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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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6]16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16]16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6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9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十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本规定中的顶级期刊、重要期刊以《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发布<重点刊物目录及“预聘-长聘-专聘”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试行)>的通知》(北理工发〔2015〕46号)为准。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SSCI 是指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英文全称为: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CSSCI是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英文全称为: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软件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软件工程

领域:软件工程
领域代码:085212
类别
课程编码 0800052
课程名称 网络空间安全技术
是否 学时 学分 学期
必修 32 2 2 选修
备注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不少于 14 学分的专业课程,其中必修课不少于 8 学分,选修课不少 于 6 学分(可有交叉学科课程 2 学分)。
五、必修环节
1.学术活动(0.5 学分)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 4 次学术活动。每次学术活动要有 500 字左右的总结 报告,简述内容并阐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观点或看法。 2.实践环节(6 学分) 专业实践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通过实践环节应达到:基本 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及技术规范,培养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 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采取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时间不少于 半年,实践环节可以采用社会实践或课题研究两种形式之一,具体实践形式和内容由校内导师或校 内及企业导师决定,并由学院负责管理和监督。对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在本单位结 合本职工作和培养目标完成软件工程专业实践,深化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的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 力。 实践环节相关要求按《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规定》 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领域:软件工程
领域代码:085212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必修环节以及文 献综述报告、开题报告等学位论文相关工作,通过培养环节审查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培养环节由学院负责进行审查,完成时间要求见附表。 5.论文撰写与论文答辩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工作应与专业实践内容衔接。专 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可将软件工程项目技术 报告或软件工程关键技术的研究报告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 规定》进行。 6.学位授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的学术成果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 学术论文的规定》。 本专业学位领域对符合要求的学位申请人授予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航天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航天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领域:航天工程 领域代码:085233航天工程(085233)一、培养目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航天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项目设计与研发能力、终身知识更新能力、创新性思维和系统性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方式培养方式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

对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对于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在职不脱产的学习方式。

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由1名校内学术导师和1名社会实践部门的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其中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部分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三、学制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0.5年,原则上应在1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2.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类别 课程编码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学期是否必修 备注 270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 2 1/2必修 2700002 自然辩证法概论 18 1 1/2必修 公 共 课 240001* 硕士英语 48 3 1/2必修 全选 1700001 数值分析 32 2 1/2是 1700002 矩阵分析32 2 1/2是 ≥2学分0100015 飞行器总体分析与设计32 2 2 选修 0100072 战术导弹自动驾驶仪和制导律设计32 2 1 选修 0100039 航天器自主导航 32 2 2 选修 0100038 航天器姿态动力学与控制 32 2 1 选修 0100035 航天器轨道动力学与控制 32 2 1 选修 0100029 固体火箭推进基础及发展 48 3 1 选修 0100032 航空宇航测试与试验技术48 3 2 选修 0100043 结构动力学 32 2 2 选修 专 业 课0100047空间环境与试验导论3222选修≥ 10学分。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2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和2016年6月24日两次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说明1.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论文答辩后,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开始实施,2015年及以前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采用报到时的规定执行。

5.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做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6.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涵盖各理工类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学术期刊或EI检索的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得国家或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

北京理工大学2018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2018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课程 层次
硕士 硕士 博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学分 要求
硕士≥ 4
本博≥ 4
硕士 2 博士 2 硕士≥
3 普博≥
48 3 1/2 必修
32 2 1/2 必修
48 3 1/2 必修
16 1 1/2 必修
32 2 1/2 必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32 2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32 2 1/2 选修

论文评阅送审前完成
论文答辩
距离开题至少 12 个月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数学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研 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和交流能力,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英文文献资料、用英文撰写论文,能够 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能够胜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 科技企业的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等工作。
前沿交 0000001
叉课
1700104 核 心 1700105 课
1700106
选 修 课
专 业 课
1700107 1700116 1700110 1700111
1701146
1700113
课程名称 硕士公共英语中级 硕士公共英语高级 博士公共英语中级 博士公共英语高级 学术道德与综合素质 泛函分析(模块 1) 泛函分析(模块 2) 代数学(模块 1) 代数学(模块 2) (英)拓扑学(模块 1) (英)拓扑学(模块 2) 学科前沿交叉课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 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函[2009]144号(2009年9月1日)一、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应当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生培养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适应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应培养硕士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

二、修业年限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从2009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普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非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号]。

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式硕士生培养实行由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度。

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以导师指导为主,同时加强导师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结合,注重硕士生的个性化培养,加强对硕士生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支持并鼓励硕士生从事探索性研究。

硕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若学科、专业对培养环节的要求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学科、专业的要求为准。

每学期期末,硕士生应向导师和指导小组书面汇报本学期的学业进展情况。

导师要对硕士生的学业进行评价,并提出下一阶段的要求。

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者,导师和指导小组可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批。

四、课程学习硕士生应在入校后一周内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小组,并由导师按照硕士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

制定培养计划时,应注意课程的系统性、宽广性。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 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 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 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1
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 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 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对暂缓注册 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 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 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 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 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 退学; (二) 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 4 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 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 考勤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硕士、博士部分). - 北京理工大学机电学院

(硕士、博士部分). - 北京理工大学机电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士发表论文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士发表论文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思想文化教育与社会发展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思想文化教育与社会发展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教育学学科代码:0401Z1思想文化教育与社会发展(0401Z1)一、学科简介与研究方向思想文化教育与社会发展是一门交叉性学科,它融教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我国社会发展实际,通过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思想文化教育的内在联系,揭示社会发展中思想文化教育的一般规律和有效途径,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提高解决思想文化教育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主要研究方向有:1.心理发展与健康教育:人生发展心理规律研究,以人的社会化发展过程为研究主题,探讨社会性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心理咨询与心理教育研究,探讨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方法,特别是网络、手机、游戏等新媒体教育模式的应用;特殊群体心理研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贫困、单亲及重组家庭子女、特长生、国防生、科研团队等群体心理规律与教育策略。

2.当代中国核心价值教育观:当代中国核心价值基本内容及教育机理研究。

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外延和实践要求,提炼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用当代中国核心价值引领、整合社会思潮,解决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价值观念发展的基本规律,核心价值转化为人们愿意接纳的价值理念的长效机制;从价值观的形成、内涵等方面分析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民族性。

3.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教育: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和社会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价机制来评价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研究碳金融与碳交易、碳技术转移与创新、低碳产业发展与规划、碳排放与气候变化等问题;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将经济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会进步融为一体,研究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责任教育与社会管理研究。

4.科学人文素质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研究:科学人文素质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研究方向主要探讨科学与人文素质教育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发达国家科学与人文素质教育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国内外科学与人文素质教育状况,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与人文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为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北京理工大学招收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北京理工大学招收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北京理工大学招收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根据上级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就业研究生规定,经商定,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乙方)2019年为单位(甲方)培养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同志(以下简称该生)。

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一、该生必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参加我校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已被乙方正式录取。

二、该生在北京理工大学学院专业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年。

三、该生是乙方为甲方定向就业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在录取前必须填写《攻读北京理工大学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书》,保证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四、乙方按有关规定,制定该生培养计划,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当该生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具备《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及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乙方按有关规定授予博士学位。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该生必须遵守乙方校规及研究生培养与学籍管理办法,若有违反,则按乙方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经与甲方协商,由乙方将该生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单位,本协议自动撤消。

六、该生除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乙方外,其他关系(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一律保留在原单位。

七、学习期间,甲方应尽力提供方便和支持,加强与该生的联系,定期了解该生的学习、政治思想、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八、甲方或该生每年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向乙方支付该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金额根据住宿标准决定)。

如果该生不在乙方住宿,可免交住宿费。

九、该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后,乙方将其学习期间档案材料和其获得的博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寄送甲方。

十、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由甲方人事部门(若甲方无人事接收权应由其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和乙方加盖公章,方予生效。

十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修改补充。

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补充或撕毁。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考生各保存一份。

另附该生《攻读北京理工大学定向就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书》一份。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4]03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03年6月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请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作为取得学位的基本要求,凡在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不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凡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述要求:一、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 篇以上(含3篇)论文,其中: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或SCIE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或EI收录刊源上;3.申请管理与经济学科分会和人文学科分会所涵盖的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发表在相应分会指定的重要期刊上。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说明1.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并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的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可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2.如果论文未发表在SCI、SCIE、E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SCIE、E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3.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署名北京理工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1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优秀论文奖(第一作者)1 项,相当于在SCI收录刊源上或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是指SCI的扩展(网络)版,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The Engineering Index ;5.本规定中,“公开发表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若论文被正式录用但尚未刊出,则须递交该刊物编辑部开具的注明期号的书面证明原件;6.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工程管理硕士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工程管理硕士

4. 在入学考试中英语成绩符合学校免修硕士公共英语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商务英语。
五、 必修环节
1.学术活动(0.5 学分) 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4次学术活动。每次学术活动要有500字左右
北京理工大学125600
的总结报告,简述内容并阐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观点或看法。 2、实践环节(6学分) 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采取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现场实践相结
类别:工程管理
类别代码:125600
类别 课程编码
课程名称
是否 学时 学分 学期
必修
备注
2100099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
32 2 1/2 选修
2100009
财务管理
32 2 1/2 选修 项目管理选
2100004 2100036
组织行为学 管理沟通
32 2 1/2 选修 修课 32 2 1/2 选修 ≥11.5 学分
32 2 1/2 选修
2100090 无人系统设计与集成(工程管理) 32 2 1/2 选修
2100089
武器系统总体技术
48 3 1/2 选修
2100098
工业工程理论与方法
32 2 1/2 选修
2100091
生产与运作管理
32 2 1/2 选修
2100093
人因工程学
32 2 1/2 选修
注:1. 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自由选择专业领域及选修课程。
32 2 1/2 选修
2100086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32 2 1/2 选修
2100084
信息系统工程
32 2 1/2 选修
2100103
高级软件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校学位[2010]7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0年1月15日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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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登录网【北京理工大学项目——工程硕士推荐专业:项目管理工程硕士、物流管理工程硕士、工业工程硕士】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教务处进行汇总并负责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教务处汇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负责将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由五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委员会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受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硕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负责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硕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由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

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博士生导师。

委员组成少于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委员,但必须到会介绍申请人情况;委员组成为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可担任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博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应对每个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建议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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