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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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为保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嘉奖类别嘉奖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戒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

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积极保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建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实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逾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公道化建议,被采取者。

2. 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本钱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背规定或侵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产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实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获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保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奉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本钱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产生毛病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公道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照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

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 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奖励2.1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2.1.1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2.1.2 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2.1.3 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2.1.4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2.1.5 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2.1.6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2.1.7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2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 奖励程序:2.3.1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 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2.3.3 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2.3.4 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2.3.5 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2.4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在职工违法、违纪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时,经常会发生劳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发生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

企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能否对违纪、违规职工进行处理,并保证处理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就显得极为重要。

为此,笔者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是否有权处理违法、违纪职工、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探索,获得了一些浅显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实践工作中提供帮助。

一、纠纷屡发的主要原因首先,企业和职工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造成在适用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近26年后,于2022年1月15日被废止,条例中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方面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企业未对新法律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存在着怎么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企业说了算,随意扣发工资、辞退等现象。

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制定存在时间上的差距。

私企、外资企业近十几年不断发展壮大招收了大量的劳动力,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健全之中,有些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

现实社会中,企业规避法律减少用工成本、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职工与企业势力的不均衡性等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纠纷不断。

再次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的处理结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生活、事业息息相关,企业做出某项处理决定,就会影响职工的福利、社保待遇以及就业,引起职工对处理决定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产生劳资纠纷。

二、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产生是以公有制经济为背景,在当时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总公司员工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行有功比奖,有过比罚,做到奖惩有据,奖罚分明,以建立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和激励约束机制,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总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所属各景区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所属各景区员工应遵守总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员工职责,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总公司稳定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总公司利益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奖惩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二)超额完成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在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总公司财产,使总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七)维护总公司利益,得到广大员工好评,事迹突出的;(八)保护总公司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抢救总公司财产和游客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九)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十)维护总公司及员工队伍稳定,有显著成绩的;(十一)每月考勤无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且未休假的(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公司奖罚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奖罚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奖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罚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奖罚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本制度具体制定相应的奖罚细则,确保奖罚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

第五条个人奖励主要包括绩效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

第六条团队奖励主要包括团队奖金、团队旅游以及其他团队活动。

第七条员工可以通过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突出等方式获得公司的奖励。

第八条公司设立奖励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员工的奖励资格和奖励金额。

第九条员工获得奖励后,可自由支配,但需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条员工获得奖励后,公司将在内部通报,表彰员工的优秀表现。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的惩罚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拒发奖金或者辞退等方式。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或者工作纪律,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有权提出申诉,由公司适当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的惩罚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惩罚应当依法依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奖罚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补充规定,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奖罚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员工对于本奖罚管理制度的执行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奖罚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其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本奖罚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颁布单位:公司董事会Date:制度生效日期: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签字人:公司董事长签字以上就是公司奖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遵守,积极主动,做出更大的贡献,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公司规章制度 奖惩条例

公司规章制度 奖惩条例

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提高公司的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奖惩管理,奖励表扬优秀员工,处罚违规员工。

第二章奖惩条例第五条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工作岗位提升等。

第六条奖励对象为表现优秀的员工,具体评选标准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

第七条员工的奖励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颁发。

第八条公司设立处罚制度,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员工给予惩罚,具体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工资、记过、调整工作岗位等。

第九条处罚对象为违规员工,具体处罚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进行裁决。

第十条公司建立员工档案系统,纪录员工的奖惩记录,奖罚分明。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管理严格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表现进行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奖惩处理。

第三章公司规定第十二条公司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公司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规定员工之间要互相协作、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中禁止违规操作、违规竞争,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公司规定员工要维护公司的办公环境和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公司资源。

第十七条公司规定员工要保守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内部机密。

第四章审核和评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奖罚委员会,对员工的奖惩事宜进行审核和评定。

第十九条员工的奖惩决定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诉,公司将严格审查并处理申诉事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批。

企业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细则

企业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细则

企业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员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制定本规章制度细则。

第二章员工奖励规定1. 个人表扬: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得到同事认可的员工,公司领导可以进行个人表扬,并在月度员工大会上进行公示。

2. 员工奖金: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和能力表现,公司将设立年度员工奖金,奖金数额由公司领导根据员工工作情况评定。

3. 员工荣誉称号: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将授予其“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4. 员工培训机会: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不定期的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提高自身能力和技能。

第三章员工惩罚规定1. 违纪处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违纪处罚,包括扣发工资、降级处理等。

2. 经济处罚:对于发生财务损失、浪费资源等不良行为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损失大小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扣除相应款项。

3. 警告处理:对于轻微违规或逾越底线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提醒员工注意规章制度。

4. 解聘处理:对于多次违纪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终止雇佣关系。

第四章其他规定1.员工奖罚记录:公司将建立员工奖罚记录档案,对员工的奖励和惩罚情况进行记录,用于评估员工绩效和激励。

2.员工投诉渠道:公司将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渠道,对员工的投诉进行认真处理,保证员工权益。

3.员工相互监督:公司将鼓励员工相互监督、提醒,共同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员工应当遵守并履行。

2.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新的规定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以上为企业员工奖罚规章制度细则,希望员工们认真遵守,并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二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二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

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

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今年(2008)1月15日被依法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今年(2008)1月15日被依法废止

随着实施了二十多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今年(2008)1月15日被依法废止,今后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昨日提醒,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据介绍,市场用工理念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员工,员工到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

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

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

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

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据了解,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

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

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张伟石放)(江淮晨报)。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及其废止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及其废止

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当部门参考了该条例的规定,例如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这些处罚方式本身就是参照该条例规定的。该条例本身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外资企业也深受该条例的影响,也出现了上述的规定,例如,某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规定,员工有下述行为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等。尽管在实践中这些处罚方式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与意义,但是由于条例本身没有废止,因此很多企业依然在使用,其规章制度中依然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及应对】2009-04-24 10:1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及应对】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多个文件。自此,这部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至今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企业职工奖惩的法律依据辨析

企业职工奖惩的法律依据辨析

企业职工奖惩的法律依据辨析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废止,其相关法律规范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

《条例》被废止后,国家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分配事项,而是将奖惩职工的权力下放给企业。

企业当务之急是要循序渐进地梳理和修改员工奖惩办法,以符合新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规律及企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实现企业员工奖惩以《条例》为法律依据向以“两法”为法律依据的转变其一,企业在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时,一定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并要求员工签字。

另外还要进行行政备案。

其二,企业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法律含义。

比如,如何理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一,要根据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界定什么是严重违纪。

在有些企业,可能员工旷工3天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而有些企业就没有这么严重。

重大损失可以包括:企业经济损失重大、社会信誉损失重大、工作行为负面影响大。

第二,要考虑进入法律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如何界定“严重违纪”。

有些企业为了减少劳动争议,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底线定位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有些偏于简单。

第三,目前也可以参照原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法律法规条款把握严重违纪的内涵。

第四,法律提出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都可以根据一个量化的数额定义为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

其三,企业要把《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的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写到本企业的相关规定中。

但是企业一定要熟知熟记针对企业制定的其他14条法律责任。

此外,在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办法时还要专业规范,即概念要清楚和量化。

比如有的企业把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本岗位叫“溜号”,这种表述偏于口语化,有失规范。

概念量化也十分重要,比如“怠工”,在工作时间内多长时间没有工作可以叫“怠工”,最好有量化的标准。

企业如何做到有效奖惩其一,要理解“两法”取代《条例》的深刻意义;其二,要完成国家直接管理向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转换;其三,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其四,要熟知法规,分类奖惩,归口管理;其五,要加强工作分析,建立科学的工作标准体系,重设员工手册,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模版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模版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

二、一般规定2.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准时准点上班,并保持高度工作专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

3.员工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工作,不得对产品质量造成损害或疏忽。

4.禁止向公司职业道德和破坏公司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偷窃公司财物、非法占有公司资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

5.员工应在工作中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公司的人际交往规范,不得侮辱、欺凌、歧视他人。

三、奖励规定6.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效果显著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表彰员工功勋,发放奖金或奖品;(2)提供晋升机会,加薪或调整职位等;(3)给予额外的休假或灵活工作时间;(4)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7.员工提出创新建议并被公司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惩罚规定8.员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端或者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1)警告:对于较轻的违纪行为或第一次违规的员工,公司可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纪律;(2)严重警告:对于情节较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员工,公司可书面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3)记过:对于违反纪律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员工,公司可记入其个人档案,并降低个人评价;(4)降级:对于涉及工作损失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员工,公司可以暂停晋升机会、降低职位等级;(5)开除:对于恶意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开除其劳动合同。

5.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附则6.本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7.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或废止。

【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到此结束,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并时刻保持警醒。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

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条例》废止后,企业管理者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废止的原因,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尽快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奖惩条例或相关制度.《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原因一:《条例》适用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条例》第4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依据国家当时的用工制度,该条例所适用的职工,是指依据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国家的用工制度已经由固定制改为合同制,国家不再下达招工指标,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录用调配职工,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已经转为合同制职工。

因此,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已经不存在了。

原因二:《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较多,例如: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是合同用工制度,《条例》适用的是固定用工制度。

2。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违约。

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单位可以给予职工处分.3。

《劳动法》第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

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劳动纪律是一家公司保持良好运营和员工工作态度的基础。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并激励他们以高效和负责任的方式完成工作,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劳动纪律及奖罚规定。

以下是某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应的奖罚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工作时间1.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严格上下班。

2. 迟到、早退或旷工将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加班工作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在加班结束后及时报备。

二、工作表现1. 员工应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结果。

2. 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团队合作,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沟通方式。

3.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或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三、工作效率1. 员工应以高效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2. 懒散、拖延和敷衍塞责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员工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浪费工作资源和时间。

四、职业素养1. 员工应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同事和客户,并遵守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

2. 员工需要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3. 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定,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五、奖励机制1. 公司将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根据其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进行奖励。

2.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晋升、荣誉证书和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3. 奖励将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进行评定,并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六、惩罚措施1. 公司将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和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罚。

2. 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和解雇。

3. 处罚将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并由公司管理层审核和批准。

公司内部奖惩管理条例

公司内部奖惩管理条例

公司内部奖惩管理条例编号:Q/ZWT-GZZH-14实施日期:2007年4月18日第一部分员工行为规范奖惩规定一、会议考核规定。

1.对会议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2.对未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3.对未获会议主持人批准,擅自中途离场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不遵守会议纪律,会上大声吵闹喧哗,扰乱会议纪律者,驱离会场并作严肃处理。

5.对未按会议精神、会议决议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考核当月工资的2%~20%。

二、合理化建议考核。

1. 奖励办法1)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级的,发给奖金200—2000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B级的,发给奖金100—1000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C 级的,发给奖金100—500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D级的,发给奖金100元以下。

2)对被采用后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且可以直接计算或评估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改进项目,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奖励建议人:a、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0.5%计算。

b、年节约或新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不超过1%计算。

c、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不超过1.5%计算。

d、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不超过2%计算。

2、提案改进结果导致公司注册了专利、专有技术或成果的,可发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3. 暂保留或不采用的建议如后续得到采纳,可发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4. 集体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建议人主持,其他建议人会商解决,必要时上报仲裁。

5. 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成果可以参加申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合理化建议奖。

三、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奖惩规定。

1.病假期间,扣除月工资收入/20.92X 请假天数X 80% 事假期间,扣除月工资收入/20.92X 请假天数X 100%旷工期间,扣除月工资收入/20.92 X 请假天数X 300% 2.遇节假日,放假之前的3天内及假期结束后的3天内,请事假只有公司级主管领导有1天的书面批准权限,超过1天以上者,不予准假。

奖惩条例

奖惩条例

奖惩条例辞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职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职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亲自填写《辞职申请表》,获准辞职的职工或以当即结清剩余工资。

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不仅不享受任何待遇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开除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实际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只要其错误不十分严重,并愿意改正错误,就不马上开除,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单位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是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②不服从。

这时常是解雇的原因,虽然它比其他解雇原因更难证明。

不服从的表现直接蔑视上级的权威。

完全不服从或拒绝遵照上级的命令,尤其是当着其他人的面。

故意蔑视明确规定的组织政策、规章和程序。

当众批评上级。

与上级对抗或争执也是消极和不适当的。

公开无视上级的正当指令。

不尊重的蔑视态度,例如提出蛮横无理的批评,更重要的是在工作时蔑视。

通过绕过直接上级的方式提出申诉、建议或政治策略来表示对指挥链的蔑视。

领导或参与暗中削弱和取消上级权力的活动。

辞退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奖惩条例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奖惩条例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奖惩条例企业奖惩条例本奖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成长。

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一条企业基本信息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个人姓名)。

第二条具体内容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劳动合同,乙方应当保证按照要求履行。

2.乙方有权得到甲方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应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3.对于乙方犯错、失误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乙方在知悉其犯错、失误情况时应承认错误,并接受课罚。

4.对于乙方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甲方有权给予奖励,以鼓励乙方在工作中创造更加优异的业绩。

第三条解除合同1.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费。

2.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奖惩条例的制定和解释权在甲方手中。

如果本奖惩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奖惩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修改和解释本奖惩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在甲方手中。

修改和解释时,甲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的修改和解释不合法或不公平,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救济。

第六条其他本奖惩条例未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本合同所订立的习惯或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如果甲、乙双方不能协商,均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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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1.目的1.1为增强员工的集体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1.2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含申请离职经批准的待离职人员)。

4.奖励种类4.1奖励: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鼓励员工勤劳敬业。

所有奖励均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公示。

公司设立如下激励种类:嘉奖:奖励金额20元。

记小功:奖励金额100元。

记大功:奖励金额200元。

总经理特别奖:根据员工的特别贡献,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直接提议,经管理委员会通过,一次性奖励现金200元以上,上不封顶。

优秀员工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员工,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主要评选指标为: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足为部门楷模。

获评的优秀员工,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以上的奖金。

优秀员工的评选,以总体控制名额和考核达标为原则,杜绝强制分配名额和“矮子中拔尖子”。

优秀管理员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管理员奖,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主要评选指标为:带领出一支卓越团队,为公司创造良好业绩,取得上级、平级、下级一致认同,在公司具有较高影响力。

获奖的优秀管理员,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上的奖金。

5.惩罚及种类:5.1惩罚是对违纪员工的教育和鞭策,公司奉行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惩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书面通报,但所有违纪员工应书写书面检讨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公司设立如下处罚种类: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处罚金额10~30元/次。

记小过: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的比较严厉的处分,处罚金额50~100元/次。

记大过: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的严厉处分,处罚金额100~200元/次。

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对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及违反劳动纪律给予的处罚,处罚金额在200元以内,视违纪情形确定具体金额。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后,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罚后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以5次警告处罚的;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小过后又被处以3次警告处罚的;一个年度内被处以2次记小过处罚的;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大过后又被处以书面警告处罚的;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又被处以1次警告处罚的。

5.3在行政处分上本公司坚持功过相抵原则,但所犯过错过于严重,则不可相抵(总经理特批)。

6.损害赔偿:员工遗失公物、故意损坏公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物、盗窃公司财产、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因其它故意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员工因违纪或严重失职等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视过失程度及违纪情节责令违纪员工赔偿相应损失。

赔偿金额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如赔偿金额超过其工资20%的,可分配至数月扣除。

如申请离职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可在其最后月工资中全部扣除。

7.所有奖罚必须做成书面的奖罚通知书,应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和录入奖罚台帐。

人事文员每月、年汇总奖罚记录呈人事负责人、厂长、总经理审阅,以作为员工绩效评估、转正/晋升评估和年度工资调整评估的参考依据。

8.因同种违规行为被再次处罚的,应加重处罚。

9.奖罚权限9.1人事部有权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全公司员工提出奖罚处理意见。

9.2员工拥有对其所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下属的奖罚建议权,对于其他情况拥有奖罚举报权,奖罚建议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查证。

9.3对嘉奖和警告惩罚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人事部负责人批准执行。

对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的奖惩和其它任何级别奖惩,均由厂部和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9.4公司所有部门开具的奖罚通知书必须报至人事部。

人事部对于其他部门报送的奖罚单据有异议的,应及时找当事部门主管核实,将处理意见交总经理总经理决定。

9.5由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可以代行总经理在本条例中享有的职权。

9.6各部门自行制定本部门员工内部奖罚细则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递送人事部公布并备案才能生效。

其它部门人员在违反本部门内部奖罚细则的,经批准后同样执行。

10. 奖罚程序10.1流程:用人部门负责收集证据并填写《奖罚通知单》,记录违纪经过、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受奖罚人签字→厂长审核→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用人部门应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可要求违纪员工自述事件经过、写检讨书,也可由人事部与违纪员工面谈并记录谈话内容后要求违纪员工签字,或向知情员工调查,要求其书写证明或记录调查内容。

用人部门和人事部必须保全相关证据。

如受罚人拒不配合的,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象等合法手段保留证据。

10.2受奖罚人拒不签字的,经查实违纪行为属实确有证据的,照常执行奖罚。

并将该员工列入“培训名单”,加强对该员工的思想和道德教育。

经教育无效的,再次违反纪律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罚款200元开除。

10.3所有奖罚通知单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相关部门。

人事部收到总经理核准的奖罚单应在2个工作日拟定相关通告公示。

11.申诉及监督程序11.1受奖罚人对于所受的奖罚不服的,可以向部门主管级以上领导或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依据。

申诉必须在奖罚单开出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11.2部门内的申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受奖罚人不服部门所做的申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在知道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申诉,受奖罚人的申诉确实有正当理由的,人事部应登记调查,并在1周内给予受奖罚人书面答复。

11.3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停止奖罚的执行;如申诉改变处理结果的,由申诉处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报于人事部。

11.4对员工的申诉,人事部享有终裁权。

对副主管级以上人员的申诉,申诉人对人事部处理意见不服的,报总经理决定。

11.5各部门在调查申诉的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员违规滥用奖罚权的,查证属实后应撤销奖罚,并对管理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章奖励细则12.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12.1维护团体荣誉事迹突出的;12.2因参加社区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的;12.3举报各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2.4对公司提出建设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的;12.5其他对本公司有贡献可以进行通报表扬的。

13.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小功:13.1在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方面卓有成效的;13.2在发现职责外的事故时,能妥善处理或速报而防止损失扩大的;13.3在镇市级活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为公司带来荣誉的;13.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产安全的;13.5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他部门楷模的;13.6支持公司重大方案,圆满完成任务的;13.7不畏暴力,奋勇执勤的;13.8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13.9有符合第12条之情形,事迹突出的。

14.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功或予以总经理特别奖:14.1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行,在提高效益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14.2其他在发明、创造、创新、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14.3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从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14.4发生危急情况时能有效的保护员工安全或能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的;14.5获得市级奖励为公司带来荣誉的;14.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14.7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或荣誉的。

第三章惩罚细则15. 员工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警告处罚;15.1在公司非宿舍区不戴厂牌的或未戴厂牌强行进出公司大门的;15.2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合理检查,情节轻微的;15.3被罚人拒绝出具厂牌的;15.4冒用他人餐卡就餐的;15.5故意损坏或偷取他人餐具的;15.6未经允许将饭菜带出食堂的;15.7未将剩余的饭菜倒在指定处而倒在桌上、地上及洗碗槽内的;15.8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私自转移、更换设施的;15.9私自调动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他人宿舍借宿的;15.10浪费公司水、电、粮食、文具以及物料等资源情节轻微的;15.1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的;15.12从高空乱扔物品、泼洒废水、脏水的;15.13在工作和生活区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放大音响音量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15.14未按照规定摆放各种车辆、设备、物品的;15.15拾到他人证件、厂证、财物等不上交的;15.16保安人员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情节轻微的;15.17保安人员遇突发事件或例行工作时,工作态度消极或处理方式明显失当的;15.18未经允许将非生产用品带入生产区域的(雨伞、水杯、塑料瓶装饮料除外);15.19非工作人员进入限制区域的,如保安室、厨房、监控房、电脑室、发电房等;15.20非规定工作时间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域的;15.21未有权限,私自配置办公室、生产区域钥匙的;15.22对于自己本份内的工作推诿不办,经劝导不听的;15.23上班时间吃零食、用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所带回小吃除外);15.24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物的或未经许可带他人进入厂区的;15.25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的;15.26上班时间工作不认真,致使工作出错或导致物料浪费的;15.27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如闲聊、嘻笑、打骂、玩游戏、玩手机、进工作无关网站等;15.28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的;15.29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的;15.30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的;15.31提前下班等待打卡的;15.32各种文件填写有错漏或品管人员和管理人员误检、漏检后果轻微的;;15.33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明显有错误的;15.34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的,对追查不到责任的,处罚部门主管;15.35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的;15.3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合理解释且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情节轻微的;15.37工作出现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轻微的;15.38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15.39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情节轻微的;15.40下班或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而不关设备电源或电灯的;15.41过失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且认错态度较好的;15.42直接管理人员对所在部门员工受警告、记小过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15.43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的;15.45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或同事团结,有事实依据的;15.46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拒不签字的;15.47同事之间相互漫骂吵架情节轻微的;15.4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15.49请假调班未交接重要工作或未有工作替代人而影响工作的;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的;15.50对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文件等短少、损坏、遗失、私用或擅自送人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5.51管理人员所属部属提交的文件、单据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的;15.52因疏忽致使机械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的;15.53在工作场所乱接电源或不按照规定用电的;15.54生产的不良品超标且不按照规定申报的;15.5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15分钟以上或私自外出的;15.56未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使机械设备受损或引发其他事故轻微的;15.57上班时间不按照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正的;15.58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给公司各项工作带来阻碍、损害公司利益的;15.59未按公司规定穿工作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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