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福建省交通运输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福建省交通运输效劳业统计报表制度福建省交通厅2007年11月名目一、总讲明二、报表名目三、调查表式〔一〕年度报表表式〔二〕定期报表表式四、附录〔一〕指标解释〔二〕效劳业行业分类标准及讲明〔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一、总讲明〔一〕为全面了解全省交通运输效劳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全然情况,掌握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奉献,为交通行业制定政策和、进行经济治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省效劳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交通运输效劳业的统计范围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物资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含公路治理与养护、客运汽车站经营活动等〕水上旅客运输;水上物资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含客、货运港口经营活动等〕;出租车客运七局部。
统计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效劳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效劳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户。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是省政府对部门统计的综合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具体分工和本制度统一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统计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等,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的数据格式和报送频率、报送方式按时向省交通厅报送统计资料。
〔四〕本报表分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两类。
报表制度涉及的效劳业统计内容包括本行业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详见表式。
其中道路运输企业的效劳业年报填报在“道路运输业财务状况表〞〔FJT04表〕中;季报填报在“效劳业企业财务情况表〞〔FJT05表〕中。
〔五〕效劳业统计调查方法分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两种。
其中:公路个体货运采取抽样调查,其余采纳全面调查,全面调查对象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2〕运输效劳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公路个体货运〕;〔3〕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统计制度确定实行全面调查的单位。
〔六〕报送渠道:厅直单位按照行业回口审核汇总基层数据后报送省厅。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汇总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县级交通局及县直属单位的数据后报送省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部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和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坚决防范交通运输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综合规划司张皖杉,************。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附件
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公路水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公路⽔路⾏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号:交办规划函[2017]1510号颁布⽇期:2017-10-18执⾏⽇期:2017-10-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的2017-2018年度公路⽔路⾏业统计报表制度共31项,现予印发并执⾏。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7年制修订的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7〕110号),我部新增《公路⽔路交通运输企业⼀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试点)》和《交通运输扶贫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018年12⽉31⽇;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港⼝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县城)客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进⾏了部分内容修订,有效期⾄2019年9⽉;《邮轮运营统计报表制度》未作修订,有效期届满经重新批准后继续执⾏,有效期⾄2019年9⽉;取消《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我部对《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和《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制度》进⾏了部分内容修订,有效期⾄2020年9⽉;《交通档案⼯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交通专⽤通信⽹统计报表制度》未作修订,有效期届满经重新备案后继续执⾏,有效期⾄2020年9⽉。
⼆、有效期内继续执⾏的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6〕101号),《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业公路、⽔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劳动⼯资统计报表制度》《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制度》《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运及交通运输⽀持系统建设项⽬统计报表制度》《⽔运⽣产快速统计报表制度》《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道路运输⾏业⾏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港⼝⽣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业建设⼯程⽣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报表制度》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018年10⽉。
(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9月总说明壹、为准确和全面了解全国公路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加强公路行业管理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统计法》、《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为国统办函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1、统计季报报部截止日期为季末15日;统计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报部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
2、本制度由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报部年报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以及填报单位统计负责人、具体填表人签字。
上报时仍须附带统计软件生成的数据上报磁盘,该数据必须和书面年报的数据保持壹致,交通部公路司将以磁盘数据作为数据源进行全国汇总,以书面年报作为存档依据。
3、严格按照本报表制度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数值精度填报,“里程”类数据保留三位小数,“延米”类数据保留俩位小数。
4、本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除本制度中有特殊规定以外,均按交通部发《公路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交规划发[2002]6 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
四、为便于工作联系,在报送年报时,应同时填报各单位联系方式登记表。
五、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和审核各项统计数字。
六、本制度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
填报说明壹、公路基本情况统计(交行统1~3表)1.报表目的:反映本年度的公路里程、桥梁、隧道、渡口等主要公路指标的年底到达数。
2.公路里程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均统计为公路里程,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通过城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以及企业运行景气状况等。
三、统计范围1.公路客运:获得公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其中,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录年度锁定,如无企业注销等客观原因,不再按月调整。
3.客运站场:获得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客运站场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物流平台:重点物流平台企业。
5.城市客运:①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内河运输:①获得内河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内河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②重点内河货运企业。
7.海洋运输:获得海洋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海洋客货运输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8.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含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由企业直报。
五、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
六、数据发布本制度中的统计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统计公报等形式公布。
公路统计年报报表制度
公路统计年报报表制度一、制度目的公路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统计年报报表的制作和提交流程,保障公路统计年报的质量和及时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公路统计年报报表制度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国家公路统计工作中的报表制作和提交。
三、制度内容3.1 报表基本规定(1)报表统一格式:年报报表应按照统一规定格式进行填写,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统一性。
(2)数据来源及真实性:报表填报数据应来源于实际调查和统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时间限制:年度报表统计数据时间点应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采集和整理,并保证及时提交报表。
(4)提交要求:报表应当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到国家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 报表填写规范(1)报表编号:报表在填写过程中应当按照编号、名称、规格、单位等内容进行规范填写。
(2)表头分项说明:报表表头应包含分项说明和数据填写要求,明确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填写要求。
(3)数量填写标准:数量应当按照真实数量进行填写,保持精度和完整性。
(4)数据质量控制:填写数据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质量控制。
3.3 报表管理及审核(1)报表管理:报表由交通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发放、收回。
(2)报表审核:报表提交后应当对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不合规、逻辑性错误和不完整的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和整理。
(3)报表反馈:对于调查表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应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修改。
四、责任制度(1)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年报报表的填报、提交和审核流程,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2)相关单位应当按时提交年度报表,并对报表所填数据负责。
五、附则本制度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公路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交计发[1993]55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化和经济进展的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紧要构成部分。
道路和水路交通是当今世界上最基本的交通方式,也是贯穿整个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部分。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于实现运输企业的规范化、高效化管理,提高运输设施的使用率以及优化服务质量具有紧要意义。
二、体系构建1.组织架构为实现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制度的顺当落实,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组织架构。
实在而言,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调查部门,由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订立、执行和监督。
同时,应当将统计调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以实现协力推动统计调查工作的目的。
2.制度建设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1)调查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装卸地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以及运输企业的有关信息等等。
(2)调查的方法:包括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等多种方式。
(3)调查的周期:应当依据企业运输特点和日常工作布置,订立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多个层次的调查周期。
(4)数据的收集、核对与整合:调查数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经过核对、整合后形成牢靠的数据报表。
(5)数据的存储与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对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储存,便利日后的查询与使用。
三、数据分析与应用1.数据分析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以发觉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优化运输管理供给依据。
实在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使用率统计:统计运输设施的使用率,发觉使用率较低的设施,进而提出优化建议。
(2)费用统计:统计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依据费用比较科学地订立运输费用标准。
(3)货物量统计:统计每年、每月、每周、每日的货物量数据,并做出分析和推测,为企业做出精准决策供给参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
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厅海便[2010]1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0.11.18
【实施日期】2010.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海便[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部修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生效(国统制〔2010〕146号),现就执行《报表制度》的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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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部
一、总说明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公 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建设、路网运 行管理、交通应急处置、科研及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 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 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占有率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 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 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本报表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常规调查。 (二) 调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农村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以外的各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也纳入调查范围并逐级报送相应统计资料。 本制度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普 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 (三) 组织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路交通情况调 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调查资 料的采集及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统计资料和数据。省级以下公路交调机构及其组织体系由省 级公路交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部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规划编制、位置确定与变更审核、数据汇总、数据 审核、数据质量评价及抽样督查等工作。省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本省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具体 位置设置、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数据审核上报、期间核查、日常运行规章制定等工作。 (四) 报表及资料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规定的表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报表。上报报表通过“国 家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其中交调交 1 表仅通过系统 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纸质文件须加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报报表及资料时,必须包含计划单列市的相应内容。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的上报报表及资料中须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部报表及资料按实时、月报、季报和年报方式上报。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4)(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5)(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6)(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7)(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8)四、主要指标解释 (9)五、附录 (14)(一)重点港口名录 (14)(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4)(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壹、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4(壹)道路运输运营业户(交运1表)4(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业户(交运2表)7(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运3表)9(四)道路运输经理人(交运4表)11(五)道路客货运站(交运5表)13(六)机动车维修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交运6表)16(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交运7表)19(八)汽车租赁(交运8表)22(九)道路客运班线(交运9表)24(十)农村道路客运(交运10表)26(十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运11表)29(十二)国际道路运输(交运12表)32(十三)港澳台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交运13表)37(十四)道路运输车辆、业户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情况(交运14表)44壹、总说明(壹)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的运营业户。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道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护环境,促进道路水路环境的改善,规范环保统计调查工作,订立本调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道路水路的环保统计调查。
三、制度内容1. 统计指标(1)道路水路改善项目数(2)道路水路修复面积(3)水土流失整治面积(4)道路固结整治面积(5)水体污染整治面积(6)海岸线整治面积(7)湿地保护面积2. 统计数据来源(1)各省、市、县环保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供给的调查数据;(2)各地环境监测中心供给的环境监测数据;(3)道路水路运营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环保统计数据。
3. 数据报送(1)各地环保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每年定期汇总环保统计数据,并报送国家环保部门;(2)道路水路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每季度向所在省、市环保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提交环保统计数据。
4. 数据分析各地环保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应当对分析数据进行分析,发觉问题适时提出改善看法和建议,并向所在地政府报送分析报告。
5. 数据公布国家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公布全国道路水路环保统计数据,并订立统计年鉴。
四、制度执行1. 各地环保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环保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精准性。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惩罚。
3. 对于虚假、失实的环保统计数据,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制度评估国家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国道路水路环保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对环保工作成效进行评分,以促进工作的改进。
六、制度修订对于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
3. 各部门员工:负责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三、统计调查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
2.运输业务情况:包括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量等。
3.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人员结构、人员培训等。
4.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6.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效率等。
四、统计调查周期1.月度统计:每月底前完成上月数据的统计工作。
2.季度统计:每季度底前完成上季度数据的统计工作。
3.年度统计:每年底前完成上一年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统计调查流程1.统计调查部门根据统计内容确定调查表格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3.统计调查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并生成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通过相关渠道传达至企业领导层,用于管理决策。
六、数据保护1.企业各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统计数据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离职员工必须交还所有统计数据,并签署保密协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纳入个人档案。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统计调查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望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2.07.21•【文号】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1992年7月21日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完善运输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运输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协调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交通行业统计联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私人(包括个体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应按本规定进行统计。
第四条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以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实行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独立核算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个体(联户)。
上述单位和个体(联户)应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实行非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私人,以抽样调查为主进行。
上述单位和私人应按要求向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统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行业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后,应上报交通部,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第五条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应按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方案进行统计,以保证调查资料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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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环1表)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交环2表) (6)(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交环3表) (8)(四)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交环4表) (10)(五)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环5表) (12)(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交环6表) (15)(七)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1表) (18)(八)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2表) (19)(九)水质常规监测表(交环7-3表) (20)(十)环境空气常规监测表(交环7-4表) (21)(十一)噪声污染监测情况表(交环7-5表) (22)(十二)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交环8表) (25)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公路、港口等。
公路填报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公路。
港口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港口,即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报表制度采取各级公路、港口、海事部门逐级填写、汇总、上报的形式,最终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当年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年报。
(三)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需要调整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单位须由省级公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行。
(四)上报统计资料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形式,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1日前上报上年的数据。
其中:交环7-1表、交环7-2表、交环7-3表、交环7-4表和交环7-5表暂时免报。
(六)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1 / 1三、调查表式(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表号:交环1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交环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统计范围1.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
2.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1.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港口主管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指港口、公路部门当年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的全部资金投入。
按当年公路或港口建设、生产、运营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投入进行统计。
2.生态保护设施投入:包括绿化工程、临时占地恢复、保护土地资源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如渔业补偿、动物通道)和保护环境敏感区措施等费用投入。
公路主体工程中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分投资额,计入生态保护设施投入。
3.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包括公路、港口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船舶防污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缴纳的排污费用。
按指标定义给出范围内的全部投入统计。
4.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指公路、港口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咨询费用。
5.环境保护科研投入:指为解决公路、港口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所投入的费用。
6.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指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等而投入的费用,包括应急设备配备、应急演习、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费用投入。
7.环境监测投入: 指用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投入。
8、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指用于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及培训等其它费用。
9.接受环保投诉数量:指公路、港口主管部门接受的群众环保投诉数量,也包括群众向其它部门反映,由其它部门反馈给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的环保投诉数量。
1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数量:指公路、港口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的事故汇总统计。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数量:指港口、公路部门为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数量。
按当年立项的项目数量统计。
13.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指港口、公路部门为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而编制的各类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数量。
按当年编制完成的量统计。
17.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获科学技术奖励数量:指编制完成的公路、港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成果应用于实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数量。
按当年获得奖励的项目数量统计。
18.获得环境友好工程数量:指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环境管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建设项目,其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获奖工程也可列入。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0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02+03+04+05+06+07+08;09≥10;14≥15;14≥16;17≥18;17≥19;20(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数量)=21+22;23(获得环境友好工程数量)=24+25。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表号:交环2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交环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统计范围规模以上港口(年通过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内河港口,及从事外贸、集装箱装卸的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中央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指到港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总和,包括船舶污水处理场(船、站),油轮洗舱站,船舶污水接收、处理船,垃圾接收处理场(船舶、车),集装箱洗箱水处理站等。
2.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指专门接收到港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的船舶。
若接收船同时接收几种污染物,只能按1艘船计算。
3.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接收能力。
按接收船的设计接收能力统计。
4.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指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处理能力。
按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统计。
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在海事部门备案申请的、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
6.无法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艘次:指船舶到港后,因港口不具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和接收能力,导致无法接收的艘次。
以港口统计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7.船舶油类污染物:包括船舶机舱、油轮压舱和洗舱含油污水及污油等。
8.船舶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9.船舶危化品废水:包括含有毒有害物质洗箱水、洗舱水等。
10.港口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危化品废水)量:指已接收的到港船舶污染物在港口设置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不包括运至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部分。
11.来自疫情港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废弃物,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12.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收费: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处理到港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所收取的费用。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12行(到港船舶艘次)=13行+14行29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收费)=30行+31行+32行+33行(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表号:交环3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有效期至:交环3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统计范围规模以上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沿海港口和200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划定)。
二、本表调查对象中央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150总吨(或150KW)以上油船:除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外,还包括150KW以上的油船。
2.400总吨(或400KW)以上非油船:除400总吨以上非油船外,还包括400KW以上的非油船。
四、表内主要逻辑关系1行(汇总船舶合计数量)= 2行+5行;2行(150总吨(或150KW)以上油船)= 3行+4行;5行(400总吨(或400KW)以上非油船)= 6行+7行+8行+9行;1列≥2列;1列≥3列;1列≥4列;1列≥5列;1列≥6列;1列≥7列;1列≥8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