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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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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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1+21 公共服务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1+21 公共服务标准
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配置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配置标准
供给主体
配置弹性
备注
公共管理服务设施
1
★社区综合服务管理
工作站(劳动就业、社保等)
建筑面积不低于80m2(其中劳动保障站单独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50m2,与其他部门合建分配面积不低于25m2)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与所在村(社区)共享
2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办公室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所在村(社区)共享
文化体育设施
7
全民健身广场
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相邻共享
8
综合文化活动室
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商业服务设施
9
农贸市场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相邻共享
10
日用品放心店
建筑面积不低于20m2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相邻共享
11
农资放心店
参照市农委制定的星级农资店建设标准
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类别项目配置标准供给主体配置弹性备注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站劳动就业社中劳动保障站单独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50m与其他部门合建分配面积不低于25m政府为主按需配置与所在村社区共享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办公室政府为主按需配置可以共享缴网点政府为主必须配置可以共享网络设施可接入成都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配置政府为主必须配置教育设施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m市场为主按需配置相邻共享医疗卫生设施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政府为主必须配置可所在村社区共享文化体育设施全民健身广场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政府为主必须配置相邻共享综合文化活动室根据具体居住人口确定面积政府为主必须配置商业服务设施农贸市场市场为主按需配置相邻共享10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低于20m市场为主必须配置相邻共享11农资放心店参照市农委制定的星级农资店建设标准市场为主必须配置相邻共享市政公用设施12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配套管网建设1能进管网的进管网没有进管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关键。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施配置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设施配置指标
1. 教育设施:按照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至少配置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同时,每个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适当增加幼儿园和大学院校的数量。

2. 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所综合医院,并根据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分诊中心、社区卫生站和专科医院的数量。

3. 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文化中心或图书馆,以提供市民研究和文化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艺术馆、博物馆和文化广场等设施。

4. 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个室内或室外体育馆,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和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游泳馆、羽毛球馆和运动公园等设施。

5. 公园绿地:每个社区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园绿地,提供市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的场所。

具体配置比例可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和可利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整。

结论
通过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广州市可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和规划部门应密切关注居民需求的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设施配置指标,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服务。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当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垃圾处理设施要分布合理,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要有定期清理的服务。

供水设施和供电设施要保证稳定可靠,不断电、不断水是基本要求。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便民设施,如公共厕所、便民商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等。

公共厕所的设置要考虑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居民和外来人员使用。

便民商店的配置要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商品种类齐全,价格合理。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居民就医。

另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等。

这些设施的配置可以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精神文化素质。

图书馆要有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阅读、借阅等服务。

文化活动中心要定期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体育健身场所要提供各种运动设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最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

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要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科学的、人性化的。

只有合理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便利的服务,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确保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学习、休闲等需求而设置的公共设施。

它们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基本需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覆盖和保障。

社区应当有足够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保证每个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通讯和网络设施也应当完善,方便居民进行信息交流和获取。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具备便捷性和易用性。

这就要求设施的布局合理,便于居民使用。

例如,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便利居民出行;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且位置分布合理;公共娱乐设施的设置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的需求,让居民能够在社区内享受到便捷的休闲娱乐服务。

再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具备安全性和舒适性。

这就要求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例如,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设置完善,紧急疏散通道应当畅通;公园、广场等休闲场所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应当得到保障,让居民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享受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便利。

最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具备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这就要求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采用节能灯具,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做到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区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标准,才能够让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和满意度。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类别项目配置数量一般规模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1座6601000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为6~7层。

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区用房600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30㎡。

文化娱乐设施社区文化娱乐室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

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区政府教育设施幼儿园或幼托6班9班或12班一座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12班3600~4300 390018班5400~6500 590024班7200~8600 7900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

—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表7-1 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表7-1 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教育设施
幼儿园
(★)
生均校舍≥10
6班:2700
9班:4050
12班:5400
18班:8100
独立占地
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30人/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为9班、12班、18班。
2、应有严格的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养老院应与医院或有护理许可的机构密切合作。其规模设置要根据社区老人需求和市场策划综合确定。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有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资格评估。为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如医疗、保健、康复、保险、法律等),设医疗保健系列课程,对家庭照顾者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估,组建高性价比的社会化家政服务和老人家庭生活照料队伍,为健康老人组织社会文化活动。
社区用房(★)
30~50
应建,300~1000户设一处
物业管理用房(★)
≥150
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下的社区,按照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上的社区,25万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配置,超过25万部分的按照1‰配置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场(★)
篮(排)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
——
≥150
室外300㎡/千人
设置于建筑底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应保障的公共设施。
宜与绿地结合设置
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家庭服务。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等。

武汉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武汉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武汉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本文档旨在制定武汉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

为了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确保居民享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以下是建议的指标。

1. 基本设施
1.1. 教育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配备至少一所幼儿园和一所小学。

- 每个小学校区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初中和高中。

1.2. 医疗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配备至少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每个居住区内应有方便的医药店或药房。

1.3. 健身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配备至少一个公园或绿地,提供健身和休闲设施。

- 每个居住区内的高层住宅应配备健身房。

1.4. 社交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配备至少一个社区活动中心,提供丰富多样的
文化活动。

2. 方便设施
2.1. 商业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有便利店和超市,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 主要商业区应配备各类购物中心和商场。

2.2. 交通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有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公交车和地铁。

- 每个居住区内应有足够数量的停车位。

3. 环境设施
3.1. 水、电、气供应
- 每个居住区应有稳定可靠的水、电、气供应,以满足居民的
基本需求。

3.2. 垃圾处理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有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保环境清洁。

3.3. 安全设施
- 每个居住区应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备和警察巡逻。

以上指标应参考居住人口数量、居民需求和社区规模进行调整。

相关政府部门应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指标,确保居民享有高品质的
公共服务设施。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XX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XX府办[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公办)、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第三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300户(套)以下(组团以下独立楼)的社区按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0至400户(套)的社区按200平方米、400至600户(套)的社区按300平方米、600至800户(套)的社区按400平方米、800至1000户(套)的社区按600平方米、1000至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一)新建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和保障房开发项目)。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单位原土地出让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新出让的建设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要求,并由新建社区土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承担配套建设。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类别项目配置数量一般规模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1座6601000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为6~7层。

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区用房600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30㎡。

文化娱乐设施社区文化娱乐室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

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区政府教育设施幼儿园或幼托6班9班或12班一座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12班3600~4300 390018班5400~6500 590024班7200~8600 7900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

—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乡村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乡村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硬件配置。

村(社区)按“1+13”标准进行配置,即1个村(社区)配置13项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2项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的13项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1.设有劳动保障站,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

设有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设有人口计生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设有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按照公安部《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及省、市委有关要求设置警务室,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6.设有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7。

城镇社区设有农贸市场,镇区按照500米左右服务半径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左右。

8.设有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9。

设有农资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10。

设有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11.设有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12。

因地制宜地设置集中或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 基础设施标准
- 中心应具备适当的面积和空间布局,以容纳不同科室、诊室
和候诊区。

- 确保中心内部设备和设施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提供适宜的通风、照明和环境卫生,保障居民使用环境的舒
适和安全。

2. 人员配置标准
- 中心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医疗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 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居民提供优
质医疗和健康服务。

3. 服务项目标准
- 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
管理。

- 实施预防保健工作,包括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和常规体检等。

- 提供应急医疗抢救和急诊服务。

4. 资源配置标准
- 确保中心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物和医疗耗材,以满足常
见病和慢性病的诊疗需求。

- 制定合理的资源管理策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5. 质量管理标准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程、开展
质量评估和改进措施等。

- 加强对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居民获得高质
量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以上是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中心应根据实
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补充,以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1. 背景随着深圳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深圳市政府决定制定一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确保各个社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

2.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定和定义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便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参考,并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充足供给。

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社区中心、公园、消防站、公交站、养老院等。

4.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为了保证居民生活的便利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以下配置指标:- 学校: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所学校,满足当地学龄儿童的就学需求。

- 医院: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所医院或医疗卫生中心,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 社区中心: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座社区中心,为居民提供文化、运动、娱乐等服务和活动场所。

- 公园: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座公园,提供休闲、健身和绿化的场所。

- 消防站: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座消防站,保障居民的安全和防火需求。

- 公交站: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个公交站,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出行。

- 养老院:每个社区或居住区应配置至少一家养老院,为高龄居民提供照料和关怀。

5. 实施与监测深圳市政府将通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测工作,确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得到有效落实,并及时调整和优化配置方案。

6. 结论深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制定将有效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利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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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改建或者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0.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除参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考其它相关标准。

2.0.1社区community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2.0.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为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公益性设施为主,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具有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养老、救助、治安等功能的相关设施。

2.0.3社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community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4社区服务站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community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health center for the community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6 社区卫生服务站health station for the community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7 老年服务中心(站)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社区图书馆community library为一定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服务的具有公益性、教育性、休闲性等特征的文献信息集散场所。

2.0.10救助管理服务站service station for rescue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3.0.1 本标准所指的社区按人口规模及属性,分为城镇社区、农村社区。

其中,对应居住区分级,城镇社区又分为标准街道社区、标准基层社区二级。

城乡结合部以及小城镇的建设归于城镇社区,按照标准街道社区标准配置。

3.0.2 标准街道社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3~5万人。

3.0.3 标准基层社区与居住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0.5~2万人。

3.0.4 农村社区主要指人口大于1000人的特大型村庄。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4.1.1 在确定社区各级规模时,应考虑到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人口规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经济效益。

4.1.2 在确定各级社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类别时,应本着服务便利,与社区规模、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承担的功能相适应。

4.1.3 本标准各级社区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考虑的最基本项目,另外,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表列外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4.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依据除遵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基础上,还参照了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标准街道社区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5.1.1 标准街道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5.2.1 社区服务中心宜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可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

5.2.2 派出所、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宜集中布置。

派出所应当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联系。

5.2.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置在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5.2.4 老年服务中心(站)宜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绿化环境好的地方。

5.2.5 社区图书馆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方,宜和文化活动中心集中布置。

5.2.6 健身场地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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