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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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90号(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现就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2010年10月1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鲁人社发〔2015〕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

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

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

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

202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

2024年,在中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

补缴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主要针对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便利的补缴方式和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

首先,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的补缴方式和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未满15年的缴费年限被称为未足额缴费年限。

对于这些劳动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补缴,将未足额缴费的年限补齐。

补缴的具体方式包括一次性补缴和分次缴纳两种,而补缴的时间限度则为60个月。

此外,特别规定了补缴所得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局或者单位的指导,填写相应的表格,递交相关材料,完成补缴手续。

其次,特别规定了已退休人员的补缴方式和条件。

已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可以进行补缴,使其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特别规定规定了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补缴事项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设立单位可以为其补缴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补缴未足额的年限,以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特别规定还为其他特殊群体提供了补缴途径和条件。

比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缴,以充分享受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

特别规定还明确了补缴的条件和程序,这一系列的措施旨在解决特殊群体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一条便捷的补缴途径。

总之,2024年的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通过明确补缴的方式、条件和程序,为不同人群提供了更好的养老保险补缴服务。

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人们的养老保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可持续的保障措施。

同时,这也为人们兴办新的事业、转行就业提供了更宽松的就业环境和机会,增强了人们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满意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武人社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各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10日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个人窗口缴费期间发生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

(四)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是指因申报核定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

社保补缴新规定整理

社保补缴新规定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社保补缴新规定整理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社保补缴新规定,仅供参考,喜爱可以(保藏)共享一下哟!社保补缴新政策1、人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补缴及待遇计发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统一规定的补缴标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详细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别群体对待,另行讨论制定调整养老金方法。

2023社保补缴新规一、2023社保补缴取消了吗社保还是可以补缴的,只不过对于一次性补缴进行了限制;取消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制其实也是从大局考虑的,只要大家根据要求完成社保的缴纳,那么相关的待遇享受并不会受到影响。

另外,伴随着一次性补缴制的取消,也推出了不少利好方案;比如说取消参保户籍上的限制、缴纳社保时间变得更加敏捷等等。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2010年11月08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2024养老保险断交可以补交吗?

2024养老保险断交可以补交吗?

2024养老保险断交可以补交吗?一、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养老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补?一、养老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养老保险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补缴的,需要满足以下这几种情况:1、单位欠缴养老保险的:我们在正规企业工作,企业就须按照要求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用人单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如果是没有正规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来购买养老保险,如果在缴费途中因为银行卡余额不足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缴费失败的,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去当地的社保局申请不缴所欠的费用。

二、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1、养老保险手册;2、职工个人档案;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职工与应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5、工资发放明细表;6、参保人本人身世分量证或户口簿;7、社保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因为每个人补交养老保险的理由不同,所以在准备资料时也会有所差异。

为了让大家办理起补缴手续来更加地方便快捷,可以提前去社保局了解一下,再按照要求来进行准备。

三、补养老保险较多补多少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较长时间不能超过118个月,也就是15年,根据每个人的年龄以及参保情况不同,大家可以选择补缴1-118个月不等的社保费用。

对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人应该都知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年限须达到15年及以上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选择一次性补齐,也可以选择延迟退休,直到满足要求之后才开始领取养老金。

关于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的内容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与此相关的内容可以持续关注一下我们,我们会定期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内容。

二、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接工龄一、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接工龄可以。

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0-11-0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天津市社保补缴费实施细则

天津市社保补缴费实施细则

滨海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费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商贸城和亿元楼宇内用(津人社局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4〕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新区统筹管理职能,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多方联动,全力推进我区商贸城、亿元楼宇内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做好各类补缴费人员的经办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㈠商贸城、亿元楼宇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及其职工,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㈡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

㈢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㈣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㈤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

㈥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

㈦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

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

第二条参保补缴费办法㈠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人员,自2005年1月1日以前在商贸城、亿元楼宇内经营或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商贸城、亿元楼宇内经营或就业的,自实际经营或就业之月起补缴。

㈡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㈢第一条第三款所列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襄人社险[2011]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缴纳、补缴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发现的漏保人员,首次参保或补缴部分中断缴费年限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处)提交职工档案,按招工表(分配表、报到证等)或历年发放的工资表,确定劳动关系和补缴年限,按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补齐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补缴年限后,补缴后次月为其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补缴当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时间计算补缴金额,其职工应从补缴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进行补缴。

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申报基数之和。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不能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若不补缴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补缴历年欠费或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其中,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武劳社[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缴对象的补充规定属于本办法补缴范围内的单位,其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至单位参保前的退休人员,在随同单位参保时适用本办法;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在补办参保及退休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补缴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原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积累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参保后的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分别确定:比例为30%以内的,按照3%确定;比例为30%至40%以内的,按照4%确定;比例为40%及其以上的,按照5%确定。

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补办参保手续时,缴费比例统一按5%确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如果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单位及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6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09〕4号)精神,现对我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

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

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

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已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未缴费的年限,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补缴。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西大同补交养老保险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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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补交养老保险政策最新山西省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办法明确了应参保未参保,参保中断后未接续等四类人员的补缴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和规范城镇企业职工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补缴养老保险范围是: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凡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具体执行细则为:一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二是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三是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年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

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和比例为: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21年、2021年、202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缴保费为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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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日期: 2010-11-09
京社保发〔2010〕4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
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
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第六条: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第七条: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已了解《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补缴政策,现申请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事宜,并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人申请补缴期间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附件2: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手机号: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档
总计:_____个月
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个人确认:
本人签字:填写日期:
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

存档机构意见及盖
章: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社保中心意见及盖
章: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附件3:
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
补缴年度上一年
本市职
工月平
均工资
上一年
本市职
工月平
均工资
的60%
下限
个人账户
比例(%)
1992年10月
-12月240 144 144
2
1993年1月-12
月284 170 170
2
1994年1月-12
月377 226 226
5
1995年1月-12545 327 327 5
1996年1月-3
月679 407 407
5
1996年4月-12
月545 327 327
5
1997年1月-12
月679 407 407
5
1998年1月-6
月798 479 479
5
1998年7月-12

798 479 290 11 1999年1月-12

918 551 310 11 2000年1月-121024 614 400 11
2001年1-12月1148 689 412 11
2002年1月-12
1311 787 435 11 月
2003年1月-3
1311 787 435 11 月
2003年4月
1727 1036 465 11 -2004年3月
2004年4月
2004 1202 465 11 -2005年3月
2005年4月-12
2362 1417 545 11 月
2006年1月-3
2362 1417 545 8 月
2006年4月
2734 1640 580 8 -2007年3月
2007年4月
3008 1805 1203 8 -2008年3月
2008年4月
3322 1993 1329 8 -2009年3月
2009年4月
3726 2236 1490 8 -2010年3月
2010年4月-12
4037 2422 1615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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