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12.30•【文号】教技[2003]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停止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教技〔2003〕9号2003年12月3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1.10•【文号】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施行日期】199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的精神。
1999年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化学学科的十八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十一个部门开放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评估采用了新的评估综合指标体系。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在对基金会上报的评估结果认真审核后,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1.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金属有机化学开放实验室、高分子物理联合开放实验室、无机合成与化学制备开放实验室、稀土材料化学与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室为优秀类实验室。
吸附分离功能高分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染料及表面活性剂精细加工合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胶体与界面化学开放实验室、生物有机分子工程开放实验室、一碳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为不予资助类实验室。
其它十九个实验室为良好类实验室(详见附件一)。
2.科技部将对优秀和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分部门开放实验室给予资助运行补助经费。
不予资助类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将不再安排参加下一轮的实验室评估,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予资助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3.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不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找准“十五”期间的努力方向和重点,大力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努力创造有利于产生创新成果的学术氛围和生活、工作环境,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从而使实验室研究水平有大的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方面的竞争力,在“占有世界一席之地”的目标上迈出更新的步伐。
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广州市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实施方案》(穗府“20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广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聚焦学科发展前沿和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分培育和验收两步骤。
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遵循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市财政每年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团队建设、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广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市重点实验室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指南;(二)核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对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委托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运行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说明,包括指标的设计原则、各类指标的选择与定义、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2.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指标要具有科学性,即通过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选取。
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全面性:指标要全面覆盖实验室的各个方面,包括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科研设施、学术影响力等。
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整体状况。
•公正性:指标体系要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评估指标的选择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讨论,确保指标反映了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的定义应明确、具体,并能通过实际数据获取。
评估过程要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 指标选择与定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多个类别的指标,每个类别包含若干具体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类别和指标定义的示例:3.1. 科研能力类指标•SCI论文数量: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反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
•国际合作论文比例: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发表的SCI论文占总SCI论文数量的比例,反映实验室的国际科研交流水平。
•科研项目承接量: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反映实验室的科研项目承接能力。
3.2. 人才队伍类指标•高级职称人数占比:拥有高级职称(正高级及以上)人员数量占实验室总人数的比例,反映了实验室的人才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广东省(2009.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广广东东省省质质量量技技术术监监督督局局认认证证监监管管处处二〇〇九年七月前言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能有效开展、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准确,依据总局“第86号令”和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们综合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多年的评审经验,编制了一套较为详细的评审工作指南,并对评审用表格进行一次系统的修订。
评审工作指南对各类评审的操作过程和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描述,明确了各类评审工作需填报的表格。
我们力图通过本指南达到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尽量减少各环节操作和各要素理解的歧义,使广东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成为标准化作业的目的。
本评审工作指南初稿完成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组织建工、交通、地矿、机动车辆、药检、疾控、环保、特种设备、能源、产品质量、计量、防雷、供水、电子等各行业共20多位资深评审专家们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参加讨论会的有:刘浔华、刘仰韶、袁庆华、徐天平、任俊、洪栩、刘越琪、于善虎、王虹、刘礼平、王宇骏、许春才、谢常欢、梁丽君、吴玉銮、龙红、谢碧栋、魏艳、王韬、朱艾路、杨哲、杨力。
编者根据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编完善。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刘仰韶主编,杨力、任俊参编。
全书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主审。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具体解释,希望各评审员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以便修订时用。
编者二00九年七月目录前言 (1)目录 (2)第一章概述1 目的 (7)2 适用范围 (7)3 职责 (7)3.1评审组长 (7)3.2评审员 (7)3.3技术专家 (8)3.4实习评审员 (8)第二章首次评审1 适用范围 (9)2工作过程 (9)2.1 文件资料审查 (9)2.2 现场评审策划 (10)2.3 现场评审预备会 (11)2.4 现场评审 (12)2.4.1 首次会议 (12)2.4.2 现场观察 (13)2.4.3 现场评审计划确认 (13)2.4.4 现场提问 (13)2.4.5 查阅记录 (14)2.4.6 现场座谈会 (14)2.4.7 授权签字人考核 (14)2.4.8 现场试验 (15)2.4.9 现场试验评价 (15)2.4.10 检测能力确定 (16)2.4.11 评审组内部会 (16)2.4.12 总体评价 (16)2.4.13 与监督员交流意见 (16)2.4.14 评审组与实验室交流会 (16)2.4.15 末次会议 (17)2.4.16 后续工作 (17)2.5 跟踪验证 (17)2.6 填写评审报告的要求 (18)2.7 对评审员的评价 (21)2.8 评审材料的上报 (21)3 需用表格 (22)4 例 (23)第三章扩项评审1 适用范围 (27)2 工作过程 (27)2.1 文件资料审查 (27)2.2 现场评审 (27)2.3 整改期限 (28)2.4评审材料的上报 (28)3 需用表格 (28)第四章监督评审1 适用范围 (29)2 工作过程 (29)2.1 评审任务接收 (29)2.2 现场评审策划 (29)2.3现场评审 (30)2.4评审材料的上报 (31)3 需用表格 (32)第五章复评审1 适用范围 (33)2 工作过程 (33)3 需用表格 (33)第六章标准变更1 适用范围 (34)2工作过程 (34)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4)2.2标准变更审查或评审 (34)3 需用表格 (35)第七章授权签字人变更1 适用范围 (37)2工作过程 (37)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7)2.2授权签字人考核 (37)3 需用表格 (38)第八章实验室地址变更1 适用范围 (39)2工作过程 (39)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9)2.2现场评审 (39)2.3评审报告的填写 (40)2.4审查资料上报 (40)3 需用表格 (40)第九章与实验室认可二合一评审1 适用范围 (41)2工作过程 (41)2.1二合一的评审原则 (41)2.2 评审策划 (41)2.3 现场评审 (41)2.4 评审报告的填写和评审资料的提交 (41)3 需用表格 (42)第十章现场评审时常遇见问题的处理1 现场试验结果异常的处理 (43)2 对申请参数的检测经历要求 (43)3 对申请参数设备配置的要求 (43)4 对试验方法的要求 (43)5 对能力验证的要求 (43)6 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44)7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 (44)8 关于租用设备 (45)9 关于分包 (45)10 关于对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要求 (45)11 关于对质量监督的要求 (45)12 关于对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要求 (45)13 关于带自校准实验室的评审 (46)14 关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 (47)15 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的起始时间 (47)16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扩大范围的处理 (47)17 关于实验室自身确认新项目的要求 (47)18 现场评审时标准变更的处理 (48)19 现场评审时增加授权签字人的处理 (48)20 已获认定能力范围有变化的处理 (48)21 关于对内审员的要求 (48)22 关于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要求 (48)23 关于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和缺此项的判别 (49)24 现场评审时评审人日数需要调整 (49)25 评审员不能按计划参加评审 (49)26 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0)27 评审报告附表之间及附表与现场评审工作用表之间一致性的问题 (50)28 中止现场评审 (50)附件:表格汇编附件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件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附件3:《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用表》附件4:《实验室各类变更用表》附件5:《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第一章概述1 目的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编制本指南。
《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x-06-2915:56:42南方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2x-202x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规范广东省公共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共实验室属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是我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尤其是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我省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公共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统一规划,分批建设,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健全、开放、共享、高效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条省公共实验室主要以社会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首要任务。
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我省前沿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以及关键技术和共性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牵头组织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在科技创新中充分发挥骨干和支撑作用。
省公共实验室要注重学科交叉和技术融合,促进新兴学科或优势学科的产生,形成有行业优势的核心知识和技术。
省公共实验室要注重引进、集聚和培养国内外一流人才,建成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研团队,并为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保障。
省公共实验室要激活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加快资源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省公共实验室要面向科技前沿,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基金,设立开放课题,使相关研究方向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要加强公共服务功能,成为我省公共科技服务的主要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设施条件、管理运行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全面衡量实验室的总体表现。
二、评估机构2.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由科技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2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评估周期与频次3.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四年进行。
3.2 对于在评估周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估。
四、评估程序4.1 自我评估:实验室应当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4.2 专家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实验室汇报、查看设施条件、审核研究成果、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人员交流等。
4.3 综合评价: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指标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4.4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异议处理。
4.5 结果确认:科技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结果与处理5.1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5.2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部将给予优先支持,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保障;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将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资源整合;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5.3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科技部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科发基[2014]124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2014〕12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 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科技部2014年5月6日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一、一般规定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省政府资助并经验收合格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均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审。
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于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支持。
如果评估结果不合格,将取消\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1.评价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价(以下简称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估的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估,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资金和设备实力;管理层。
3、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
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
两者满分值各为1000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对于定量评估,参与实验室应填写《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由支持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然后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评分和排序。
3.对于定性评估,评估专家应根据定性评估指标进行投票和评分,然后评估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并撰写书面意见。
定性评价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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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
2.
3.;管理水平。
1.
2.,排序。
3.
定成绩,
1.
单;
2.
(1)
(2)
(3)
3.
(1)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分、排序和等级,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
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1
文件二-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
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