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12.30•【文号】教技[2003]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停止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教技〔2003〕9号2003年12月3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概述-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标准(2015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前言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科技创新战略,加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09年,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开展了第三轮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遴选工作,共选出23个领先学科、42个重点学科、15个重点实验室。
自治区政府在2010~2015年期间先后投入4802万元,支持了32个领先(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
同时,各学科建设单位按照最低1∶1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不断加大了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力度。
强化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强化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开展医学研究,推进高新、高难技术引进、应用和推广,拓展新业务,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按照2015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内卫计科教字〔2015〕909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周期为5年。
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调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在学科建设上争先创优,卫生计生委将在2016年重新开展新一轮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
为切实做好评审工作,从2012年开始,科教处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标准(2015年版)》(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卫生学、中医药学、蒙医药学5个一级学科,共184个学科标准可供评审。
临床医学另加学科综合能力相关指标,共计447页,24万9千余字。
新修订的《评审标准》根据医疗卫生科技发展现代成果与最新动态,结合医改进展及相关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评审标准》中的学科实验室设置,对学科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医学科研水平、学术成果、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更合理的要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林科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重点)学科实验室
.学院(医院、中心)及学科实验室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年度计划。
(二)学科实验室带头人
.填写《申报学科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见附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研究生导师聘书、学术团体任职证书、医学杂志编委聘书。
.其他学科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对共性部分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可不作准备)
()《学科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见附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在考核期内发表、、论文、科研获奖证书;有资质部门出具的、、论文收载检索证明原件。
()科研立项任务书(合同书)原件,在《评审标准》可以取得奖励分的学术团体任职证书、医学杂志编委聘书等。
()填写《申报学科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见附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术团体任职证书、医学杂志编委聘书;身份证复印件。
()在考核期内发表论文、科研立项任务书(合同书)、科研获奖证书;有资质部门出具的、、论文收载检索证明原件。
()单位或主管部门医德医风考核材料。
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医学
神经外科学
蒙中临床
蒙医脑病科学、蒙医心血管内科学、蒙医血液内科学、
蒙医骨伤科学、
蒙中基础
蒙药药理学
赤峰市医院
临床医学
麻醉学、泌尿外科学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临床医学
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泌尿外科学、口腔修复正畸学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临床医学
心脏外科学、康复医学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血液病学、神经内科学、普通外科学、神经外科学、心脏外科学、胸外科学、妇科学、产科学、儿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皮肤与性病学、放射肿瘤学、麻醉学、超声医学、医学影像学、临床检验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1.10•【文号】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施行日期】199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的精神。
1999年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化学学科的十八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十一个部门开放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评估采用了新的评估综合指标体系。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在对基金会上报的评估结果认真审核后,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1.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金属有机化学开放实验室、高分子物理联合开放实验室、无机合成与化学制备开放实验室、稀土材料化学与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室为优秀类实验室。
吸附分离功能高分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染料及表面活性剂精细加工合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胶体与界面化学开放实验室、生物有机分子工程开放实验室、一碳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为不予资助类实验室。
其它十九个实验室为良好类实验室(详见附件一)。
2.科技部将对优秀和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分部门开放实验室给予资助运行补助经费。
不予资助类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将不再安排参加下一轮的实验室评估,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予资助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3.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不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找准“十五”期间的努力方向和重点,大力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努力创造有利于产生创新成果的学术氛围和生活、工作环境,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从而使实验室研究水平有大的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方面的竞争力,在“占有世界一席之地”的目标上迈出更新的步伐。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为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科研机构。
申报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科研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环境、材料、生物、医药等。
二、申报条件1.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实验室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经验;3. 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科研设备和实验条件;4. 实验室应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5. 实验室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财务运作能力。
三、申报材料1. 申报书申报书应包括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及目标、科研设备情况、人员组成、科研成果和转化情况等内容,并附上实验室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简历。
2. 科研项目应提供实验室近五年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来源、资助金额、研究内容及成果。
3. 论文及专著应提交实验室近五年的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包括作者、题目、期刊或出版社、发表时间等。
4. 科研成果应提供实验室近五年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专利、成果转化、荣誉称号等。
5. 其他材料应提交实验室相关证明文件、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等其他支撑材料。
四、申报流程1. 填写申报书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申报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2. 审查评审科技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团队构成、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评审。
3. 公示及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科技厅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公布获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名单。
五、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通知为准,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
六、资助额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助额度根据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团队构成、成果转化情况等因素确定,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七、申报指南的意义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的发布,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内财教〔2016〕1587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7号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我区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教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我区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教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管理。
财政厅负责会同教育厅及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教育厅负责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一)高校重点学科、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本科实验室建设;(二)高校提升创新能力项目;(三)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五)高校信息化建设;(六)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应急厅〔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2〕1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要求,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考核评估程序,现将《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4月28日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支撑服务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业务引导,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应急管理实战支撑导向,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包括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对象为所有正式挂牌纳入运行序列的重点实验室。
对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定期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实验室业务领域分批次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估专家组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业务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并参与各自业务领域内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内教技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技字〔2008〕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设施条件、管理运行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全面衡量实验室的总体表现。
二、评估机构2.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由科技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2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评估周期与频次3.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四年进行。
3.2 对于在评估周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估。
四、评估程序4.1 自我评估:实验室应当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4.2 专家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实验室汇报、查看设施条件、审核研究成果、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人员交流等。
4.3 综合评价: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指标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4.4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异议处理。
4.5 结果确认:科技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结果与处理5.1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5.2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部将给予优先支持,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保障;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将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资源整合;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5.3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科技部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内科发基字〔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内政字[2005]220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20号2005年9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六)能够带动我区一个地区、一个学科、一个产品及企业快速发展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二)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内卫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5〕79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切实降低药品费用,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评价工作,切实推进本单位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厅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发〔2011〕64号2011年9月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确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原则要求(一)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按需引进,量才选拔,重点培养,重在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围绕项目建设、课题攻关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
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在区内重点选拔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选拔条件(三)“草原英才”选拔对象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四)从区外选拔引进“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刚性引进: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于3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高校科研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高校科研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高校科研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和原则本次认定工作旨在完善平台布局,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急需、重大战略、新兴交叉领域,建设布局一批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含文科实验室)和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
(一)认定范围1.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范围为:已建立且培育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科学前沿和重大需求,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在“数学、物理、化学、力学、地球科学、生物学”等基础研究领域进行交叉研究,加快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组织优势高校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问题,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种质资源、生物安全、生态保护、先进制造、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地质灾害防御”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
2.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含文科实验室)的认定范围为:已建立且培育期2年以上的校级人文社会重点研究基地。
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研究方法创新,认定一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含文科实验室)。
3.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范围为:(1)已认定的自治区协同创新培育中心且运行2年以上,有专项配套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2)在地区或行业协同创新、科技合作中为牵头单位或核心协同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3年,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
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
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七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3年工作总结及年度报告。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除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外,还须按要求提交3年工作总结。
3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
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所提交的3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评估按3年周期,每年安排部分领域实验室分组进行。
第十二条初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
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根据初评结果,选取一定比例实验室分组进行。
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十四条综合评议专家组结合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实验室进行评议,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条件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六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
实验室可提出专家回避申请,与评估材料一并报送。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厅优先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研发条件提升、开放合作及
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等。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通过检查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检查的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在科技部组织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中,获得较好评估结果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厅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参加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评估。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