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是一种贷款新规,从贷款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7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为构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奠定了基础。
成为我国信贷市场走向规范和成熟的新起点。
为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于2009年7 月23 日公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作为银监会出台的监管“利器”,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文本约定、贷款发放与支付方面均较以往提出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强调了贷前调查与审批环节的合规性。
当然,作为新事物,《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争议,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固定资产贷款具体口径不一.二是信贷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时间过长。
三是信贷资金同名划转现象难以控制。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监管机构三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其次,银行营销部门应做好优质客户的协调沟通工作。
最后,监管机构应尽快就《办法》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
其中,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可谓该办法核心指导思想。
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流动资金测算公式适用范围偏窄。
二,流动资金测算公式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结算资金占用与来源因素。
三,没有明确“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定义。
四,没有明确“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范围。
五,关于借款人的资金平均占用,时间占用,资金的累积需求量,平均需求量没有区分并加以说明,可能引起资金需求量测量混乱。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在总结银行机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被认为是银监会对个贷款管理所推出的新政。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doc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以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2010年第1号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G一O年二月十二日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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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受理与调查 ➢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
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
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 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 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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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支付管理 ➢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 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 发放至借款人帐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从立法的角度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做好贷款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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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
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 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
务; ➢ 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权利义务,依靠法律来约束
客户行为。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审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 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省行信贷部
内容提要
一、贷款新规的核心原则 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四、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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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新规核心原则
强调全流程管理原则 ➢ 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法一指引”你知晓多少?
“三法一指引”你知晓多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三法一指引”,是银行监管部门近两年对银行信贷检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法一指引”的出台将对普通老百姓、广大金融参与者经济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国银行将陆续推出“三法一指引”系列问答,助您了解相关背景知识,本期将重点介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问:什么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2009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陆续颂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也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问:《个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问:《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有何要求?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基本原则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与个人贷款之间的健康互动,制定本办法。
1. 确保个人贷款的合理用途和风险控制。
2. 维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审批1. 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的准备和要求。
2. 个人贷款审批的程序和依据。
3. 个人贷款审批的时限与结果通知。
第三节贷款合同与担保1. 贷款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2. 担保方式与相关手续的办理。
3. 贷款担保的风险与管理。
第四节贷款发放与管理1. 贷款发放的方式和时间。
2. 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3. 贷款的还款方式与期限。
第五节贷款利率与费用1.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第六节贷款逾期与催收1. 贷款逾期的定义和分类。
2. 贷款逾期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3. 贷款逾期催收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节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 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
2. 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与数据安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基本原则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制定本办法。
1. 确保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用途和风险控制。
2. 维护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审批1.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准备和要求。
2.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的程序和依据。
3.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的时限与结果通知。
第三节贷款合同与担保1. 贷款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2. 担保方式与相关手续的办理。
3. 贷款担保的风险与管理。
第四节贷款发放与管理1. 贷款发放的方式和时间。
2. 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3. 贷款的还款方式与期限。
第五节贷款利率与费用1.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
➢密切监控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的变化,定期跟踪分析 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
➢《办法》要求贷款人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 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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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 《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审查失职、贷款 挪用、越权审批、未落实管理制度等违规问题提出外部监 管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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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二:通过商业银行良好的信贷文化建设,逐步导向和建 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经济环境
➢ 主要针对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的不断变化,指引业务健康发展的方向, 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 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 益人原则”为抓手,诠释个人贷款诚信交易的核心思想。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
1
主要内容:
一、当前现状 二、起草背景 三、立法目的 四、指导原则 五、结构安排
2
一、当前现状
3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 规模扩张,尤其是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 管理念,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由于我 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 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信贷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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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 守本办法。
本条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即按照《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从事个人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办法》。就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 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 融机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 ,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 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1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申请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职业或经营收入
有居住地证明和联系明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贷款额度
根据个人收入及信用记录评估确定
3. 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
一次性还款
4. 贷款用途
个人消费
个人创业
其他合法用途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适用对象
注册企业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有明确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2. 贷款用途
经营性流动资金周转
项目投资
其他合法用途
3. 贷款期限
根据资金需求确定,通常为一年及以下 4.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季度等额本金还款
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 适用对象
拟购买或更新固定资产的企业
具备稳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贷款额度
根据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评估确定
3. 还款期限
一般长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资产使用寿命确定 4. 抵押担保
需提供相应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
一个指引
1. 申请流程
准备相关资料
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审核及放款
2. 还款管理
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如遇特殊情况,提前与银行沟通
3. 信用建立
遵守还款协议
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以上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以当地政策法规为准。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最新最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最新最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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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