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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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许可)回执单模板

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许可)回执单模板

开工放线单位
申请规划核实 电话预约,号码:
方式(竣工起 电子邮箱预约,网址:
10 工作日内) 当面预约,系方式:
投诉方式
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许可)回执单
申请人
姓名: 地址:
电话:
是否同意受理
是 否
受理意见
(若未受理,要写未受理理由,以下栏目可 不填;若同意受理,写:材料齐全同意受理)
是否涉及农用 地转建设用地
预计办理时长
是 否
自受理起 20 个工作日内 涉及农转用以省政府审批时间为准
开工前预约定 位放线方式
电话预约,号码: 电子邮箱预约,网址: 当面预约,地址: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附带制式表格等)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附带制式表格等)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现在机构及职能改革后,个别政府部门没理顺,会存在权责不清问题,但既然农村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已经于2019年年底发文明确了,下一步将是逐步规范过程,相信慢慢会正规起来;二是所有办理过程中的纸质资料,一定要妥善保存,能扫描成PDF,电子版格式保存的最好,以免引起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丢失,办理的部门都有过程资料,你也可以主张查询复印等;三是一般不要未批先建,如果这样做了,制止你建设是主管部门的责任,强制拆C了也能说的过去;四是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及时申请办理,一般县级会单独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基本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

市区级不动产机构设立在市级(也有个别设立在区级)同样也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

一,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意思是如果占的不是建设用地,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原来的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镇)履行属地责任,审批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等先经乡镇政府。

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1)无宅基地的;(2)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不符合条件的(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一户一宅);(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等,不包括单独对房屋残值赔偿的没有安置的);(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郴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郴政办发〔2022〕1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

(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

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东江湖沿岸、西河沿线、沙洲文旅特色产业园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1荣县农村住房申请建房现场处理记录时间:年月日编号:附件2荣县300平方米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一)申请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一、此表适用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的项目。

二、填表说明:(一)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扩建、改建;建房用途分类:住宅、商业服务、生产用房……。

(三)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村组人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

附件3荣县300平方米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二)申请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一、此表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建设项目。

二、填表说明:(一)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扩建、改建。

(二)建房用途分类:住宅、生产用房……。

(三)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镇本村组人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Hale Waihona Puke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2020最新版)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2020最新版)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
主信息
m
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地址
m2 2
拟批准
东至:南至:
四至
宅基地
性质:1.原址翻建西至:北至:
2.改扩
建及建房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异址新建
地类
情况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制图人:年月日
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
其他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宗地所坐落的二调图斑地类不是建设用地,但三调图斑地类为建设用地且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除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权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北至:东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地新建
南至:西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乡(镇、街道)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04•【字号】黑农厅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1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更加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申请第三章村级审核第四章乡级审批第五章县级监管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农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m2
地址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 村 1 组
四至
东至 : 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建筑风貌: 新中式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建筑层数Βιβλιοθήκη 层建筑高度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是用宅基地建房。并郑重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农村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新住房建成后,在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多余面积给村及组织。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级组织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抗震设防、绿色发展以及村庄规划、风貌管控等要求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3.对因宅基地建房而产生的建筑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按照规定要求运至镇、村指定地点。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书镇村村民,因等原因,申请在本人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房屋高度_____ 米,建设层数。

所建_____房距离东邻______家______房(墙)_________米;距离西邻______家______房(墙)_________米;距离南邻______家______房(墙)_________米;距离北邻______家______房(墙)_________米。

所建房屋不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

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1.东邻意见(签字):2.西邻意见(签字):3.南邻意见(签字):4.北邻意见(签字):本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京门农宅字号附件5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京门 农宅建字 号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 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业 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建房。

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附图京门农宅建字号填写说明: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政茉法规农业农村部■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難审批管麵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 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 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 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 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 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 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 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 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 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 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 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 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 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 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 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所需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所需材料

附件2XX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所需材料一、农户申请所需资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二)XX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三)宗地草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四)XX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五)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六)三方协议。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所需资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二)XX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三)宗地草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四)XX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五)会议纪要(附件13)。

三、村级公示所需资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二)XX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三)宗地草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四)XX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五)会议纪要(附件13);(六)建筑设计方案。

四、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规划许可所需资料(一)XX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二)XX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规划许可只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未婚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未婚声明已婚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为离婚)、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后没有再婚声明;丧偶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为丧偶)、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丧偶后无再婚声明;(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附件5);(五)宗地草图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复印件(由窗口提供并复印);(六)宗地图(1:2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七)三方协议(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的需提供)(附件6);(八)地址变更证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要提供)(附件11);(九)弃权书(附件12)及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产权人已故的需要提供);(十)退还宅基地协议(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需提供);(十一)会议纪要(附件13);(十二)宅基地公示照片、公示材料;(十三)建筑设计图纸2套(图纸需折叠成手风琴式,A4纸大小)及电子文档;(十四)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土地申请表》(涉及原土地使用权部分收回的情况);(十五)公证委托书(代办时需提供);(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

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

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盘活农村土地和农房资源,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为前提,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既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稳慎推进、规范操作;又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和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精准施策、重点攻坚,力争在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渔农村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城区及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除外。

三、适用条件(一)首要条件。

有经政府批准编制的村庄规划或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符合住建部门制定的城乡风貌管控设计。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3、农户宅基地权属界线尚有争议或存在邻里纠纷的;4、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5、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用地建房要求(一)用地要求。

农村建房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和要求。

1.新建农房。

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户内人数申请宅基地面积,分大户、小户二种类型,其中:小户(2人及以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耕地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大户(3人及以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耕地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最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模板

最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模板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ຫໍສະໝຸດ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 ); 3.其他( )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四至 地类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 改
扩建 3. 异址新建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
姓名性别岁联系电话权属证书号地址地类申请理由村民小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四至建房类型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户主关系
年龄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 员信息
、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 2.否( )
申请理 由
村民小 组意见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负责人:
申请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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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长 宽及四 至)
经办人: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验收单
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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