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业态,属于出租车运营和管理范畴,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经济、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多方因素基础上,合理把握网预约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序控制规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发〔2017〕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四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60号)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21号)《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于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等活动。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现将《文山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9日文山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网约车,科学确定运力规模,适时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四条州交通运输局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运营主体、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这一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运营主体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所在地营业场所、车辆和驾驶员等。
经营者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无资质和无序经营的现象,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和经济利益。
其次,车辆和驾驶员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车辆,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年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此举有助于提高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提升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服务质量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客合理要求,提供礼貌、热情和安全的服务。
乘客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投诉和评价,对服务不满意的驾驶员或车辆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乘客的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最后,安全保障方面,南通市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如行车记录仪、导航系统等,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驾驶行为监管,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报告相关安全问题和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份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服务范围该细则规定了苏州市范围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及周边地区。
二、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关服务。
三、车辆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苏州市的相关标准,包括车型、排放标准、车龄等要求。
同时,车辆需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获得相应驾驶证,并通过培训和考核。
驾驶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不得有违反交通规则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平台公司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苏州市交通局的备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公司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司机资格审核等。
平台公司不得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价格垄断、强行接单等不正当行为。
六、价格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应按照市场调节原则,并通过政府定期发布的价格指导价进行参考。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优惠促销活动。
七、乘客权益保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乘客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服务。
乘客有权在乘车过程中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八、安全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背景核查及在线监控,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路线。
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实时传递车辆信息。
九、数据管理平台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平台公司不得随意使用、泄露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十、执法监管苏州市交通局将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
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下文是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网约车经营申请表;(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 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的运营区域分为市区、南雄市、乐昌市、 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翁源县、新丰县。申请办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运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交如下材料:
韶关市网络预约实出施租细汽则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 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具有预约出租汽 车专用标识的车辆,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预约要求 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一)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外观照片(照 片及电子相片,大小 256K 以内);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以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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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五条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建设、服务业、工商、质监、物价、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驻溪机构、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细则全文
网约车细则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课件.doc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条件、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定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行为。
目标是要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原则包括法律法规合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第二章经营者条件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的条件。
经营者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济实力,具备合适的管理团队和服务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具备的信用等级要求和司机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施,具备合适的车辆年限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以及对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同时,还规定了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细则》坚持“公平、透明、便捷、安全”的原则,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管理(一)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信息。
(二)平台公司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三)平台公司应确保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
(四)平台公司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规范运营费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三、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应具备在北京市有效驾驶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没有犯罪记录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驾驶员应经过平台公司的严格审核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三)驾驶员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型经营。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安全的出行服务。
不得拒载或者议价。
四、乘客权益保障(一)平台公司应提供安全、舒适的车辆选择给乘客,确保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平台公司应提供明确的费用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确保费用公开透明。
(三)乘客有权选择合适的车辆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四)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有权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安全。
五、管理和监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和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协会、旅游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四)乘客和驾驶员有权通过投诉渠道对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细则》明确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在提高乘客出行便利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性,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接乘客与驾驶员,在提供预约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乘客行程和费用明细的查询服务。
平台公司还需要对驾驶员进行管理,保证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平台公司还需要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送。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备合法驾驶证和相应年限的驾驶经验,并且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驾驶员还需要接受平台公司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了解运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服务礼仪等要求。
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乘客的权益和义务乘客有权享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包括提供准确信息、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以及明确的费用结算和投诉渠道等。
乘客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和地点,并尊重驾驶员的权益和劳动成果。
同时,乘客还需要配合平台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共同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
四、监督与处罚细则明确了监督与处罚的机制和措施,对驾驶员和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将面临罚款、暂停服务甚至终止合作的处罚;平台公司如果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也将面临罚款、停止服务等处罚措施。
细则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高乘客出行的质量和安全性。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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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各旗县市区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实行政府临时管控。
各旗县市区(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服务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网信、人民银行驻在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服务所在地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服务所在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有相应服务能力,并在服务所在地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线上(五)(六)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文本;(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各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3年以内;(二)安装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结果为一级;(四)所有网约车的新车购置价格:科尔沁区不低于12万元;各旗县市不低于10万元;鼓励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五)本市号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不设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退出营运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无暴力犯罪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风险。
第十九条每辆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