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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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常政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3日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常国资通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资委2015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注入到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致远公司)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

第三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补充。

市经致远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下对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进行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市经致远公司,市经致远公司应掌握国有直管住房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建立国有直管住房产权、产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转让、划拨、置换等涉及权属变更情形的,市经致远公司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市经致远公司应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1]29号【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6【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二手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是指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产权明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由买受人向监管银行专户存入应支付给出让人的全部房价款,待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结后,再由监管银行将房价款划转给出让人的管理行为。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常房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房发[2011]8号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不含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管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商请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可以按规模分期到位。

项目的分期规模按市政府常政办发〔201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将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按要求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开设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按照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声明”(见附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常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优化项目服务,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列入重大前期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备案),已经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规模、地点,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竣工3个类别。

重大前期项目是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划和批复,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可以创造实质性开工条件的储备项目。

第五条市发改委是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01
•【字号】常政办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意见拟订和使用情况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非税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每季度征一次;(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四)对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缴税义务人三税总和每月不足3000元的免征;(五)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省级已征收的不再计征;(六)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售量0.03元/立方米计征;(七)对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省驻常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常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及市城区营运的出租车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常政办发〔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函〔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目前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地要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由规划、房产部门牵头,国土、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完善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适度供应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常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0日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住建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业绩信息的修正完善工作,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充分运用财政激励政策,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施工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

鼓励建筑施工、咨询服务企业积极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对应的建筑业税收受益地要灵活运用财税奖补政策,补贴相关建设单位,补贴额度为该项目建筑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

支持建筑业企业大力在市外拓展业务,有效提振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信心,积极拓展税源,对应的税收受益地要对在市外拓展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市外项目在常德市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CDCR—2011-52004常房发[2011]10号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的记录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动态考核、资质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常德市城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城区、柳叶湖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含保障性用房),均应填报《项目手册》。

第五条《项目手册》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之后应及时到市房管局领取《项目手册》(鼎城区的在鼎城区房管局领取),西湖、西洞庭的在西湖、西洞庭房管局领取,市房管局委托其进行日常管理.《项目手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另一份交市房管局保存。

—2—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应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事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条件、项目资金情况、项目施工情况、项目经营情况、项目竣工情况、项目重大事件处理情况、项目变更事项等。

分期开发的项目分期填报.第七条《项目手册》严格实行定期报送验核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当季度的进展情况,于季度未填报《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记载至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止.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对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手册》验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建设进度方案,并详细列明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安排。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0•【字号】常政发[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日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的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函[2011]5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函[2011]5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函〔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市城区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全市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房价调控工作,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切实将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一)保证住房有效供给2011年,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各县市区要尽快编制未来5年年度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计划。

个别房价增长较快的县市区,要适时适量地探索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有效平抑房价。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及商品住房建设供地、报建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住房建设。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常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9号)市直各单位: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8日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立足于服务常德、服务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扶持产业发展。

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单独投资项目,主要以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滚动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归集出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并视基金投放情况分期出资。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常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概预算管理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属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种情形属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统称(以下称开发项目资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称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开发项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城区范围内(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以下称监管承办单位)。

各县(市)、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岳阳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协调金融机构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备金融管理业务能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的规定,实现了网络技术实时对接的商业银行在与监管承办单位签订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委托服务协议后,视为取得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资格。

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同一网络系统监管,监管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有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储存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和使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200元/平方米;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00元/平方米。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管委会负责。

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及各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市区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四)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六)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七)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九)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常德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常德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常德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德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常德项目资金包括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利润、款项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常德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常德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常德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程序进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书,申明资金用途、金额及使用计划,并报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资金申请,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由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制定,并公示在相关部门;资金超过审批权限的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申请资金相关的部门取得联系,落实资金获取的具体步骤。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金后,应按照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分配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私分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做到透明、规范。

第十三条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记录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使用项目资金时,应实行经费“一票制”,即发生项目支出经费时,必须凭正式发票核销。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核算。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常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2006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需要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原核发机关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取得一、二、三、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其资质条件是:(一)取得一、二、三级资质,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具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分别不得少于40人、20人、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分别不得少于4人、3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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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1-52002
常房发[2011]8号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不含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管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商请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可以按规模分期到位。

项目的分期规模按市政府常政办发〔201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并将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按要求全额存入专用帐户。

—2—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开设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时,除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声明”(见附件)。

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将该声明与该帐户预留印鉴共同存放,以备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动工之前依照本办法缴存项目资本金,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项目资本金足额缴存的证明后,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三期解控:工程基础(正负零)完成后解控存款总额20%的资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封顶)后解控存款总额30%的资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解控存款总额50%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加盖“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的取款支票和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到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办理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后,方可提出项目资本金账户终止监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专用帐户终止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
—3—
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资本金专用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支付项目资本金的,市房管局将另行指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资本金专用账户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鼎城区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由鼎城区房管局按照本办法施行。

其他县(市)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资本金的解控,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市房管局盖章后,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解控和专用帐户终止监管手续。

附件: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声明
—4—
附件
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声明

根据《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单位在你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账号××××××××)”,其资金支取必须经过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凭加盖“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见印模)的取款支票和解控通知书,才能支取。

特此声明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印模)
(存款单位公章)
××××年××月××日
—5—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常德分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
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委会。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2011年5月17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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