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与经营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与经营分析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财务管理与经营分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财务管理旨在确保法律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财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经营分析则帮助管理层作出明智的决策,推动业务增长。
本文将探讨财务管理和经营分析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并提出一些实用的建议。
一、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包括了会计、预算、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财务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风险的控制。
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的介绍:1. 资金管理资金是法律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包括预测和管理现金流量、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和运用等。
同时,也需要建立稳定的银行关系,确保及时、安全地进行资金交易。
2. 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础。
通过制定预算计划,管理层可以合理安排资源,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效益。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预算控制包括对人力资源、办公设备、技术支持等方面的预算管理,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3.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通过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管理层可以及时了解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并根据报告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
财务报告还可以向外界展示事务所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对吸引客户和合作伙伴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营分析经营分析是通过对大量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发展方向的过程。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经营分析可以帮助事务所或法律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效率。
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的介绍:1. 市场分析市场分析是了解和掌握所在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状况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的分析,管理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推动业务增长。
2. 业务流程优化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流程优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固定成本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通过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业务流程,发现问题和瓶颈,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可以实现工作效率的提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1]068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8号)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法律服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1.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法律服务所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进行合理、公正的计费,并有效管理和监督财务活动。
2.定义与范围2.1 法律服务所:指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所”)2.2 客户:指委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2.3 法律服务费用:指所向客户收取的法律服务报酬,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律师费等。
2.4 财务管理:指所对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3.收费制度3.1 收费依据: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a.级别原则:根据承办律师的级别及其相关经验和能力确定收费标准。
b.项目原则: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c.复杂性原则:针对复杂的案件或任务,可以适度提高收费标准。
3.2 收费方式: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收取:a.固定费用:针对常规的法律服务项目,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收费。
b.时间费用:根据承办律师的工作时间计算费用,以小时为单位。
c.成功费用:按照客户案件的结果确定费用,例如成功代理诉讼案件的一定比例。
3.3 收费通知:在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前,所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通知,明确收费依据、方式和金额,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4.财务管理制度4.1 财务组织结构: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执行。
4.2 财务流程: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流程,包括:a.资金管理:对所的资金进行妥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
b.收支管理:记录和核实所有收入和支出,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发票管理:开具和管理所有应收款项的发票,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
d.报表管理: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报表、支出报表和利润表等,反映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3 内部控制:所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a.财务审计:定期对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DOC 32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DOC 32页)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 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所内经费管理,杜绝收费不办案,办案不收费,私自收费等现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经费和帐本分开,由所内人员兼职管理,收费票据和经费为一个人管理,帐本和收支凭证为一人管理,相互监督。
二、所里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或立存款户头,业务收费随收随存,不准坐收坐支;经费管理人员手上的备用现象,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三、法律服务费,必须由所里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和收费不交。
四、经费管理人员未经所长允许或在某一代理事务终结之前,不得应任何人的要求给予提取办案报酬的行为。
五、除有关制度、任务、年检等规定的必须的开支以外,其他在2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200元以上的由所务会决定是否开支,杜绝负债经营。
六、全部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才能作为支出记入财务帐目。
否则,视为不合理开支,其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全责。
七、每季度向全所人员公开一次财务情况,每月在所务会上通报一次个人创收情况,给全所人员一个明白。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财务科,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科应当由专业人员担任,具有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经费预算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应当制定财务预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预算包括运营费用、人员经费、设备维护费等各项支出,并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四、经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使用经费前,应当填写经费申请表并报财务科审核。
经费申请表应当注明具体支出事项、金额和用途,并经所长签字确认。
五、经费审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进行经费审计,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审计工作由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
六、财务记录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经费支出和收入情况。
财务记录包括日常账簿、收支明细表、资产清单等。
七、财务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部门有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挪用经费、虚报支出等,一经查实,应当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九、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制度,各项规定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为服务社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服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决策法律服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监事机构,负责监督法律服务所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聘请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等环节。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主管一名,负责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包括财务计划、预算、核算、监督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本所收入主要包括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
第八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不得虚列收入。
第九条收入的收取应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收入的入账应及时,不得延迟或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本所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等。
第十二条支出的发生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支。
第十三条支出的报销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支出的结算应及时,不得拖欠。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应遵循流动性、安全性原则。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实物管理、账实相符原则。
第十八条资产的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应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成本核算第十九条本所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提高成本控制能力。
第二十条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章内部审计第二十一条本所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法律服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并结合法律服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财务人员必须持有经年检合格的会计证,持证上岗。
四、财务人员应及时记账、及时对账、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会计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及时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状况,审核和汇总会计凭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和明细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物价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申报工作。
六、出纳员负责法律服务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款即存,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
七、财务人员对法律服务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八、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统一收款,统一核算。
九、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制。
统一收案制度一、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受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审查、统一委派、统一监督制度。
三、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对受理的案件,按类别登记,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立案原则。
四、当事人指名的委托的案件,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原则上由被指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五、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六、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违者按司法部60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教育不改的限期调离。
执业公示制度为了加强法律服务所的制度化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行为,特实行执业公示制度。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业在中国的规模逐渐扩大,对于法律服务业的财务审计管理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活动合法、准确、透明,我国制定了《法律和法律服务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它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财务审计是指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旨在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济犯罪,保护法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业的财务审计行为,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优化法律服务业的市场环境,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 财务审计的主体办法明确了财务审计主体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并对其责任、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
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2. 财务审计的程序办法规定了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报告的编制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如真实性、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等。
3. 财务审计的范围办法明确了财务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内部控制的审计、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 财务审计的结果和处理办法要求财务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汇总审计结果,向法律服务机构报告审计工作。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办法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法律和法律服务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法律服务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合规的财务审计可以帮助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管控,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概述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内部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制度。
目的是保证财务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防止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职责1.财务部门应该制定并监督现金管理策略、预算管理政策以及与采购、成本分析、财务报告和审计相关的其他政策。
2.财务部门应该设计及实施有关现金预算、现金运转、银行账户、现金支票以及有关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土壤的程序。
3.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章程和政策规定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和制作,及时向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详细汇报。
预算管理1.法律服务所应该按规定用有关预算程序进行预算管理。
预算为财务管理制度的先决条件。
2.每个部门应及时地提交有关财务计划和预算,保持预算方案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3.财务部门应及时审核审批各部门预算方案,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核验和表述。
成本管理1.按规定实施成本管理。
成本是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在实施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正确把握。
2.对于生产型企业,成本管理应该按流程进行,实践对现有流程进行监控和审计,制定和转变流程,充分利用有关技术手段来提高成本管理的效能。
审计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及实施有关审计制度、审计程序和有关审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具体步骤如下:1.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有关的章程及政策规定,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统计。
2.审计部门应制定必要的审核计划及其流程图,并根据计划执行审计任务。
3.审计报告应定义清楚,监管若干于审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流程将审计结果及建议报告提交公司有关管理层。
建议制度按照现代管理制度的理念和操作,指导管理,发展相应的手段来实现纳税、减少税费成本,更高效地进行企业管理,更好的落实和细节化财务、人力资源、营销、经营、运作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
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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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职业资格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力、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全岗位责任、定期考察、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聘用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