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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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场森林资源抚育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机制,完善抚育管理制度,加强抚育管理力量,提高抚育管理水平。

第四条林场应当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治森林灾害,促进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林场应当积极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抚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第六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抚育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林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抚育管理意识,促进抚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抚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育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合理配置抚育管理人员。

第十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人员档案,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善。

第十一条林场应当定期对抚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加强对抚育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激励,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发挥奖励的正向作用,约束不良行为。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物资采购和使用,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第十六条林场应当加强对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对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按需采购,不浪费资源。

第十八条林场应当建立物资档案,对物资的来源、采购、使用等进行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检查制度,加强对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检查,确保物资的质量稳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新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态优先,以增强森林⽣态功能、提⾼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章抚育对象和⽅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丛林环境,增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固的丛林生态系统,提高丛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丛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丛林抚育补助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保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置、林地清理等为主的丛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固、健康、丰硕多样的丛林群落结构、提高丛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丛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普遍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挑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丛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域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丛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丛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依照肯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依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利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利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光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中的5.2.1.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基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丛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条规定。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林造[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豫林造〔2012〕30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2〕191号),对《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豫林造〔2011〕246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其它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为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合理进行森林抚育工作,现制定如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一、作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预防自然灾害,增强森林的抗风、抗旱能力。

2. 促进生物多样性:增加森林植被的多样性,促进生物物种的繁衍和栖息。

3. 提高森林经济效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木材和非木材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二、作业设计1. 编制森林抚育计划: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制定合理的抚育计划,包括不同作业区域、作业时机和作业方式的确定。

2. 清除有害植被:定期清除病虫害植物,防止其对森林的侵害,提高森林植被的健康状况。

3. 进行人工造林:根据抚育计划,在合适的地块上进行人工造林,选择适宜的树种,提高森林的密度和品质。

4. 进行抚育间伐:根据森林的生长状态和抚育计划,定期进行抚育间伐,除去生长势弱、畸形和病虫害受侵的树木,减少森林密度,促进优势树种的生长。

5. 进行抚育疏伐:在森林生长期合适的时候进行抚育疏伐,保留优质的树木,促进森林的健康生长。

6. 进行草本植物抚育:根据抚育计划,对森林中的草本植物进行整理和修剪,保证其生长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作业管理1. 作业负责人:制定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计划和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3. 作业设备:保证作业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 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5. 环境保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作业效果评估根据作业计划和目标,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森林生长状态、植被恢复情况、生物多样性增加程度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价。

以上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新林造字[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604号)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暂行)》(新林造字〔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附件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技术 要点
(一)抚育对象和抚育方式
• 抚育对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 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 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 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 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以及综合 抚育。森林抚育方式设计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 目标等,确定采取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综合抚育措施。 •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 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识别和标记目标树(保留木)
选择目标树的标准:(1)属于目的树种,( 2)生活力强,(3)干材质量好, (4)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5)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选择目标树可以根据不同的森林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树种价值差异不显著的天然 林,可以不苛求“目的树种”而直接选择“生活力强的林木个体”作为目标树;对于人工 同龄纯林可以不苛求“ 实生”与“萌生”的区别,按照“与周边其他相邻木相比具有最强的 生活力”的原则选择目标树。 目的树种名录、主要森林类型目标树的最低保留株数和最适保留株数由各省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树与保留木的区别:保留木包括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 政策由来:针对我国森林质量低下的现状,落实2008年 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启动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试点。 • 政策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开展森林 抚育,促进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推动建立适合 我国国情林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 • 政策要点:补贴对象: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 林。补贴标准:每亩100元。资金用途:直接费用(劳 务用工、机械燃油等)和间接费用(作业设计、技术指 导等)。 • 这项政策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促进 林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标志。

森林抚育施工办法

森林抚育施工办法

森林抚育施工办法根据初步的施工进度计划,本标段的关键线路控制如下,具体施工中将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优化;关键线路:开工→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割灌除草→施工现场清理→管护→竣工资料整理→工程竣工→竣工验收;主要施工工艺本工程是森林抚育工程,主要是造林地内的灌木、杂草的清除及林木的抚育方案;编制好施工技术方案是保障该工程能够如期保质保量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档的要求,根据现场情况我们确立以下方案;(1)抚育措施将造林地内的灌木、杂草全部铲除干净;不得伤苗、压苗,同时培土、扶正倾斜的苗木;根据林分的实际情况,间弯留直、间劣留优,清除病虫枝和林内杂、灌等;不得滥砍乱伐;幼龄林经过抚育后,灌木、杂草被铲除,归置在林地上;剩余物留在林分下部,可起到保持水土作用;(2)森林保护措施清除杂物、追肥、防风、防治病虫害,除杂草、排渍排涝等;加强巡护和封育宣传,防止或减少人为破坏,及时修复维护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影响的幼苗;为确保幼龄林抚育的成果,必须把森林保护落实到人,加强护林防火巡山,防止有害林木培育行为的发生,定期排查火灾隐患,做好林分病虫害的监控预测;在抚育面积较大、连片的林地,竖立宣传牌,将建设项目名称、范围、面积、措施、建设单位、护林员等内容标上宣传牌;1.抚育标准1.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修枝;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掌握“轻修技,留大冠,控制竞争,利用辅养”的原则;修枝要求切口平滑,不撕裂树皮,应紧贴枝条基部,修枝后切面与树干平;尽量少去枝,防止一次修枝过重,以免造成伤疤过多,难以愈合,影响到树木的生长,同时避免在雨季修枝,以免伤口不易愈合而感染病害,形成疤痕;注意切口要求平滑、不偏不裂,不削皮不带皮;修枝时应紧贴枝条基部,修枝后切面与树干平;对于较粗的枝条,应先锯下方,后锯上方;秋冬或春季,可以采取摘芽措施,摘侧芽,促顶芽,提高树干的圆满度,培育无节良材;一般修去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术质部;2.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人工方式,清除妨碍林木生长的灌木、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割灌贴近地面切割,留茬高度不宜超过20厘米;及时清理林地,防止病虫害发生;对不影响目标树生长的灌木、草本保留;注意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抚育对象为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防护林和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特用林,且抚育不会造成生态功能降低的公益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带列为抚育对象:——密度大,竞争激烈,郁闭出现挤压现象;——杂草、灌木、藤蔓等明显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密度大、竞争激烈、严重影响林木生长的;——林相残破、景观效应差的;——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病腐木少于20%的;2.抚育方法中幼林抚育包括林地抚育和林木抚育两个方面;林地抚育主要包括松土除草、施肥、灌溉与排水等;林木抚育主要采取劈抚、修枝、间伐等方法,去除演替早期的植物种类,有目的地留培较多的乡土顶级群落树种及珍贵用材树种;抚育间伐时,遵循林木生长规律,以林分郁闭度为主要指标,参考造林密度、立地条件、林木高径生长等情况,对林分分化明显,郁闭度在0.8~0.9的林地优先安排间伐,间伐后清除林内杂草灌木,及时封山育林;其主要技术措施如下:1.松土除草目的:除草是为了排除杂草灌木与新栽幼树对水、肥、气、热的竞争,因为杂草生命力强,根系盘结,与幼树争夺水肥,阻碍林木根系发育,并且可能使幼树窒息死亡;松土的作用在于疏松表土,切断表层和底层的毛细管联系,以减少土壤水分的蒸发,改善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保水性;方法:除草松土的年限应进行到幼林全面郁闭,至少应进行到幼树高度超过草层高度为止;除草松土的季节应在林木生长的高峰期来临之前,即每年的5—6月和8—9月;2.割灌目的:劈除培育目的树种周围的杂草、藤蔓和灌木,排除杂草灌木对水、肥、光、热的竞争,改善林木生长条件,促进中幼林生长;方法:割灌一般在林分基本郁闭、不宜进行松土除草的中幼林中进行;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提倡使用割灌机;3.林内间种目的:在林地上引种具有固氮能力的绿肥作物和改良土壤树种,能够与幼树相互促进生长,经过细致的抚育管理,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减少杂草滋生,对林木的生长十分有利,可以达到以耕代抚、以副促林的目的;栽植方式:对于贫瘠的无林地,可以先栽植绿肥作物或改良土壤树种,使土壤得到改良后再造林;在造林同时进行间种,绿肥作物与造林树种应混生或间作;在主要树种或喜光树种林冠下混植固氮作物或小乔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4.人工修枝目的:消灭死节、减少活节,加大树干饱满度,提高木材质量;改善林内通风与光照状况及林木生长条件,减少火、雪压和风害的发生程度,防止病虫害蔓延;修枝在一些多分枝及主干不明显树种的中幼林中十分必要;方法:只修去下部枯枝的称为“干修”,修去部分活枝的称为“绿修”;对选定培育木进行适度修剪,除去树干下部已枯死或濒临枯死的枝条及部分活枝;修枝时期和方法应有利于伤口愈合,不撕裂树皮;整枝强度以保持冠高比为1︰2为宜,切忌单纯为了获取薪材而过度整枝,使同化作用面积锐减,林木高径生长呆滞,并使林地强度透光,从而导致杂草滋生,林地条件恶化;5.透光伐:透光抚育一般在幼龄林内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存优,调整林分结构;透光伐、生长伐和卫生伐统称为抚育间伐;抚育间伐的任务是:1、按经营要求,调整林分组成;2、清除劣质林木,提高林分质量;3、调整林分密度,缩短工艺成熟期;4、实现早期利用,提高木材总利用量;5、增强林分抗性,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抚育间伐的理论基础是:1、林木自然稀疏规律;2、森林演替规律;3、叶量与林木生长;4、林分密度效应法则;透光伐在幼龄林阶段进行;在密度过大生长空间竞争剧烈的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次生林或人工林,混交林或单纯林均适用;5.1.目的:解决目标树与非目标树、草本植物之间的矛盾,保障目标树不受任何压抑,及早获得有利的生育空间,从而加速其生长;5.2条件(其中之一):(1)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时;(2)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林;(3)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林;(4)高大草本植物、灌木、藤蔓与影响目标树幼树生长的萌芽条、霸王树与上层残留木及目标树中生长不良的林木,调节林分密度;(5)过密的和树干纤细、生长落后、干形不良、无培育前途的林木;(6)有碍保留木生长的乔灌木、藤蔓和草本植物;5.3开始时间(其中之一):(1)幼林郁闭后,林分密度大,林木受光不足,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分化时;(2)目标树开始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抑时;方法:(1)全面抚育;将林地上抑制目的树种生长的其他树种普遍按一定强度采伐1次;通常适用于目的树种占优势、且分布均匀,交通方便、劳力充足和薪炭材有销路的地区;(2)带状抚育;将林地分成若干带,在带内进行抚育;带宽1~2米;带间距3~4米,这里不进行砍伐,称为间隔带或保留带;经带状抚育后,形成交互排列的透光廊状带与间隔带的林分;在带内透光伐后5—10年,如果保留带上的林木妨碍砍伐带上树木生长,则应将那些影响砍伐带上的树木砍去;(3)团状抚育;当目的树种分布不均、且数量不多时采用此法;抚育仅在有目的树种存在的群团中进行,可节省劳力和费用;抚育强度:一般强度不宜偏大,尽量在可能范围内留存更多量的林木,以目的树种不遭受荫庇和阻碍为标准;天然林抚育采伐后每公顷均匀保留2400株~3600株幼苗幼树,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的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透光抚育不得造成林窗;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小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间隔期:采伐强度大,间隔期宜长;采伐强度小,间隔期宜短;一般每隔2—3年,或3—5年再实行1—2次透光伐;具体为:速生丰产林间隔期为3~5年;通常以实施数次透光伐为宜,不应一次透光伐完成作业目的;否则强度太大,造成林地出现较大空隙,对目的树种干形生长不利;若伐后易风倒,则本着多次低强度的原则,迎风面可适当加大保留木密度,减少放倒木,防止树干倾斜;6.生长伐在自然整枝过度的用材林中龄林阶段进行;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1.目的: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合理调整立木密度,使保留木具有较好的营养空间,促进保留木生长,培育良好干形及和目标树;2.条件(其中之一):(1)郁闭度0.8以上;(2)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标树幼树较多、分布均匀;(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枯立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3.对象:(1)同龄纯林,伐除有害树,以及过密的或受害的辅助树;(2)混交林尤其是复层混交林,伐除位于林冠上方的霸王树和上一世代的残留木;(3)枯立木、风倒木、风折木、濒死木等;开始时间(其中之一):(1)在林木分化加剧、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进行;(2)自然整枝高度达到树高的1/3左右时;具体可在秋末冬初至早春林木处于休眠期间疏伐较好;方法:(1)下层疏伐法:首先砍伐处于林冠下层生长落后的被压木、濒死木和枯立木,然后伐除其他生长中庸的林木,即砍伐在自然稀疏过程中行将被淘汰的林木,基本上是“砍小留大”;(2)上层疏伐法:主要砍伐与优良上层木相竞争的,居于林冠上层的林木;砍伐冠幅过于庞大、分杈多节、经济价值低、干形不良、无培养前途的上层林木;(3)综合疏伐法:此法综合了下层疏伐和上层疏伐的特点,可从林木上层和下层选择采伐木;采伐强度有很大伸缩性,疏伐后形成的大、中、小林木都能接受到充足的阳光,形成梯级郁闭;(4)机械疏伐法:实施间伐时,间隔一定距离,机械的确定砍伐木;此法基本上不考虑林木的分级和品质的优劣,事先确定砍伐株行距后,不论林木大小统统伐除;(林缘效应原理)强度:一次间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35%,伐后郁闭度应保留0.6-0.7;未进行透光伐的中龄林,可按照郁闭度确定采伐强度,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抚育的蓄积强度低于20%;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对大部分速生树种,如杨树、杉木、松树、水杉等,因顶端优势旺盛,需要较充分的光照才能迅速生长,可采取强度较大的间伐;而对于榆树、刺槐、枫杨等顶端优势不明显的速生树种,间伐时强度可弱些,以利干形的培育;间隔期:一般林冠重新郁闭,直径生长量又开始下降时,进行下一次疏伐;8.卫生伐为改善森林卫生状况、促进林木健康生长而进行的采伐;将枯立木、受病虫危害不能成材的树木, 以及遭风、雪危害, 受机械损伤将要死亡的树木砍去;一般与其他抚育间伐结合进行, 亦可单独进行;当受害木数量较多时,要适当保留受害较轻的林木,使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耐火烧树种在火灾发生后的2年~3年内分数次逐步伐除火烧木,首次伐除的严重火烧木不要超过林木总数的30%;抚育间伐选择采伐木的一般原则:1、淘汰低价值的林木;2、淘汰劣质和生长落后的林木;3、砍伐有碍林分环境卫生的林木;4、保留有助于益鸟栖息繁殖的林木;总结为“三砍三留”即砍劣留优、砍小留大、砍密留匀的原则;。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2014年9月29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201310-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主要内容和实施技术-YLuLXZ

201310-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主要内容和实施技术-YLuLXZ

11. 浇水 (irrigation)
补充自然降水量不足,以满足林木生长发育对水分需 求的抚育措施。提倡采用滴灌或喷灌等节水措施。
12. 施肥 (fertilization)
将肥料施于土壤中或林木上,以提供林木所需养分, 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抚育方式。提倡测土配方施 肥。 解释:概念7-12为新森林抚育规程中新增的术语,将 现行森林抚育经营中的作业措施进行规范化定义,便 于实际抚育工作的执行。
5. 抚育采伐 (intermediate cutting)
现行: 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 促进保留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 新版: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和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量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 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培育周期的营林措施。 抚育采伐又称间伐,采伐的对象是乔木或大灌木,抚育采伐作业的类型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等四类。
陆元昌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CAF),北京100091
一、 术语
1. 森林抚育( forest tending operations)
历史:幼林郁闭到主伐利用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营林措施的总称。 新版: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 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解释:“主伐利用”到“林分成熟”,扩大了森林抚育的应用范围,涵盖了除用材林之外的其他经营目标和 功能类型的森林;丰富了森林抚育的措施和内容。
陆元昌
林木与其他生物的关系: 林木植物 -枯落枯死物 - 微生物 - 蠕 虫- 昆虫 - 小动物 - 鸟类 - 动物 =》 食物链相关的物质能量转移、有机 物分解、腐殖质形成、物种传播扩散 =》生长量(生物量)增加、水分保持 力提高、热容量提高……,综合环境服 务功能提高。

森林抚育规程GBT完整版

森林抚育规程GBT完整版

森林抚育规程GBT完整版森林抚育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林冠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森林的抚育方法、基本要求与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起源、不同经营强度的用材林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但不适用于经济林。

术语方面,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抚育、抚育采伐、人工林、天然林和霸王树等概念。

总则方面,森林抚育的目的是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平衡土壤养分与水分循环,改善林木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提高木材质量和工艺价值,发挥森林多种功能。

抚育采伐是森林抚育的中心环节,人工整枝、林地管理是森林抚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的生长发育状况与培育目标将各种抚育措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应用到营林生产中,建立起优质高产的森林产业。

3.3 用材林的主要营林措施是抚育采伐,特别是集约经营用材林。

在进行抚育采伐时,必须按照管理程序操作,保证作业质量,严禁借抚育为名攫材,采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

4.林木分级标准4.1 人工林和天然林中的单层同龄纯林的林木分为五个级别:4.1.1 优势木(I级木):该级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上,几乎不受挤压。

4.1.2 亚优势木(Ⅱ级木):直径和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形成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多少会受到挤压。

4.1.3 中等木(Ⅲ级木):直径和树高均为中等大小,树冠能伸到主林冠层,但侧方受挤压。

4.1.4 被压木(IV级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下或只有树梢能达到主林冠层。

4.1.5 濒死木及枯死木(V级木):处于主林冠层之下,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

4.2 天然混交林或复层林的林木分为三个级别:4.2.1 优良木:树干圆满通直,天然整枝良好,树冠发育正常、生长旺盛,是有培育前途的林木。

4.2.2 辅助木:有利于促进优良木天然整枝和形成良好干形的,对土壤有保护和改良作用的,以及伐除后即可能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的林木。

4.2.3 有害木:枯立木、濒死木、罹病木、被压木、弯曲木、多头木、霸王树、枝桠粗大与树干尖削度大的林木,以及妨碍优良木与辅助木生长的林木。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十一条抚育方式(一)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

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中龄林内进行。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5.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试行〕第一章总因此第一条为典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治理,依据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林造发[2022]20号〕、?甘肃省森林抚育治理方式?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甘肃省实施的中心财政补贴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以及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因此,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落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有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由具备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担负。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以及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进抚育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卫区的核心区;2、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级群落;3、国家一、二级保卫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4、国家一级保卫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生殖地;5、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四面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6、国境线、国界江〔河〕以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地区至少5公里内及国防与军事禁区;7、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不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8、高原湖泊四面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其四面平地500米以内地段。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季落水变率70%以上地区;3、土壤侵蚀抵达严重侵蚀程度的地区〔黄河、长江、三北区出现崩山、深度沟蚀,沟壑密度﹥3㎞/㎞2,沟蚀面积﹥21%〕;4、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5、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6、森林植被分布上限的高山、高原、高冷冻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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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八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实施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第九条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应当实行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抚育方式设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南方地区4年生以上人工幼龄林,生长受灌草、藤本植物抑制明显的,可以单独设计割灌除草。

但是,设计割灌除草面积不宜超过省份年度抚育计划任务的40%,并不得设计在秋冬季节作业。

人工修枝和其他地区的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

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

第十一条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的森林类型的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必要时,还应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第三章外业调查第十四条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

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十五条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

根据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抚育方式、立地条件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

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

对每个作业小班应该实测1—4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一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十六条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

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7公顷(1亩),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

外业调查时应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十七条作业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包括:权属,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公顷株数,公顷蓄积,小班面积,乔木树种萌蘖与分蘖,目的树种更新幼苗幼树等林下植被,立地因子以及灾害情况等。

第四章作业设计第十八条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抚育方式。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关键指标、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本规定的附件样式四、五、六。

第十九条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应当重点明确小班的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保留胸径等关键指标,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保留郁闭度。

用材林透光伐后郁闭度,天然林不低于0.6,人工林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

用材林卫生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

用材林生长伐和公益林生态疏伐,伐后郁闭度应当控制在0.6—0.7。

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间伐,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和护路护岸林带中初植密度较大的宽林带间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6—0.7。

(二)保留目的树。

作业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林分状况,明确保留当地适生的、能够培育形成建群树种的目的树。

天然林以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为目标确定目的树。

(三)保留胸径。

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二十一条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

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内容。

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二十二条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系列表、作业设计图组成。

具体参照本规定附件样式三、四至九和样式十、十一。

第二十三条承担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编成册: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标准地灌木和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作业小班现实状况照片等另册装订。

第五章作业设计档案第二十四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样式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年××月××日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设计单位资质:设计负责人(签名):设计人员:设计时间: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任务承担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样式四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样式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162、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的设计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17样式六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2、分蘗要全部割除,萌蘗要间隔割除。

样式七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19样式八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样式九标准地灌木草本与分蘗、萌蘗调查表21样式十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样式十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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