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
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法律事务合规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根据总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对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总公司合规部统一管理全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协助总公司合规部管理辖内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是公司法律事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公司法律合规职能在全公司系统的延伸。
第二章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的聘用第一节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各分支机构拟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拟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的特派律师及专案律师应具有执业资格且5年以上执业经历;2、政治和业务素质高,能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服务;3、熟悉金融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承办过相关案件。
选择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应从长效角度考虑,与当地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立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各分支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后,填写《律师资质情况审核表》(附件1)报经总、分公司合规部门审查同意后,以《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附件2)范本及对专案律师聘用合同的要求与之签订委托或聘用合同。
《律师资质情况审核表》中的“律师”指常年法律顾问的特派律师及专案律师。
第五条分支机构如认为常年法律顾问、专案律师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的,应当向总、分公司合规部报告并说明理由,由总公司合规部进行考核,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分支机构应根据合规部意见,进行续聘或更换。
分支机构未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或拒绝解聘不合格律师的,总公司合规部可以责令分支机构解聘,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律师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任其处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一、外聘律师分类二、律师聘请1、集团、文化集团、商业地产部室及下属系统总部、直属公司不得聘请律师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如需聘请律师处理专项经办业务的,由法律事务中心(简称“法务中心”)按业务需要选定,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2、各地商管公司、百货公司及项目公司(含文旅项目,下同)、演艺公司、主题娱乐公司应聘请律师,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处理。
具体要求如下表:各地商管公司、百货公司及项目公司、演艺公司、主题娱乐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律师聘请合同审批及备案程序见下表:3、各地公司应聘请律师处理专项诉讼(含仲裁,下同)法律事务。
具体要求如下表:诉讼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三、律师考核1、律师考核资料申报要求见下表:必要时法务中心可现场考核。
2、各地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应经本公司分管外聘法律顾问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确认,通过OA内部联络单提交,法务中心OA联络人按通知选择。
外聘律师考核资料审批程序见下表:3、各地公司应在OA中明确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续聘/改聘/不需聘用的计划和理由。
法务中心将在本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另行审批下一年度外聘法律顾问聘请事宜。
4、考核通告四、境外项目律师管理1、境外非地产项目律师管理集团及商业地产处理与被投企业或其股东之间的法律事务,由法务中心以招标方式聘请外部律师。
境外非地产项目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2、境外地产项目律师管理(1)境外地产项目法律风险通过外聘律师管控,外聘律师根据集团和商业地产对项目管理要求,按当地法律构建合同体系;制订项目管理委托、设计咨询顾问、造价咨询委托、总承包、销售委托等所有合同;代表业主方对项目所有合同各方是否尽职履约、是否损害业主权益等进行管控。
(2)境外地产项目需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境外地产项目公司根据聘请律师的招标决定办理聘请合同手续,报法务中心审批。
境外地产项目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五、其他1、违规处理2、本规定由法务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各行各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外聘律师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如何有效管理外聘律师,保障其职业道德,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外聘律师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在招募外聘律师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的考核。
外聘律师应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同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条件的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执业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的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管理办法应对外聘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为外聘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外聘律师与内部律师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机制,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外聘律师的监管与考核。
管理办法应规定定期对外聘律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内容应包括律师的执业水平、工作态度、纪律要求等方面。
同时,需建立一个举报渠道,供所有人员举报外聘律师的不当行为,确保外聘律师行为的规范与合法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外聘律师的工作需要与内部律师密切配合。
为此,管理办法应规定外聘律师与内部律师之间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利。
外聘律师应按照内部律师的指示和安排完成工作,与内部律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法律服务工作。
最后,对外聘律师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管理办法应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执业不当的外聘律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这不仅是对于个人的警示,也是对于外聘律师群体的规范,以维护法律职业的诚信和权威。
总之,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能够有效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和专业化发展。
规范外聘律师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管与考核,与内部律师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外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民企500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聘用专门律师处理本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证券事务聘请律师的除外)。
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务部应和外聘律师建立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充分发挥出各自优势,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对外聘律师进行统筹和协调,法务部应由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系。
第六条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管理的主要职责:(1)根据需要选择、推荐、联络,并会同业务部门完成对外聘律师的聘用;(2)对外聘律师进行备案;(3)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和督促;(4)在聘用期内应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体系;(5)聘用期结束后法务部应出具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期是否继续聘用等事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一节选聘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聘请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公司内部专职法律人员处理,出现以下情况才可以聘律师处理:(1)某些专项领域(如土地类、重大投融资类、公司重组并购、股权合作等)或疑难法律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需要外聘律师才能取得较好处理结果的;(2)重大诉讼案件或重大非诉案件,确需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的;(3)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子公司,或在国外进行合资合作项目等,原则上需在当地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4)需要借助外聘律师司法资源或某一事项聘用外部律师处理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的;(5)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办理的;(6)其它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
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方式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方式包括长期合作与临时合作两种。
长期合作是指与法律顾问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临时合作是指根据公司需要临时聘请法律顾问解决特定法律问题。
第三条法律顾问资格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合作时,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且没有被吊销、暂停执业资格的记录;2. 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法律法规;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法律顾问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 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及工作量;2. 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3. 保密义务;4. 法律顾问工作成果评估标准;5. 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协议应当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保存公司档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独立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 协助公司制定并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2. 及时解答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 协助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和纠纷解决;4. 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及时沟通公司法律风险;5. 参与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合作费用外聘法律顾问的合作费用由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是指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给法律顾问,变动费用是指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的不同而进行调整的费用。
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合作费用,若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3.1 XXXX风险控制部负责XXXX外聘律师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各级风控机构负责律师选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律师聘用单位配合风控部门进行律师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3.2 XXXX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3.2.1 制定并下发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律师选聘程序、聘用条件、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3.2.2 建立、完善并维护XXXX律师库;3.2.3 与专业特长明显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3.2.4 负责XXXX各单位各类外聘律师公文审批,审查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需求、决定是否同意聘请;3.2.5 审核外聘律师费用并监督外聘律师预算使用情况;3.2.6 对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3.2.7 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3.2.8 其他外聘律师监督管理工作。
3.3 各级风控机构主要职责3.3.1 落实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细化和完善外聘律师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等内容;3.3.2 负责本级单位外聘律师全面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律师选聘、合同签署、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3.3.3 协助XXXX风险控制部进行XXXX律师库维护工作;3.3.4 按照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提交外聘律师管理及评价报告;3.3.5 完成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的其他管理工作。
3.4 律师聘用单位主要职责3.4.1 根据业务需要,提起外聘律师需求;3.4.2 参与律师选聘和谈判工作;3.4.3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外聘律师费用;3.4.4 参与外聘律师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价;3.4.5 按照风控部门及外聘律师要求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办理法律文件的盖章用印事宜;3.4.6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事务;3.4.7 完成风控部门要求配合或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
4 律师聘用条件4.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类事务,可提起外聘律师需求:4.1.1 《XX集团案件管理办法》、《XXXX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4.1.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年以上执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4.1.3 涉及XX集团、XXXX重大权益的诉讼类案件;4.1.4 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由XXXX各级风控机构人员代理的案件;4.1.5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类事务。
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所属企业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
尚未设置法务机构的所属企业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律师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由法务机构(尚未设置法务机构的,由法务岗位人员)推荐不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备选单位,报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同意后,由企业领导班子在备选单位中集体研究决定。
所属企业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等相关资料;(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毕业院校、专业情况;(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六)所属企业法务机构或法务岗位人员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所属企业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二)不得接受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的委托业务;(三)在合同期内成为其他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选定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会议记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绿地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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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的整理、反馈及总结; 4、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外聘律师的相关指导、备案和审核工 作; 5、其他应由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1、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其单位及 下属相关单位所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本单位的法律纠 纷案件,并根据集团工作需要配合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集 团层面的相关案件; 2、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等有关信息及时向集团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总; 3、负责所属及相关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 4、督促下属相关单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5、根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求需参与、配合的其他工 作。
案号及案由:
标的额(万元):
诉讼请求:
纠纷简述
现有对方证据清单及证明事项(可另附表格): 现有我方证据清单及证明事项(可另附表格):
案件背景情况:
案件拟承办人:
涉案事业部法律分 析及初步意见
(可另附文件)
涉案事业部 负责人意见
集团战略规划与 企业管理部 案件指导意见
集团战略规划与 企业管理部 负责人意见 集团分管执行 副总裁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
附件二
起诉案件审批单
发起单位:
涉案业务部门: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被告名称:
被告信息 案件类型
被告地址:
被告联系人: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事业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律师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建立外聘律师比选制度,维护绿地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绿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聘用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各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一)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二)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融资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三)法律事务较多,难度较大,需要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四)其他需要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加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负责制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各下属单位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理日常备案审核工作。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择除因需要外,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的选定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为主,外结合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务人员”)完成,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本单位法务人员应积极参与。
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注意的事项
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注意的事项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注意的事项导语;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公司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企业法人聘请法律顾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一个,也可以同时聘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的或临时的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无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低于1年。
临时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专为某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聘请律师提供帮助,问题解决后即行解除。
3.企业聘请律师时须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律师个人提出聘请。
由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方的聘请,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指派律师为聘请方担任法律顾问。
被指派的律师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履行与聘方的合同,仍然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与聘请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聘方的成员,他们之间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
4.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聘方委托,指派律师为聘请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文书。
它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的,一经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条款必须具体、合法、切实可行,其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企业方必须使用签约时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
(2)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3)受聘律师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4)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聘应双方应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聘方实际需要为条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责任明确,以免履行中发生争议。
(5)受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
(6)法律顾问的酬金数额及付酬方式。
(7)聘请方的义务。
(8)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9)双方协商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标准版)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第一条顾问服务内容1.1 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对公司经营活动、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等事项的法律建议。
1.2 合同审查:法律顾问应对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降低合同风险。
1.3 法律培训:法律顾问应定期为企业员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法律风险。
1.4 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1.5 诉讼代理:法律顾问应为企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提供代理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顾问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
第三条顾问服务费用3.1 企业应按年度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3.2 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3 企业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条顾问职责4.1 法律顾问应认真履行顾问职责,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4.2 法律顾问应保密企业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3 法律顾问应定期向企业报告顾问工作进展,及时反馈企业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 跨国业务咨询•条款增加:–9.1 国际法律适用:顾问应熟悉并考虑适用国际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要点集团公司内部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案件代理律师、单项法律服务律师的管理规定,包括聘用条件、常年法律顾问、单项法律服务、外聘律师审核、奖惩等内容。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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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事业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律师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建立外聘律师比选制度,维护绿地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绿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聘用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各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一)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二)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融资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法律事务较多,难度较大,需要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加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负责制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
作。
各下属单位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理日常备案审核工作。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择
除因保密需要外,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的选定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内为主,内外结合
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务人员”)完成,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本单位法务人员应积极参与。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对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审核管理。
集团各下属单位在一般法律事务处理中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应在确定外聘律师后10日内报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备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聘用前10日内报集团审核:
(一)因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案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涉外投资而专项聘用律师的;
(二)涉及项目收购、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的;
(三)各下属单位聘用外部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的。
出现以上情形,在未向集团办理备案并获得核准之前,各单位不得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
第六条聘用前备案的各单位在向集团备案时,应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选取。
备案内容应附《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简历表》(见附件二)、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未盖章文本。
第七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使用专项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八条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专项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部门与专项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专项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在确定申请部门无需聘用专项外部律师时,委派企业法务人员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各下属单位内部业务部门需聘用专项律师的,应填写《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报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经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确需外聘专项律师的,由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认为不需聘用的,应委派单位法务人员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聘用要求
第十条根据集团各下属单位具体情况,应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正式执业律师一般不少于10人;
(三)应聘前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无利益冲突;
(五)在所在地法律行业有重大影响力。
第十一条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部律师时应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库中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或采取招标等其他公开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程序
(一)确定法律服务事项、选聘日期;
(二)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发布选聘信息,接收律师事务所自愿报名,提交应聘文件;
(三)资质审查;
(四)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律师事务所;
(五)完成向集团备案审核程序;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协议。
当一项法律服务项目的选择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入选集团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库,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的基本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的信誉、服务价格、业务结构、所在地的影响力和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
(二)承办律师的自身素质与水平能力情况;
(三)具体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应设立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评委人员组成名单,评委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法
律事务的领导、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常参与合同评审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以往对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向集团更新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库的信息。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协议参照集团统一推出的参考范本确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终止协议权利等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费用设定一般采取总额包干方式,个别可采取计件收费等计费方式,并在提供法律服务结束之后支付,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一般以年度为支付节点。
确定法律服务费用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二)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
(三)律师的经验和能力;
(四)所在地行业平均收费水平。
第五章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建立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外聘律师的评价考核制度,应填写《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考核评分表》(格式见附件四),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对专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选聘外部律师和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由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外聘律师考核成绩优秀的,在专项法律服务上,优先获得受聘机会。
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的,不再续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的,集团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部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
聘期届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集团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库的来源系由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所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遴选后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总,统一公布后施行,每年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附件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简历表》
附件三:《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
附件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考核评分表》
附件一:
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填表说明:申请事由类型在括号内打“√”。
附件二:
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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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
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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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考核评分表
注:1. 常年法律顾问的各项考核评分内容出现15个以上“优秀”,综合评分为“优秀”;各项评分内容出现其他结果的,以其中最低的评分为综合评分结果。
2. 专项外聘律师的各项考核评分中以具体专项工作内容为考核内容,专项工作内容评分必须全部出现“优秀”,综合评分才为“优秀”;专项工作内容评分出现任何一项其他结果的,以最低评分为综合评分结果。
精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