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3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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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培训对象和目标 (2)

5 基本要求 (3)

6 培训内容 (4)

7 培训方式 (4)

8 培训组织与实施 (4)

9 培训评价与改进 (5)

10 培训档案管理 (6)

附录A (规范性) 培训内容 (7)

附录B (规范性) 培训课程满意度调查表 (11)

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象和目标、基本要求、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组织与实施、培训评价与改进、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 010-2014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 Child welfare

面向特定儿童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

3.2

困境儿童 Children in distress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3

农村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The fact that no one is raising children

DB36/T 1341—2020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5

儿童福利从业人员 Child welfare workers

对儿童提供直接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的工作人员。

3.6

儿童主任 Children director

在村(居)一级设立的具体负责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

3.7

儿童督导员 Child Supervisor

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的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的人。

3.8

家庭监护人员 Family Guardians

以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或约定监护方式确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3.9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经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10

培训学时 Training hours

培训时间计量单位,一学时为45min。根据财行[2016]540号文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本文件的学时数量要求指的是一年培训所需学时。

4 培训对象和目标

4.1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儿童福利行政工作人员;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人员;

DB36/T 1341—2020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管理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服务人员;

——家庭监护人员;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

——其他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4.2 培训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标:

——掌握儿童福利、儿童保护相关政策和重点法律、法规及本岗位职责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人员还应掌握儿童生活照料和护理技术;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服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还应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知识及实操技术。

5 基本要求

5.1 培训机构

5.1.1 承担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如民政部门、团委、妇联、关工委等。

5.1.2 具有儿童福利社会服务功能的企事业单位,如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

5.1.3 具有培训业务资质、具备培训条件的社会组织。

5.2 培训师资

5.2.1 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5.2.2 从事社会工作、儿童相关专业教学的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

5.2.3 从事儿童福利领域研究的学者、专家。

5.2.4 有丰富的儿童福利工作技能经验的从业人员。

5.2.5 持有儿童福利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能力证书人员。

5.3 培训教材

应对照培训目标要求、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要求,给授课教师和学员提供配套教材。教材可包括专业书籍或电子文档、视频资料及教师授课讲义。

5.4 培训器材

培训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器具,并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相关产品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教学设施应在每次培训前进行检查,经教师检查和实验操作,能实现正常操作,不存在安全隐患。

5.5 培训场地

培训机构应能提供培训必要的教学场所、住宿场所和用餐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教学场地无安全隐患,空间大小足够容纳培训人数,室内设施能满足线上及线下教学要求;

——学员住宿场地应符合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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