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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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也是煤矿安全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工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积极主动地预防
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放多管齐下,并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我们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真正把安全放在的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
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
知法、守法,依次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由煤矿制定的,例:本矿制定职工员工守则,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煤矿工人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的操作技能
煤矿工人要积极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
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例:磁力开关的使用,风镐,电钻、风钻、绞车、瓦检仪、发爆器等的作用。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瓦检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例:出现灾害瓦斯往什么地方走,水灾又往什么地方走等知识带好防尘口罩等。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多,煤矿职工应着于掌握方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用场所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试过应急措施,有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例:瓦斯超限,无风作业,顶板未压,透水预兆等。
(4)应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有获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例:劳保服、肥皂、手套、防尘口罩等。
(6)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2、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利务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要义务。
(1)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例:制定的员工手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业规程等。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试过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二、《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对职工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在责任。
5、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本矿2008年6月14日生产井发生透水事故进行追究责任进行处理,有判刑开除等。
三、《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