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 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一
53号令的新特点
二
53号令逐条解读
一、53号令的新特点
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 生。 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未按期开工 [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 开工日期 应开工 后一年
构成闲置土地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 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 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 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谈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
谈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作者:吕美霞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0期[摘要]通过对闲置土地定义及其成因的分析,对如何处置闲置土地主要从等执法必严、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盘活开发商囤积的土地等几方面入手。
[关键词]闲置土地盘活处置作者简介:吕美霞,1972年11月,女,毕业院校: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本科,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工作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
当前,我国正在步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用地呈现供需紧张和闲置浪费并存的局面。
土地的大量闲置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直接导致土地低效利用和资源的浪费。
200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如何加强闲置土地管理,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用地者方面原因造成的,更有历史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①城市政府过度强调城市土地的成片开发,从而导致越来越多大块宗地的出让,使得开发商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开发;②地方政府城市规划使得原来协议约定好的项目无法通过审批,随着土地一级市场的建立,土地的商品价值得到市场的确认,土地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导致闲置土地的当前市场价格远高于当初的供给价格,价格的巨大差异给闲置土地使用者带来了潜在的获利机会,但由于目前土地二级市场建立的滞后,迫使开发商持地观望再转让或开发,以取得更高的收益;③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开工,导致土地闲置;④由于城市的发展,拆迁过度造成的抛荒土地、年久失修的破败房屋、停工待料的烂尾楼、废弃的工厂、长期不用的仓库等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源部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进 行修 订 ,较好 地解 决 了原 规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闲置 土地 处置 提供 了参考 依据 。 本 文从 闲置 土
根据《 办法》 第2 条第 1 款规定 , 闲置土地是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 动 工 开发 日期 满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国有 建 设用
王达专栏
对 土地 闲置违 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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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解读
王达 广 州 大学公 法研 究 中心
1 9 9 9 年,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 但目 前北京 、 广州 、 海南 、 江苏等地仍然存
在 十分 严重 的土 地 闲置 问题 。业 内人 士表 示 , 该
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 出说明即当事 人陈述。进行行政调查 的主体是市 、 县国土资源
主管 部 门 , 并 非人 民政 府 。行政 调查 对 土地使 用
办法对闲置标准 、 闲置原因的区分等具体问题 的
规 定 缺乏 可 操作 性 。2 0 1 2年 5月 2 2日, 国土 资
权人并未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 , 因此 , 土地 使用权人对行政调查不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可 以提起 诉讼 。
开展调 查 核实 , 向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人 发 出 闲
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 在接 到 闲置土地 调 查通 知 书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 按
照要求 提供 土 地 开发利 用情 况 、 闲置 原 因 以及 相 关说 明等 材料 。 《 办法 》 第 6条对 闲置 土地调查 通 权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 地址 ; 2 . 涉嫌 闲置 土 地 的 基本 情况 ; 3 . 涉 嫌 闲置土 地 的事 实和依 据 ; 4 . 调查 的 主要 内容 及 提交 材 料 的期 限 ; 5 . 国有 建 设用 地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终——王守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提 出了明确要求;0 , 2 1年 1 胡锦 涛总书记在 中共 中央政治局第3 次 1 集体 学习时强调 ,要切 实推行最严格 的
王守 智 :不 错 。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重 在
预 防 ,这 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 了相关 制度 。
于哪些考虑? 王 守 智 :近 年来 我 国经 济 快速 发
主 守智 :主要坚 持三项基本原则 :
一
是 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 障原则 。强
调 对 闲 置 土 地 财 产 权 处 置 的相 关 政 策 设
计 ,要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 ,处 置主体 、
程 序 、方 式必 须 与 5 令 颁 布 以来 相 关 法 号
律法规及 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 接 ,并在 处置过程 中充 分体现土地权利人 的利益 诉求 和权 益保 障。二是坚持 以用 为先和 惩防并重原则 。在符合制度规定 的前提
展 ,土地 管理 形 势发 生 了较 大 变化 。
《 办法 》明确要求 土地 出让 必须是
“ 净地 ” 、禁止 “ 毛地 ”出让 ,这就避 免 了因拆迁 等原因造成 的土地 闲置。规
节 约用地制度 。根据 中央精神 ,国土 资
源部对5 号令进行 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再
19年 的5 99 号令 在执行过程 中遇到一些新
下 ,制 定 灵 活 的 处 置 政 策 ,建 立 积 极 的 预 防 机 制 和相 应 的 惩 戒 措 施 ,促 进 已有
日
7 13 月 起施行 。 《 1 办法 》就 闲置 土地处
置 相 关 热 点 、焦 点 、难 点 问题 明 确 了 政
的情 况 和 问题 ,主 要 表 现 为 :闲 置 土 地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06-06稿)(黑体下划线为增加部分,斜体删除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市政、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说明:由于名称变更,“计划”改为“发改”,并根据实施情况需要增加“财政”、“市政”、“工商”、“质监”部门。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说明:根据需要增加“发改”部门。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国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2007年9月修订),已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避免名称变更带来的不便,同时囊括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形式,因此将表述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说明:由于原稿未明确“投资额”的内涵,实践中对“投资额”理解不一,若认为投资额包含土地取得成本,则可能造成未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已超过25%,有违立法初衷,容易造成疏漏。
怎样认定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怎样认定闲置⼟地,对于闲置⼟地应当如何处理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闲置⼟地应当如何认定、合法处理呢?【案例】2005年7⽉,某市⼀⼯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过协议出让⽅式取得某国有⼟地使⽤权,并与市国⼟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地⾯积为3500平⽅⽶,其中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为3000平⽅⽶,总投资额为1.5亿,并于当⽉取得了建设⽤地批准书。
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建设,但由于资⾦问题,在投⼊3000万元,已动⼯建设900平⽅⽶后,⾃2006年7⽉起⾃⾏停⽌了建设。
由于这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市国⼟资源局先后两次发⽂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处理。
在2008年8⽉,市国⼟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偿收回闲置⼟地的处罚。
该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地取得和⼟地开发上已投⼊总计4000万元,并已建设900平⽅⽶,应不属于闲置⼟地。
【疑惑】闲置⼟地应当如何认定?对闲置⼟地应当如何处理?该市国⼟资源局对该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解析】本案主要涉及闲置⼟地的认定和处置问题。
近年来,⼟地供需⽭盾逐年加⼤,保护耕地的压⼒越来越⼤,依法处置闲置⼟地,进⽽盘活闲置⼟地,实现节约集约⽤地,被提上重要⽇程。
关于闲置⼟地的规定,除1999年国⼟资源部颁布《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号)外,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严禁闲置⼟地。
2007年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对闲置⼟地的处置⼒度。
9⽉,国⼟资源部下发《关于加⼤闲置⼟地处置⼒度的通知》,提出⼟地闲置费按最⾼限收取。
2008年1⽉,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闲置⼟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解读2022版闲置土地处置措施2021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
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闲置土地是政府造成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建设开发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根据新的用途重新办理相关土地利用手续;政府安排的临时使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土地置换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但是之前的《办法》没有明确“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定义,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标准不一,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新《办法》明确规定:。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工程,完成基坑开挖;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驱动所有基础桩;对于其他工程,三分之一的基础施工完成。
2.投资金额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土地闲置信息应当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才能撤下。
新《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闲置土地认定证书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人明知土地已建成的建筑物完全或部分未被利用或仅被部分利用,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缴纳了相应的滞租滞纳金仍未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
1.建筑物未被利用或仅被部分利用:土地使用权人明知土地所建建筑物完全或部分未被利用,即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正常商业运营的情况,或者只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利用,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益。
2.存在滞租滞纳金:相关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时,通常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上缴纳滞租或滞纳金,以刺激其进行合理利用。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滞租滞纳金但仍未得到合理利用,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的认定文件或通知书。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强制利用:政府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委托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利用。
征收或征用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
2.出让或租赁:政府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出让或租赁,将其转让给有实际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开发利用。
出让或租赁土地的方式可以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3.处罚措施:对于存在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如处以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以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利用土地。
4.激励政策: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于利用闲置土地进行开发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以鼓励其进行合理利用。
5.建立使用优先权制度:政府可以建立闲置土地的使用优先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利用闲置土地时给予优先权,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6.推动土地流转:政府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以便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转让或租赁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7.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闲置土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2-09 生效日期: 2006-12-09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政[2006]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房产、林业、农业、园林、城市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 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指投资额,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 1 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
第五条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开发建设范围核定闲置土地范围。
国土资源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情况
中共 中 央政治 局 常委 、国务 院副 总理 李克 强 日
境 、促进 反腐 倡廉 以及 推 动实 现 国家经 济社 会 目标
发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显 了制度 的先进 性 和蓬勃 的 彰
面对 要 前在 全 国保 障性 安居 工程 工作 会议 上 强调 ,要 继 续 生命 力 。他 强调 , 新形 势 新要 求 , 进一 步统 一 坚 继 在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实现保质按期竣工, 确保 思想 , 定信 心 , 续 深入 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展 观 , 分配公 开 公平 公正 ,使 建设 成果 惠 及更 多 中低 收入 住房 困难 群众 , 好 地发 挥保 障房 建设 对 改善 民生 、 更
安 出席 活 动并讲 话 。
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
纷, 地块 位置 、 用性 质 、 积率 等规 划 条件 明确 , 使 容 具
6月 2 9日, 纪念《 政府采购法》 颁布十周年暨系 备 动 工开 发必 需 的基 本条 件 。 《 办法 》 调政 府 与土 地使 用权 人 在 民事合 同关 强 系 中的平 等地位 。 因政 府 原 因导 致 的闲置 土地 , 对 明
不平 衡 , 进一 步落 实建 设条 件 , 多 吸引社 会 资金 要 更 参与 , 计 划任务 按 期完 成 。更加 注重 抓 竣工 、 配 使 抓
法》 下称《 ( 办法》新 闻通气会。 )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
长王 守智 介绍 《 办法 》 订相关 情况 。 修 王守 智说 , 随着近 年来 我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 , 地 土 管理 形势 发生 了较 大变 化 , 原来 的 《 闲置 土地处 置 办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有效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对闲置土地进行统一管 理和开发。
日本
采取协商和调整用途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可 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严格控制土地 利用的方向和规模。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认定不准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导致管理不规范。
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 展区域,对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 可以促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为城 市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 持续发展。
盘活与再利用的策略
制定合理规划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闲置 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确保盘活和再利用 的合理性。
• 市场风险:因房地产市场波动、需求变化等原因, 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实现收益。
闲置土地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技术难题: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土地使用 权人无法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02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概述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 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地皮荒废,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而制定的 政策和法规。
土地租赁
将闲置土地出租给企业或个人,实现土地的临时 利用,降低闲置成本。
土地置换
通过置换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 地利用效益。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01
制定更加严格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力度。
02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强化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防止新的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该《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虽已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但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所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一律废止。
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期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每年按地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对至今闲置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必须最迟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凡逾期不申报的,市规划国土局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四、已列入收地范围的闲置土地,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按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收回。
未列入收地范围的闲置土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建设。
超过规定时间仍然闲置的,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五、闲置土地处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国土局制定,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略)1999年8月12日——结束——。
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存量闲置空闲用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处置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闲置空闲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逐宗登记造册。对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处置;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的地块,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盘活利用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认真核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未实施供地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通过清理处置,逐步盘活全市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2月16日~4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各地2012年4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s("fzoom");发布时间:2020-12-27s("hzh0");s("hzh1");s("hzh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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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
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