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主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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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来势汹汹。积极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理论研究,建有自我特色的壁垒体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有别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如何应对或利用贸易壁垒措施的问题上应有自己的特点。在此我认为:①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②及时归纳、总结和提升过去50多年来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在控制管理方面所出现的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在与国际惯例相融的基础上,力使其上升到理论,并指导实践;③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资源,理清职责,分头把关,共同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进出口企业的分类与指导

设立壁垒机制的目的一是确保商品质量,促进商品出口;二是对特定商品的进口实行控制和变相控制,以达到国家的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不同商业背景的进出口企业对此会有不同的反应。如何使政策效用最大化是我们致力于壁垒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

(三)加强对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的建设

新贸易保护主义尽管其历史不长,但为各国政府所青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和技术法规的合理性,其政策对经济福利损失的影响往往难以估量。我国虽已初步地建立起了有自我特色的壁垒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有待完善和提高,政策的艺术性有待加强,技术手段的多样性则有待进一步地提高。就我国目前而言,应着眼于未来,在尊重、理解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的建设步伐。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使不同的政策能有效地叠加,从而达到维持市场秩序之目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重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

市场运作,政府主导是我国市场壁垒体系建设的前提与保障,也是依照“关键的少数,次要的多数”之技术经济原理而做出的必然选择。惟有有所为,才能有所不为,才能集中必要的优势资源于重要的少数,以最小的代价发挥最大的效用。目前,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化解对华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基础

加大重点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我国钢铁、有色、化工、纺织等已成为频频遭受贸易保护措施的敏感领域。对此,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摆脱目前以低价竞争、规模扩张为主的出口发展模式,实现出口和产业结构优化、协同增长。鼓励一般贸易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将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贸易环节转移出去,降低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企业向低碳、品质和社会责任方向努力,要实行差别化、多层次的出口政策导向,加大对中小企业出口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多打低碳牌、质量牌、社会责任牌,努力探索满足不同类型进口国对环保、健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积极扩大向新兴市场的出口。金融危机后,美、欧、日等发达市场需求将出现程度不同的萎缩。对此,我国应将调整的重点放在扩大新兴市场上,积极开拓东亚、拉美和非洲市场,继续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

二、鼓励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直接投资

鼓励和扶持企业走出去,构建跨国公司。在重视货物出口和服务贸易的同时,要更加鼓励有实力的资源型、耗能污染型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把商品输出优势转变为资本输出优势,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扩大中国GNP规模和中国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控制力。通过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来拉动我国出口贸易,实现双赢。主要方式包括:1,在有相当贸易顺差的市场上购买当地分销网络;2,在没有数量限制的国家设立生产企业,或国内行业过度竞争的领域在国外设厂,可以增加国外投资中对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的出口。

三、针对不同类型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特点进行区别应对

1.针对美欧等发达国家严密检测敏感产品出口,做好预防措施。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产品比较集中,目前主要集中在较为敏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如纺织品及轮胎。这类产品在发达国家属于夕阳产业,但吸收了相当一部分就业,并且有较为强势的产业协会组织。而这类组织可以对政府产生较大影响。

对此,中国要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采取鲜明的反击立场。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往往负面影响较大,尤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示范效应,引起连锁反应。一方面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国际诉讼,表明立场;另一方面应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给予还击。

(1)要建立常态的贸易保护措施应对预案,以做到常备不懈。应事先做好自愿出口限制的预案,对于敏感产品预先设定合理的增长幅度。当出口量明显超出合理幅度后,考虑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等措施。

(2)要在法律和取证方面做到充分应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对证据要求规范严格。在应诉中应发挥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进口商的积极作用,重视证据收集,据理力争,在法律应诉方面不留破绽,向调查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缜密的抗辩。

(3)要重视对发达国家内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分化瓦解。劳工团体组织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典型代表,对于特保及保障措施案件往往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应深入了解发达国家有代表性的劳工团体,分化其上下游产业间不同利益集团,培养与我国具有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扩大其影响力,以弱化保护主义劳工团体对政府的影响。

2.对于发展中国家,确定重点,制定措施各个击破。

建议设立发展中国家的敏感国家名单,对于大批量对我国启动贸易保护措施的国家,以及出口增长较快的国家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各个击破的战略措施。

(1)对于能源、原材料丰富并与我国产业结构有互补关系的国家,可积极推动能源资源领域的全面经济技术合作。对于这类国家,应发展长期投资、购销、物流及综合运输的互利关系和共同利益;建立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长期合作机制;设立贸易及经济、非经济冲突预警机制,通过购买能源、原材料产品,加强我国与此类国家在特保和保障措施案件中的谈判能力。

(2)对于与我国有产业结构竞争关系的国家,需要采取政治和经济外交手段预先化解公开的或潜在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也要采取积极对策,重点分化其国内力量,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压力。动员进口商和下游产业力量,对贸易保护主义施加压力。

(3)对于在欧美市场上享有优惠待遇,与我国出口竞争激烈的国家,应当借助其在欧美市场上的出口优势,变贸易为投资,在这些国家设立加工组装生产基地,绕过其特保和保障措施。这样既可以缓和贸易摩擦,又有助于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

四、政府应在健全技术法规、标准以及认证认可体系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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