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doc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北京市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出版社: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二、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三、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附件一: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实现双效益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繁荣出版事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内容: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出版物结构与质量、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及办社条件。
第三条评估依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评估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出版社建设的一项制度,两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负责同志组织的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审核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优秀教材奖评选暂行办法
优秀教材奖评选暂行办法一、评选目的通过评奖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广大教师著书立说,表彰积极参加教材编写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推动教材建设工作的发展,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不断开创我院教材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评选范围1、凡由国家或地方出版社正式发行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编印,并在全日制高等学校使用两遍以上的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均属评选范围。
2、参加评选的教材,其主编或第一编著者,必须是我院的教职工。
3、虽然符合1、2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选;(1)、参加上届评选已获奖的;(2)、参加上届评选未获奖,又未经修订或修改内容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或修订后使用不足两遍的;(3)、摘抄、翻译他人著作作为补充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辅助讲义的;(4)、大量摘抄他人著作,其摘抄量超过全书内容三分之一的。
三、评选标准1、教材的特色。
所编写的教材要体现高职特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
2、教材的学术水平。
教材要具有先进性,要将现代科学的前沿反映到所编写的教材中。
要具有适当的理论性、系统性,概念、公式要准确,正确地阐述科学规律,数据可靠。
3、教材的教学水平。
按大纲要求取材,份量适中,内容精当,使学生能够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好地体现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重点突出、难易分散、循序渐进的原则,具有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便于自学;例题、习题和思考题具有代表性,布局合理。
4、教材的思想水平。
能够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使学生会从正确的立场出发去观察、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
5、教材的写作水平。
文字要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四、评选的方法步骤l、个人申请。
教材评优,先由教材编写者对照优秀教材评选条件,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材申报表》。
并提供待评教材两套、教材使用单位(两个以上,本单位除外)的评价意见、申报表等材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资源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资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2.17•【文号】教师厅函[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资源目录》的通知(教师厅函[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征集、遴选、推荐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04年11-12月间,经过资格审查、初审、终审三个阶段的工作,对各地申报的976件教师教育课程资源进行了评审,最后评审认定“优秀课程资源”164件,“推荐使用课程资源”363件。
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供各地在开展教师培养、培训中选用。
加强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是新时期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教师教育课程资源质量关,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开发、评审、遴选机制,今后未经全国或省级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推荐使用。
我部将定期组织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征集、遴选和推荐活动,同时还将组织开发一批教师教育国家精品课程资源,建设国家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库,推动教师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附件: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课程资源目录教育部办公厅二○○五年二月十七日附件: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及推荐使用课程资源目录一、优秀课程资源目录(五)生物类(十二)综合实践类二、推荐使用课程资源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新广出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4年上半年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本次申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点为:(一)围绕“中国梦”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文化底蕴和基本要求,以及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生动实践,推荐一批突出“中国梦”宣传教育方面的主题出版物。
(二)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三个倡导”这一基本内容,申报一批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优秀通俗读物。
(三)根据青少年读者的阅读需求和阅读特点,配合2014年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推荐一批思想健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优秀“有声读物”。
(四)推荐一批寓教于乐,集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和教育性于一体,直观生动、通俗易懂、情理交融、可信可学,有利于青少年综合素质提高的优秀出版物。
(五)推荐一批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普及,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的优秀出版物。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教师音像制作与出版资助项目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教师音像制作与出版资助项目”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我校优秀教师的音像制作与出版,推动我校教师发表高水平的表演与创作成果,特设立“中央音乐学院优秀教师音像制作与出版资助项目” (以下简称“出版项目” ),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版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资助条件第三条本出版项目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中央音乐学院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原则上限于本校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人员;2.申请资助出版的成果必须是未公开出版的、无其他资金资助的优秀音像作品;3.申请资助出版的成果必须已经完成50 %以上;4.申请资助出版成果的出版社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出版资质,或在国际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出版公司;5.本项目不受理已出版或已签订出版合同且出版合同未明确要求作者提供出版经费的申请。
再版的成果,也不得纳入出版项目资助范围。
第四条申请资助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资助出版的音像作品必须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具有高水平学术价值的成果;2.申请资助出版的音像作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科研处每年开展一次申请资助出版和相关评审工作,受理申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1 月份,具体时间以科研处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人须填写由科研处统一制定的《中央音乐学院优秀教师音像制作与出版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A4纸的打印文本和电子文档各1份;2.已完成的音像小样并附相关曲目介绍,相关演奏者的简历;3.申请人如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相关领域2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4.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
第七条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属多人时(第一作者和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撰稿人必须是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的签名授权;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变目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过多过滥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在引导和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
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全国性评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少而精和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推动文化产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原则,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新闻、出版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
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评奖工作的通知-教备[1991]29号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评奖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评奖工作的通知(1991年5月28日教备〔1991〕29号)出版学术专著是高校出版社的重要任务之一。
据统计,十年来,高校出版社已出版学术专著6000多种。
为检阅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成果,肯定广大教师、著者、出版者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及出版事业的繁荣做出的贡献,决定在1991年进行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的评奖工作。
现将《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出版社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评奖办法为检阅高等学校出版学术专著的成果,肯定广大教师、出版工作者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及出版事业的繁荣做出的贡献,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进行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的评奖工作。
一、评奖标准及范围凡高等学校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及有较高的出版质量,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1.系统阐述本门学科理论,并且具有一定创见的反映国内外现有学术水平的著作。
2.创造性的总结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并对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著作。
3.总结和探讨生产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或深入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科研成果,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著作。
4.系统整理我国文化遗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具有较大提高和发展的著作。
5.国外名著或重要科学技术著作的优秀译本。
这次评奖的范围是从建社至1990年12月31日止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5]12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2.13【实施日期】2015.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为加强对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掌握音像业发展状况,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音像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整合与提高相结合、改革与发展相结合、扶持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落实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的“三个一批”总体要求,切实促进音像出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核验范围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
2015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但需填写《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三、核验内容1.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主要检查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录音制品编码、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国新出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修订后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0月25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三)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
(四)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选题。
(五)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六)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七)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八)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九)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十)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19.09.04•【文号】教基厅函〔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电影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选审定的《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放映和观看等有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一、推荐中小学生观看的影片1.《妈妈你真棒》出品单位:北京东方核芯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影视音像中心上海利达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集美文化集团北京时代创通科技有限公司2.《流浪地球》出品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3.《烈火英雄》出品单位: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4.《一生只为一事来》出品单位:江西美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天玺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拉美(北京)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5.《港珠澳大桥》出品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海广播电视台珠海文广传媒有限公司6.《奔跑的少年》出品单位:显盛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麦奇影视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宁波联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孺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欧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7.《第一次的离别》出品单位:上海易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快乐阳光传媒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省海角影业有限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纪录(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桥溪商务咨询事务所北京巨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二、推荐中学生观看的影片8.《红星照耀中国》出品单位: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文广影业有限公司西安嘉方影视有限公司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9.《天慕》出品单位: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格尔木领航数字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嘉士通文化有限公司西安龙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天渠》出品单位:遵义市广播电视台杭州佳平影业有限公司峰端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三、推荐小学生观看的影片11.《毡匠和他的女儿》出品单位:电影频道节目中心12.《潜艇总动员-海底两万里》出品单位:深圳市环球数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佛山柏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龙乐东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柏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火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3.《江海渔童之巨龟奇缘》出品单位:南通天泰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启泰远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4.《昆虫总动员2-来自远方的后援军》出品单位:北京天生之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福图里康电影公司法国电视三台电影投资公司北京商舟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国新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2月1日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出版政府奖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有关精神,根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全国性奖项。
第二条为保证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各类子项奖。
第四条设立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过奖励、表彰优秀出版物和在出版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优秀人物,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第五条评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提高科学性、权威性,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六条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包括:(一)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生产的印刷品和复制品;(二)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及在出版行业从事版权、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单位;(三)在上述单位从事编辑、印刷、发行、版权、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新出音[2007]1092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出音[2007]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各音像制作单位: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超过4万种,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出版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必须看到,在音像电子出版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问题是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版质量问题,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音像、电子出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总署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年”的有关部署,决定在2007年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对全国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专项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和实施此次检查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实施。
总署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市音像、电子出版物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由署音像司、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版协电子与网络出版工作委员会、有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组成,检查分成若干个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也要组织思想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时间和程序此次检查采取出版单位自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全面检查和新闻出版总署进行重点抽查的方式。
具体时间和程序如下:(一)2007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组织对2007年新出版的及再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自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近几年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发展很快,目前各类常设的全国性评奖就有300多项。
总的看,评奖活动对繁荣文艺、新闻、出版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奖项过多、重复设置以及评奖不规范、不公正、质量不高、乱收费等问题。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评奖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性评奖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要努力提高评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正确导向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宣传文化事业。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行业、跨系统评奖,或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选活动,为全国性评奖,其奖项管理由中央宣传部负责。
举办全国性评奖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批立项。
未经批准立项不得举办,宣传媒体不予报道。
三、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主办全国性评奖。
其他部门和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办的,须按评奖内容与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申报、举办,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各行业系统内人物、作品的评奖,由该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四、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必要、精简的精神,对现有的全国性评奖项目进行清理,于今年11月底前将需要继续举办的常设全国性评奖项目向中央宣传部进行申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2]158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2)1583号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我署决定从1993年起举办国家图书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一次。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制订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并已征得中宣部审定同意,现发给你们。
第一届国家图书奖拟于1993年上半年举办。
请各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做好准备工作。
评奖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在国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均包括翻译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暂不列入国家图书奖评选范围。
2、台、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出版机构出版(包括重新修订出版)的图书,可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
3、国家图书奖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各种书籍、教材和画册。
国家教委关于进行第三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进行第三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3.09•【文号】•【施行日期】199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进行第三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9日)按照我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朱开轩同志《在国家教委1995年教育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1995年将进行第三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分两步进行。
1995年先开展部委(省市)级的评奖工作,国家级的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将与第三届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轨,届时国家级优秀教材的备选教材应从今年评出的部委(省市)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二、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评奖工作办法和工作进程,一般应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
开展评奖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各自的教育事业费或其他事业费中筹措解决。
三、评奖范围(一)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教材(包括文字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不包括科学专著。
(二)这次评奖的教材是在1990年1月到1994年12月底期间新出版或修订出版的教材(以版权页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申报的研究生教材,只限于学位课程的教学用书部分。
四、评奖工作的分工(一)理、工、农林、医药各科类的教材(包括规划教材和学校自编教材)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按教材编审出版分工办法(参照教高[1991]25号文),组织对口专业的部级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材参照教高[1991]25号文的规定和按“谁规划谁评奖”的原则进行分工,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组织部(省)级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目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4•【文号】新广出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目录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4月中旬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筛选,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报送音像电子出版物300余种。
总局组织专家经过初评和复评,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最终确定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对列入推荐目录中的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要及时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具体落实出版、再版及供货问题,保证市场供应,并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
所推荐的50种音像电子出版物,可以在封面上标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字样。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要组织辖区内中心城市新华书店、大型网络书店和音像批销中心在暑期集中展示展销本次推荐的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入选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宣传推荐工作。
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19•【文号】新闻出版署[1996]7号•【施行日期】1996.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闻出版署[1996]7号1996年3月19日)有关音像出版单位:现将《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音像市场,鼓励和引导音像出版单位编撰和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音像出版物,更好地为我国教育和科研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领导评奖工作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共同组织,设组委会和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由学校、科研机构和音像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奖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凡属教育类音像出版物均可参评。
评选种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教育。
第四条评奖标准(一)内容质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科学,艺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1.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内容科学、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反映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水平。
3.符合教学法原则,优化教学过程,解决教学重点、难点的实际效果突出。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国家教委校办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教备[1990]052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0.12.06【实施日期】1990.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12月6日教备〔1990〕052号)从1987年发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成立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开始,我委每年组织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
几年来,共评出教学仪器优质产品23个,其中5个产品已获得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
评优活动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创优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届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已圆满结束,第二届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于1990年4月成立。
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审工作的有关精神,我委优质产品评选产品评选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还包括所有校办产业产品),第二届评委会修订了《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制订了《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其中《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以主任令的形式下发,此文不再转发)。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略)三、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1990年4月25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承担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鼓励生产单位开展创优活动,特成立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
第二条评委会下设教学仪器设备评审组、校办产业产品评审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评委会的职责:(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优质产品的评选条件,审定国家教委优质产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为进一步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充分发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调动国内企业开拓海外音像市场的积极性,现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度出口奖励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按照《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执行,请通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申报2006年度的出口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二、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2006年度出口业绩或所获重要奖项证明材料;有关版权证明材料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三、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李经、李晓勇、韩险峰联系电话:************/1896/1897传真电话:************/1899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将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音像电影频道中予以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上网查询。
特此通知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出口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出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奖励授予等。
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创优评优扶优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
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创优评优扶优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创优评优扶优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为了贯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择优扶强,大力推进音像经营单位的规模化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加快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市场开展创造优异业绩、评选优秀单位、扶持优势企业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音像制品批发(含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单位)、零售单位。
2000年以来受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处罚的单位不得参评。
二、申报条件(一) 批发单位1、经营时间2年以上,2000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2、累计发行品种在5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3、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盗版责任书并切实执行;4、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5、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二) 零售单位1、经营时间1年以上,2000年度营业额在400万元以上;2、经营品种在50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3、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益版责任书并切实执行;4、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5、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本条“营业额”专指音像制品经营收入,不包含批发、零售单位从事其他业务的收入。
批零兼营单位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三、申报程序初评采取经营单位申报和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两种办法。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写出包括经营管理主要业绩和经验的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后,要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所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签署考核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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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
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号:新出联[1996]7号
发布日期:1996-3-19
执行日期:1996-3-19
有关音像出版单位:
现将《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音像市场,鼓励和引导音像出版单位编撰和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音像出版物,更好地为我国教育和科研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共同组织,设组委会和
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由学校、科研机构和音像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奖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凡属教育类音像出版物均可参评。
评选种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教育。
第四条评奖标准
(一)内容质量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科学,艺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1.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内容科学、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反映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水平。
3.符合教学法原则,优化教学过程,解决教学重点、难点的实际效果突出。
4.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汇集和整理具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文化成果。
5.对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6.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形势教育效果突出。
(二)技术质量
1.录音带质量
(1)磁带的电性能、机械性能、带盒尺寸、重量等均符合有关标准(参见国家标准GB11956GE表1、2,GB3791;专业
标准ZBM71001-88表1、71002-89表1)。
(2)声音质量:节目中不能有断音、漏音或复音,放音时不能出现接头声、打火声和各种杂音,不应有严重失真和明显走调。
(3)电性能标准:音带无信号部分噪声电平不劣于一48dB (A计权);最大音量不超过峰值+4dB(0dB为250纳韦伯/米)。
(4)外观质量:带盒无毛刺、划伤、气泡、裂纹及破碎现象;内盒两面的盒贴不能脱胶、歪斜;盒贴和盒封的印刷文字和图象应清晰完整。
文字内容和音带内容相符;带盒包装(玻璃或透明塑料薄膜)平整严密。
2.录像带质量
画面清晰稳定,色彩还原好,声画同步,声音清晰,无明显噪音、杂音、断音、漏音或复音,不得有严重失真或明显走调,语音、语调正确。
视频输出电平=1.0Vp-p;同步电平=0.3Vp-p±9mV;色同步电平=0.3Vp-p±9mV.
3.封面设计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格调高雅,设计规范。
带盒包装平整严密。
第五条申报和评审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申报备选出版物,并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评奖办公室。
2.凡申报参评的出版物,每种须填写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申报表,并附两名具有高级职称非本单位专家推荐意见。
3.评奖办公室组织学科专家和音像出版方面专家进行审核。
4.经过审核的出版物,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议、审定。
5.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核准后公布,并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统一颁奖。
第六条评奖等级和办法
1.评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共三等级。
2.奖励办法:由颁奖部门向获奖出版物的出版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
由获奖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向有关人员颁发奖金,奖金数额由各社自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