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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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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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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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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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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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
第一个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用于环境保护和修复。
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污染物应由企业自行处理或找专业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推动污染者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二个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治理应由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
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企业应负责治理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排放或消除污染。
这个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力度。
第三个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
例如,一个工厂因为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污染问题承担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污染源。
这个原则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个原则是预防为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应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新建工厂或改造现有工厂时,应考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预防手段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五个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污染问题的决策和治理过程。
例如,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公开发布,公众可以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
总之,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使污染者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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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一、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内涵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呀,这可有点像在找是谁把环境这个“小宝贝”弄伤了的规则呢。
简单来说,就是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得知道该怪谁,是人的话,是哪个人或者哪些人的问题。
这就像是在一群小伙伴里,有个玩具坏了,我们得找出是谁把它弄坏的,这样才能让他负责修好或者承担后果。
从大的方面看,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是要保证公平公正的。
不能说环境损害了,大家都稀里糊涂的,谁也不管。
比如说,有个工厂偷偷往河里排污水,把河里面的鱼啊、水草啊都弄得病恹恹的,那按照归责原则,这个工厂就得承担责任。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里,如果你不小心把同桌的文具弄坏了,那你就得赔,这是一样的道理呢。
二、不同的归责原则类型1. 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看有没有犯错。
如果在生态环境这件事情上,有人是故意或者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做了损害环境的事,那他就得负责。
就像有个农夫,他为了开垦更多的地,就把山上的一片树林给砍了,他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水土流失,但他还是做了,这就是有过错,他就得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责。
2. 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有点特别哦。
有时候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有个企业按照当时的规定在生产某种产品,但是后来发现这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些物质对土壤有污染,虽然企业不知道这回事,但是因为造成了环境损害,还是得承担责任。
这就好比你在走路的时候不小心踩坏了路边的一朵小花,虽然你不是故意的,但小花还是被踩坏了,你也应该表示一下歉意或者做些弥补的事情。
三、归责原则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可太大啦。
它能保护我们的环境,让那些想要破坏环境的人或者企业不敢轻易下手。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大家可能就会随便往河里扔垃圾,随便砍伐树木,反正不用承担后果嘛。
而且这个原则也能让受到损害的环境得到修复。
比如说,某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因为采矿被破坏了,按照归责原则找到责任方,他们就可以出钱来修复这个地方,让它重新变得美丽起来。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7b4c7459e009581b6bd9ebba.png)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6ac605e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d.png)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396cb4d0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a.png)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据法律、行政规章或政府政策确定对侵犯环境的责任人
的规定。
它包括责任追究原则、责任倒置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般而言,责任追究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这些人是直接向被侵
权方受到损害的人,或者可以通过直接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社会组织或企业。
举例来说,在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影响了环境以及相关群体的健康的情况下,该企业应担当法律
责任,而不应逃避责任。
责任倒置原则要求侵权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其他责任人引起的,并享受到其他有
关方提供的保护,尤其是当脆弱群体和环境受到损害时,倒置原则发挥了作用。
举例来说,当政府指派侵权企业使用非洁净能源时,政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减轻企业的影响。
另外,补偿原则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法律,负责单位或个人为损失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补
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补偿(如对环境赔偿),以及对环境污染补偿(如重
新建立生态系统)。
经济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可能侵权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约束,从而
提高了受害者的抵御能力。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到了某些国家的尊重,例如欧盟的环境侵权责任规定、日
本的空气污染补偿法和美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
这些国家通过不断改进政府的政策、整合
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及通过社会、法律和行政的变革,可以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制定明确的赔偿和补偿机制,以加强受害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0a8c56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6.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频发。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征1. 案件涉及面广: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法、刑法等。
2. 案件复杂: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多个侵权行为,案件事实复杂。
3. 案件证据要求高:环境侵权案件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包括污染源、污染物、损害后果等。
4. 案件处理难度大: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环境保护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直接适用性。
2.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三)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补充适用性。
2. 《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对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专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等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57ef8cf3186bceb19e8bbd0.png)
•
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 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
•
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
•
•
2、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
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
(或称1980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等,均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六、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
•
2、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就必然 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在举证成本与获胜机会作价值权衡时,如果受害 人另有退路-如获得社会救助可供选择的话,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使侵权行为 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同
的生命或健康时,与该排放有关的企业者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
任。”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
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地
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 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矿 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 业权人,负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a806f6dee45c3b3567ec8bf8.png)
请问:
(1)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
责?为什么?
(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 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
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
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 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 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 新性规定
第67条的不同理解:
❖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 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
(二)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
危害结果
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 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 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等有害影响。”
《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水污染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 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5edb99ffe53a580217fcfe40.png)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小时候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觉得很正常。
然而,现在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会感叹一句好美。
由此可见,我们所处的环境变糟糕了,曾经习以为常的事,现在不多见了。
对于现在所处的环境,还好人们发现的及时,并且在尽力挽救。
对于一些乱排乱放的企业,环保部门是会对其追责的。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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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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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 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 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3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
02
存在因果关系
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 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 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1、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2、减责事由 《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2款、第3款 3、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污染者应证明其存在减轻责任 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由于不可 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个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此处数个侵权人 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数个侵权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且每一个侵权人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若数人为 有意思联络的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 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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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公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重视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破坏环境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a5b748e3aef8941ea76e05ce.png)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fea77d4cdd88d0d232d46a21.png)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表达方式: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诽谤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民事责任,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生态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辽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违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有用。
不论是作为不论是还是不作为的不道德,只要引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
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税金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
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市场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极广。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模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民事诉讼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责任里韦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过级民商法接轨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意识,强化环境观念,水污染强化环境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罐箱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亦须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a8d91c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eb.png)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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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因此,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至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