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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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一、我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渠道的现状
(一) 增资扩股;
进行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有
股东的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格局也发生改变。
199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亿元人民币,这是第一家通过增资审批的证券公司。之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也相继通过增资扩股审批。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
同业拆措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
融资, 其拆借期限为1—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未成为拆借中心成员得证券公司只能于银
行办理隔夜拆借,拆借资金余额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100%。是目前较具有可行性的融资渠道。
(三)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两家证券交易所进行, 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经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结中心办理国
债回购。但在拆借中心刻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广发、光大等7家证券公司和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首批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华泰、长城、兴业、中金、证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
拆借、购买债券、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
(四)股票质押贷款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作
质押,向商业银行进行为期6个月的贷款,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五)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审批后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
以上几种融资渠道的比较如下表:
融资渠道期限融资额度优点缺点
增资扩股中长期视具体情况融资期限长,规
模大,自有资本
增加审批较严,成本高
发行金融债券中长期视具体情况融资期限长,融
资规模大审批严,操作十分困难,风险大
银行间同业拆借短期最长7天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实收资本金的
100%
操作简单易行,
快速、流动性强,
成本低,月息不
超过0.4%
期限短,量有限
难
吸收
国债回购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
快速、流动性强,市场较规
利率波动较大一般5%,高峰期10-20%,资金量有限,期
抵押贷款6个月短期质押比率最高为60%
操作简单股市单边下行时面临强行平仓的巨大风险,时间较短
二、形成我国证券公司当前融资渠道的原因分析
(一)证券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较少,部融资能力有限。据统计,截至
2001年12月29日,我国注册资本最大的是银河证券
45亿元,而美
国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
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
(二)银证分业经营切断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合理的资金借贷关系。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证券法》
在第三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在第一百三十三
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
,从立法上割断了作为资金盈余
方的商业银行与资金需缺方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正常联系。
(三)证券公司收益下降、风险加大,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缺乏吸引力。国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营、
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利用衍生产品、资产结构控制措
施、券商保险制度等来控制风险。而国证券公司本身资产规模较小,同时,又没有相应的配套金融产品和保险制度来规避风险,去年下半年以来大部分券商收益率大跌甚至亏损的情形,难以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四)证券公司法定的融资渠道定位不明确。《证券法》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 “禁止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上的资金,禁止私自买卖客户上的证券”
; “证
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
的一定比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
金”。可以看出只是对证券公司非法的资金来源做了界定,至于证券公司有哪些合法的资金来
源并未述及,这就给证券公司实际操作带来困惑,因为法律上讲,证券公司现在占用的一些资
金来源是介于非法于合法之间
,边界很模糊。
(五)证券业潜伏的巨大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
,已积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大量不良
债权和高利率的债务负责。如果《证券法》一步落实到位融资渠道,潜伏着的巨大金融风险
就会显化释放,不利于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
(各原因分析见下图)
风险
大
收益
小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证券法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