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财税政策_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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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

《宏观经济管理》

○陈新平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财税政策

“低碳经济”是本世纪初提出的新理念,但经济的“低碳化”趋势却在20世纪末就已经出现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促进经济低碳化的政策正朝着多样化、综合化的方向演变,但财税政策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特别是20世纪

9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能效,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许多国家都对其财税体制作了重大调整。这一趋势值得关注。

自从英国政府率先提出于

2050年建成低碳经济社会的远景

规划后,日本、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低碳发展战略与政策措施,并投巨资对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研究开发,以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即使是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美国,近20年来也一直没有放松在低碳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低碳发展之路。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与减排并重是低碳经济遵循的主

要原则,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传统能源使用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消费比重,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因此,鼓励技术创新、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也就成了发达国家制定低碳财税政策的着力点。

一、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发达国家低碳财税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财政补贴、预算拨款、税收减免以及贷款贴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手段。

(一)财政补贴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财政补贴就是发达国家鼓励企业实施能效投资的首选政策,目前仍是比较流行的财政激励措施。在对能效投资项目进行补贴时,有些国家关注的是大企业的减排项目,而有些国家则关注中小企业的减排项目。如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减排计

划》,补贴的对象就主要集中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上,特别是年减排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荷兰政府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投资补贴政策,对于企业花费在热回收、热泵以及吸收式冷却技术上的研发成本,申请财政补贴可高达相应投资的25%。

在有些国家,项目能否获得财政补贴,还附加了一些效益指标。如挪威政府规定,对于1990年~

1993年间实施的投资项目,其获

得财政补贴的条件是: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须在7%~30%之间。

(二)预算拨款

目前,只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有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2009年,为了配合“碳预算”的执行,英国政府安排了14亿英镑的预算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其中,90%的资金被用于支持海上风力发电、提高能效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英国还计划在未来10年内逐步向能源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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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供55亿英镑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三)税收优惠

在发达国家,根据能效投资项目性质的不同,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不同,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免征进口关税等。在加拿大,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再生能源的设备可按30%的比率加速计提折旧,而一般设备投资的年折旧率在4%

~20%之间。税收抵免是指按企业

投资成本计算的可直接抵扣的税额。如日本规定,对于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的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的抵免额。税前扣除是指按企业投资成本计算的税前扣除额。如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对于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其50%左右的成本可从购置当年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四)贷款贴息

所谓贷款贴息是指财政给予能效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能获得贴息的能效投资项目贷款也称为公共贷款或软贷款。软贷款的利率一般都比市场利率低得多。在欧洲许多发达国家,投资补贴是比贷款贴息应用更多的政策工具。

(五)征收能源税或碳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能源税

或碳税率先在北欧国家实施,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捷克、奥地利、爱沙尼亚以及英国等。

能源调节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油、汽油、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以及电能等。能源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居民及小规模能源用户实行累进税制;而对于能耗大户,则实行低税率政策,主要是通过鼓励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来减少其能源消费量。

二、经验及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在促进经济低碳化的发展过程中,碳税或能源税受到广泛的重视与运用;二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过程中,大多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保证了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三是注重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四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配合作用。

(一)碳税应用范围的扩大化欧洲国家开征的碳税或类似的税种,现在主要有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

(二)碳税收入运用的定向化大多数发达国家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针对各行业在使用煤、电、气时征收的一种税金,其收入的绝大部分又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

业,其中,70%左右的收入通过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0%左右的收入用作对企业进行能效投资的财政补贴,5%左右的收入拨给碳基金。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从而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

(三)低碳财税政策的杠杆化

发达国家注重低碳财税政策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政府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外,还常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如英国的碳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四)低碳财税政策重在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化

发达国家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时,还注重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性,即对与政府签订自主减排协议的行业或企业,若能达到协议商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五)税制调整的“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

(六)行政措施、财税政策、市场机制的协同化

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会综合运用行政措施、财税政策以及市场机制,并通过不断提高这些手段之间的协同化程度来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减排行政指令、节能条例以及强制性的行业准入标准等。虽然这具有很强的目标性,但减排的最终效果还取决于微观市场主体的执行意愿与力度。在行政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要通过财税优惠政策激励。除了财税政策的激励外,减排目标还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当前,某些发达国家实施的“限额—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市场化的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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