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健康、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市供水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本栏目点击次数:900 更新日期:( 2010-4-27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为此,我市于2006年7月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但是,2007年3月建设部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三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重点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方面主要规定了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管理范围有哪些?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
件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泰政办发[2008]68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
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68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8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按期完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泰州市2018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治水兴水部署,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机遇,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统领,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着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着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水治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完成水利投资19.97亿元,其中,省级重点工程计划投资5.88亿元,启动下官河、蚌蜒河、古马干河、如泰运河接通等市县骨干引排工程,实施高港龙窝泵站、长江应急崩岸治理工程;城市水利建设计划投资5.84亿元,重点实施2017年度结转项目及2018年水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农村水利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95亿元,重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重点县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水利管理能力提升建设0.3亿元,累计完成水利土方1496万方。
三、工作重点1.加快推进区域重点水利工程。
加快补齐防洪除涝薄弱环节,开工建设高港龙窝泵站,提高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
完成长江干流杨湾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靖泰界河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泰兴古马干河整治、如泰运河接通工程。
加快里下河地区骨干河道疏浚,启动下官河、蚌蜒河整治工程,提高区域引排能力。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泰州市2009年度水利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把握国家省市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新机遇,紧紧围绕市委三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把泰州建设得更美、更精、更适宜人居和创业”新要求,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大力发展以“安全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水利,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目标任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完成投资8亿元。
主城区完成2.05亿的城市水利建设任务,重点实施周山河整治工程、老通扬运河整治工程、东北片城市防洪工程。
完成水利土方3900万方,疏浚县级河道14条120.6公里414万方,疏浚整治乡级河道207条748.5公里1065万方,疏浚整治村庄河道425个村3419条1657万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4.7万人。
兴建各类小沟以上建筑物1887座;加修圩堤224.5公里,新改建圩口闸136座,新改建机电泵站540座;修建防渗渠道140公里;改造中低产田8万亩,恢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平方公里。
三、工作重点1.一着不让抓好防汛防旱工作。
要继续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及早组织汛前检查,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中心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制,修订完善各项防汛预案,细化应急响应机制,加快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社会动员与组织力度,实现防汛防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支撑、专业化抢险和社会化动员,全面提升对洪涝、干旱、台风、水污染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力,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二)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9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泰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防旱、水环境监测、水生态保护及水资源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资金安排、水文站网建设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地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及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编制。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泰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利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活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同时接受市水利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六条市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生态文明建设、河湖管理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市水文机构编制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利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7〕1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7〕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国土、物价、泰州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六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2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26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区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管理制度)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本栏目点击次数:900更新日期:(2010-4-27)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市于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和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为此,我市于2006年7月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可是,2007年3月建设部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避免和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壹、《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三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重点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关联要求等;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方面主要规定了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且重的原则。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管理范围有哪些?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俩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俩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泰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
第八条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提升地下管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加强地下管线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管理生产、销售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地下管线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加强地下管线使用环节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
落实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材料质量管控,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每批次必检,且送检的样品真实、有效。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中使用的地下管线材料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管线一律退场,同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雨污水地下管线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管线材料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72号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72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的《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水污染的防治工作1.加强监测统计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编写水质通报工作大纲。
每年对市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监测,统计分析入河排污量、污染物种类等变化情况,进一步掌握水功能区排污现状。
2.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今后,市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
此外,还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排污和退水情况加强分析和审查,以便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排污管理。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泰州城区水厂均以长江水为水源,严格按照《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市区现状第三水厂取水口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在引江河设立水源厂作为主城区备用水源,对其上下游划定生活地表水源保护区。
并在必要时设立准保护区。
规定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各项不同的禁止行为,从事有关活动的要求及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4.严格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改革现行城镇污水处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建立起多元化投资建设、企业化运营管理、社会化负担费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城镇污水处理体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城市高效顺畅运转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管理直接服务市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发展,对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擦亮“健康名城、幸福泰州”城市名片,推进“一轴三极三城”建设,推动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泰政发〔2021〕18号)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泰州城市管理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覆盖泰州市行政区域。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取得成绩“十三五”期间,全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城管让城市更美好”的目标,创新管理理念、优化体制机制、推进整治提升、强化长效措施,城市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1.市容环境实现新提升。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成“931”整治项目2167个、拓展项目2881个,创成“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成省城市管理示范路12条、示范社区5个。
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完成济川路和东进路立面改造,市区84条道路1350座路名牌更换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泰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
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一)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泰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市、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水利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第四条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既有的雨污合流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编制改造计划,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依照规定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泰政办发〔2018〕12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等,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管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规划部门负责管廊规划编制、规划红线、方案审查、规划选址、规划核实等规划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国土、城市管理、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进入管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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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
法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
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专业机构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水口,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好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十二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