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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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实验室。评估周期为3年,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
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七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3年工作总结及年度报告。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除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外,还须按要求提交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所提交的3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评估按3年周期,每年安排部分领域实验室分组进行。
第十二条初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根据初评结果,选取一定比例实验室分组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十四条综合评议专家组结合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实验室进行评议,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条件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六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实验室可提出专家回避申请,与评估材料一并报送。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厅优先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研发条件提升、开放合作及
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通过检查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检查的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在科技部组织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中,获得较好评估结果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厅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参加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评估。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