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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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

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所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

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成文法颁布后,要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赏罚。他基本上沿袭了商鞔主张的“信赏必罚”、“厚赏重罚”和“以刑去刑”的观点,并加以充实和发展。在他看来,并非重刑伤民,反而是轻刑伤民,因为“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可见,韩非与商鞅一样,都是将法治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以法为本也是体现法治的保证。

(二)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为了贯彻法令和行赏施罚,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韩非发展了慎到的“势治”理论,强调君主必须“擅势”,必须集权于一身。他认为“势重者,人主之渊也,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他一再强调君主不可与臣下“共权”,这和慎到虽重势但又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有所不同。韩非有其注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称它为“人为之势”,认为只要做到这一点就能把国家处理好,而不必等待所谓“贤人”。

(三)“法”与“术”结合

在“法”、“势”、“术”之结合中,韩非更多的谈到“法”与“术”的结合。他认为,君主为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驳臣下的“术”,使“法”、“术”紧密结合。他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是“徒法而无术”。韩非把申不害的“术”做了进一步发挥。第一,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然后使用“循名责实”的方法来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通过各种考核,君主便可运用自己掌握的赏罚大权对名实相符者行赏,对名实不符合者施罚。第二,君主要善于运用“术”,而且要运用不同的权术来驾驳臣下,但是也不能释法而亦用其术,否则就失去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进行赏罚的依据。由上可见,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简历其“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体系。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实践要求,并带有显著的功用色彩。

三、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的产物,韩非的法治是在我国战国时代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之下产生的,由于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是实证主义理论的,其法治观也就属于实证主义的法治观。从这一点上来说,其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却又具有其独特性。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君权至上原则

韩非法治思想中最高的原则就是君权至上。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韩非也继承了法家君权至上原则,认为“君权”是高于一切的,它可以凌驾于任何法之上,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韩非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基本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韩非的君权至上的法治原则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公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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