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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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考点: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1: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考点2: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考点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1: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
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
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债权的实现;
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
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
属性质;
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
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
多元;
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
同。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
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
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
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考点: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
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
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考点: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
权、典权;
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考点: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
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
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考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
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考点: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
性和恒久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
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
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
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考点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
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
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
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
方法。
考点2:
先占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无主物;
2、必须是动产;
注解:
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人的
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
动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
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
权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
得为先占标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
物;
考点3:
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混合、
附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
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
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
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
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
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
当负赔偿责任。
考点4: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考点5: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考点6:
善意取得制度法条分析
强化记忆: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1、赃物不
2、适用善意取得;
3、所有人不
4、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
5、适用善意取得;
3、不动产以及依法不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考点: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征收。
三、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
四、所有权的消灭
考点:
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十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按份共有
考点:
《民法通则》第78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
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节共同共有
考点1: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
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
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
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考点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
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
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
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
偿。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十一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考点: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
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
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
性的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
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和不可分割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具有身份的多样性,而权利义务的内
容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
第十二章他物权
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考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
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
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
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定承包
经营合同取得。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
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