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对化妆品命名文案撰写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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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文案撰写的基本规范
第一部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
以下绿色字也在各禁令上出现或出现罚款示例,很严重,请注意:一、虚假夸大用语:
三,医疗术语:
第二部分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
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一、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或去除头屑等相关词语。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相关词语。
有争议词语:
迅速、快速、全面、提高抵抗力、镇定、祛螨、延缓衰老、抑制黑色素的形成、超xx、特xx、均衡油脂分布、去除黄气、暗哑、抑油、修复细纹、提升肌肤净白还原能力;强力;独有;特有;中草药,等等
第三部分化妆品标签基础知识
一、定义
1、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
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2、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销售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4、内装物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5、保质期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
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二、标签的形式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2)小包装上的标签。(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三、基本原则
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
的用语。
四、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
4、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保质期。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5、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10、其他:(1)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五、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2、化妆品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