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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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第八章物权槪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持征物权的槪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甬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而债权的客体則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則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总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理物上请求权啲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耍采取賠偿损失的方法.三.物权法的星本煉則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則的范圉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倍原則考点2:物权法定原則的含义K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眼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水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昭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迪的目的不同,前者设定的口的在于对他人Z物的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冇从屈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丫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木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熱请求防止妳眾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第一部分: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包括了个人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

1. 个人身体权: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侵犯。

例如,未经允许的非法侵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2.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的健康。

例如,施加毒害、暴力伤害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 姓名权: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更他人的姓名。

例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虚假冒用他人姓名等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4. 肖像权: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保护权,未经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公开或者篡改他人的肖像。

例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肖像、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5. 荣誉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名誉,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他人的名誉。

例如,无端中伤他人、造谣诽谤他人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对人身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二部分: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和权益。

在民法中,财产权主要包括了财产权、利益权等。

1. 财产权: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例如,他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或者侵犯他人的财产。

2. 利益权:个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未经允许的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违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利益权的行为。

以上是对财产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每个人都将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民法中,婚姻家庭主要包括了婚姻制度、离婚制度、子女抚养权等内容。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

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效力等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弱势、信用诚实、有偿原则等。

平等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形成应当是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结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或者威胁。

公平合理是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偏向一方主体。

保护弱势是指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劳动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等。

信用诚实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信守合同内容,言行一致,不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有偿原则是指按照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则,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随行物、增殖物、自然界的所有物和自主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依法取得和依约取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依约取得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于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规范。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具体分册,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民法时,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是对民法复习知识点的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对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作用。

1.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相应地具有相对或无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的依法得到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法定代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形式。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5.民事法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生存权和生命保护:生存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健康权和医疗保护: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保护是对公民健康权的具体实施。

3.姓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4.肖像权和声音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声音权是个人的一种人身权利。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人对财产直接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2.动产权:动产权是对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3.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4.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一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四、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家庭内部关系应当以协议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人身权编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三、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四、人身权法律关系1、内容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义务:消极义务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一、人格概述1、一般概念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2、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4、法律人格的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人格权概述1、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2、人格权性质:①自然性。

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3、客体:人格利益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三、人格权分类1、基本分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四、一般人格权1、来源于罗马法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4、特征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法律特征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满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债的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5债的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6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务,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7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9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0地役权: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一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2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13共同危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4遗赠抚养协议: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简答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哪些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

2债权人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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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9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95.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9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97.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98.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9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100.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0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0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0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10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06.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1.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2.物权的特征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3.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6.所有权的特征(品格)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9.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0.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1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民法分则 华商总结

民法分则 华商总结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续存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与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条件,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行为,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之债,体现了债得相对性,紧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2)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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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民法商法分则知识点大全

民法商法分则知识点大全

目录第一部分民法部分 (2)一、物权 (2)二、债权 (7)三、继承权 (16)四、人格权 (18)五、侵权责任 (19)第二部分商法 (25)一、公司法 (25)二、证券法 (32)三、破产法 (37)四、票据法 (43)五、保险法 (48)《民商法(分论)》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人格权、侵权责任,商法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基本内容。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民商法基本法律制度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民商法理论、方法分析、解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一部分民法部分一、物权●物权总论●共有★●用益物权1. 用益物权概述二、债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9. 不当得利★★三、继承权●继承权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人格权●人身权概述●身份权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方式第二部分商法一、公司法●公司法概述●公司设立1. 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合并与解散二、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三、破产法●破产法概述●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附加: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犯罪与处罚四、票据法●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概述(三)●汇票(一)●支票附加:汇票、本票、支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五、保险法●保险法概述★★。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概述

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概述

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概述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考点之一,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

2024年司法考试的民法考点有哪些?本文将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进行概述,帮助考生了解考试重点。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指具有主体能力人通过合法行为获得的主体力。

在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权利的性质、来源、内容以及民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还需要了解法定代表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行为特点。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而言,考生需要了解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界定和制约。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设立、权利义务以及代表权的行使也是考试中的重点。

三、权利保护和民事责任在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权利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途径,包括民事诉讼、仲裁以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此外,还需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相关知识。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考试中,考生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需了解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特殊类型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内容。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考试的重点之一,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六、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性质、取得以及物权的限制等知识。

此外,还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措施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内容。

七、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的重点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的方式、遗赠以及遗嘱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需要了解继承纠纷处理以及公证和遗嘱的相关内容。

八、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也是民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与赡养等方面的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总结2023

司法考试民法总结2023

司法考试民法总结2023一、引言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保护、合同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考察重点十分突出。

本文将对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二、个人权益保护个人权益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姓名权、生命权、身体权等。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涉及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 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益之一,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尊严权等。

在司法考试中,常见的考点包括人格权的性质、保护范围以及人格权的限制等。

2. 姓名权姓名权是个人的重要权益之一,包括姓名的选用权和姓名的保护权。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姓名的变更和冲突解决等方面常常会涉及到考点。

3.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和身体权是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对生命的保护和对身体的自主权。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生命权和身体权的保护、医疗行为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常常会成为考题的重点。

三、财产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财产所有权、合同权利、债权债务等方面。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涉及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在司法考试中,常见的考点包括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保护范围以及财产所有权的限制等。

2.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个人和组织在订立合同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合同权利的保护范围、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常常会涉及到考点。

3.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是个人和组织在进行经济交往时所形成的法律义务关系。

在民法考试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取得方式、债务的履行等方面常常会成为考题的重点。

四、其他民法知识点除了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之外,民法的考察还涵盖了其他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知识点。

1.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遗产继承、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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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考点2: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

前者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

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

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所有权的概念考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点考点: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概说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考点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

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

考点2:先占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无主物;2、必须是动产;注解: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

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权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标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考点3: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混合、附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考点4:《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考点5:《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考点6:善意取得制度法条分析强化记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1、赃物不2、适用善意取得;3、所有人不4、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5、适用善意取得;3、不动产以及依法不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考点: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征收。

三、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四、所有权的消灭考点: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考点:《民法通则》第78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节共同共有考点1: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考点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第十一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考点:《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身份的多样性,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第十二章他物权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考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之债;4、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内部关系,可以把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5、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考点1:引发债发生的原因考点2: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二、债的变更(一)、债的内容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考点1:债的主体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三种情形。

考点2:债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情形1、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2、不得转让的债权: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B: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考点3:债务转移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情形。

前者的转移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考点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发生的场合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三、债的消灭考点1: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消、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考点2:债的抵消《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考点3:债的提存《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三节不当得利考点1:不当得利的概念及特征考点2:对不当得利的处理第四节无因管理考点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考点2:无因管理的处理(三)、赠与合同考点1:赠与合同的特点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考点2:赠与的撤消赠与合同的撤消,可以分为任意撤消和法定撤消两种。

关于任意撤消,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消。

关于法定撤消,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消赠与:(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考点3: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5: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考点2: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身份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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