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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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矿区面积(km2)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
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2007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2007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2007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2007-09-1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07]25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下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和扩大整顿成果(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密切监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展趋势,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出现违法行为反弹苗头的地区,要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对前一阶段整顿中存在的死角和工作不到位的地区、矿区,要按照前一阶段整顿的要求进行拉网式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抓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确保查处到位。

继续做好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和有影响的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努力营造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开发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工作。

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

要突出重点做好小煤矿关闭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规定职责和要求认真核查矿山情况,对应予关闭的16种煤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的要求,提出关闭矿井名单,组织实施关闭;其中,对在各类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矿山和设在库区上游易对水库造成淤积和污染危及水库安全的矿山要作为关停的重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2010年1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

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

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2.24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守利,0311-6677212912124(传真)。

附件: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4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0-2025年)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我省市县级规划编制。

原则上全省有矿业活动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都要编制规划,对于未编制规划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一)明确市县规划定位。

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市县级规划应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全面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活动进行部署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冀政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19号2010年7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其价款按采矿权价款处置。

在计算采矿权价款时,为适度考虑原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在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的基础上再乘以调整系数。

其系数为:普查(含)以下勘查程度095;详查(含)以上勘查程度0.80。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或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应当扣除原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金或探矿权价款。

第三条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由于扩界(扩深)等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应补缴的采矿权价款。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其中,资源储量为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尚未制定价款缴纳标准的矿种,在其标准发布之日前,仍按原采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各类参数在允许范围内取高值。

第六条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专家审查要点1.方案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的要求2.文、图、表是否内容一致3.方案编制区域概况。

是否清晰反映了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4.方案编制区域是否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专家论证结果5.矿业权区块划分是否合理6.与矿产资源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其他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进行了有效衔接是否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论证7.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是否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结论是否合理,符合政策规定8.保障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从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制订了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可操作执行9.表格。

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拟设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用表格表示清楚,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数据年份是否合乎要求10.附图。

是否清楚展示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基本信息。

图面是否已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和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基本信息;要素信息是否清晰明了11.信息化的要求。

方案文本和附图附表是否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要求,能否与“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报部备案的方案的合规性审查要点1.方案电子报盘数据是否经过系统检查。

2.材料是否齐全(应包含报备的函、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各3份、方案编制说明及相关电子文档)3.方案是否经过论证。

包括方案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进行论证,相关图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4. 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财建[2003]530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财建[2003]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内容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内容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矿山建设设计规、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立方案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旳根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畴旳根据,同步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旳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旳重要根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节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规定”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不能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和调节勘查区块或矿区范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增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旳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本地旳经济社会条件,按照“合适超前,留有余地”旳原则,安排、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立,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旳合理开发运用、不同矿体旳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立;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立。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足收集已有地质资料旳基本上,根据矿区自然界线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内外旳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旳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旳产能布局规定,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旳原则,合理拟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旳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动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旳关系,贯彻科学发展观。

分析既有旳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措施以及采、选技术工艺,严禁采用国家已明令裁减旳采、选技术工艺和措施,提高资源旳回收运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采矿权设立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旳多种技术原则。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方案编制要充足考虑将来旳矿业活动对本地环境旳影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对以往己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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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6]1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06‟21号)在全省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的要求,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馈,以便完善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试行)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试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七)时间服从质量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写要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避免过多的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其中采矿权分布列表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分大、中、小分列并列出占用的资源储量。

(三)根据编制原则对确定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数量、规模、位置等划分方案进行整体论证。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主要包括:1、对拟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预留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标高逐个矿权进行描述。

2、对探矿权的勘查阶段、投资规模,预期成果等,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环境保护等,逐个矿权提出要求。

3、对拟设置矿业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出让方式及理由和依据、出让时间进行阐释。

(五)矿区矿业权设置平面图。

包括行政区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

要有地理要素、地质勘查要素、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小矿资源整合范围等内容。

在图左下角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和已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

有关要求如下:1.地理部分。

要以相应的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为基础,经适当简化后,作为底图,应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及标志点。

2.基础部分。

标明地质界限及矿体分布、勘查工作程度及范围,规划矿区范围。

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标明其工作程度及范围;矿体露头线、矿体等深线、断层、褶皱等;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以单个矿区为对象绘制,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则确定,地理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他要素图例见附件。

四、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根据不同矿种(或矿床成因类型)和不同地质工作程度合理划分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区域1、下列情况可以设立采矿权(1)开采地表可见的、易露天开采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矿产,有预查地质报告或普查地质报告的,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4)露天开采侵蚀面以上的超贫磁铁矿,有普查地质报告的,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

2、煤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要达到精查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设置探矿权。

对以往已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凡地质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查。

3、金属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一般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以下程度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4、除上述可以直接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外,其他非金属矿产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区域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二)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发,集约管理的原则,在技术合理情况下,统筹考虑已有采矿权的发展1、对下列可以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可列为已有矿山的预备资源,作为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区域。

但已有矿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规模大小不适合开采新的资源的除外。

(1)与已有采矿权对应的矿体同属一个矿体,是已有采矿权矿体的自然延伸或位于已有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的矿体;(2)虽然与已有采矿权不是一个矿体,但与已设采矿权相距较近,可以利用已有采矿权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

2、划定设置探矿权的区块时,对已有采矿权外围及深部,应留有一定的探矿区域,安排已有矿山进行外围找矿、勘探。

但已有矿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规模大小不适合继续找矿、勘探的除外。

(三)合理确定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产业政策,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明确出让时间。

(四)编制单位资质要求探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

煤炭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中型以上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小型以下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乙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五、设置方案编制的组织及设置方案报批程序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对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技术、经费保障,确保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小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采矿权设置方案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编制,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市内各县的方案以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方案进行综合、调整,形成本行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请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设区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厅内处室会审,修改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的小型储量规模以及小型以上储量规模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探矿权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要资源产地、国有大中型矿山接续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

下级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服从上级设置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在充分调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

在编制前要弄清区域内的基本地质情况(含水文地质情况)、地形地貌情况;区域内的经济地理情况包括交通、行政区划、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经济发展情况;区内已有地质工作成果,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成果,物化探成果,矿产地质普查、详查、勘探等成果;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批程序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设置方案的实施按照方案确定的矿区范围、勘查区块、出让方式、基本要求。

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确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审批矿区范围和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

探矿权和由省厅发证的采矿权,一般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拍挂”或签订协议。

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一、编制区域地质情况及矿业经济概况1、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2、矿产资源分布及赋存情况,主要矿种探明储量;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概况;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概况;5、各类矿产的年产总量,矿业总产值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二、编制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种;2、已开发利用矿产的保有储量;3、现有探矿权采矿权情况;(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面积、资源储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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