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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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朱苏力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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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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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作者:朱苏力编辑:中国好学者“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

”——莎士比亚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

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

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

因此,作为本编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绍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检察院)为中心的传统的规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国基层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这些人和事的意义,同时为下两章专门讨论法官做铺垫。

本文并不想集中讨论某个专门的司法问题,只是希望这些介绍会引出读者思考一些其实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个尽可能宽阔的研究视野或框架。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我在前面的论文中已经说过,现代的司法其实是一种很强调并日益强调“格式化”的纠纷处置过程。

一个民间的纠纷,要变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处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够实际通过这一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理所当然的。

它需要法官,但是仅仅有法官——一个适用规则、裁决纠纷的人——是不行的。

现代的司法已经不可能像马锡五审判那样,由一个有足够个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据其个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

朱苏力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接受采访的记录稿

朱苏力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接受采访的记录稿
我们对中国社会不太了解,中国的许多问题基本都是“大话式”地去讨论,缺乏比较实证、细致的研究。
<b>问</b>:你的意思就是说缺乏一种实证的研究,一种实用主义的研究。
<b>朱苏力</b>:不光是实证的研究,有很多东西也没有办法实证,包括自然科学有的都没办法实证,“大爆炸理论”,我们不可能再爆炸一次,像“进化论”,我们不可能再把人退回到最初的原努生物,再让他们重新进化过来,但他们的理论基本是科学的理论,是具有解释力的。
<b>朱苏力</b>:其实在这个意义上说我是比较“入世”的,但在中国当代法学家当中,我又相对比较“出世”。但是如果作为学者来说,我是比较入世的,因为中国现在需要关心解决许多具体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自己如何主动地去把握,要找到自己的位置。如果我是一个律师,我肯定就要出世;如果我定位是一个学者,我就要相对比较“出世”一点。因为我是要诊断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的问题并不是社会说这个问题是重要的,而是我在这个社会中,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我,对于这个社会是重要的。因此,这个选择实际上是学者的选择,而不是说,社会上现在流行下岗工人,那就只有关心下岗工人。那我为什么一定要关心下岗工人呢?也许我认为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解决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问题,企业法的问题,公司法的问题,解决股票上市的问题。那这个对我来说就是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是自己,从自己生活经验中得出来的,并没有高下,不是说研究“分配不公”之类的问题就更高尚、更重要。我不认为是这样。一个人不可做他想做的事,而只能做他能做的事。
<b>问</b>:学者的研究方法或研究经验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你在今天的讲座中在传播、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惯彻一种科学的精神。但是,学者进行研究特别是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比如是法学,需要很强的社会关怀,就像赵晓力,在给您的《法治及基本土资源》所作序当中指出的,既希望保持一种冷静的理论陈述,又免不了满足于法制的现实,这种“入世”与“出世”的两种对立的研究态度,相对的风格应作如何加以统一?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朱苏力,这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人物,可谓是个传奇。

大家说起他,眼中总是闪烁着敬佩的光芒。

他的思维活跃,简直就像一条灵动的小鱼,总是在法律的海洋里游来游去,寻找着最深邃的思想宝藏。

他的观点时而犀利,时而温暖,仿佛法律和人情世故在他眼里都变得鲜活而有趣。

说到朱苏力,很多人都喜欢提到他对法律的理解。

他的那些论述,像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他把枯燥的法条说得生动有趣,仿佛在讲述一段传奇故事,让人听得入迷。

想想看,很多法学书籍都是字里行间的学术煎饼,难得一见的美味。

而朱老师的书,简直就是那份独特的调味料,让人一口下去,顿时神清气爽。

大家都说,读他的书,就像在和一位老朋友闲聊,轻松愉快,又能收获满满的智慧。

有些学者在评论他时,总是说朱苏力的理论框架简直是金字塔般的坚固,基础扎实,上面却又能支撑起各种思想的云彩。

这就好比在一片知识的森林里,朱老师的思想如同高大的松树,直指蓝天,树下的阴凉处,总能给人提供思考的空间。

说真的,跟着他走进法学的世界,就像进入了一个奇妙的乐园,既有严谨的规则,又有无尽的可能。

而在法学界,朱苏力的影响力可不是盖的。

他的名字一出,大家就会兴致勃勃地讨论,感觉就像是老朋友间的聚会,话题永远聊不完。

他的学术活动总是人头攒动,想要聆听他讲话的人可真不少。

就像是热闹的市集,大家争相围着,看他分享那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和观点。

他那幽默的风格和生动的比喻,瞬间就能让那些深奥的法律条款变得易懂,大家都乐于接受。

朱苏力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也贡献颇丰。

他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是和社会紧密相连。

他总是关注那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这种热情,感染了许多年轻学子,大家都想追随他的脚步,成为法学界的新鲜血液。

想象一下,校园里那些满怀梦想的学子,个个都像是追星族,纷纷希望能得到朱老师的指导和鼓励。

不得不提朱苏力的执着。

他对法律的热爱就像是那种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始终未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1。孙志刚案件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对制度建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虽然我们习惯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 虽然我们习惯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因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因为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该制度也未成为审理那些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该制度无法成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不赞同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最近原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因”,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受到了社会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我们不能把父母离异作为他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对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然后学生受不了刺激回家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朱苏力谈死刑存废问题

朱苏力谈死刑存废问题

有人举 外 国的例 子 ,但是 我想讲 的
且 ,他 们 还 教 育 老 百 姓 说 ,废 除 死 刑 是 是 ,榜样 的力量是有 限 的。人在小 时候
《法律 与 文 学 》 等 多 种 著 作 。
人道 的、是历 史潮流 ,死刑不 能震慑 犯 可 能 还 会 效 仿 别 人 , 到 了 一定 年 龄 ,就
相信他有权 威。人在很 多时候 相不相信 等于他们 断子绝孙 了。在 中国的社会传 干 预 司法 呢 ?

个权威 人士 ,并不在 乎其身份 而是 统 意识 里 ,这是非 常残酷 的。但是孩子
个 军人 、普 通 的 老 百姓 ” 。
所以 ,在今 天 ,当很 多法学家、律 师等 学界人 士大谈废除死刑之必要性 、可能性的时候 ,不妨 听听朱苏 力又是如何看待这
个 问题 的 。
文 I 海 国 资 记 者 武 孝 武 I 上
呢?
遵 循 历 史 潮 流 ? 真 实 的 历 史潮 流 就 照我们 自己认为是正确 的方式
什 么 是 历 史 潮 流 ? 凭 什 么你 学 者 看 去 生 活 。 我们 崇 拜 张 国 荣 , 可 是 我 们 不
会 因 为 崇 拜 张 国 荣 、 而 张 国 荣 是 同 性 都 是 法 学 界 比 较 关 心 的 话 题 , 最 近 讨 论 到 的就 是 历 史 潮 流 , 我 们 老 百姓 看 到 的 得 又 比较 多 。 怎 样 看 待 废 除 死 刑 的 观 点 就 不 是 历 史 潮 流 ? 而 且 ,为 什 么 一 定 要 恋 ,我 们 就 都 变 成 同 性 恋 ; 张 国 荣 也 不
I 9 年代 ,当别人都在 鼓吹法治的时候 ,他却 公开说要 正确看待人 治;别人 都反对转 复军人打 官 司,他却为转 复军人 进法 0 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朱苏力先生〃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

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

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

[原集者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每年的毕业致辞都是我热切关注的主题。

随着苏力教授每年的坚持与信守,一年一年被苏力教授自己所超越,亦如其翻译理查德.波斯纳名著《超越法律》一样。

也许,对自身的超越才是最真实与最坚难的超越——一种转型与嬗变,从苏力的致辞中,你能发现,毋宁说是惊奇使地发现,原来法学的语辞可以这样表达,更可以发现法律的叙事可以如此地优美、朴实无华。

也许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王朔语),但更多的是作为一位法理学人对当下的深思与关切。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关注,并非玄思;在法学与文学之间,苏力教授告知每一位法学人应该抱持学者的良心对社会最现实的东西及最基层最细着的东西进行深入思考,在天国与尘世之途,对尘世的现代性救赎——对反思的反思,对反基础、反理性、解构的再悖逆——一种知识的踏实救赎是法学人学格与人格的体现,更是公共知识分子对学术的绵薄贡献,这也真正回应了10年前苏力教授对“什么是你的贡献”的逻辑辩思。

你我都如流水——在欢送2001届法学院毕业生大会上的讲话同学们,老师们,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开会,欢送即将毕业的2001届北大法学院毕业生。

他们将远行(当然,也不是都远行,还有不少人还会在这里待上数年,然后再远行)。

但毕竟有一些同学将远行,毕竟他们把他们青春中最美丽的一段时光给了北大,留给了我们北大法学院,我们的北大、我们的法学院因他们而美丽、而年轻。

让我们祝贺他们,也感谢他们。

我当过军人。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朱苏力先生〃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

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

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

[原集者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每年的毕业致辞都是我热切关注的主题。

随着苏力教授每年的坚持与信守,一年一年被苏力教授自己所超越,亦如其翻译理查德.波斯纳名著《超越法律》一样。

也许,对自身的超越才是最真实与最坚难的超越——一种转型与嬗变,从苏力的致辞中,你能发现,毋宁说是惊奇使地发现,原来法学的语辞可以这样表达,更可以发现法律的叙事可以如此地优美、朴实无华。

也许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王朔语),但更多的是作为一位法理学人对当下的深思与关切。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关注,并非玄思;在法学与文学之间,苏力教授告知每一位法学人应该抱持学者的良心对社会最现实的东西及最基层最细着的东西进行深入思考,在天国与尘世之途,对尘世的现代性救赎——对反思的反思,对反基础、反理性、解构的再悖逆——一种知识的踏实救赎是法学人学格与人格的体现,更是公共知识分子对学术的绵薄贡献,这也真正回应了10年前苏力教授对“什么是你的贡献”的逻辑辩思。

你我都如流水——在欢送2001届法学院毕业生大会上的讲话同学们,老师们,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开会,欢送即将毕业的2001届北大法学院毕业生。

他们将远行(当然,也不是都远行,还有不少人还会在这里待上数年,然后再远行)。

但毕竟有一些同学将远行,毕竟他们把他们青春中最美丽的一段时光给了北大,留给了我们北大法学院,我们的北大、我们的法学院因他们而美丽、而年轻。

让我们祝贺他们,也感谢他们。

我当过军人。

听朱苏力的讲座有感

听朱苏力的讲座有感

听朱苏力教授的讲座有感在我原先的概念中,资深教授的讲座应该是充满了高端的专业词汇和深奥的哲学句段,让我们这样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法学概念理解不够透彻的法律学生难以跟上教授的思维,吸收教授的讲座精华。

然而,听完朱苏力教授两个小时的讲座,我却深觉受益匪浅。

朱苏力教授的讲座中贯穿着他要讲授的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同时又加之大量的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搭配教授诙谐生趣的语言,令整个讲座气氛十分活跃,同学们都听得津津有味。

对于我听完朱苏力教授的讲座后的收获,我想跟随着教授的思路,择选出我有话可说,有情可抒的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朱苏力教授提到了一个法理学上很重要的一个名词——“秩序”。

秩序对于我们个人,乃至国家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和谐国家的前提和保障。

在秩序如何形成的问题上,教授提出了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原因——复仇。

教授提到,由于人类具备受到伤害时进行复仇的本能,从而会运用刑法、民法等来反抗伤害。

同时,教授在此区分了“报复”和“复仇”的概念。

“报复”是一种受到当时情绪影响所做出的即时行为。

而“复仇”则是一种推迟的报复,是针对之前所受到的伤害所做出的基于策略性的,有效的,理性的行为。

正是由于复仇的需要,还产生了劳动的分工。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动剩余,使得第三方参与复仇的社会功能应运而生。

朱苏力教授的这个推论让我感到耳目一新。

就像教授所推断的,现代社会产生的这些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应该都是源于人类的本能行为。

资本主义制度中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内容不也正是为了满足资本家追求利益的本能么?反过来说,一个制度要发展起来,发展得好,发展得远,也应该要满足人类的基本本能和特性。

其次,朱苏力教授提出,由于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使人们的复仇也区分对方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伤害。

因为同态复仇在经济发展的时期已显得落后和没有必要,相对于让两个都受到伤害而言,允许过失行为方进行财产赔偿似乎更加有利于受害方的利益,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财富总额也没有下降。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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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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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朱苏力的演说风彩

朱苏力的演说风彩

朱苏力的演说风彩在近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或许是危害较大也最具异议的专家学者之一了,不但它的学术研究,他的演说也遭受众多学员的青睐。

今日我给大伙儿共享一些朱苏力的演说风彩,期待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协助。

朱苏力的演说风彩一、内容丰富,句句戳心扣旨主题风格是演说的生命。

因此,演讲人所说的话题讨论要确立突显,不能含含糊糊,说不清道不明;对所需论述的见解和认为,心态要明亮清楚,爱恨分明,决不可支支吾吾,含糊不清。

那样,观众听完演说以后,才可以了解和接纳你的见解,从这当中遭受启发教育。

在给北大法学院将要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做上台演讲时,朱苏力那样讲道:多保重自身,并不只是多保重人体,更关键的是要多保重自身的才气。

在未来的航行上,最风险的并并不是涡旋、暗流、惊涛、骇浪,只是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精,她用美丽动人的歌唱引诱这些无所畏惧的海员,最后造成过往船只触礁淹没。

而这类引诱,在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期内,很有可能尤其突显。

社会发展老旧的的操纵管理体系在一定水平上早已作用失衡,当代的以法制为管理中心的社会发展操纵管理体系并未进行,因而在这里一时期,诸多引诱很有可能迫使大家用自身的智谋以各种各样为名、乃至以法制的为名干一些不负责任的事、违反规定的事,见不得人的事、卑劣的事。

有些人很有可能会想,这件事情就算干了,也很有可能不容易被捉到,不会受到处罚,可是我务必提示大家,有很多事,假如你的良知不可以认可,就一定不必做,一定不可以做。

这句话重点围绕着“多保重自身”这一主题风格进行阐述,政治意识地劝诫学员们不必做有悖良知的事儿。

他起先以希腊神话中的角色为例子,表明了在之后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经经得住一些无形中的可是不良影响巨大的引诱;以后,为了更好地更强大地证实见解,以“诸多引诱……乃至以法制的为名……也很有可能不容易被捉到,不会受到处罚”这一层递句型,从背面阐述,将导致一些人作出没能“多保重自身”个人行为的概率一一列数,把丑话说在前面,具有了启迪警告的功效。

朱苏力:我们该如何研究法学?

朱苏力:我们该如何研究法学?

第三个特点,就是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不是个⼈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

⽐⽅说检察官的地位和辩护⼈就不⼀样:检察官是举出证据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辨护⼈则尽量对证据重新作对被告⼈有利的解释。

法律就是在不同的⼈追求他们各⾃的个⼈利益、职业利益、集团利益过程中慢慢形成的。

它不是什么思想家或者学者的产物,⽽是整个社会的产物。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你必定会遇到各种挫折,会有各种制约你不能顺利实现理想的因素。

⾛进社会后你会深深感到,个⼈的努⼒的结果很多时候都不是理想的实现,最终的结果其实是社会中多种⼒量交合的产物、妥协的产物。

02.如何研究法学1.要关⼼现实,要把焦点放在如何把事情办好办成法律⾮法学,绝⼤多数的⼈不会去从事法学。

在中国社会⾥,重要的不是提出多少学术观点,⽽是要通过实践改造中国。

宿舍的规则并不是法学家告诉你如何订⽽定的,⽽是⼤家感到需要⽽制定的。

法律的⽣成也⼀样。

中国20年来法律的发展根本原因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员的流动增加了,陌⽣⼈增多了,因⽽法律也急需增加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陌⽣⼈之间是很需要法律的,他们之间更容易⼲坏事。

你向⾃⼰的兄弟借钱时,你兄弟绝不会让你写借条,这是在⼀个熟⼈社会⾥,但如何我向你借钱,你就会让我写借条,甚⾄⽴⼀个不是契约的契约。

俗话说“兔⼦不吃窝边草”,卖淫嫖娼从来不会在⾃⼰家门⼝⼲,陌⽣⼈却更容易对陌⽣⼈犯罪。

要关⼼现实,注意办好事,千万不要只顾理论,说起来头头是道,⼀遇到问题却⼀愁莫展。

我们要少花钱多办事,甚⾄不花钱多办事。

但我们说关⼼现实不等于放弃思想,⽽是要在两者之间保持⼀种敏税,保持⼀种必要的张⼒,否则你的理想就会落空,现实也会失去奋⽃的⽅向。

法律对⼈⽣经验是很有需求的。

世界各国决不会有什么少年天才,美国最著名的法官霍姆斯,61岁才被任命为最⾼法院法官。

从这你们看出,法律是⼀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

你有⽆知识是通过实践来体现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表现你对法律的把握,⽽这种把握的能⼒⼜是需要长期形成的。

很荣幸:北大朱苏力竟然与我英雄所见略同

很荣幸:北大朱苏力竟然与我英雄所见略同

很荣幸:北大朱苏力竟然与我英雄所见略同2010年4月,我在雅典学园首发了原创《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blog/75667/,该文在雅典学园的点击率是1200多,在法律图书馆网站的点击率是2120,在东方法眼网站的点击率是19956。

2011年9月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发表了《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h/2011/0913/c226563-3684978703.h tml,朱苏力教授在此文中的观点竟然与本人一年多前文章中关于死刑的观点不谋而合,除了他文章中的那句话:“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让我深感荣幸!问题是:如果我的文章写于他的文章之后,是否有人会说我抄袭北大名教授的观点呢?哈哈哈哈!附:温跃: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2010年04月16日21:04 东方法眼温跃1995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甲:春意融融,君心事重重,何不围着猪圈散散步?谈谈人生,谈谈死亡,其乐无穷!乙:同去同去!文强君被判死刑了,弄得我最近很是纠结。

你说干嘛不废除死刑?甲:我不反对废除死刑呀,但你要给我个让我信服的理由。

乙: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势所趋呀,多么浅显的道理!甲:曾经有人说革命是世界的大势所趋,谁有资格定义“世界的大势所趋”?乙:大势所趋就是逐渐增多,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了,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甲:随着人口的增多,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地球上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吧?这就是说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因此我们一起污染环境去吧!再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为何总跟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去走?为何要人云亦云?哈哈哈!乙:废除死刑是节省人力资源的事情,犯人劳动可以创造大量财富,对受害者的赔偿也是很有利的,执行死刑是人力财富的浪费,很不经济。

甲:哈哈,就这理由而言肯定不成立的。

自由刑的社会经济代价显然超过死刑。

监管犯人的成本是很高的,肯定超过犯人在监狱劳动创造的经济价值。

如果单从经济成本考虑,一枪了结最经济!乙: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出现错案可以挽救。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

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演讲稿范文朱苏力的演讲风采_0102

演讲稿范文朱苏力的演讲风采_0102

2020演讲稿范文朱苏力的演讲风采_0102EDUCATION WORD演讲稿范文朱苏力的演讲风采_0102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不仅它的学术,他的演讲也受到广大学生的追捧。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朱苏力的演讲风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是演讲的灵魂。

所以,演讲者所讲的话题要明确突出,不可含含糊糊,似是而非;对所要阐述的观点和主张,态度要明朗清晰,爱憎分明,决不可吞吞吐吐,模棱两可。

这样,听众听完演讲之后,才能理解和接受你的观点,从中受到启迪和教育。

在给北大法学院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做演讲时,朱苏力这样讲道:珍重自己,并不只是珍重身体,更重要的是要珍重自己的才华。

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

而这种诱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尤为突出。

社会旧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现代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完成,因此在这一时期,种种诱惑可能驱使你们用自己的才智以各种名义、甚至以法治的名义干一些不道德的事、违法的事,龌龊的事、卑鄙的事。

有的人可能会想,这件事即便做了,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但是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

这段话紧紧围绕着“珍重自己”这个主题展开论述,旗帜鲜明地告诫学生们不要做有悖于良心的事情。

他先是以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物为例,说明了在以后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经受得住一些无形的但是危害性极大的诱惑;之后,为了更强有力地证明观点,以“种种诱惑……甚至以法治的名义……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这一递进句式,从反面论述,将造成一些人做出没能“珍重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一一列数,把丑话说在前面,起到了启发警示的作用。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朱苏力是中国东北地区一个重要的历史人物,他在中国制度变迁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他是中国明朝末年和清朝初年的政治家和将领,同时也是一个有远见和勇敢的人。

朱苏力在中国历史上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行动者,其行动对当时的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朱苏力在明朝末年的时候表现出了他的勇气和决心。

当明朝政权岌岌可危时,他毅然决然地支持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

他积极组织人民起义,并参与了多次重要战斗。

在起义军占领了北京后,朱苏力成为明朝遗臣战斗的领袖之一、他在这个时候展现出了他的军事才能和政治智慧,为明朝政权的恢复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尽管朱苏力在农民起义中表现出色,他并不能阻止明朝政权的灭亡。

在明朝被推翻后,朱苏力毫不犹豫地与清朝政权谈判,最终接受了清朝的统治。

虽然这个决定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但也引起了许多人的非议。

人们指责朱苏力出卖了明朝,并追求个人的荣华富贵。

然而,事实上,朱苏力的选择是出于他对中国大局的考量和对人民福祉的关心。

他希望通过接受清朝的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在清朝的统治下,朱苏力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他被任命为东北地区的统治者,并积极推进开垦、发展经济和建设军事防御体系。

他注重治理,提倡居民农业生产、发展商业贸易和修建堡垒城市以保护边疆安全。

通过他的努力,东北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对外界侵略的抵抗力。

朱苏力在中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军事方面,他还注重社会民生。

他重视教育、文化和人才培养,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通商口岸等地招揽海外商人、移民和技术人员,推进社会发展。

他还积极推动议程,例如推广农田水利和改进农业生产方法,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这些举措为东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为后来的社会变迁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总的来说,朱苏力在中国制度变迁中是一个重要的行动者。

他以其勇气、决心和卓越的领导才能,在明朝末年和清朝初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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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
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
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他们以西方现代化国家法为模式和标准,否认昔日中国有法。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只要加强立法和严格执行制订法,同时进行普法启蒙教育,就可以建立现代的法制。

因此他们看不到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规范的巨大力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统一的法制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p55)。

而对“本土资源”的热忱同样延续到了《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不俗的中国志向似乎亦在此被热情点燃。

他在导论中就表明,自己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仅
能够体现出中国学者和法官的智慧,还可以和世界各国学者进行交流,做出中国人自己的贡献。

那么,在该书中他所谓的贡献在哪呢?我以为,最大的贡献集中表现在两点。

第一,为我们指出了中国基层司法现实的制度和理论问题,尤其是充分讨论了地方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与知识。

苏力在该著作中强调,司法是地方性知识。

“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和知识。

”(《送法下乡》自序页Ⅳ)这样的地方性知识的内涵是极端丰富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等等。

“除了一些比较一般化、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指普通中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习惯,如爱面子等)外,还有一些有明显个体特征,如当事人的品行。

这样的地方性知识并非不重要,有时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知识。

”苏力在地方性知识背景之中考察中国司法制度。

第二,该书细化并推动了田野调查的实证方法。

正如历史上很多学者的贡献往往不是其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结论,而在于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手拈来的媒体证据(比如报刊报道),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送法下乡》p116-117)、“同情深入”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p20)。

它是“走进式”
的猜想与反驳。

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是“内在”的、“嵌入”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证方法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

当然,贡献总是与争议并存。

本书的争议是苏力适用概念的偏差,比如“基层法院”这个词。

“基层”包括乡村和城镇两种司法设置,而很明显,苏力在本书中的真正研究对象是乡村司法,这就使得论证的严密性大打折扣。

同样,就算只看乡村,那么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乡村之间的发展极度不平衡,有的如沿海城市的乡村,其司法制度的状况可能更加接近于城市水平。

因此,苏力仅依据陕北和湖北地区的基层司法情况来定义、开发、研究中国的“本土资源”可能就缺乏普适性,因而争议就是必然的。

实证研究的态度、路径与方法也体现在《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一书中,但是,我觉得该书的核心贡献应当是为中国法学将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种可能。

苏力认为,中国的法学格局会经历三个主要阶段或者说是三种范式,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并且最终,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

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诠释法学侧重于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

而社科法学则侧重于发掘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生活等因素之间的本质关联。

尽管其断言两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但很明显他“天生”更偏爱于社科法学,这在他的《中国法学研
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尤其突显。

在文中,他直接言道,“我毫不掩饰对经验研究、社会科学的偏爱。

虽然我支持法教义学(被苏力归为“诠释法学”之中)——鉴于其对于处理常规案件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意义,但是我没法坚信法教义学。

对我而言,法教义学得最大弱点不是不适用,而是不长知识,无法以简单的统一规则系统来解说复杂问题;其中还隐含了对语词和概念的迷恋,一种柏拉图主义倾向。

我更偏好实用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相信知识源自生活,反感本本主义。

”毫无疑问,这之间引发的争议已经外化为如今在理论法学界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论辩。

我想,苏力对于法教义学的理解带有偏见,正如其文《法律人思维?》所体现的那样。

他赞赏美国现实主义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继而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

为此,孙笑侠专门撰文《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予以了有力的批评与反驳。

但是,贡献恰恰源自争议。

另外,苏力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亦引人深思,尽管我们能否称之为“贡献”可能还需要打一个问号,但是他再一次成功地将我们的视线转移到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的形
成不是共时性的,而是历史性的。

因此,很多国家的制度移植往往以失败告终,这大概又一次宣告了“本土资源”的重要性吧。

“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制度,而需
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然而,除却“舶来品”的错误思想,很多人还过分崇拜人类理性,热衷于从逻辑上(而不是从实际需要)去建构一个庞大的制度、机制或制度体系;“习惯于将某个后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但是,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的,它是各种“构成性因素”所综合造就的。

制度的形成可能就恰恰印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化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

可是,作为处在“共时”下的我们,能够意识到这一切构成性因素吗?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这是苏力的问题,也是制度建设者和实行者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对于制度的形成,我们应当报以何种态度,是有所为,还是有所不为?苏力的成果是丰硕的,他的贡献不断,争议依旧!也许一切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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