身利益,损害了老百姓们的获得感以及幸福感,辜负了基层群众对党给予的信任。
近几年来,基层出现了部分“微腐败”、“小官巨贪”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们的现实权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无助于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地建构,激起老百姓们的不满,因而一定要重拳整治。
2.2从企业利益看企业内部严重的腐败现象一般就是从微小的“微腐败”滋生的,其常常出现在基层员工周边的不正之风,尽管不会如同“老虎”“苍蝇”那样引人注目,但是可憎可恶,其与基层员工联系紧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形式较为多元,整体的繁衍派生能力较强。
导致企业内部生态的恶化,对外影响公司形象,对内影响员工正常的生产工作,同时,也会波及、损害广大的客户的利益。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一、微腐败问题的现状与危害1.1 微腐败的现状当前,我国微腐败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生在基层的微腐败问题较为严重,如村官、社区干部等。
(2)涉及民生领域的微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如教育、医疗、住房等。
(3)微腐败行为手段多样,如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
1.2 微腐败的危害(1)损害国家形象。
微腐败虽然金额不大,但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2)削弱社会凝聚力。
微腐败导致社会风气恶化,削弱了社会凝聚力。
(3)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微腐败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微腐败问题的成因2.1 制度漏洞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微腐败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够明确,导致微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2.2 监管不力基层监管部门对微腐败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微腐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3 道德缺失部分公职人员道德沦丧,利益驱动使其陷入微腐败的泥潭。
三、微腐败问题的防治对策3.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微腐败的定义和范围,便于识别和查处。
(2)提高微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力。
(3)加强对微腐败行为的预防性规定,如利益冲突回避、财产申报等。
3.2 加强监管(1)完善基层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2)加大审计、巡视等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3.3 强化道德教育(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
(2)开展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表彰廉洁奉公的典型。
3.4 创新防治手段(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防治微腐败的准确性。
(2)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前预防微腐败问题。
(3)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四、具体措施与实施步骤4.1 制定防治微腐败实施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4.2 开展微腐败问题专项治理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要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针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逐渐减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的现状,日前,XX市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专题调研,把脉“微腐败”行为的新特点新动向,通过研判分析,找准工作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对提升下阶段治理工作成效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微腐败”的主要特点涉及村、社区干部的案件占比较大。
从近几年统计的案件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来看,涉及村、社区这些基层干部的案件超过50%,这些基层干部虽然职级不高,甚至不在现行的干部序列里,但他们却掌握着当地的公共资源,掌握着“权、钱、物”,极大影响着民生问题。
从涉案官员的自诉看,他们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土皇帝”意识,觉得基层面广,监管部门人手少,很难管到他们;二是认为惩罚轻,他们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少,不够立案的标准,即使立案也不可能受到重罚。
近年来查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很多基层干部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被判处缓刑,而缓刑很难对基层干部形成震慑作用。
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领域成为“重灾区”。
由于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牵扯很多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流转过程非常复杂,上级机关部门很难一一核实,最容易导致基层“微腐败”。
从近年查办的案件及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侵占”“挪用”等已成为高频词,大多集中在征地补偿、危房改造资金、拆迁补偿、农村低保、惠农补贴等专项补偿款方面。
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从查处的案件看,窝案串案比例不小,有的甚至出现整个村委会主要成员全部涉嫌违法的案例。
由于村干部常年生活、工作在一起,有的甚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他们往往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一种默契,相互串通,也就形成了窝案串案。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一、引言“微腐败”是指发生在基层、涉及金额较小、影响范围有限的腐败行为。
虽然单个“微腐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其对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破坏作用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治理“微腐败”问题已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分析“微腐败”的特点、危害及成因入手,提出针对性的防治对策。
二、“微腐败”的特点1. 发生范围广:微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于基层政权、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个领域,具有较强的普遍性。
2. 涉及金额小:微腐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往往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但累积起来,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3. 影响范围有限:微腐败行为虽然影响范围有限,但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声誉、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4. 隐蔽性较强:微腐败行为往往采取隐蔽手段,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5. 反复性强:微腐败行为容易反复发生,具有较强的顽固性。
三、“微腐败”的危害1. 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微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2.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微腐败行为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
3. 危害国家治理体系:微腐败行为破坏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国家治理效能。
4.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微腐败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微腐败”的成因1. 制度不健全:一些基层单位制度不完善,为微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监管不到位:基层监管部门力量薄弱,难以对微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3. 价值观缺失:部分党员干部价值观缺失,道德沦丧,容易陷入微腐败的泥潭。
4. 人情关系复杂:基层社会人情关系复杂,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微腐败现象。
五、防治“微腐败”的对策1. 完善制度体系(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基层单位各项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微腐败行为的发生。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微腐败"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一种轻微的腐败现象。
虽然它通常不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但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共资源的分配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治理微腐败,成为了当下政府和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对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和治理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微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贿赂在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由于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高,经济收入不稳定,往往会以收受小额贿赂的方式来补贴家用。
虽然这种行为看似微小,但长期下来将对公共服务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和不公平。
2.“吃拿卡要”一些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经常以便利条件或者资料服务为由,向民众索要好处,或者私自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换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虽然不如传统腐败那样大张旗鼓,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3. 职权滥用一些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比如以徇私舞弊的方式,提前泄露公共资源分配的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也是微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上这些微腐败现象,虽不如大额贿赂那般惹人注目,但是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
二、微腐败的治理对策要有效治理微腐败,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微腐败现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微腐败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从而形成制度约束,杜绝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2.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责认识的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
3.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保障,提高其收入水平,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大发展。
但在这种大发展的背后,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微腐败”问题。
所谓“微腐败”,是指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腐败行为,通常发生在一些基层单位和基层环节,表现为人际关系和利益交换上的不正之风。
针对“微腐败”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对策,切实遏制其蔓延势头。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针对“微腐败”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微腐败”问题的界定和认识,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规律,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腐败的界限和处罚标准。
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提高法律的生命力和公信力。
只有严格依法治国,才能有效防治“微腐败”。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道德建设。
在基层单位和基层环节,一些人出于私利,便于不正之风。
这些人往往会借助人际关系和利益交换来实现其私利,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失范。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要加强对“微腐败”问题的舆论监督,让社会舆论对腐败问题保持高度敏感,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腐败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监督体系完善。
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是防治“微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行使和保证公正执法。
我们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机构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指公众对政府职能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通过这两种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内外监督体系,最终实现对“微腐败”的有效防治。
要加强队伍建设和激励机制。
在基层单位和基层环节,一些人受个人私欲的驱使,便于产生不正之风。
我们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引导和激励,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这需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激励机制入手。
只有对基层干部进行科学、全面的选配和培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1. 引言1.1 概述微腐败问题微腐败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出现的一种不显著但却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
它通常表现为一些小额利益交换或者私人化资源的使用,不同于大规模贪污腐败。
微腐败问题虽然表面看起来规模较小,但却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
一方面,微腐败可能造成有效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微腐败也可能侵蚀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治理微腐败问题是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微腐败问题的存在并非偶然。
它既受到体制机制的限制,也受到个人道德和法治意识的影响。
在一些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中,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自身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微腐败问题的出现。
一些公共服务对象也可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监督机制,对微腐败现象表现出相对的宽容。
针对微腐败问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制度框架,加强监督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教育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及建立激励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微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的重要难题。
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微腐败问题的现状和特点,探讨有效的防治对策,旨在为改善政府机构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本研究的具体目的包括:一是系统总结微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的原因,为深入了解微腐败问题奠定理论基础;二是探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加大教育培训、建立激励机制等多方位综合对策,为有效防治微腐败问题提供可操作性建议;三是通过研究微腐败问题的防治对策,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深入研究微腐败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治理微腐败问题提供实践指导,推动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完善,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持续优化,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廉洁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微腐败问题分析微腐败问题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利益输送、权力滥用、失职渎职等不正当行为。
基层微腐败治理的措施和打算
基层微腐败治理的措施和打算基层微腐败治理是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以下是基层微腐败治理的一些措施和打算:1. 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基层单位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权责,规范工作流程,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强化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决策程序,提高透明度。
3. 培训和教育:●对基层公务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廉洁文化,树立正气。
4. 严惩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腐败行为,包括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鼓励群众举报腐败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5.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以权谋私。
●推动政府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公开评议和监督。
6. 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改善基层政府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7. 推动法治建设:●依法加强基层单位的管理,明确权力边界和责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基层法治建设,让法律成为约束和保护的工具。
8.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基层微腐败治理需要多方合力,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的参与。
通过持续的改革和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基层微腐败现象,提升政府的廉洁性和服务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之而来的是“微腐败”问题的凸显。
微腐败指的是一些不涉及巨额资金、不涉及权力滥用的小额贪污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在单个案件中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却在大量积累后对政府信誉和社会公信力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治理微腐败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对策。
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
要建立健全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到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的协同机制,形成多部门合力,共同打击微腐败。
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改进内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微腐败问题。
要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
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遏制微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将行政决策、经费使用等相关信息公开,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加大法律法规的力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微腐败问题纳入法律法规的惩治范围。
加强对微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遏制机制。
治理微腐败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执纪问责、内部管理机制的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更好地防治微腐败问题,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腐败问题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严峻挑战。
而在腐败问题中,“微腐败”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微腐败是指职务犯罪中的轻微腐败行为,一般涉及小额经济利益,但其危害性却不容小觑。
对于微腐败问题的治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对策来防范和打击微腐败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从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制度、提升社会诚信等方面深入探讨如何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是防治微腐败问题不可或缺的一环。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
政府部门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公职人员的工作业绩、廉洁表现等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估。
政府部门还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微腐败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监督网。
加强监督管理还需要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采购等方式,使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过程规范化、透明化,减少微腐败的发生几率。
二、强化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制度是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的基础性措施。
对于微腐败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微腐败行为。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微腐败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并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
加大对涉及微腐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促使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强化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大对微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微腐败分子,形成对微腐败的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三、提升社会诚信提升社会诚信是治理微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
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风尚。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开展道德讲座、举办道德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公众对微腐败的厌恶感,形成抵制微腐败的社会氛围。
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到各个方面。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摘要】基层“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存在的不严重但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
本文从基层微腐败的概述、表现形式、成因分析、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基层微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程序操作不规范等形式。
造成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包括制度缺陷、监督不力、道德沦丧等多方面因素。
治理基层微腐败应该采取综合施策,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民参与度等策略。
加强基层治理的建议包括加强党内监督、建立阳光政务、推动政务公开等措施。
治理基层微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多方合作共同治理,切实加强基层治理建设,为建设清廉基层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基层微腐败, 表现形式, 成因分析, 治理策略, 建议, 合作, 基层治理, 重要意义1. 引言1.1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基层腐败一直是我们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微腐败”则是其中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
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发生的不起眼、不引人注目的腐败现象,通常是一些利益输送、人情交往、权力寻租等日常行为中的违规操作。
虽然这些行为看似微小,但却在累积中损害了基层单位的形象和效能,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权力寻租、公款旅游、虚报奖金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看似无关痛痒,但却腐蚀了组织的纪律性和正常运转。
基层微腐败的成因主要包括管理不严、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有效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制定有力的监管措施,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树立正确的用权观念。
治理基层微腐败的策略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规范,强化制度执行力等。
通过加强基层治理建设,提高基层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能,有效遏制微腐败的滋生空间。
在加强基层治理的建议中,需要注重规范干部行为,建立健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微腐败是指一些小额度的腐败行为,常出现在基层单位中。
尽管金额不大,但其危害性不能忽视。
本文将探讨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以及如何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
一、危害成因1. 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在基层单位,领导权力相对集中,监管体系不健全。
这种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的环境为微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基层领导可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从而导致微腐败问题的发生。
2. 经济利益驱动:基层单位涉及到一些资源的分配,例如公共资金、土地利益等。
由于一些基层干部经济利益观念淡薄,容易被金钱等利益诱惑,从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微腐败现象的产生。
3. 群众参与不足:基层民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程度较低,这为一些基层干部提供了利用职权从事微腐败行为的机会。
如果群众参与度提高,基层干部就不敢滥用职权,微腐败行为也会减少。
二、治理对策1. 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非常重要。
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管,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加大对基层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基层单位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2. 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从根源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此外,应该注重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监督能力。
3. 强化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政务,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
可以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向相关部门举报微腐败问题。
同时,要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基层单位中廉洁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腐败分子进行追责和惩罚。
通过激励措施,可以提高廉洁干部的积极性和抵制腐败的能力,从而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
综上所述,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复杂多样,但主要集中在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经济利益驱动以及群众参与不足等方面。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要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针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逐渐减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的现状,日前,XX市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专题调研,把脉“微腐败”行为的新特点新动向,通过研判分析,找准工作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对提升下阶段治理工作成效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微腐败”的主要特点涉及村、社区干部的案件占比较大。
从近几年统计的案件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来看,涉及村、社区这些基层干部的案件超过50%,这些基层干部虽然职级不高,甚至不在现行的干部序列里,但他们却掌握着当地的公共资源,掌握着“权、钱、物”,极大影响着民生问题。
从涉案官员的自诉看,他们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土皇帝”意识,觉得基层面广,监管部门人手少,很难管到他们;二是认为惩罚轻,他们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少,不够立案的标准,即使立案也不可能受到重罚。
近年来查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很多基层干部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被判处缓刑,而缓刑很难对基层干部形成震慑作用。
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领域成为“重灾区”。
由于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牵扯很多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流转过程非常复杂,上级机关部门很难一一核实,最容易导致基层“微腐败”。
从近年查办的案件及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侵占”“挪用”等已成为高频词,大多集中在征地补偿、危房改造资金、拆迁补偿、农村低保、惠农补贴等专项补偿款方面。
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从查处的案件看,窝案串案比例不小,有的甚至出现整个村委会主要成员全部涉嫌违法的案例。
由于村干部常年生活、工作在一起,有的甚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他们往往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一种默契,相互串通,也就形成了窝案串案。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摘要】"微腐败"是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轻微腐败现象,通常不引起过多关注,但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首先介绍了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接着分析了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包括“小恩小惠”、“潜规则”等。
然后提出了针对微腐败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惩处机制和监督体系;以及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微腐败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总结了文章提到的关于微腐败的治理对策,强调了加强监督和教育的重要性。
【关键词】微腐败、表现形式、治理对策、监督、制度建设、教育、宣传、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微腐败是一种隐形的腐败现象,通常表现在一些小额经济交易和日常工作中,给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与大额腐败相比,微腐败往往更加隐蔽,更难被发现和打击。
微腐败同样具有破坏性,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微腐败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不良现象,更是对治理体系的挑战。
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分析其表现形式,制定有效的治理对策,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加强教育和宣传,从而全面防范和打击微腐败。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一个廉洁、公正、透明的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的目标。
2. 正文2.1 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微腐败是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较小规模、较低层次的腐败现象。
与大规模腐败相比,微腐败往往不涉及巨额财富和高层官员,而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
微腐败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模相对较小:微腐败涉及的金额通常不大,涉事人员也较少。
2. 范围较窄:微腐败主要发生在一些局部性、零星性的领域,如基层单位、民生领域等。
3. 形式多样: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小额贿赂、违规占用公共资源、违规审批等。
4. 隐蔽性强:由于规模较小,微腐败往往比较难被发现和打击,容易被忽视。
基层微腐败的治理建议及对策研究
基层微腐败的治理建议及对策研究“微腐”虽小,却伤根基,治理基层微腐败关乎民生福祉。
大力整治基层“微腐败”,净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职责。
贫困村、贫困户是脱贫攻坚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的最终落脚点,是监督的重中之重,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把监督关口不断前移,紧盯脱贫攻坚领域政策宣传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力、项目实施不精准、资金使用不规范、干部作风不扎实等突出问题,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强化追责问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扎实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让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一体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层党员干部代表着基层党和政府的形象,与老百姓有最直接接触。
在金钱利益面前,一部分人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贪的少、拿的少,神不知鬼不觉就不会被发现,看似吸血不多,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造成的恶劣影响却不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治理“微腐败”要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治标的利器。
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
“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
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当前,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治理“微腐败”不分大小。
小病不治,必成大病。
基层腐败涉及金额虽不大,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若基层干部看见金钱就收,手里有权就使,往往使得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最后一公里”走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深远,将动摇党执政的根基。
治理“微腐败”必须下足功夫。
滴水尚不可一日石穿,基层党委政府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源头治理,开展专项督查和自查,挨家挨户的走访,认真倾听群众的诉求意见,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要进行认真核查反馈,不轻易放过任何一条模糊的线索。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腐败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
基层“微腐败”作为腐败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多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成为了基层治理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入手,探讨其治理思考。
1. 行政执法腐败在基层政府和行政机关中,一些工作人员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出现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诋毁他人等现象。
打拆违建、环保治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成为了腐败分子的重要“摊子”,他们通过向当事人敲诈勒索、胁迫勒索等手段获取利益。
2. 经济领域腐败在基层经济领域,一些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名义谋取私利。
比如在土地征收、房产交易、公共资源分配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露信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基层卫生医疗腐败在基层卫生医疗领域,一些医务人员可能会以卫生检查、药品处方等为名,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贿受贿。
有些医院领导也可能会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影响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基层教育领域,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可能会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钱财,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敲诈学生及其家长。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
以上只是基层“微腐败”的部分表现形式,事实上,基层“微腐败”存在形式多样,瞄准对象广泛,方法灵活多变。
二、治理思考针对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1. 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对基层行政、经济、卫生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日常工作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2. 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加强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的法律惩治,严格执法,打击腐败分子的知法犯法行为。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 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因收入不足而滋生贪腐的诱因。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而“微腐败”则是指这种腐败行为在基层层面上的表现。
基层“微腐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权力寻租、小官巨腐、权力滥用、侵吞公款、索贿受贿以及搞钱权交易等。
权力寻租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他们通过设立隐蔽的行政手续、变相收取费用,甚至利用职权关系向他人提供各种便利服务,以换取不正当的回报。
小官巨腐是指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小官当权,却有巨大贪腐行为。
他们主要依靠权力和資源的掌控,以安插亲信、信守承诺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权力滥用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或者不当行使的行为。
他们往往滥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侵吞公款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从而实现个人财富的增长。
索贿受贿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他们通过滥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贿赂,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向他人提出不正当要求。
搞钱权交易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力资源,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换的行为。
他们通过以权谋财,进行各种权力交易,将权力资源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取私利。
对于基层“微腐败”,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治理: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设置监督岗位,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基层公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
加强教育培训。
加强对基层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加大惩治力度。
对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警示他人。
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引起社会对腐败的关注和讨论,形成抵制腐败的氛围。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基层公职人员管理制度,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增加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为基层“微腐败”的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基层“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违反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这些行为虽然在程度上可能不如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但却对基层政府的形象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审查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审批环节。
一些基层单位或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申请人提供财物或利益来加快审批进度或推动工作进展,从而满足个人利益。
一些基层单位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消费的情况,例如使用公款吃喝、购买奢侈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基层单位的声誉,也浪费了公共资源。
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运行规范。
可以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巡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考核。
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基层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甚至开除。
还需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民对基层单位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对于治理基层“微腐败”也非常重要。
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可以通过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和作风。
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他们对基层“微腐败”的警惕性,增强其主动监督的能力。
加强公众参与是治理基层“微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建立起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接受和回应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可以通过建立“阳光工程”平台,公开基层单位的工作流程和公务消费情况等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监督。
政府还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提供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减少违规操作的空间。
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参与等。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改革,才能有效地治理基层“微腐败”,维护基层单位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摘要】摘要:本文围绕治理“微腐败”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微腐败问题的现状,深度探讨了其成因。
随后提出了针对“微腐败”问题的可行对策,并从加强监督机制和强化法律法规建设两个方面给出建议。
研究认为,只有在加强监督和规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为社会的清官廉洁环境建设提供保障。
最后总结了研究成果,并展望未来,希望可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不断深化,为防治“微腐败”问题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未来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微腐败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特点的腐败现象。
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微腐败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入研究微腐败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对于构建廉洁政治和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
研究背景部分通过对微腐败问题的产生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微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为制定相关对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也有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微腐败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推动各方共同建立起防治微腐败的意识和决心。
的深入探讨,将为后续的微腐败问题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治理“微腐败”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1.2 研究意义微腐败问题是一种隐性腐败现象,虽然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腐败问题整体来说规模较小,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
对于微腐败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研究“微腐败”问题能够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存在和规模,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和纠正,有助于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和透明度。
深入研究微腐败问题的成因,有助于揭示其背后的制度性问题和根源,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加强监督机制和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是治理“微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研究如何提升监督机制和完善法律法规也将对防止微腐败现象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建设法治化社会和廉洁政府。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
治理“微腐败”问题防治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微腐败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腐败是指基层政府和公务员中的一些小额腐败行为,它的特点是金额较小、涉及人数多、隐蔽性强。
虽然单个案件金额不大,但是微腐败的总和却巨大,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公共信任和社会稳定。
治理微腐败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为了解决微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微腐败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强化对涉案人员的惩处力度,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要加大对微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打击微腐败的效果。
加强基层政府的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
基层政府是微腐败滋长的温床,要加强基层政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
加强对基层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廉政意识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反腐败举报和处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增加反腐败的成功率。
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要加强对微腐败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腐败意识,激发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抵制和痛恨之情。
建立健全反腐败的举报机制,为公众提供反腐败的渠道和保护。
加强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报道,提高腐败行为的曝光率,增加腐败行为的被发现和受到惩处的风险。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微腐败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要加强合作,分享治理经验和成果,共同应对微腐败的挑战。
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的改进,提高微腐败治理的效果和成效。
加大惩治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
对于涉嫌微腐败的人员,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微腐败问题,构建起一张严密的防治微腐败的网,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责任不被逃避。
治理微腐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公众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和机制,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防治微腐败问题,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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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层微腐败的对策研究近年来,各地“小官腐败”事件频频爆出,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愈演愈烈的现象,产生了极大的负外部性。
“小官”作为一种社会俗称,在公共管理学术界被定义为“街头官僚”。
“街头官僚”指在低层次的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1](P27)。
由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特殊性,群众与媒体口中的“小官”既指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干部,也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村官”。
因而本文所言的“小官”是指县处级以下、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县级机关部委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农村“两委”领导干部(主要是指村主任与党支部书记)[2](P8-16)。
较之处在权力顶层的“高官”,“小官”处于公权力的末梢,代表上级政府执行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职能。
其不仅与群众互动最为频繁、最为密切,而且数量庞大,是治国理政之基础。
因此,针对“小官腐败”现象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3]。
之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4]、中央纪委七次全会[5]也都反复强调要坚决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的不良风气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行风明显好转。
但据中纪委通报,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6]。
显然,数据的增长一方面反映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严查腐败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基层腐败问题的治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鉴于此,为巩固已形成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5],本文作者对市141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展开问卷调查及访谈,以了解他们眼中的“小官腐败”及其治理之策。
二、文献回顾在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反腐倡廉的同时,学术界也广泛关注“小官腐败”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小官腐败”的特征。
如杨群红总结出“村官”腐败的主要特征为“案件面大量广”“扶贫和民生领域案件高发”“窝案、串案突出”“‘苍式’腐败与‘虎型’腐败并存”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7](P14-20);朱春奎认为贪腐“小官”这一群体具有级别低、缺少监督、掌握实权以及形成庞大的利益联盟等特征[1](P27)。
第二,关于产生“小官腐败”的原因。
如吕德文从乡村利益共同体、灰色利益链、监督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说明了小官贪腐的发生机理[8](P26-27);赵秀玲从务“虚”、以“家”治村和“经济至上”三方面对“小官巨腐”的社会文化因素进行研究[9](P120-125)。
第三,关于治理“小官腐败”的对策。
如:陈文权等认为治理“小官巨腐”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官[2](P8-16);周庆智认为解决“小官贪腐”的根本在于确立基层权威的社会授权来源[10](49-50)。
毫无疑问,现有文献为“小官腐败”的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目前学术界对此议题的研究多采用问题、原因和对策三段论的形式进行论证;定性研究居多、定量研究较少,尤其较少有以调查数据为支撑进行具体论证的文献。
因此,基于问卷调查法研究“小官腐败”整体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对“小官腐败”研究的准确性,本文结合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实际工作经验来进行调查研究,尝试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拓展:第一,在研究内容上,聚焦“小官腐败”的现状探析;第二,在研究方法上,采用问卷调查法,以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小官腐败”的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研究设计为了解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目前“小官腐败”的现状以及对基层反腐工作的评价,本文作者对市部分县级部门的纪检组长、乡镇(街道)的纪委书记展开了问卷调查。
其一,根据问卷调查设计原则和基层实际工作经验将问卷分为8个维度,包括基本信息、腐败程度、腐败危害、腐败主体、腐败领域、腐败原因、反腐败措施和基层纪检部门的工作开展。
其二,对新任县级部门的纪检组长、乡镇(街道)的纪委书记,分别发放问卷147份,回收问卷145份,其中有效问卷141份,有效回收率为97.2%。
利用SPSS19.0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数据统计。
四、研究分析统计问卷后得知,受访者的职位主要为副处(46.1%)、正科(24.1%)和其他(22.0%),正处(1.4%)、副科(6.4%)占比较少(见表1)。
总的来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小官腐败”的认知与群众之间有所差别,主要是从业务角度对“小官腐败”的程度、危害、主体、领域、原因、对策等方面展示了专业看法,可供有关方面参考。
下面拟分项呈现这一统计结果。
(一)关于“小官腐败”的程度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认识到“小官腐败”已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对其高度重视。
调查显示,分别有37.6%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小官腐败”的占比高于“高官腐败”或两者的占比同样多(见表2)。
一般而言,群众对反腐的关注往往集中于职务、级别较高的“大官”身上。
与“大官”相比,“小官”因职务、级别、地位较低不易引起群众的重视。
但调查结果却表明现实中“小官腐败”的严重程度大大超出了群众的想象,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基层反腐工作的重要性也有清晰认识。
调查显示,86.5%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小官腐败”的态度是“非常痛恨”(见表3),认为有必要对其继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目前惩治“小官腐败”的效果,53.9%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持“比较满意”的态度(见表4),即基层反腐工作是有一定成效的。
然而,仅有16.3%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惩治“小官腐败”的效果持“非常满意”的态度,但仍分别有17.0%、2.1%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持“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态度(见表4)。
这说明基层反腐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依旧存在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需进一步改进。
(二)关于“小官腐败”的危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认为“小官腐败”最终会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治理大厦根基的稳定[11](P10-11)。
首先,针对“小官腐败”会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哪些危害,调查显示“疏远干群关系”(89.2%)和“导致人民失去信心”(87.1%)排在第一、第二位,“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基础”(69.1%)和“败坏官场风气”(66.9%)分列第三、第四位(见表5)。
也就是说,“小官腐败”像蠹虫一样蛀蚀干群团结、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不加以整治,及时修复,必然会导致干群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致使上访频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其次,针对“小官腐败”会对当地造成哪些直接危害,调查显示“侵害农民群众利益”(89.2%)为更多受访者所选择,之后依次是“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73.4%)、“形成大量的乡村豆腐渣工程”(68.3%)和“助长乡村黑恶势力、家族势力”(45.3%)(见表6)。
“侵害农民群众利益”成为最大危害的原因在于“小官”通常是利用手中现有的权力、采用直接与民争利的手段来积累财富,如土地流转中的侵吞巨额集体资产、福利分配中的直接侵占、项目审批和监管中的腐败等[12](P32-33)。
换言之,“小官腐败”对群众的危害最大。
而群众作为党的根本力量,群众工作是党所有工作的生命线,当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甚至是“官”“民”对立时,也就危及到了国家治理大厦根基的稳定。
(三)关于“小官腐败”的主体就“小官腐败”的主体而言,村(社)干部成为违纪违法的重灾区。
调查显示,55.7%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有腐败行为的“小官”是村(社)干部,仅25.0%、19.3%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是区县机关干部、乡镇/街道干部(见表7)。
出现这一结果可能与村(社)干部较低的腐败成本密切相关。
一方面,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社)干部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其腐败的机会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村(社)干部的监管面临“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尴尬局面,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去实地调查,也面临种种“掣肘”[13](P25-27)。
在此背景下,村(社)干部腐败问题频频发生,甚至出现“小官巨腐”这种极端现象。
(四)关于“小官腐败”的领域关于“小官腐败”的领域,四成左右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基层最易于发生腐败的领域是政务系统。
按基层腐败发生的难易程度排序,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最易于发生腐败的领域依次为政务系统(41.1%)、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28.4%)、公共服务机构(27.7%)和党务系统(2.8%)(见表8)。
这一结果与笔者的最初预估相吻合。
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政务系统的领导干部尽管看似权限不大,却直接掌握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专项资金发放等权力。
再加之政务公开不足和内外监督乏力,一些基层政务系统的干部就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腐败。
(五)关于“小官腐败”的原因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认为非正式制度因素对“小官腐败”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从理论上来看,诱发“小官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方面。
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于2014年就“小官贪腐”议题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诱发“小官”贪腐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监督不力、权力集中和管理混乱三个正式制度因素[14](P12-15)。
然而,本文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查发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层面因素都有涉及,且不存在主次之分(见表9)。
“基层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不守职业规矩”(87.1%),“基层干部信仰、理想缺失”(70.5%),“基层干部具有较严重的当官发财意识”(66.9%)三个非正式制度选项为更多的受访者所选择。
而选择“基层权力配置过于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乏力”(61.2%)和“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健全”(42.4%)两个正式制度选项的受访者人数并不占优势。
这表明非正式制度因素也会对“小官腐败”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在今后的基层反腐工作中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建设。
同时,“小官腐败”还存在着一个极端现象:“小官巨腐”问题。
总的来看,虽然“小官巨腐”只是个别现象,但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极端个案得以披露,其严重性不可小觑。
因而本文也对出现“小官巨腐”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80.6%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原因是“基层权力运行透明程度不高,暗箱操作”(见表10)。
这说明基层权力运行不透明是导致近年来“小官巨腐”屡见不鲜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基层权力运行的不透明,使得群众无法监督国家扶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导致不少巨腐“小官”的“诞生”。
(六)关于治理“小官腐败”的措施制度建设作为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直被多数学者提倡。
在治理“小官腐败”方面,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认为最有效的制度建设途径是完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