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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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环1表) (3)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交环2表) (6)

(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交环3表) (8)

(四)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交环4表) (10)

(五)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环5表) (12)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交环6表) (15)

(七)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1表) (18)

(八)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2表) (19)

(九)水质常规监测表(交环7-3表) (20)

(十)环境空气常规监测表(交环7-4表) (21)

(十一)噪声污染监测情况表(交环7-5表) (22)

(十二)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交环8表) (25)

一、总说明

(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公路、港口等。

公路填报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公路。

港口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报表制度采取各级公路、港口、海事部门逐级填写、汇总、上报的形式,最终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当年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年报。

(三)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需要调整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单位须由省级公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四)上报统计资料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形式,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1日前上报上年的数据。其中:交环7-1表、交环7-2表、交环7-3表、交环7-4表和交环7-5表暂时免报。

(六)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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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表号:交环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交环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统计范围

1.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

1.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港口主管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指港口、公路部门当年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的全部资金投入。按当年公路或港口建设、生产、运营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投入进行统计。

2.生态保护设施投入:包括绿化工程、临时占地恢复、保护土地资源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如渔业补偿、动物通道)和保护环境敏感区措施等费用投入。公路主体工程中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分投资额,计入生态保护设施投入。

3.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包括公路、港口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船舶防污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缴纳的排污费用。按指标定义给出范围内的全部投入统计。

4.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指公路、港口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咨询费用。

5.环境保护科研投入:指为解决公路、港口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所投入的费用。

6.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指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等而投入的费用,包括应急设备配备、应急演习、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费用投入。

7.环境监测投入: 指用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投入。

8、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指用于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及培训等其它费用。

9.接受环保投诉数量:指公路、港口主管部门接受的群众环保投诉数量,也包括群众向其它部门反映,由其它部门反馈给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的环保投诉数量。

1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数量:指公路、港口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的事故汇总统计。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数量:指港口、公路部门为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数量。按当年立项的项目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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