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 4S店违规收“代办服务费”案情: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该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
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二无照生产假冒卫生巾案情: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处罚:该局对经营者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对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三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案情: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商家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铁质世界公认”、“俄罗斯进口牛皮纸”、“月成交记录355件”、“库存49986件”等内容不属实。
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万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篡改过期化妆品生产日期案情: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拿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然后再销售。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一:“缩水”的新衣服。
小李在一家时尚服装店买了一件标明是纯棉的新T恤。
回家一洗,发现衣服严重缩水,原本合身的T恤变成了童装大小。
小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纯棉的衣服不应该这样大幅度缩水。
他拿着小票和缩水的衣服去找商家,商家却说是小李洗涤方式不当。
但小李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正常洗涤的呀。
小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店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用含棉量很低的布料冒充纯棉,最后商家给小李退款并且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告诉咱,买衣服的时候可不能光看款式,材质也要小心检查。
案例二:过期的零食。
小张在小区门口的小超市买了一包薯片,准备晚上看剧的时候吃。
结果吃了几片感觉味道怪怪的,仔细一看,薯片的保质期早就过了。
他那个气啊,这小超市也太不负责任了。
小张立马回到超市,超市老板一开始还想耍赖,说不可能过期,肯定是小张看错了。
小张把薯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指给老板看,老板这才不吭声了。
在小张的要求下,老板不仅给他退了钱,还按照食品安全法赔了他十倍的价钱。
所以大家买吃的东西时,一定要看看保质期啊,要是不小心吃到过期食品,可别轻易放过那些不良商家。
案例三:真假“名牌”包。
刘女士一直想要一个某大牌的包包,可是专柜价格太贵。
有一天,她在一个街边小店看到了一款和那个大牌包包几乎一模一样的包,价格却只要专柜的十分之一。
刘女士心动了,就买了下来。
结果没背几天,包包的拉链就坏了,而且包的颜色也开始掉色。
刘女士觉得不对劲,就拿到专柜去鉴定,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是个假货。
刘女士气冲冲地去找街边小店的老板理论,老板却不肯承认。
刘女士向工商局举报了这个小店,工商局一查,发现这个小店有很多假冒名牌的商品。
刘女士的钱被退了回来,小店也被查封了。
这就提醒大家,别贪便宜买那些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所谓“名牌”商品。
案例四:健身卡的陷阱。
小王为了锻炼身体,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说有专业的教练指导,而且健身房里的器材随时都可以使用。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年月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系列段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年月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年月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户受害瓜农损失费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年月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年月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年月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月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元。
案例五: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年月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万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0个
案例一:上海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当事人采取擦除、更换原包装等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另外,又将从山西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进行分包装,并标注和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案例二上海诚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互联网虚假宣传案2010年6月起,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大众团购网,在页面上发布“大众团购网-服务最优、保障最全、消费无忧”等内容,在推介“定豪沈家门海鲜酒楼”的商品服务时,将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次数进行了夸大虚构。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案例三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自2009年下半年起,在其网站上宣称“至慧学堂是著名教育连锁机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成员,由哈佛大学教育专家及国际数学权威教授创立,独创"IDMT国际数学思维课程"专为3-12岁孩子设计,能迅速提升孩子数学思维能力及培养数学学习兴趣,倾力打造中国少儿数学思维训练旗舰品牌”等内容。
经查,该公司并非任何教育集团的连锁机构,其所宣传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也没有登记注册,所谓的“哈佛大学教育专家”也并未在哈佛大学任过教。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窝爱信息技术分公司网络团购虚假宣传案2011年1月下旬,当事人和自然人胡立签订“窝窝团营销服务合同(服务类B)”,合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团购业务。
同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窝窝团”团购网站上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团购信息:“我要学车!我要买车仅200元,原价1200元的驾校优惠券!凭窝窝券到驾校地址再支付2600元!即可从菜鸟级新手变身为资深老手!”“698人已购买”等虚假的驾校名单、参与人数、网友评论等。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案例案例一:汽车“小病大修”老张的汽车开了几年了,有一天他发现车子启动的时候有点小抖动。
他就把车开到了家附近的一家汽车维修店。
维修师傅看了一眼,就跟老张说这问题可严重了,可能是发动机的什么大件出问题了,得拆开好好检查修理,估计得花个两三千块。
老张一听就懵了,但是想着车得修好啊,就咬咬牙答应了。
结果呢,他朋友知道这事儿后,就说老张可能被坑了,让他换一家店再看看。
老张又把车开到了另一家口碑比较好的维修店。
这个店的师傅检查了一会儿,就说只是火花塞有点小问题,换个火花塞,再做个简单的调试就行,总共花费不到五百块。
老张这才反应过来,前面那家店就是典型的“小病大修”,想多坑他钱呢。
这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啊,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案例二:网购“货不对板”小美是个网购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买衣服。
有一次她看到一家网店的裙子,图片上的裙子超级好看,模特穿上就像仙女一样。
而且网页上描述的面料是那种高级的丝绸质感,做工也很精细。
小美心动不已,立马下单了。
等裙子到货的时候,小美满怀期待地打开包裹。
这一看,差点没把她气晕过去。
裙子的颜色和图片上相差很大,根本不是那种清新的颜色,而且面料摸起来粗糙得很,做工也到处是线头。
这就是典型的“货不对板”。
小美找商家理论,商家还各种推脱,说什么可能是光线问题导致颜色有差异,面料和做工也都是正常范围内的。
小美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受到了欺骗,最后在平台的介入下才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案例三:美容骗局。
李女士想让自己的皮肤变得更好,就在家附近的一家美容院办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
美容院的人跟她说,他们有一种新的美容技术,用的是进口的高级美容产品,保证做几次就能让皮肤变得紧致光滑,还能祛斑美白。
李女士一开始做的时候,美容院的人在她脸上涂了一些东西,然后用个仪器在脸上弄了半天。
可是做了几次之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开始过敏发红了。
她就问美容院怎么回事,美容院又开始忽悠她,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再做几次就好了。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信用卡乱收费,消费者蒙在鼓里。
小张办了张信用卡,说是有各种优惠。
结果呢,第一个月账单就多出好多不明不白的费用。
仔细一查,原来是啥“增值服务费”,办卡的时候业务员可没提这茬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没写的菜,结账的时候硬要你付钱。
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呀,金融机构得把费用透明化,不能这么偷偷摸摸的。
二、贷款搭售保险,不买不行。
小李去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贷款就得买一份他们指定的保险。
小李心里一万只草泥马奔腾而过啊,他根本不需要那份保险。
这就像你去买苹果,摊主说你不买个梨就不卖你苹果一样霸道。
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理的。
三、理财产品“飞单”,血本无归。
王大妈去银行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一个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结果呢,这根本不是银行正规的产品,是工作人员私自推销的“飞单”。
最后王大妈的钱打了水漂。
这就好比你以为你在正规超市买东西,结果是被工作人员骗着从他自己的小摊位买了假货,银行得加强管理,不能让这种事情坑了消费者。
四、银行账户莫名被冻结。
小赵的工资卡突然被银行冻结了,银行也没提前通知他。
小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他等着这钱交房租呢。
后来经过一番折腾才知道是银行系统的一个小错误。
银行这么随意冻结账户,可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麻烦,这就像你住得好好的房子,房东突然不让你进了,还不告诉你为啥,这可不行。
五、保险理赔难,各种理由推脱。
老张买了份车险,出了个小事故,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会儿说他材料不全,老张补齐了材料,又说事故原因不明确。
反正就是各种找借口不想赔钱。
这就好比你去修东西,明明在保修期内,商家就是找各种理由不给你修,这不是欺负消费者嘛。
六、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
小孙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金融推销电话,后来才发现是自己开户的金融机构泄露了他的信息。
这就像你在家里换衣服,结果有人突然拉开窗帘看一样,隐私都没了。
金融机构得好好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消费者投诉无号码今年9月26日,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电瓶车票上印制的投诉咨询电话均属空号。
经调查核实,该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门票及园内用于游览的电瓶车上印制的“园内匪警电话、急救电话、火警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等四个电话并不存在。
该动物园采取了整改措施并道歉。
【点评】该动物园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危险性,应考虑游客的遇险需要。
商场购物被误认小偷阮女士11月15日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指认为小偷,该营业员拨打了“110”,一再坚持要求警方搜查阮女士的背包,搜查后没发现丢失商品。
阮女士认为该营业员侵害了她的名誉。
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抚慰金。
【点评】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商场的尊重和保障。
销售无标识种子今年4月,晋宁县宝峰镇古城村委会38户农户集体投诉,称购买了村委会统一提供的150公斤甜脆豌豆种子种植后,出现品种纯度不够,种植出来的甜脆豌豆无法销售,造成近7万元经济损失。
经晋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38户农户经济损失16500元。
卖农药不告知用法今年6月,嵩明县阿子营乡牧羊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反映他们在斗南花卉市场花181元购买的一套农药,2次打药后发现百合花花苞上有点、落蕾,损失7万元。
经调查,原因是经销商没告知正确的农药喷洒方法,经销商同意补偿村民3万元。
【点评】这两起涉农事件,作为经销商应该严把进货质量关,并履行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
农民要坚持少量试用再扩大种植,否则遇到减产或绝收,损失无法挽回。
电视购物到手假货今年10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以999元在电视购物定购手机一部,10月14日,当张先生收到速递员送货上门的手机时,竟然是一部模拟手机。
【点评】网络和电视上购物先付款的购买方式要格外小心。
手机外壳不“三包”?今年10月24日,郭小姐以16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两天后,郭小姐发现手机前后两端各有一道有规律的裂痕。
当郭小姐将手机带到售后维修点却被告知手机外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
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
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
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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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
案例六: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
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
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
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
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
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
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
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
14元。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
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
大家吃得热火朝天。
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
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
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
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
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
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
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
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
经营者有权搜身吗?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
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
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
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
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
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
”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
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1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
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
谁知2003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
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
”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
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3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