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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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系公开课(或讲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一、制定原则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优秀教师的带动作用,本着学术研究、交流、示范作用的原则,为规范对公开课及讲座的管理,根据教务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开设公开课(讲座)的要求和申请开设条件:
1、作为教研室主任与学科带头人考核的内容之一,教研室主任和学科带头人每学期应面向全系教师开设一次公开课。
2、个人申请开设公开课的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者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方面有独到创新之处,可供其他教师借鉴参考。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也可专为全系新教师开设公开示范课。
(2)原则上应有中级任职资格,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对所教课程有很深的理解,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在师生中口碑较好。
(3)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近两年未出现有违教学纪律的严重事件。
3、个人申请开设讲座的条件:(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对所开设讲座的领域有较深的理解,有一定的见解,对教学和科研有一定促进作用,有一定技术含量,或能解决教职工与学生的实际困惑。
(2)参加校外培训的老师可以为学生或老师开设一次讲座。
(3)在省市级项目中指导学生获奖或本人获奖的教师可以为学生和老师至少开设一次讲座。
4、学院或系根据具体需求,指定题目或内容,聘任某优秀教师为学生和教师开设讲座(或公开课)。
三、公开课(或讲座)开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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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教研室为单位申报,经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系公开课(或讲座)计划并上报教务处。
2、开设公开课(或讲座)的教师应在开设前一周将有关资料报系办及教务处,并于开设前张贴海报。
四、待遇和工作考核
1、系学术委员会对公开课(或讲座)进行听课。
2、作为教研室考核的一项内容,每个教研室每学期的公开课(或讲座)应认真组织,力争取得良好效果。
3、作为教师期终考核(个人考核奖)的一项内容,教研室无课教师应参加本教研室老师开设的公开课(或讲座)。
4、专任教师开设的公开课(或讲座)根据教务处规定进行核分和奖励。
5、开设公开课(或讲座)表现优异的教师,在评先、职称评聘、岗位评聘、奖金奖励时,根据学院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
六、本管理办法由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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