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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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客观公正、规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管理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

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自评。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条填写评分表,提出复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查审查。

(三)抽查。每年6月开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对申请审查的管理单位随机抽取2~3条堤防进行抽查评分并填写评分表。

(四)审查。抽查结束后,省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评、复评考核成果,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表一、二。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N自/复/抽=Σ(Li·ni)ΣLi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查、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当N自-N复≥10或N复-N 抽≥10时,应分析原因,由自查单位或复查单位重新进行评分。

省考核组抽查中有2条及以上堤防的n<60时,则判定N 抽<60。抽查中有1条堤防的n<60时,必须再随机抽取一条进行抽查,若增抽堤防的n<60,则判定N 抽<60;若增抽堤防的n≥60,则按上式计算N 抽。

第十条综合评分依据下式计算:

N= N自×30%+ N复×30%+ N抽×40%

若N 抽<60的,N被判定为<60。

第十一条经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经管理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省级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考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6~7月公布。

省对堤防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对

不合格的堤防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补助省级堤防维护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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