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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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计算?
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往往在购房人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时,就有约定,
2014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了编号: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约定:“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偏高或偏低怎么处理?
遇到逾期交房的情况,一般会以“有约定按约定”来提出处理。但是,有时遇到约定偏高或偏低时,就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没有约定计算方法怎么办?
而逾期交房的损失如何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一般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来明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