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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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大法系呈融合趋势,但继续保持固 有特色
四、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 :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2.法律风格的一致
美国法特点 : (一)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二)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 (三)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 (四)制定法的明显灵活性 (五)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第二节 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一)人格 1.人和人格的概念
Homo Persona Caput 2.人格的内容
自由权 市民权 家长权
3.人格的减等 人格大减等 人格中减等 人格小减等 4.人格的始终
(二)行为能力 (三)法人 (四)婚姻、家庭法 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帝制 皇帝敕令 前期 129AD哈德良帝
《永久敕令》 212AD卡拉卡拉帝 《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五大法学家 [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 《狄奥多西法典》 后期 《优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三、罗马法的渊源
(一)习惯法 (二)议会制定的法律 (三)裁判官的告示 (四)元老院决议 (五)皇帝敕令 (六)法学家的解答
市民法
万民法
内事裁判官(BC367)外事裁判官(BC242)
罗马公民 公法较多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 非罗马公民之间
所有权与债法
民众大会、元老院决 议,习惯法规范
形式主义
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 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 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 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 商业习惯与法规等。
更为灵活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四、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
的发展
(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 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三)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 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 第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 第五,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
◆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十二表法
(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一前1 世纪)
1、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 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
2、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 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
——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对象 内容 来源
程序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2.债的起因
(1)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关于债的合意。要 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纳、诺成契约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 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
(3)私犯——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所列私犯有四种: 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 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国全国的普遍适 用的法律。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 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 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英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案 浆啤酒里的蜗牛
法 propriete
契约
拉contractus
英contract
法contracter
德contractus
债 拉 obligatio
英 法 德 obligation
诉讼 拉 actio 英法 action 德actio
第二讲 英美法专题
第一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 吉利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 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屋大维和元首制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兴盛 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伯比尼安来自百度文库
帕 比 尼 安 的 死 亡
(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5.他物权 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 役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债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一种连锁关系; 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而所有权的标的是 物; 第三,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三)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 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四)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 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 组成部分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与三编制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人法 物权法 债权法 诉讼法
法国民法典: 人
财产及对于所有 权 的各种变更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 法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与五编制
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六)东罗马帝国时期(7世纪以前) 1、东罗马帝国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国法大全的编纂 (1)优士丁尼 (2)国法大全
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 十二表法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前期 451-450BC
共和 内事最高裁 外事最高裁 254BC科伦加努斯 后期 判官367BC 判官242BC
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聊 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 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天,喝到快完 时,才发现杯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 觉得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 这只蜗牛是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
D太太如何才能获得救济呢?
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 利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 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罗马城邦的建立 ◆王——元老院——民众大会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 ◆习惯——习惯法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一前3 世纪)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头编(1-4) 审判(5-11) 物(12-19) 交易(20-27) 遗嘱(28-35) 继承(36-44) 债(45-50)
德国民法典: 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
所有权
拉proprietas 英 proprietary rights(ownership)
3、联系点:
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
二、中世纪封建法
(一) 中世纪东方法 (二) 中世纪西方法 (三)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2)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3)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
2、共同点: (1)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2)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3)家族本位 (4)男尊女卑 (5)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由民选的承审 裁判官主持法律审,皇帝亲自任命的官吏担
官判决
承审官主持判决 任法官
诉讼 特别讲究形式 抛弃了烦琐的形式, 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
特点 主义,极小的 裁判官通过记录程 证;秘密进行;由官府
形式错误都将 式获得了造法大权。强制出庭和执行;书面
导致失败。 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
地位渐重;需交诉讼费; 代理诉讼;可上诉。
外国法制史
主讲: 郑南琴
世界法律发展概况
一、古代奴隶制法 (一) 古代东方法 (二) 古代西方法 (三)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2)政治制度不同 (3)宗教影响不同 (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2、共同点:
(1)法律本质基本相同 (2)发展形态基本相同 (3)适用范围相同
子女。 4、被继承人的其他旁系血亲。
5、配偶。
三、诉讼法
(一)法定诉讼 (二)程式诉讼 (三)特别诉讼
时间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盛行于共和国 盛行于共和国后期 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制
前期
和帝政前期
度
适用 范围 诉讼 阶段
法官
只适用罗马市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 适用于罗马境内全体自
民
非罗马市民
由人
整个程序分为 整个程序分为法律 只有一个诉讼阶段 法律审查与事 审查与事实审查 实审查
(4)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 侵权行为。
3.债的分类 4.债的履行 5,债的担保 6.债的转移 7.债的消灭
(三)继承权 市民法遗嘱 1、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 裁判官法遗嘱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所有的直系卑亲属; 2、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和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及
他们的子女。 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
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
3.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 全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 行为的一切权利。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称所有权为“所有 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盖尤斯: 绝对性 排他性 永续性
(2)所有权的形式 市民法所有权 :主体 客体 转移方式 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外省土地所有权 外来人所有权
罗马法复兴
12-13世 意大利 注释法学派 波伦那
纪
13-15世 意大利 评论法学派 法国
纪
15-17世 法国 纪
人文主义 法学派
伊纳留斯 阿佐
阿库修斯 巴尔多鲁 雅克奎斯
阿西亚特 居亚斯
波伦那
波伦那的学生学习法律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二)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 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要式取得和略式取得 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 协议取得和非协议取得 原始取得和传来(继受)取得 (4)所有权的保护 (5)所有权的消灭
4.占有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 事实上的管领力。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准占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又在标的 物上行使权利的占有
第一讲 罗马法专题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 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 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
古罗马大角斗场
万神庙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
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 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 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第三节 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
一、衡平法的产生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 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 “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独立于普通法 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 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
物的分类 (1)有体物与无体物 (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
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
自物权——所有权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四)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五)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制定法增加
(二)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在国际领域内互相 接近
(三)两大法系中的一些非典型国家法律渊 源混同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罗 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 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 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 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 动。
(一)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三)罗马法的继受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四、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 :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2.法律风格的一致
美国法特点 : (一)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二)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 (三)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 (四)制定法的明显灵活性 (五)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第二节 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一)人格 1.人和人格的概念
Homo Persona Caput 2.人格的内容
自由权 市民权 家长权
3.人格的减等 人格大减等 人格中减等 人格小减等 4.人格的始终
(二)行为能力 (三)法人 (四)婚姻、家庭法 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帝制 皇帝敕令 前期 129AD哈德良帝
《永久敕令》 212AD卡拉卡拉帝 《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五大法学家 [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 《狄奥多西法典》 后期 《优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三、罗马法的渊源
(一)习惯法 (二)议会制定的法律 (三)裁判官的告示 (四)元老院决议 (五)皇帝敕令 (六)法学家的解答
市民法
万民法
内事裁判官(BC367)外事裁判官(BC242)
罗马公民 公法较多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 非罗马公民之间
所有权与债法
民众大会、元老院决 议,习惯法规范
形式主义
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 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 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 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 商业习惯与法规等。
更为灵活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四、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
的发展
(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 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三)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 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 第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 第五,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
◆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十二表法
(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一前1 世纪)
1、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 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
2、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 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
——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对象 内容 来源
程序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2.债的起因
(1)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关于债的合意。要 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纳、诺成契约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 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
(3)私犯——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所列私犯有四种: 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 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国全国的普遍适 用的法律。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 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 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英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案 浆啤酒里的蜗牛
法 propriete
契约
拉contractus
英contract
法contracter
德contractus
债 拉 obligatio
英 法 德 obligation
诉讼 拉 actio 英法 action 德actio
第二讲 英美法专题
第一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 吉利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 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屋大维和元首制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兴盛 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伯比尼安来自百度文库
帕 比 尼 安 的 死 亡
(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5.他物权 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 役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债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一种连锁关系; 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而所有权的标的是 物; 第三,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三)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 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四)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 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 组成部分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与三编制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人法 物权法 债权法 诉讼法
法国民法典: 人
财产及对于所有 权 的各种变更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 法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与五编制
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六)东罗马帝国时期(7世纪以前) 1、东罗马帝国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国法大全的编纂 (1)优士丁尼 (2)国法大全
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 十二表法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前期 451-450BC
共和 内事最高裁 外事最高裁 254BC科伦加努斯 后期 判官367BC 判官242BC
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聊 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 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天,喝到快完 时,才发现杯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 觉得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 这只蜗牛是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
D太太如何才能获得救济呢?
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 利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 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罗马城邦的建立 ◆王——元老院——民众大会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 ◆习惯——习惯法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一前3 世纪)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头编(1-4) 审判(5-11) 物(12-19) 交易(20-27) 遗嘱(28-35) 继承(36-44) 债(45-50)
德国民法典: 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
所有权
拉proprietas 英 proprietary rights(ownership)
3、联系点:
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
二、中世纪封建法
(一) 中世纪东方法 (二) 中世纪西方法 (三)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2)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3)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
2、共同点: (1)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2)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3)家族本位 (4)男尊女卑 (5)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由民选的承审 裁判官主持法律审,皇帝亲自任命的官吏担
官判决
承审官主持判决 任法官
诉讼 特别讲究形式 抛弃了烦琐的形式, 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
特点 主义,极小的 裁判官通过记录程 证;秘密进行;由官府
形式错误都将 式获得了造法大权。强制出庭和执行;书面
导致失败。 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
地位渐重;需交诉讼费; 代理诉讼;可上诉。
外国法制史
主讲: 郑南琴
世界法律发展概况
一、古代奴隶制法 (一) 古代东方法 (二) 古代西方法 (三)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2)政治制度不同 (3)宗教影响不同 (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2、共同点:
(1)法律本质基本相同 (2)发展形态基本相同 (3)适用范围相同
子女。 4、被继承人的其他旁系血亲。
5、配偶。
三、诉讼法
(一)法定诉讼 (二)程式诉讼 (三)特别诉讼
时间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盛行于共和国 盛行于共和国后期 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制
前期
和帝政前期
度
适用 范围 诉讼 阶段
法官
只适用罗马市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 适用于罗马境内全体自
民
非罗马市民
由人
整个程序分为 整个程序分为法律 只有一个诉讼阶段 法律审查与事 审查与事实审查 实审查
(4)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 侵权行为。
3.债的分类 4.债的履行 5,债的担保 6.债的转移 7.债的消灭
(三)继承权 市民法遗嘱 1、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 裁判官法遗嘱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所有的直系卑亲属; 2、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和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及
他们的子女。 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
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
3.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 全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 行为的一切权利。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称所有权为“所有 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盖尤斯: 绝对性 排他性 永续性
(2)所有权的形式 市民法所有权 :主体 客体 转移方式 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外省土地所有权 外来人所有权
罗马法复兴
12-13世 意大利 注释法学派 波伦那
纪
13-15世 意大利 评论法学派 法国
纪
15-17世 法国 纪
人文主义 法学派
伊纳留斯 阿佐
阿库修斯 巴尔多鲁 雅克奎斯
阿西亚特 居亚斯
波伦那
波伦那的学生学习法律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二)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 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要式取得和略式取得 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 协议取得和非协议取得 原始取得和传来(继受)取得 (4)所有权的保护 (5)所有权的消灭
4.占有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 事实上的管领力。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准占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又在标的 物上行使权利的占有
第一讲 罗马法专题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 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 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
古罗马大角斗场
万神庙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
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 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 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第三节 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
一、衡平法的产生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 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 “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独立于普通法 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 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
物的分类 (1)有体物与无体物 (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
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
自物权——所有权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四)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五)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制定法增加
(二)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在国际领域内互相 接近
(三)两大法系中的一些非典型国家法律渊 源混同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罗 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 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 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 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 动。
(一)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三)罗马法的继受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