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修订稿

合集下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浙科发知[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知〔2013〕236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现将《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0月15日《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浙江省“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机制的要求,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科技活动是指各级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对外科技合作、科学技术奖励、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通过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了解发展态势,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或咨询参考,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提高决策科学化程度、优化创新路径、建立竞争优势、避免重大损失的高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实施重大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保密原则。

第二章评议组织及程序第五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大科技活动及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业务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结合重大科技活动的实际,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等职能处(科、室),于出具评议意见的30个工作日前,共同商议提出参与知识产权评议的重大科技活动及其项目明细。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知识产权是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展示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效的“重要窗口”,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精神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明确知识产权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完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全面开启(一)“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期间,浙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保护更加有效、运用效益更加凸显、支撑创新发展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11项关键指标全部超额完成。

一是制度政策更加完备。

知识产权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浙江省专利条例》推行实施,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1年)》。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浙知组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知组办〔2013〕3号)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现将《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推动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深入有效开展,2013年拟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构建新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1.推进制度创新。

完善全省专利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研究制订《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评)议机制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等专利政策体系。

完善版权统计制度,调研版权相关产业,加强对版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贯彻落实《“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标准创新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大对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支持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建设。

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提升执法效能。

加快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心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强化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评。

加快推进利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增加专利案件管辖法院数量。

稳妥推进“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

3.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宣传文化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自国务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1号)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够落实、整治和保护力度不大等问题,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保护知识产权形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中小企业多,产业分布面广,一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是国内外媒体比较关注的区域,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15个重点地区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和重要转型期,要改变以低成本、低价格占领市场的竞争模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必须加快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走依靠科技创新和自主品牌的内涵式发展之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开展公平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浙江形象的重要内容。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各市科技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一、课题名称:我省支持科技型创业,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主要内容:围绕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争达到3万家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高新区和各类创业基地的载体作用,突出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科技领域创业、支持创业资本与科技成果相结合创业,研究提出相应实施思路与有效举措,完善始创期、初创期、成长期、上市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服务体系与政策体系,以及创新省级优秀创业基地的支持机制、加强工作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建议。

主持人:周国辉牵头处室:高新处参与处室:办公室、法规处、战略院等二、课题名称:完善我省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研究如何强化科技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优化公共服务环境,当好科技“店小二”。

重点围绕科技部门如何发挥粘合剂、催化剂、聚合器和推进器作用,在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完善政策、搭建平台、集聚资源、推介成果、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思路举措。

主持人:周国辉牵头处室:办公室参与处室:法规处、计财处、条件处、高新处、成果处、战略院等三、课题名称: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研究主要内容: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使用等问题,结合新的科技计划体系,从制度、政策、技术的层面,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经费使用的意见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战略引领、改革创新、市场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打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生态,努力建设质量效益好、经济贡献大、保护环境优、服务体系强的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效破除制约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资源高效流动、合理配置,成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县(市、区),发展一批创新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和集聚一批国际竞争力强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7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量的比重达到30%、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达到2000件,国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50万件、每百家企业的商标拥有量达到82件、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6000件、驰名商标总数达到600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到万件,地理标志商标总数达到200件,新增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300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500个,育成重大农作物新品种20个。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绍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10〕2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二)试点期内,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全省同类城市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高于总申请量的增幅。

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有新的突破,名牌产品数量有新的增长。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新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80家以上。

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实施要点

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实施要点
.成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联盟,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并推动个以上高校参加产学研联盟。
.举办次产学研合作对接会。
支持知识产权促进核心竞争力提升行动
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推动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自查整改工作,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
.推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全年
省版权局
完成软件正版化自查整改工作。
月前完成并提交省人大审议。
省知识产权局
年内提交省人大审议《浙江省专利条例》。
建设专利创造促进体系,促进专利申请数量稳定增长,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持续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科学发展。
.大力提升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授权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明显提升,专利结构进一步优化。
.积极开设专利挖掘与布局设计实务培训班等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实务培训,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
省质监局
争取到年底完成两年帮扶计划活动任务的一半。
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
为我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典型经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状况、诉求及制约因素调研。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贯宣和实施指导。
省质监局
争取为主制定国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以上,地方标准项以上。
建设专利运用支撑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
进一步推动全省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发展。
.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加大对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力度。
.鼓励各地市出台配套政策,提升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激励创新和赋能产业相结合、系统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打造专利成果高质量产出、市场化配置、体系化服务的创新生态。

到2025年底,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专利产业化促进一批中小企业成长,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800亿元。

二、主要举措(一)打通关键堵点,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

1.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和产业化前瞻布局。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成20个以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专利产业化等工作指明方向。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推进专利前瞻布局。

2.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

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建立特色专利转化资源库,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推动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转化机制。

3.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和公开实施。

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探索新型许可方式。

落实专利公开实施制度,依法强化专利公开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督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浙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4〕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放大我省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先行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导向,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重点,按照激励创新、赋能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系统构建权属明晰、源头可溯、运营合规、治理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4年底,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流通使用、收益分配、权益保护全链条有效打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基本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1万件,实现运用价值50亿元以上,赋能产业25个以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2%以上。

到2027年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3万件,实现运用价值200亿元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全面覆盖赋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2%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更加定型,激励数据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作用更加彰显,形成具有全国话语权、全球影响力的数据治理浙江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加快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纲要规划期为2006—2010年。

一、宏观背景和现实基础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持续推进。

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

从国际看,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有利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重大举措。

对内通过立法,调整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推进政府部门、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普遍建立知识产权许可和管理机构,推进技术转移与扩散,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对外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和其他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谈判,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已成为各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

从国内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持续提高。

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嘉政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三保”工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大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的战略选择;是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构建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提供强有力支撑。

浙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建议

浙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建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调研组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有效实施,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不断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水平,进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创造长期竞争优势。

一、国外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经验和做法(一)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建立完善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助于明确国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状态,既可以促进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又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序转移和进一步商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创建充满活力的风险企业,进而培育出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1980年,美国通过《斯蒂文森-维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和《拜杜法案》,允许政府实验室和公立大学保留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实施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并有义务按R&D投资比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

其主要政策内容包括:(1)受补助对象可获得研究成果的专利权。

(2)联邦政府拥有征用权。

(3)技术转让是研究机构的责任。

每年编列上限5%的预算经费从事技术转让工作,技术转让的绩效则列入人事考核。

(4)技术转让权利金必须分配给技术发明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拜杜制度不断完善,促使政府、大学、政府实验室和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关系日趋加强,有力推动了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全面发展。

日本从1998年开始实施《技术许可办公室法》,为技术许可办公室提供资金,促进大学和私人企业间的技术转移。

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日本拜杜制度的建设,改革相关法律规定,使国家科技计划研究成果使用有助于产学合作。

此外,加拿大、欧盟、韩国等都已逐渐建立了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知识产权局职能的发展从国际范围内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局普遍处于职能转型期,即从传统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机构,转型为以用户为中心、能为国家和企业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教育、文化支持的外向型服务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浙科发知〔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号各市科技局、义乌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联动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全面加强自主创新的要求和《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我厅研究制定了《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请你们联系实际,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和创新环境营造等科技工作的诸多环节中,认真执行《若干意见》,积极完善有利于推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我省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中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障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是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科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浙知发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浙高法〔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194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创新强省的要求,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一)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1.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损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2.有效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签发标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

加强释明权的行使,注意诉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基本对等。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浙知发协[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知发协〔2013〕32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3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5月6日浙江省2013年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实施“专利制度创新”、“专利制度运行保障体系建设”、“专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三大主体任务,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对《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的具体任务进行了细化和部署,组织实施方案如下:一、专利制度创新主体任务(一)完善专利相关配套政策工作目标:完善全省专利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推进专利发展相关政策,强化措施保障,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工作措施:拟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强省目标及阶段性任务,加大专利工作举措,进一步完善全省专利政策体系。

进度安排:2012年12月,完成《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策文件的调研与拟稿工作,争取2013年二季度正式出台。

负责部门:综合协调处,各市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0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14【实施日期】2008.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浙高法〔2008〕305号2008年11月14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现将该举措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纲要》确定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的职能作用,为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全新定位。

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充分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敏锐性,将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到实施国家战略高度,从新的战略起点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来进一步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到2020年,在继续保持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基础上,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更加强化,为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施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持续提高。

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

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进一步实现知识产权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与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持续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全省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工作继续位于全国前列。

到2020年,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聚集优势、知识产权流转的市场优势、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环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创新优势和知识产权文化优势。

二、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

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提高企业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特色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群,促进区域块状经济发展。

(五)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创造。

充分发挥《我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导向作用,围绕省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六个一批”创新载体建设和省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专利技术,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发展。

(六)推进商标与区域品牌培育。

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推进自主创新与自主商标培育工作。

加强培育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商标和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副产品商标品牌;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和区域品牌集群建设;加快创立和培育现代商贸、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旅游、餐饮、房地产等服务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主培育、国际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品牌国际化;加快出口名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七)推进优势与特色版权产业发展。

着力推进我省优秀出版物和原创影视作品的输出工作。

加快培育以杭州为中心的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工程等技术版权产业。

重点推进嵌入式软件、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行业应用软件产业的发展,扩大浙江软件产业的影响力。

(八)促进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

鼓励组织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加快地理标志规范体系建设和地理标志资源开发利用。

加强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创新,形成一批支撑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

重视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进一步开展植物新品种的认证工作。

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

(九)推进群众性发明创造。

鼓励开展各类创新创意专项活动,不断激发各行各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尤其是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创造热情,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崇尚科学、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以促进创新成果应用与产业化为重点,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运用和公共服务体系(十)促进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引导和推动企业运用各类知识产权,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协调运作。

实施专利和商标双轮驱动策略,充分发挥专利的技术支撑和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作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培育知名商标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专利成果品牌化。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加强对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状况信息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工作。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反馈的机制,扶持引导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合理规避境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

(十二)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发明人实施专利技术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实用专利技术产业化。

鼓励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深度开发,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和出口比例,促进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十三)推进专利技术标准化。

鼓励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

对可标准化的重要发明专利,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向国家和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为国家标准草案或国际标准提案。

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的科技攻关。

(十四)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体系。

充分利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积极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评估、质押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机制,加快建设一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十五)加快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国家专利、商标、版权等数据库资源,进一步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加快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行业、特色产业专利信息库建设,构建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基础网络、数据平台和应用系统,促进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利用。

四、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为重点,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十六)提高知识产权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体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救济渠道。

(十七)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力度,打击出入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发展。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与司法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整合行业内的知识产权资源,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知识产权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指导企业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

会展主办单位、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范机制,防止和杜绝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及规则的研究,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鼓励企业、行业和地区建立由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形成多元化的涉外维权援助机制,对维权确有困难的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

五、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着力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二十二)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以县(市、区)、园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程;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培育工程和国家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鼓励杭州、宁波等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园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指导和扶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建立企业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努力形成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十四)强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流转与产业化工作,积极推进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应用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晋升,以及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的重要条件。

(二十五)全方位开展知识产权教学与培训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点和研究机构,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和与地方联合创办培训基地。

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将知识产权内容逐步纳入全省中小学课程教育体系。

广泛开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加强对律师的知识产权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十六)积极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

通过5年的努力,通过以公派研修、引进聘用、重点培养、分层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100名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培育1000名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培训10000名以上企业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加快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