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基金提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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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基金提取规定

年月日发布( )人字第号

第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提取员工福利保险基金,以办理员工福利事业为目的.

第二条有关福利基金提取的标准如下:

(一)创立时从资本总额中提供1%至5%:

(二)从每月营业收入总额中提供0.05%至0.15%:

(三)每月从每位员工基本工资中(加各种津贴)扣0.5%:

(四)从下脚料出售中提取20%至40%。

第三条但若已列人预算的员工福利金不低于第二款规定时,不得再行提取。

第四条员工福利保险基金的保管、动用,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依章程办理。

第五条各福利委员会应于每年最后一个月内将福利基金使用状况公布于众,并呈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员工福利基金不得移做别用,其所得利息计人本垒。

第七条员工福利基金拥有优先清偿权。

第八条因保管人过失造成福利基金损失者,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下属企事业单位福利基金提取不按规定时,处以主管领导罚款、警告直至解职等惩罚。

第十条凡有利用福利基金营私舞弊或侵占归己者,交送公安机关严惩。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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