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京公治字[2007]68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07〕680号)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做好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公安机关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一)触犯《刑法》,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受审或者服刑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第三条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无实际居住地或者暂时无法查清实际居住地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二)监护人、近亲属无力看护、看护不力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无监护状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三)病情处于波动期或者疾病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监护人、近亲属不同意的;(四)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行政审判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执行中涉案财产的评估和拍卖的委托将另行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按原做法执行。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及审计、破产管理人的确定等(以下统称司法鉴定)。
第三条市高级法院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拍办)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申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材料的报送、办理委托手续、委托鉴定材料的交付,委托鉴定期限的限定,委托鉴定期间审限的暂停与恢复,以及协调承办法官办理信息查询、现场勘验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承办法官将下列材料报送本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一)《司法鉴定移送表》(格式表格附后),主要内容为:(1)依照京高法网发[2006]第441号、[2008]第262号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内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2)对于鉴定事项超出入围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需要在鉴定机构名册外进行委托的,如: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标准检测、面积检测、建筑质量、成因、安全的检测等,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仅有一家的,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为2家以上的,当事人未选择一致的,报高院随机确定);(3)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意见;(4)双方当事人是否观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过程的意见;(5)双方当事人(缴费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收集、归档及管理第七条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呀,可真是个挺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前期了解。
要是怀疑有人可能存在精神病方面的状况,需要先自己做些功课哦。
比如说,你可以先观察一下这个人日常的行为举止呀。
像是不是经常莫名其妙地情绪波动很大,一会儿大哭一会儿大笑的;或者是行为特别怪异,做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像大夏天穿棉袄在太阳下走这种。
然后呢,你也可以跟周围熟悉这个人的亲戚朋友聊聊,看看他们有没有发现类似的情况,大家一起把这个情况汇总一下。
这就像是侦探在收集线索一样,可有趣啦。
二、寻找合适的鉴定机构。
接下来就该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啦。
这可不是随便抓一个就行的哦。
你可以先在网上搜搜本地有哪些口碑比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
也可以问问那些在医院工作的朋友,他们可能会给你一些有用的建议呢。
一般来说,要找那种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就像我们找学校要找那种有教学资格的一样重要。
你要看看这个机构的设备是不是齐全,毕竟鉴定精神病可不能光靠嘴说说,得有一些专业的仪器来检测大脑的情况之类的。
还有啊,这个机构的鉴定人员也要很专业,他们得是学过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经验的,这样你才放心把人交给他们鉴定嘛。
三、准备材料。
找好机构之后,就得准备材料啦。
这就像我们出门要带好钥匙、手机一样重要呢。
一般来说,需要带上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之类能证明身份的东西。
如果之前有在医院看过病,病历本那是一定要带上的,不管是关于精神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病,都可能对鉴定有帮助哦。
还有就是,如果有什么能证明被鉴定人家庭情况或者社会关系的材料,也可以带上,有时候这些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些问题呢。
四、预约和现场鉴定。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预约鉴定时间啦。
这时候要注意哦,最好把被鉴定人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人家,这样他们也好安排合适的鉴定流程。
到了鉴定的那天,可不要迟到哦,就像我们上学不能迟到一样。
被鉴定人要保持一个比较放松的状态去接受鉴定。
鉴定的过程可能会有点长,鉴定人员可能会问被鉴定人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是小时候的经历呀,最近的心情呀,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呀等等。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京卫妇精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结合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一)痴呆(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四)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五)精神分裂症(六)持久的妄想性障碍(七)分裂情感性障碍(八)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九)双相情感障碍(十)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十一)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十二)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十三)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辖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二)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这个词应该很多人都听过,不过却不知道精神病相关在司法鉴定上是怎样进行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3│││├───────┼──┤│││51~100人│ 6│││├───────┼──┤│││101人以上│ 9│├──┼───────┼───────┼──┤│2 │年收入│800~1500万元│ 3│││├───────┼──┤│││1500~2000万元│6│││├───────┼──┤│││2000万元以上│ 9│├──┼───────┴───────┼──┤│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2│└──┴───────────────┴──┘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的通知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办理本市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精神疾病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法律能力鉴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中法律能力的评定行为。
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各类鉴定事项,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法律能力,如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服教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能力等的评定。
1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鉴定1.1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判断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
(2)辨认能力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和分辨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的能力。
具体地说,是指行为人对作案行为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目的、为实施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否理解犯罪性质、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等。
(3)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总体原则刑事责任能力按“三分法”分为完全、限制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分为“完整”、“受损”、“丧失”三级。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增长机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职业活动。
第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2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22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我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
现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规定,对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报告的精神疾病为两类39种。
(一)第一类:重性精神疾病15种:1.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2.血管性痴呆;3.其他原因引起的痴呆;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5.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6.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7.精神分裂症;8.持久性妄想性障碍;9.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10.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11.双相情感障碍;12.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13.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14.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不伴发精神障碍);15.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23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标准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获得《司法鉴定答应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展指导、管理和监视、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展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开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构造、有序开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标准、及时的原那么。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承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开展规划并指导施行;(二)指导和监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施行;(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施行;(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北京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损伤程度鉴定人 300-600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 300-600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 400-800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活体年龄鉴定人 4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 600-1000男性性功能鉴定人 500-80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 2000-3000。
根据定义,司法鉴定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所以申请司法鉴定需要缴纳一定费用。
北京做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消费水平较高。
那么北京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小编通过查阅北京市司法局相关文件,在下文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一)尸体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 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 腐败脏器加收30%(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 腐败脏器加收30%(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三、法医物证鉴定(一)个人识别鉴定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 腐败、硬组织加收30%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 腐败、硬组织加收30%(二)亲权鉴定(DNA)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 腐败、硬组织加收30%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 腐败、硬组织加收30%单亲鉴定(父、母与孩子)一份检材1500-1800 腐败、硬组织加收30%(三)隔代亲权鉴定(祖孙、兄弟姐妹同胞)一份检材2000-2400(四)性别鉴定一份检材800-100(五)种族和种属鉴定一份检材2000-2500四、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全检1000-2000定性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定量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800-1000不明方向毒物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五、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次800-1000智商测验人次100艾森克人格测验人次80卡特尔人格测验人次100精神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80韦氏成人智力测验人次100抑郁症状自评表测查人次30焦虑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30六、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含房屋安全司法鉴定)200m2以下元/m2 20 最低不低于2000元200m2以上500m2以下元/m2 18500m2以上1000m2以下元/m2 151000m2以上元/m2 10七、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百分比鉴定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1%最低不低于3000元鉴定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0.8%单独安装工程鉴定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1.5%鉴定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1%单独计价鉴定造价0.6%八、司法会计鉴定委托鉴定范围涉及金额费率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2% 最低不低于2000元50-100(含100)万元部分1.5%100-500(含500)万元部分1.0%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0.5%1000-5千(含5千)万元部分0.2%500-1万(含1万)万元部分0.1%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8%九、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委托鉴定范围涉及金额费率10万元以下部分2% 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10-100(含100)万元部分1.5%100-500(含500)万元部分1.0%500-1千(含1千)万元部分0.5%1千-5千(含5千)万元部分0.2%500-1万(含1万)万元部分0.1%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8%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1万元以下500元1-10 4%10-50 3.5%50-100 3%100-200 2%>200 1%十一、痕迹司法鉴定手印元/每次300-500 含多枚、发现、提取、固定足迹元/每次500-800 含多枚、发现、提取、固定工具痕迹元/每次300-500 含多枚、发现、提取、固定、实验枪弹痕迹元/每支300-500 含多枚、发现、提取、固定、实验车辆痕迹元/次800-1000 含发现、提取、固定、实验、器材其它痕迹元/次不超过800十二、文书司法鉴定一般书写检材元/每份300疑难书写检材元/每份300-500 非正常书写工具、载体、伪装、难度、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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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第六条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核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发给《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设“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并有接待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二)至少有三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室的主任,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担任;(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任务:(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二)受理本市其他单位的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三)受理外省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二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从事三年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科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五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司法鉴定科从事三的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第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一)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三)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委托出庭作证;(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五)保守案件秘密;(六)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督理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十三条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安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第十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法鉴定的,应当通知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提出鉴定倭托或者鉴定申请。
第十五条办案机关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案件的当事人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经办案机关同意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指定原鉴定组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
第十六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一)被定人的案件情况;(二)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三)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四)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五)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有关卷宗材料。
经本市以外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鉴定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由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在受理鉴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司法鉴定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织不予受理;(一)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二)不能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三)已经过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鉴定的案件,但办案机关委托的除外;(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应当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约定的鉴定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下列情形不计人鉴定期限内:(一)被鉴定人、知情人(或者了解被鉴定人情况的人)没有按约定参加鉴定工作而耽误的时间;(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认为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足,向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提交补充材料通知送达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之日起,至补充材料送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织之日止;(三)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其它学科会诊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时间;(四)被鉴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时间。
第二十条司法精神病鉴定组织在鉴定实施,约定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相应的社会调查。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要有科学依据。
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司法接受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门诊鉴定,住院鉴定或者院外鉴定等鉴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鉴定种类。
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被鉴定人不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择缺席鉴定;被鉴定人死亡的,曾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文证审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四条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科主任或者医院指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及被鉴定人亲属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四)专家组受理。
,鉴定,专家组成员曾参,”过同一案件鉴定。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时,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分别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
《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将《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定申请单位。
第四章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第二十九条鉴定书的内容:(一)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职业、住址等;(二)委托机关或者申请单位;(三)鉴定案由;(四)鉴定时间;(五)鉴定组织名称、场所、鉴定参加人;(六)调查材料;(七)检查所见;(八)分析意见;(九)鉴定结论;(十)鉴定人签名及鉴定组织盖章;(十一)签发日期。
第三十条鉴定书的要求:(一)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二)鉴定案由应当包括主要案情,鉴定原因及鉴定目的;(三)调查材料应当包括直接、间接调查的病。
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
病史中应当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等)、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审讯材料、拘押期间的表现等。
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四)检查所见应当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北京卫生局成立北京市精神病司法病鉴定办公室,履行下列检查、心里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五)分析意见应当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对刑事案件,应当分析案情与病情的关系,论证被鉴定人行为当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受损,如有受损,还要根据法律要求,阐明并区分行为当时是处于辨认障碍还是控制障碍,进而根据疾病情与其辩认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对民事案件,应当根据疾病诊断及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确定被鉴定人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对确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应当根据疾病诊断,结合被鉴定人的病因与发病基础,讨论案情与发病的关系。
如果有关,则应当根据所患精神疾病的预后和转归,阐明对其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影响,并根据检查所见,提出对病情的基本估计和进一步治疗及处理意见。
(六)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者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只能由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出具。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经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北京卫生局成立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本市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负责医疗机构设立“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审核;(三)负责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四)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五)负责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件的指定鉴定;(六)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八)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将每例鉴定案例的材料存档,并按规定将鉴定工作:情况报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聘请有关精司法鉴定人组成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组。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组的任务:(一)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鉴定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二)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核;(三)为办案机关对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四)对办案机关认为有疑问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五)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六)完成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