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合集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S)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包括国家、地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过合规预算审核,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并确保透明公开。
第四条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廉洁奉公、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挪用、私分、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所有参与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六条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批、报账等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和透明。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提出,并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保科研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确保符合预算,严禁超支和违规使用经费。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设备购置、科研实验费用、科研人员津贴、课题研究费用等。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及时进行资金申请和报账,确保资金的按时、按量到位。
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确保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医院的实际情况,经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津贴、学科研究基金、学术会议费用、学科发展设备购置等。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承担学科建设的责任,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
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行为的正确。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下拨、校拨和学科自筹经费三个渠道。
省级及其以上部门下拨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下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年度决算时自动转接。
各层级学科的年度运行经费年底自动清零。
1.省级及其以上优势学科所争取的“XX省普通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根据到帐经费按1:1给予资金配套。
2.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中设立“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年度运行经费”,资助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的配套资金,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经费。
3.各省级优势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要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出版费,科研业务费,学科队伍建设费,人才培养费,学术交流费(包括外请学者来校讲座的差旅费、学术报告酬金及必要的招待费、参观费等),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其中:1.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等硬件的费用不低于经费的40%。
2.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经费的25%。
3.用于科学研究日常业务的费用(含咨询费、评审费)不超过经费的30%。
4.用于学科建设的劳务费用不超过经费的5%。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
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和弥补罚和还贷的亏空。
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第三条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严格按经费预算实施。
各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学科建设中用于科研工作的差旅费,其住宿费报销原则上按及学院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提出说明,经分管校导审批报销。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专用于学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学科建设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预算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二)医院自筹资金;(三)社会捐赠;(四)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一)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建议;(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三)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四)党委会审定预算。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带头人培养;(二)学术交流与合作;(三)科研项目立项与实施;(四)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推广;(五)学科建设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六)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七)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一)学科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支付和监督;(三)设立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四)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以下监督与检查:(一)医院审计部门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中使用效益显著的学科,给予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学科建设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打造学科,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及《XX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由省财政划拨的省级重点学科(群)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各年度投入的学科(群)建设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学科能力建设、学科条件建设和学科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一)学科人才引进经费。
仅用于围绕学科方向,从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性支出、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
经费支出标准按照学校人事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二)学科梯队建设经费。
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重点是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以及资助学科中青年学术骨干参加国内外培养、进修、访学等。
经费支出按照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学科能力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科在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发展的费用。
(一)专家咨询费。
包括支付给校外专家的咨询费,以及引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立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所支付的咨询费用。
(二)成果出版转化费。
包括资助成果转化、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在教学、科研、创新活动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文印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学术交流费。
包括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学科举办重要的国际和性学术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来校讲学发生的业务费用。
(四)调研费。
主要包括学科成员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公务用车费等。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校重点学科项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财政相关项目经费)。
(二)广东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三)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投入的配套经费。
(四)校级特色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
(五)各重点学科自筹建设经费。
(六)其他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划拨与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监督与控制。
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和使用审批。
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任务与目标,组织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汇总提交学校审定。
经费使用方案经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财务处将经费分期或一次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方案使用。
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财务处会签、学校审批。
第七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点学科经费管理,使院校下拨的重点学科资助经费和医院提供的配套经费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院校、医院的财务制度进行。
三、重点学科经费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科室负责人)签字使用,款额超过3000元的需报教育处审查、备案。
5000元以上开支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费分配、审批及使用为保证重点学科专项经费(院校资助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的合理使用,就其使用范围和比例规定如下:(一)人才培养:本学科人员的培训费、进修费。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40%。
(二)学术交流:本学科人员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主办、承办学术会议费用、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和讲学酬金。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30%。
(三)学科建设: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5%。
1.科研成果查新、鉴定、发表、推广及申请专利相关费用;2.学术著作的出版及论文发表;3.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的复印、打印费;4.本学科主干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费用;5.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6.用于申报、评估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开支,此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7.重点学科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餐费及各类劳保福利。
各重点学科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使用计划,报我院教育处及财务处备案,不得突破使用数额和有关比例。
五、教育处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
六、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处会同相关部门及学科点商议解决。
学科建设经费实施与管理办法
学科建设经费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各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目的:1、落实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制,鼓励和促进各学科的自身建设与发展。
2、支持各学科广泛开展学术协作与交流,开展新的科研业务。
3、给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经费使用权,合理使用有限的科研学科建设经费。
4、加强国家级学科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经费额度第二条医疗科室经费额度按科室在聘“人员系数”的总和乘以500元计算。
科室“人员系数”计算方法:博士生导师计2.5,正高级职称计2.0,副高级职称计1.5,中级职称(包括具有博士学位尚未定职称的人员)计1.0。
第三条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牵头学科在以上金额的基础上每年增拨2万元人民币,参与学科增拨1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每年年终,结合各科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较好者进行奖励。
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10万以上科室次年按150%拨款;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3~10万的科室次年按100%拨款;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3万以内科室次年按70%拨款。
第五条检验科和护理部经费额度以2002年拨款总额作为基数,每年递增2.5%。
第六条南校区门诊部每年固定拨款10,000元人民币,行政部门与其它医技科室每年固定拨款40,000元人民币(注:2002年为39,820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经费开支范围:1、学科建设业务费:包括学术咨询与联系、业务资料费、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费用等。
2、学术会议费:指科室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外出进修学习的差旅费和会务费。
其中,差旅费的报销应遵循医院有关的财务规定。
3、业务宣传费:包括在新闻媒体进行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科室网络建设等相关费用等。
4、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的科研设备、必需的办公设备等。
5、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作为一些具有潜在前景的科研项目的启动资金。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1、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主任负责制,由学科主任全权决定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学科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快学科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特制定本办O
二、经费分类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科“软件”建设费,第二部分为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费,第三部分为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前两部分由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列入预算,第三部分由系(院)和学科点自筹。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科“软件”建设费(数额控制在院下拨经费的40%)
1、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
2、重点学科学术交流费用:含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资助费;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劳务费。
3、发表学术论文(一级期刊、核心期刊)的资助费。
(二)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小型仪器设备专用费(占院拨经费的60%)。
(三)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建设省级重点学科的配套经费应占院拨经费的25%,建设硕士点学科的配套经费应占院拨经费的20%,二者均并入学科“软件”建设费使用。
四、经费使用办法
(一)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一定程序审签支出,并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学科建设图书设备专用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提出购买图书仪器、设备计划,经主管系(院)审定和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我们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1.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和医院配套拨款等费用。
1.2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1.3 各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建设重点学科,并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医院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督查和年终审核。
1.4 各重点学科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递交本学科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
如果未制定新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或未按年度发展计划实施的学科,将通报批评并停止拨发次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直至提请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二、经费使用范围2.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20%用于人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外出研究考察、学科成员有计划的国内进修和短期研究班、学科内骨干人员参加全国性、省级重要学术会议学术经费超支部分以及学科内成员学历教育等。
2.2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用于学术研究,包括无上级拨款或计划外课题的科研经费和计划内课题经费超支部分、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旅费、授课费及技术指导费、接待费以及学科建设需要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或开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办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的学术交流会议等。
2.3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技术创新,包括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查新检索费、技术培训费、邀请院外专家技术指导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4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20%用于本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更新、添置、维护的仪器设备。
购置设备计划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年度发展计划,在上一年10月底前提出设备采购预算,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其产生的费用由设备处通知财务科、医教科,记入本学科专用账户。
2.5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学科建设所需的计算机信息软件开发及维护等费用;计划外专业期刊订阅、专业书刊购置;短期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符合财务规定的社会活动开支等。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循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第四条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管理。
第二章预算与决算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根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及学校核定的预算控制数,项目负责人在与该学科团队成员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一式两份,分别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如涉及重大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应按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学校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凡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学校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经学校研究同意,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各学科成立以学科负责人为中心的学科建设团队。
第三条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和科研处的负责人。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总体分配使用方案、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学科建设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院统筹安邦林口管理。
各学院的经费使用方案,须经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组织对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方案联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制定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方案时,应有明确的目标、用途及细化预算,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方案要根据学科现有条件,对照学科建设目标和评估条件,补短板、强特色;要考虑各年度的相互衔接和时间上的轻重缓急;要讲究实效,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真正实现本硕博一体化全覆盖。
第七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业务费。
其中:人才引进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并不得低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总额的30%,人才引进经费优先从学科经费中支出,超过部分从学校人才引进经费予以支付;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学科建设的相关平台的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等支出;学科建设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需开支的各种业务费用,如重大科研项目前期预研经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包括来校外国留学研究生I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费用、学术交流费、人才培养经费(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λ教材编制费、论文专著出版费、直接为学科服务的柔性人才经费,以及其他学科建设的支出等。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加大重点学科建设力度,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使医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特设立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一章来源与用途第一条经费主要来源来自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条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奖励等。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三条经费用于已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医院重点学科等的专科围绕学科建设目标和专业主攻方向所必须的环境设施建设、实验室条件改造、购买专用仪器设备,拨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学科的奖励,以及重大标志性技术项目的引进和开展等。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院学科建设经费,应以专科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进行初步论证、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科教科。
申请单位在经费预算上必须合理、可行。
第五条经费申请报告须经科教科初步审查,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论证、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等程序。
分管领导可以审批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下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上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审批按照我院财务有关经费使用审批办法实施。
获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资金划拨计划通知财务科。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六条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科单独建帐,科教科定期检查、评估申请科室计划完成情况,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经费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计划下达给申请科室。
申请科室在医院规定的范围内由科室负责人按计划内容使用经费,设立备查帐,并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科教科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年底前交计划完成情况总结。
第八条对获国家级及省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经费资助,医院按1:2比例进行匹配,对院内重点学科和新的优势和特色的学科申请基金,医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奖励于年底由科教科和财务科共同核算,经审计室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支付兑现。
第十条凡连续三年未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重点专科,医院将终止其资金匹配,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院学科建设基金,并按一定比例从其业务收入中追回已拨经费,转入院学科建设基金。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XXXX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我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根据《XXXX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学科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年度预算中拨付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二条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
经费下达后,学科带头人与学术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经费使用审批。
对经费分配方案和较大额度的使用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经费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三条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科平台及硬件建设经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联合培养研究生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
2.图书资料购置费:包括购买图书、订阅有关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等的费用。
3.学术交流费:包括主办承办重要学术会议、学科成员参加本学科省级以上学会(含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校内外学科建设研讨会的费用。
4.著作、论文出版印刷费:包括学术著作出版(限国家一级出版社)支出、本学科期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发表出版及检索费。
5.发明专利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年费等相关费用,不支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费用。
6.调研费:包括学科调研或项目调研,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7.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购置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四条学科经费仅限于学科点固定团队成员使用。
各学科点应认真凝练学科方向,保持学科方向团队成员的稳定。
如学科团队成员发生变更,请及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规范并完善审批报销程序。
学科经费按照学科方向进行分配,经办人要写明使用事由并签字,经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审批报销。
暂无学科带头人的学科,由学科负责人审批。
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使其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快速发展,以加快推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进程。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额度第二条经费来源校级学科建设经费指学校投入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每年400万元。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划拨,专款专用。
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比例第五条经费科目及预算比例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经费(15%)。
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包括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团队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
(二)科学研究经费(10%)。
主要用于用于学科建设发生的差旅费,学科建设规划与论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科研项目咨询、科研成果评价等发生的费用。
(三)学科平台(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经费(15%)。
主要用于申报各种类型的平台类项目,新建或提升已有学科平台;用于实验室建设、改变和修缮,原材料、试剂、药品、计算机辅助品、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等。
(四)人才培养经费(20%)。
用于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设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项目、资助学生科研和奖励学生科研成果、开展大学生“双创”能力提升机制与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建设等)(五)学术交流经费(15%)。
主要用于学科点主办、承办和团队成员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六)学科管理经费(10%)。
用于各学科团队日常管理和管理机制改方面的费用(如学科团队管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开支等,建立或创新学科建设相关制度的费用,学科建设优秀成果奖励与突出贡献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保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学科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双一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学科建设应多渠道筹集经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三条使用学科经费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均要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全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评议,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签批及学科建设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所依托学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学科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决算,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合理协调和配置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各学科按规划、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相关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账目,集中核算,分类管理,并依据学校审批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
第八条学科负责人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学院院长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学校支持的专项经费、学科多渠道筹措经费,均纳入学科预算,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学科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包括所有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须合理安排各类支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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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 (4)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 (4)第四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 (5)第五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六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 (8)第七章学科建设项目考核 (10)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1)一、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 (11)二、经费使用范围 (11)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13)四、其他 (14)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4)一、经费来源 (14)二、经费使用范围 (15)三、经费使用办法 (15)四、经费使用要求 (1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7)一总则 (17)二、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 (18)三、经费管理 (20)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21)五附则 (22)四川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规定 (23)第一章经费项目 (23)第二章经费额度 (24)第三章会计核算项目 (25)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 (26)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程序 (30)第六章其它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申报及合同管理 (36)第三章预算管理 (37)第四章支出管理 (42)第五章绩效管理 (47)第六章结题、结余管理 (48)第七章附则 (49)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组织管理 (51)第三章经费使用办法 (54)第四章检查验收 (56)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经费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实现学校社会功能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用于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四大功能、建设综合创新平台、巩固和发展传统优势学科、加强基础学科、扶持交叉学科、发展新兴学科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211工程”和“985工程”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省重点学科经费和学校自筹学科经费等。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立项管理,要在广泛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设备采购计划。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严格管理,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论证、立项、预算制定、设备采购、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等。
第五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管理学科建设经费的领导机构,学科建设办公室(简称学科办)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财务处共同参与管理。
第二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科、学科群和学科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方面,用于构建力量雄厚的基础学科、前景广阔的应用学科、活跃强劲的交叉学科和迅速增长的新兴学科的学科体系,形成若干优势突出的学科群,使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地位。
第七条公共平台建设主要指构建设备相对集中、空间相对集中和队伍相对集中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大平台,有利于实现多学科间设备共享和学术团队之间的协同创新,有利于空间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验人员的队伍建设,有利于设备的使用维护。
主要以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
第八条创新团队建设主要指对高水平拔尖人才及团队的资助,如千人计划教授、长江学者团队、长江学者、新世纪人才、引进人才等。
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一)设备费是指为建设科技创新大设备平台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或自行研制设备的经费,包括大型设备的维修费和维护费。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而必需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出版专著费用、材料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
第十条按照相关规定,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人员费的支出,如: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研究生培养费等。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中的设备费与业务费之间的比例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科办划分。
第四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两级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立项报告、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学科办、财务处、设备处对项目经费分工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要对项目总体方案论证和监督。
第五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学科办是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组织申报国家或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制定学校总体学科规划,编制学校立项报告;(三)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项目及经费安排;(四)组织各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制定总体规划及分年度规划;(五)会同财务处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并将批复预算按学校相关政策,分解划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传达至相关部处及各学科建设项目;(六)负责审核预算经费使用类别(指设备费和业务费)的变更;(七)会同财务处、设备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八)组织完成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财务处是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会同学科办共同拟定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二)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三)会同学科办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四)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核拨建设经费,控制经费使用额度,尤其是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管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五)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学科办、设备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六)负责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设备处是学科建设中的设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制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二)协助进行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三)审核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的立项申请及设备的计划,审核或参与大型实验设备的购置论证。
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对设备购置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负责设备采购管理,按规定审批设备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五)检查设备放置场所、设备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监督大型设备共享情况和利用率;(六)会同学科办、财务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设备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六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学科办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进行立项论证、编制立项报告、制定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文件。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或省市等部门对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立项的批复,学科办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依据获国家和省市等部门批复的学校科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科办向各学科建设项目下达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具体数额,包括设备费和业务费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设备费的使用:(一)设备购置费额度下达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或学科群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充分论证,确定具体的采购设备,形成论证报告;(二)各学科可以按总额度,也可以分二级项目,向设备处提出设备(包括软件、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立项的申请,1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大额软件)须经过专项论证,经设备处(网信中心)审批,由设备处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
然后送交财务处,将获批经费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设备处的相关规定,完成设备的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三)大型设备在购置过程中要求变更成其他设备时,需要向设备处提出变更申请,获批后,送交学科办备案;(四)在设备购置中节余的资金,仍应按学科发展目标,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按照上述程序论证设备补充购置计划;(五)在项目执行中如果经费不足,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论证更改设备计划。
学校鼓励学部、学院配套购置大型共享设备。
第二十二条业务费的使用:学科办按国家或学校的批复,下达业务费的具体额度及详细用途清单,由财务处直接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详细用途清单使用经费,依据相关财务制度经校财务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如果申请将业务费转为设备费使用,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科办审批。
如果申请转少量学科设备费为业务费,需要向学科办申请,报主管学科校长批准。
经批准划转的经费额度由学科办通报财务处、设备处。
第七章学科建设项目考核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科办组织财务处、设备处和相关专家,联合对学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对于高质量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并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对于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或不能获得预期效益的,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经费开支规定,造成浪费和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等部门的要求,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О一二年三月二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和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内涵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对于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省重点学科群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校级学科群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及学位点申报和评审。
主要用于学校组织的重点学科群、重点学科、硕(博)士点申报、学位点评估和学科评估等工作,具体包括:文本制作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二)学术交流活动。
包括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聘请专家讲学等。
1.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每人每年参加学术会议者受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2次。
经费报销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参加学术会议者有省部级项目未结题者不得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学术会议的相关经费,其费用只能从本人课题费中列支。
3.聘请专家讲学。
聘请专家讲学时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