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超限审查的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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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粤价函[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粤价函〔2009〕398号)省交通厅:《关于商请重新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8〕241号)悉。

根据交通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及《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备注:1.质量、几何尺寸均超限的,两项相加计算赔(补)偿费。

2.对质量超限收取赔(补)偿费最多不超过2万元。

3.特大型超限运输涉及桥梁改造、加固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赔(补)偿费。

4.车辆质量超限的认定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新标准前按交〔2004〕455号文规定执行。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里数指该车在广东省内行驶的公路里程,行驶城市道路及已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再收取质量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6.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收取赔(补)偿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粤府办[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68号2005年8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治超工作的紧迫感2004年6月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产生超限超载的各种因素尚未彻底消除,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和畏难思想,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完善治超工作机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务必把工作落到实处;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联动机制,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已公布更正表的“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和更正工作;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并公开曝光;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厂矿企业和各类货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版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课件.doc

新版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课件.doc

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布局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一、概述 (2)(一)项目背景 (2)(二)规划范围 (2)(三)规划期限 (3)(四)规划目标 (3)(五)规划依据 (3)二、现状分析与形式要求 (4)(一)管理体制现状 (4)(二)路网结构及交通量分布现状 (4)(三)治超业务现状 (8)(1)货运源头治理 (8)(2)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 (9)(3)路警路面联合执法 (9)(四)治超站点现状 (10)(1)普通国省干线 (10)(2)高速公路 (11)(五)形势与要求 (11)三、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13)四、布局方案 (14)(一)布局思路 (14)(二)布局方案 (15)五、建设时序和资金需求 (16)(一)建设时序 (16)(二)资金需求 (16)(三)资金筹措 (16)六、效益评价 (17)七、保障措施 (18)附表: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布局方案 (20)附图: (41)1.广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规划布局图(2019~2023)2.各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规划布局图(2019~2023)一、概述(一)项目背景当前交通综合执法仅依托现场执法模式,还存在着诸多难题难以解决,如人情执法、取证困难、人员不足、效率不高、治理效果不明显等。

鉴于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开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非现场执法系统试点工程建设。

该工程拟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大力促进“互联网+”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选取广州、珠海、佛山、肇庆、茂名、惠州等6个地市开展交通综合行政非现场执法系统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和推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新模式。

从法律层面、顶层设计着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科技执法的投入应用,加强现场违法发现、检测设施建设和远程监控预警、违法取证、案件处理等应用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现场接触式、即时处理的传统执法工作方式向非现场的、事后的、智能化的执法方式转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公路[2016]13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6.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粤交运〔2016〕13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1月21日以粤交运〔2016〕1311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执行《管理规定》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管理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租赁车的车辆技术管理,各地可参照《管理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

二、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的要求,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一车一档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按时进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强化车辆全过程管理。

(二)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周期和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检测评定次数。

(三)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技术审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相应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2年12月29日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2016新广东超限审查新细则-20160301

2016新广东超限审查新细则-20160301

2016新广东超限审查新细则-20160301 概述
2016年3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了一份最新的“广东省道路货运车辆超限审查新细则”,对于道路货运车辆的超限审查作出新的规定。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的超限审查,提高道路货运车辆的合规程度,增强道路货运安全保障。

细则内容
细则主要针对道路货运车辆超限审查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超限定义
细则对超限作出新的定义,包括总质量超过限制、车辆尺寸超过限制以及轴载质量超过限制三种情况。

审查标准
细则对超限审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对超限车辆进行立即查扣,并及时通知执法机关。

罚款标准
对于超限车辆的罚款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包括每超重1吨罚款500元,每超载1厘米罚款50元,同时也规定了罚款上限。

处理流程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流程,要求对超限车辆进行扣留,并在一定时限内通知执法机关以及车主进行配合处理。

处罚力度
细则进一步加大了对超限车辆的处罚力度,要求对超限车辆的驾驶员以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实施效果
自该细则实施以来,广东省道路货运车辆的超限情况明显下降,货运车辆的合规率有了显著提高。

同时,各相关执法机关的合作与配合也得到了充分发挥,大大增强了对道路货运安全保障的力度。

总结
细则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货运安全,提高道路货运车辆的合规程度,减少超限货运对道路安全带来的危害,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希望各执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彻底杜绝超限运输现象的出现,为保障道路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6〕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6〕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6〕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1月30日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制约我省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通过部省共建、合力推进的方式,围绕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化改革、转型升级等三个方面深入探索,更好发挥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作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四个交通”(综合交通、指挥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目标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用一年左右时间进行改革试点,力争到2016年底,达到如下目标:——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的职责体系进一步理顺,运转更加规范有效;——交通运输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公路水路养护、运输服务等领域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交通运输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更加成熟,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现代运输服务网络更加发达完善、舒适高效,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实现,交通运输更加便民利民,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我省从交通运输大省向交通运输强省迈进的目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粤交执〔2015〕578 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执〔2015〕578 号各地级以上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6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治超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运行、执法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

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粤办函〔2016〕5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粤办函〔2016〕5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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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
粤办函〔2016〕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结束——。

《广东省关于超限审查的条例 》

《广东省关于超限审查的条例 》
框支层 筒中筒 剪力墙
表七作用下的最大 层间位移角θE 范围
μ≤1.2
1.2<μ≤ 1.3
1.3<μ≤ 1.4
θE≤ 1 1300
规则
Ⅰ类
Ⅰ类
1 <θE≤ 1
规则
Ⅰ类
Ⅱ类
1300
650
θE≤ 1 1600
规则
Ⅰ类
Ⅰ类
1 <θE≤ 1
规则
Ⅰ类
Ⅱ类
1600
备注 表二之 1 项不重复计算 表二之 4a 项不重复计算
(四)具有表四中 1 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 否大于表一)
序号
不规则类型
表四
简要涵义
1
高位转换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 度超过 5 层,8 度超过 3 层
2
厚板转换
7~8 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3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 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 2 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 1 项和表二中某 1 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序号 1 2
表三
不规则类型 扭转偏大
层刚度偏小
简要涵义
裙房以上 30%或以上楼层数考虑偶然偏心 的扭转位移比大于 1.5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 50%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应作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高层建筑
混凝土 结构
表一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办)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4月1日广东省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2016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评,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方案如下:一、考评对象考评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共64个单位,分为三类进行考评:第一类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共22个)。

第二类为以外部行政管理为主要职责的省直单位(共30个):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

第三类为以内部监管和行政协调为主要职责的省直单位(共12个):省审计厅、外办、统计局、侨办、港澳办、金融办、粮食局、戒毒局、中医药局、人防办、打私办、档案局。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对广东省高层建筑的超限判断及判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对广东省高层建筑的超限判断及判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对广东省高层建筑的超限判断及判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作者:甘庆锋来源:《建筑建材装饰》2019年第07期摘要:通过对比,对广东省高层建筑的超限判断作简要介绍,在不同的结构超限判别中,应学会把握尺度,并通过例子对实际工程中的部分不规则项的灵活处理得到一些启发。

关键词:广东省;高层建筑;超限判断;不规则项引言根据粤建市函[2017]738号文件,《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广东省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按照建质[20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部规定)执行,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至此,广东省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超限指标不能再直接执行粤建市[2016]20号《广东省柱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省规定)的有关规定,而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征,结合部规定及省规定的要求再作判断。

而部规定与省规定的判断标准有些不同,本文将对比二者的不同及执行当中的一些细节如何处理,并对其程度的把握作一些方法讨论。

1部规定与省规定的对比在对比部规定与省规定之前,首先要补充说明,2016年5月12日发布的《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关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和审查若干问题讨论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会议纪要)规定,(1)会议纪要作为“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补充,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不一致时,以实施细则及会议纪要为准。

(2)会议纪要中第三条第四款在广东省住建厅批准、发文修改“实施细则”表二之前暂缓执行。

所以,本次对比还结合了以上的省会议纪要的规定。

(1)房屋高度的超限。

省规定与部规定相对:部规定将抗震设防烈度8度细分为8度(0.2g)及8度(0.3g),且对9度作了想应要求(2)三项及以上不规则即超限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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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工作,保证审查质量,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 ﹝2015﹞67 号)、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行业 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高层建筑 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及《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家委 员会章程》,结合广东地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特制定本细 则。
序号 1 2a 2b 3 4a
4b
5 6
表二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扭转不规则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 1.2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 30%等
组合平面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楼板不连续 有效宽度小于 50%,开洞面积大于 30%,错层大于梁高
侧向刚度不 规则
尺寸突变
竖向构件不 连续
该层侧向刚度小于上层侧向刚度的 80%
5
具体工程是否超限的界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的组成: (一)一般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由五人组成。 (二)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单体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 以上,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 350 米)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 组由七人组成。 (三)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由七或九人组 成。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 动参数: (一)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确定。 (二)除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外,房屋建筑工 程设计地震动参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 定。 (三)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地震动参数 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省或国 家地震局审查批准。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 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地震动参数不一致时,小震、中 震、大震均应根据安评与规范参数计算的结构基底剪力判别,取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钢筋混凝
2
超限大跨 土薄壳跨度大于 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 60m,屋盖结构单元 空间结构 的长度大于 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
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注:1.表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说明。
Ⅰ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板柱-核心筒
框支层 筒中筒 剪力墙
表七 b B 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地震作用下的最大 层间位移角μ≤ 1.4
θE≤ 1 1300
规则
Ⅰ类
Ⅰ类
1 <θE≤ 1
规则
Ⅰ类
Ⅱ类
1300
650
230
230
170
110
110
90
220
200
180
240
220
200
300
280
260
注: 1.较多短肢墙指短肢墙承担的倾覆力矩占总倾覆力矩的 30%以上。2.型钢(钢管)混
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采用混凝土楼盖时按混凝土结构考虑。
(二)同时具有表二中 3 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应作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高层建筑
混凝土 结构
表一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
较多短肢墙
筒体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板柱-剪力墙
错层的剪力墙
6度
60 130 140 120 140 150 180 80 140
2.狭长、凹凸 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或平面尺度不满 足如下要求: ① L/B≤6.0 ② l/Bmax≤0.35 ③ l/b≤2.0
3.楼板局部 不连续
4.侧向刚度不 规则
5.竖向构件不 连续 6.楼层承载力 突变
楼板开洞后,有效楼板宽度小于开洞处楼面宽度的 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
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 2 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 1 项和表二中某 1 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序号 1 2
表三
不规则类型 扭转偏大
层刚度偏小
简要涵义
裙房以上 30%或以上楼层数考虑偶然偏心 的扭转位移比大于 1.5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 50%
1
7度
7度
(0.10g) (0.15g)
8度
50
50
40
120
120
100
120
120
100
100
100
80
100
100
80
130
130
100
150
150
120
70
70
55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墙
130
80
80
60
续表一
结构类型
6度
框架-核 心筒
钢框架-钢筋混凝 土筒 型钢(钢管)混凝 土框架-钢筋混凝
竖向构件收进位置高于结构高度 20%且收进大于 25%,或外挑大于 10%和 4 米。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
承载力突变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 75%
2
注: 1.序号 a、b 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Ⅰ类扭转不规则及Ⅰ类竖向构件不连续可各计 0.5
项不规则,扭转不规则及竖向构件不连续分类详见第三条。2.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
2.超长悬挑结构指主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15m 的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指连体跨度大于
36m 的连体结构。
第三条 体型的不规则性由表六所列指标确定,扭转不规则 的程度详见表七。
表六
不规则类型
定义
1.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弹性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最大与最小位 移平均值的 1.2 倍。 扭转不规则的程度分两类,详见表七。
竖向构件(柱、剪力墙、支撑)不连续的类型分为:
Ⅰ Ⅰ类:柱不连续。
Ⅱ类:墙、支撑不连续。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75%。
4
结构类型
表七 a A 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地震作用下的最大 层间位移角θE 范围
μ≤1.2
1.2<μ≤ 1.35
1.35<μ≤ 1.5
1.5<μ≤ 1.8
层楼面面积的 30%;错层大于梁高。
在地震作用下,某一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侧向刚度的 80%,则该层的
侧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移角及侧向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i

ui
ui1 hi

ui hi
Ki

Vi i
式中 ui 、ui1 为第 i 层、i 1层水平弹性位移;hi 为第 i 层层高;Vi 为层剪力。
(四)设计说明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的相关规定。
(五)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 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 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 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θE≤ 1 1600
规则
Ⅰ类
Ⅰ类
1 <θE≤ 1
规则
Ⅰ类
Ⅱ类
1600
800
1.4<μ ≤1.6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注:扭转位移比μ指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计算时采用刚性楼板假
定,并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计算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θE 时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自行判断所设计的工程是否超限。界定 为不超限的工程,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判断依据。初步设计或施 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出的不超限依据进行审查。若为超 限工程而未做超限专项审查的,设计单位应补做超限审查。当对
4
多重复杂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和连体等复杂类型的 3 种 及以上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 1 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
表的复杂连接。
(五)表五所列的其它高层建筑
3
序号
简称
表五
简要涵义
1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和《高层建 筑钢结构设计规程》暂未列入的其它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 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8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主要问题应写入书面审 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核查 的主要控制指标,如性能目标等。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 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 勘察设计单位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 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 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 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 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 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 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 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 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 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条 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单位不 收取任何费用。审查会所需的费用及专家的劳务费由工程项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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