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当代海洋法思想比较类同。
社会道德(陪审团制度)对案件判决起主要影响。
不过现代国家理念里法治是基石,但孔子本质上是反感法治的。
孔子相信个人的道德觉醒与自律会自发性促进社会大同,人人皆有道德则天下自然太平。
而所谓法治是带有强迫他人的最不道德手段,尤其在法治解释权为政府掌握时反而会成为独裁者祸害人民的凶器。
在这方面孔子非常理想化,而令后人孜孜不倦追求。
人民习惯“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兽性逻辑,孔子极其反感。
所以才会塑造出“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的伯夷叔齐形象。
当时郑国世风日下,郑伯于是公开把刑法条文四处张贴来威吓犯罪分子。
尽管孔子极力赞扬郑伯人品、做事都是当世模范,但对这样我们认为在正常不过的事、且应该是这样的事“知法懂法”,而持严厉批评。
如果我们不理解老夫子的远大抱负,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反对法治。
最后附上论语四则,以结束论述:
1、《论语为政》—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3、《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4、《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中的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了德治和仁义的重要性。
在儒家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被视为一种制约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而更是一种教化和教育人民的手段。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包括,德治优于刑罚、仁义规范人民行为以及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德治优于刑罚”的观点。
儒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培养比法律的制约和刑罚更为重要。
《大学》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个人修身齐家治国,才能和谐天下。
因此,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德行的培养来规范人民的行为,而非过度依赖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人性的积极看法,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通过道德修养可以将这种善性发挥到最大程度。
其次,儒家强调了仁义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们应该以仁义为准则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和价值。
《中庸》中提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
”这句话强调了平衡是人道的核心。
在实践中,儒家认为通过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仁义关系,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法律并不是权威的象征,而是人们根据仁义原则自愿遵守的规章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还强调了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了家族伦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作用。
《论语》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强调了个人修身和家族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儒家认为,只有家族伦理观念得到充分弘扬和继承,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中家族伦理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能通过家族教育扩展个人品德培养的范围。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对于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修身、教化人心,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和儒家法律精神等方面论述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性及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仁、礼、义、智、信,以及所倡导的道德修养和个体责任感。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重要性,倡导人人负责的道德行为。
儒家思想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道德教化和自律来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
二、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但与其他思想体系的法律观念不同,儒家法律观念更强调道德的引导和影响。
在儒家的观念中,法律只是一种手段,用来约束个体的行为,引导其循规蹈矩,但最终的目标是通过教化来塑造人的道德品质,使其自愿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观念注重个体内心的修养,强调人的自律和自发性,认为法律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和教化,提倡以身作则来影响他人。
在儒家的观念中,一个合格的人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守规矩守法律,以身作则来感化他人。
儒家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诵读经典、学习仁义道德,人们的内心会自然而然地被激发起来,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修身教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自愿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和谐社会。
四、儒家法律精神儒家法律精神是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儒家思想的运用和贯彻,使法律成为儒家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工具。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道德法治的结合,通过强调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相结合,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治理。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个体责任和教化,要求每个人都能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为社会做出贡献。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的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思考,体现了儒家对于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的辩证统一。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经典中的《论语》、《孟子》等著作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儒家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在儒家看来,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和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经典中多次提到“安民”、“治国”等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治理功能,主张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关注政治治理的理念。
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治治理的思考贯穿始终,提出了“仁政”、“民贵君轻”等理念,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义为本,依法治国,尊重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政治权力得到合理的制约和约束。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政治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德治国,实现君民和谐共处。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儒家经典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礼法”、“德治”等理念,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以礼义为基础,以德为先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治理。
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
在儒家的观念中,道德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虽能暂时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教来规范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够自觉遵守规矩。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善良品德和自律意识,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非仅仅因为畏惧刑罚而守法。
儒家强调“仁”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法律实践中,儒家倡导统治者要怀有仁爱之心,施行仁政。
对于犯罪者,不能仅仅施以严酷的刑罚,而要考虑其犯罪的原因和背景,给予适当的宽容和教化。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儒家重视家庭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有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关系。
在法律制度中,儒家主张对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例如,对于不孝、不悌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儒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相互关爱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诉诸法律。
儒家主张“礼治”。
“礼”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可以避免冲突和混乱。
在法律实践中,“礼”的原则和规范被融入到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在古代法律中,对于不同等级的人在礼仪、服饰、居住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礼”的要求。
儒家强调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儒家认为,统治者自身的品德和行为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以孔子及其弟子所倡导的仁爱之道为核心,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价值观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伦关系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伦理、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儒家认为,人的伦理关系是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道德教育和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人伦关系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好人治国”、“以德化人”,要求国家法律制度从德治的角度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性的教育与改造。
儒家思想主张“人皆有性”,认为人性本善,但受到环境和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人性容易出现偏差。
因此,教育是重塑人性的主要途径。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相结合,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正确的法律观念,引导人们向善向义。
儒家思想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推崇礼仪教化,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君臣关系的规范化。
儒家思想将君主和臣民的关系视为一种伦理关系,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符合仁爱之道,以身作则,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同时,臣民也应服从君主的统治,尊重君主的权威,并以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的君臣伦理观念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其更加注重规范君臣关系,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且适用的法律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的仁爱之道、人伦关系、道德修养等观念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人道关怀、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并以道德约束个人行为。
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例如缺乏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等问题。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
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
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
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
“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
“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
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
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
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
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一)德“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
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
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
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
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
《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
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
遵守礼的人,会合宜且虔诚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
儒家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 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 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 “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 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 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 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 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 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 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 者个人的德行。
二、孟子的“仁政” 1、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仁政”进行了论证。孟 子从“性善”论证了实行“仁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孟子认 为人生下来有为善的天性,具有四心:恻隐之心,即仁;羞恶 之心,即义;恭敬之心,即礼; 是非之心,即智。由于后天的 影响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能够保持四心的,就成为了君子, 庶民则失去了四心。既然如此,只要认真地修养,任何人就可 成为君子或圣人。君子与庶人的区别就是有无仁义。所以,仁 义就应该是统治阶级要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统治手段。 2、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 制性。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性,孟子提 出一种理论观点:君权神受。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孟子说“无 父无君,是禽兽也: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 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 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 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 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 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思想的基本内容: A.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即以"爱人"为中心, 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等为手段,以恢 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B.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具体表现为: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父子相隐",臣为君讳;反对铸刑鼎等。C.道德教 化高于法律强制: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以德去刑,德教具有 消灭犯罪的功能。D.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人 存政举",强调由圣贤治国立法;"身正令行",要 求执政者带头遵守礼法。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依靠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位一体治理国家。
具体观点:1.礼治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
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
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
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
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
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
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
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
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与其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
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
儒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
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
“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
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
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
“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
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
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礼治思想: 孔子礼治思想:
(2)“仁”的基本含义 ) 仁者,爱人” “仁者,爱人” 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仁”的含义是多方பைடு நூலகம்的,可以说是 各种道德的综合。 各种道德的综合。 父子兄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父子兄弟:父慈子孝、 君臣: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君臣: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一般人际关系: 、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立而立人, 一般人际关系:A、“己欲立而立人,己 欲达而达人” 、 己所不欲 勿施与人” 己所不欲, 欲达而达人” B、“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 符合礼的要求。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君臣对等、暴君放伐、 君臣对等、暴君放伐、独夫可诛
评论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了系统 性善论” 民为贵” 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以及 完整的仁政学说, 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 道统” 孔孟之道” ‘道统”,即“孔孟之道”。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
儒家将道德与法律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力量。
儒家认为,法律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而真正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上。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仁爱及人伦关系儒家强调仁爱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相互关爱,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儒家思想鼓励个人尊重、关心和帮助他人,以达到社会和谐。
2. 礼与法的关系儒家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来源。
而法律则是在礼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外在规范。
儒家主张礼法合一,即将礼与法相结合,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道德规范的法律。
3. 君臣关系和政治治理儒家注重君臣关系的重要性,并强调君主应以德治国。
儒家将政治视为道德行为的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将道德规范引入政治领域,强调政治合法性的道德性和可持续性。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1. 儒家法律思想对个人修养的指导作用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对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仍然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法律无法解决一切问题。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2. 儒家法律思想对公共道德建设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对于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关注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的重要性,为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儒家法律思想对政治治理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治理者的德行和道德水平。
在当代社会,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注重君臣关系的道德性,强调君主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为政治治理提供了借鉴。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儒家和法家是中国古代两大重要的学派,它们对于法律思想的理解和应用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偏重。
儒家注重道德和个人修养,法家则重视法律和国家管理。
本文将分析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的异同之处。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强调以德治国,认为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必须建立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上。
孔子提倡"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意思是要以道德和正义为准绳,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道德规范。
儒家观点认为领导者应该以身作则,通过德行和高尚的品质赢得民众的敬重和归从,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秩序。
儒家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家庭伦理和家族观念的重视上。
儒家强调家庭的和睦与尊重,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孟子提出的"仁者爱人,仁者爱物"的观点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倡导亲情和仁爱。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家庭法律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则更加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观念。
法家的创始人商鞅提出的"法不阿贵,民不贵财"的观点强调了法律要面对所有人,贵在公正无私。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注重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法家追求的是以严明的法规和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家强调了权威和统治,认为权力集中和严格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使人们害怕违法的后果,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
同时,法家还注重实用主义的推行,强调法律的实效性,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
法家提倡重罚轻赏,以刑罚的威慑效果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的异同1. 定位不同:儒家将德治放在首位,法律只是补充;而法家则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推行。
2. 道德观点不同:儒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根基,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而法家更注重法律的规范和公正,更强调权威和统治。
3. 社会管理方式不同:儒家更注重个人改造和家庭关系的维护;法家则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刑罚来管理社会。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政理念。
在儒家的传统观念中,仁被视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慈爱、宽容和仁慈的品德。
在治国理政方面,儒家倡导以仁为本,主张君臣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关爱百姓,实行仁政,使国家和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其次,礼法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认为,礼乃天地之经纬,人伦之纲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重要手段。
礼法制度在儒家法律思想中被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则,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君臣关系。
儒家认为君臣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尊重、忠诚、责任的关系,君主应该以身作则,以仁政治国,而臣子则应该忠诚尽职,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这种君臣关系被视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德治理念。
儒家认为,德治是最高的
治国之道,强调君主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通过德行来
感化百姓,以身作则,成为人民的楷模。
同时,儒家也主张通过教
育来培养人民的道德修养,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这些思想观念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社
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延续至今,对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仍然产生
着重要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摘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
以“礼”治国的方针通过以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来别贵贱、序尊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德治”指用礼和道德去教化人民,统治者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人治”是“礼治”、“徳治”的延伸,“人治”思想强调的是“贤人政治”,即统治者有高尚的道德和素质,在治理国家是选拔德才兼备的人。
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德主刑辅”思想、“贤人政治”思想对当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儒家礼治徳治人治价值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为国以礼”,表达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认为“礼”是人们言行的最高准则,儒家推崇的“礼”来源于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
西周时期的“礼”是对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西周时期的“礼”只适用于大夫以上的人,不适应于平民百姓,而儒家的“礼”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身份等级,每一个人都要以“礼”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儒家的“礼”是对西周时期的“礼”的改造,使“礼”更加全面化、制度化、普及化。
“礼治”的具体内容: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认为:“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天道之理,不容冒犯。
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
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2、以家族为本位,序尊卑,强调“亲亲”。
“礼治”要求的是君主以“礼”来治理国家,而家是国的最小化,因此以家族为本位,用“礼”调节家族内部的关系,从而达到以“礼”治国的目的。
“亲亲”要求的是在家中子女对父亲要绝对的遵从,只有在家中“序尊卑”即每个人在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地位卑微的人要遵从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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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
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
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
这是孝的扩大和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
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
”[6]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的德、礼、政、刑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提出来的“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的性三品也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教化。
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
儒家是“人治”论者。
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1)圣贤决定礼治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
(2)“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他一再强调任贤的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的积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的时代口号和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