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1).docx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可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举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觉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夫君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形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晰自己怎么说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形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然而,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专门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明白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那个地点。
也确实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晰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形下,倘假设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然而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有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觉,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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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案例(DOC)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13
2001年8月15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4个同伙在 年 月 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 个同伙在 日凌晨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1425次列车。4时50分许,旅客 次列车。 时 分许 分许,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 次列车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遂上前索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TCL手机搪塞。 手机搪塞。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 手机搪塞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并抓住他见乘 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警。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问保险公司对他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案例讨论
1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险金额10万元 和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险金额 万元)和向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限额20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限额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本车辆财 产损失11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 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则: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题及答案.期末复习资料.doc
案例一:王先生4年前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
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子。
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睬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己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陈女士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是依法行事,是合理的。
由保险利益原则可知,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王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
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
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案例二:2001年1月5日,某厂女工甲为其丈夫乙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乙的儿子丙,现年4岁。
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 甲与被保险人乙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
离婚后,甲继续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
2003年4月2日被保险人病故,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卜.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从本案看,投保人在投保时是被保险人配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
《保险学》考试案例
精品课件
这里就需要给“自杀”下一个定义。所谓
自杀是与他杀相对而言的,是指自己结束了自
己的生命。广义的自杀包括故意自杀和过失自
杀,误食有毒物品、失足坠落、失足落水等引
起的死亡属于过失自杀。一般情况下,人们不
把过失自杀看作自杀,而当作意外事故来处理。
只有故意自杀,才是保险合同中所说的自杀。
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
精品课件
一般来说,保险人所扣除的手续费是其自保险 合同生效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止向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保障已支出的成本。即每张保单平均承担
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 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
和。
精品课件
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2年 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 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李先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
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
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要逐个验明被保
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
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
精品课件
长 期寿险伤残鉴定与保险金的确 定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 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 行,如果自被保险 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 结束,应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附加终身住院补贴保险条款规定:本合 同效力自主险合同 终止之日起终止。条 款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单次住院给付90 天的住院补贴金。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
保险教事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主租借房子,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付房子破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子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准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子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为何?假如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主,房主能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何?1)保险人不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主不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主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检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犯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排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肩负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旅馆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旅馆于某日被盗,经检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原因走开岗位仅10分钟。
问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能否能藉此拒赔?为何?该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能够据此拒赔。
因为该旅馆违犯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质价值与保险人商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满市价为20万元。
问:1)假如货物全损,保险人怎样赔偿?赔款为多少?2)假如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怎样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依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商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1)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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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案情简介]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
”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
”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
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第一篇: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1.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
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
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10000元B、20000元C、30000元D、40000元解释:概念6:甲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3万室内财产2万;乙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2万室内财产3万合计室内装潢5万保价10万损失2万不足额保险部分损失赔偿1万;室内财产保额5万损失2万损失小于保额,只赔损失2万。
1万+2万=3万2.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老师提供).
保险学案例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4、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保险学案例汇编1
首先的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法》 63条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 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 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 失。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只有如此,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 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 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 系,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这 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 效期为1998年 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行于98年 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98年10月 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 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 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 保险赔款?为什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完整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保险学案例分析题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第二学期考题)(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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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
水电站受损严重。
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
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
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
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
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歧: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者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二:保险合同订立后要继续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
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
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
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
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
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
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
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
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即使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补充告知有关情况,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
近因原则案例一:关于近因原则的判定案情:被保险人成明,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98年12月23号,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分析:意见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
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意见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
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一: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案情: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
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
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
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支付了保险金。
那么她家被盗,两家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分析: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