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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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国资租赁的最新规定与流程

国资租赁的最新规定与流程

国资租赁的最新规定与流程国资租赁,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呢。

一、国资租赁的规定。

国资租赁呀,有着好多规定呢。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租赁对象的规定。

国资嘛,可不能随随便便就租给别人。

一般来说,得是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或者项目。

比如说,如果是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像一些高科技的研发企业,那是比较容易符合国资租赁条件的。

但要是那些高污染、高能耗又不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企业,想租国资那可就难喽。

还有哦,在租赁的价格方面也有严格规定。

可不是说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这价格得根据市场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怎么确定这个公允价值呢?那就得参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租赁价格啦。

不能过高,让租户承担过重的负担;也不能过低,导致国资流失。

这就像我们去市场买菜一样,得讲个公道价,对吧?再讲讲合同方面的规定。

国资租赁的合同那是得非常严谨的。

里面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资产的维护责任等等好多内容。

比如说,租金支付方式,是按年付、季付还是月付呢?这都得写得清清楚楚。

还有资产维护,如果在租赁期间资产有损坏,那租户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得在合同里体现出来,就像我们租房子的时候,也要和房东把这些事情说清楚一样呢。

二、国资租赁的流程。

那国资租赁的流程是啥样的呢?第一步,企业或者项目要提出租赁申请。

这个申请可不是简单写几句话就行的。

得详细说明租赁国资的用途,自己的经营状况,为什么需要租这个国资。

就像我们去借东西,得告诉人家我们借了要干嘛,自己有没有能力保管好这个东西一样。

而且呀,这个申请还得附上好多证明材料呢,像企业的营业执照啊,财务报表之类的,让国资管理部门能全面了解这个企业的情况。

第二步呢,就是国资管理部门要对这个申请进行审核。

这审核可严格啦。

他们会看这个企业符不符合租赁的条件,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实有效。

他们可能会派人去企业实地考察呢,看看企业是不是真的像说的那样。

这就好比相亲的时候,双方都得互相了解清楚嘛。

如果审核通过了,就到第三步啦,评估资产。

国企出租流程

国企出租流程

国有企业出租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资产评估:确定拟出租的标的并对其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评估可以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

2. 内部决议:企业需要形成决议,决定是否出租标的。

决议应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3. 确定承租人:根据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承租人。

可以选择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来确定承租人。

4. 签订合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5. 登记备案:将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以便主管机关了解企业资产出租情况并进行监管。

6. 出租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办理相关交付手续。

7. 收取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

8. 日常管理:对标的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并防止承租人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9. 合同到期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租或收回标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出租流程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政策
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这事儿啊,还挺有讲究的呢。

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咱得先知道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有一套规定的,这就好比游戏得有规则一样。

这些规定呢,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能够合理、安全地出租,不会出现乱搞的情况。

要去好好研读一下本地或者本单位所属的相关政策文件呀,这可是基础呢。

可不能啥都不知道就莽撞行事。

二、内部决策流程。

1. 提出申请。

单位里得有人站出来说咱们有这个资产可以出租呀。

这可能是某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专门管理资产的工作人员。

这个申请要写得清清楚楚的,包括要出租的资产是啥,在哪,面积多大,预期的出租价格范围等等。

就像介绍自家房子出租一样,得把情况都说明白。

2. 单位审批。

然后呢,这个申请就会在单位内部走审批流程啦。

领导们得看看这个出租是不是符合单位的整体规划和利益。

要是单位自己都有别的用场,那肯定就不能出租啦。

这个审批的过程就像是家里长辈决定一件大事一样,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呢。

三、评估资产价值。

这一步可重要啦。

得找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给要出租的国有资产定个价。

可不能自己瞎估摸个价格就出租了。

评估机构会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出租价格区间。

这就好比去市场卖东西,得知道这个东西到底值多少钱,不能被人坑了,也不能坑了别人呀。

而且这个评估报告可是很重要的依据呢,在后面和租户谈价格的时候,就得照着这个来。

四、公开招租。

1. 选择招租方式。

一般来说呢,要进行公开的招租。

可以是在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也可以是在单位自己的官方网站、当地的报纸等渠道发布。

这就像是在大喇叭里喊一嗓子,告诉大家咱有房子要出租啦,都来看看呀。

2. 发布招租信息。

招租信息也要写得详细。

除了前面提到的资产基本情况和价格区间外,还要把租赁的期限、对租户的要求(比如做什么用途啊,有没有资质要求啊)等等都写清楚。

就像写征婚启事一样,把条件都列出来,这样才能吸引到合适的租户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摘要本文将介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通过深入探讨此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出租出借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目录1.引言2.目的3.适用范围4.管理流程5.出租出借条件6.结论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授权机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事业单位拥有大量国有资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经营特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规定。

4. 管理流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流程如下:•资产鉴定:事业单位需要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符合法规等要求。

•出租出借申请: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出租出借申请,包括资产信息、合同期限、租金等内容。

•出租出借审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对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后,事业单位与租赁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监管:事业单位需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确保租赁方按约定使用、保护资产,并按时支付租金。

•结算管理: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事业单位和租赁方进行结算,并安排资产的归还或转让。

5. 出租出借条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合规: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鉴定: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并符合相关的技术、安全等要求。

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总务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监督管理、校内审核和申报审批程序,并授托各单位(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具体为:(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院学生公寓、场所、门面房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三)各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仪器设备、实训室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宜,需由本部门完成资产出租出借的校内申报手续。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由二级管理部门申报,总务处进行校内审核后,经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体报批程序为:(一)申报。

二级管理部门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填报《XX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

总务处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并报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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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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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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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出租、出借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

出租、出借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

出租、出借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
报废(机动车除外)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待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若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办理处置申请)
机动车报废处置操作指引
(待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若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办理处置申请)
对外捐赠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
(待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若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办理处置申请)
无偿调拨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引
(待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若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办理处置申请)
有偿转让、房屋建筑物置换方式资产处置操作指

资产清查操作指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1.概述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

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

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2.1非授权出租出借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

操作流程图如下:操作步骤: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示例图如下:填写申报明细: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等信息。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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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国有资产出租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从租赁方的角度而言,往往在租赁相关房产时,比较关注出租方的产权相关问题,但对于租赁国有资产租赁而言,除了产权清晰外,可能需要关注国有资产出租程序的问题;同时,在国资监管方面,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及对外投资方面,是通常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对于国有资产出租方面,往往关注相对较少,但从相关规则来看,国有资产出租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于国有资产出租需要履行的程序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相关规则要求(一)国家层面相关规则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国有资产出租进行专门或明确规定,关于国有资产出租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评估等相关特定规则层面。

1.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要求(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八条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

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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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图
事项编码:008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服务电话:5231537 监督电话:5191937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租赁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3、资产租赁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等);
4、拟租赁资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5、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
6、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7、本单位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8、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9、财政部门审批资产租赁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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