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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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4.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学校需要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5. 学籍存档:学校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

6. 学籍核查:相关部门或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8. 学籍保障: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共同保障学生的学籍权益,确保学生正常接受教育,享受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调入、休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记录的制度。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招收和解除招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报名和录取学籍报名是指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学校,申请录取的过程。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报名方式、时间、条件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报名材料,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录取结果,并进行学籍登记。

三、学籍的转学和调入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将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及时接收并办理调入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顺利传递。

学籍的调入是指学校之间相互调整学生就读的行为。

学校之间应当进行协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顺利调入,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学生和家长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配合学校办理调入手续。

四、学籍的休学和复学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学习一段时间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相关信息。

学籍的复学是指休学学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的具体安排。

五、学籍的退学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主动或者被学校解除招收关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处理退学申请,告知学生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具体流程。

六、学籍的变更和补充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修改的行为。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学籍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每位学生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4. 服务性原则:学籍管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2. 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3.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填写学籍档案。

4. 家长(监护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配合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保管(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籍档案应按照学年度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2.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转入: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转出:本校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3)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生学籍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2)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 教师应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

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学籍档案建立(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中小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已录取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注册。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编班。

(六)学校每学期开学应为在校学生办理注册,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周内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

(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学校印发《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洪教基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教基字〔2016〕5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南昌市教育局制订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建设,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新区)和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以及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QQ号等),请于5月15日前报我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内的身份证明,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主要负责学生的招生、注册、调整、转学、休学、退学等事务,并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第五条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中小学学生。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学生的学籍建立与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收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入学审核材料、学习档案、奖惩记录等相关资料,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学生个人信息应在合法、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严格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学籍的变动与调整第十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有学习转班、休学、退学等情况,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提供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新学校应及时接收并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规定复学,学校应及时恢复学生的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学校应做好注销学生学籍的手续,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关相关规定和问题。

第四章学籍的保密与公开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的保密制度,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严禁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学校应公开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名册、学校简介等,在合法、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提供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

第五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规范中小学教育行为,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并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我们依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临沭县实验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体制在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县基教科)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下,我校建立了由分管校长领导、教导处主管、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的管理体系,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学籍管理(一)新生入学与注册1. 我校严格按照规定,仅招收具有驻城户口或符合驻城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2. 为控制班级规模,我校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将每班学生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规定人数。

3. 新生入学时,家长需提供有效证件,并经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校建立学籍并就读。

4. 学籍档案一旦建立,原则上不予更名。

(二)转学与借读1. 转出:在校学生如需转出,需先获得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我校将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若转入外县,则需按转入地的相关规定办理。

2. 转入:符合我校招生范围且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学生除需具备合法学籍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办理转入手续:持有父母调令(限军队安置、组织、人事等部门调动到县城工作的)及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父母在县城经商且有连续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一方须为法定负责人)、税票(年税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和户口簿;父母在县城拥有住房并持有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及家庭户口簿;外来投资经商者子女入学需按县委、县府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3. 借读:学生因需暂外出借读时,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

借读学生需在一个月内将借读证明交回学校,否则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教科)申请注销该生学籍。

(三)休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时,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级)出具的证明且药费达到一定标准后,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休学。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学籍真实、准确、完整;(二)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规范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四)注重实效,服务教育教学。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四)负责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实施等工作;(五)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学籍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更新、维护、公布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四)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各年级、班级负责人负责本年级、班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查阅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等手续的办理;(四)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八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二)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三)学籍注销: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四)学籍恢复:因特殊情况,申请恢复学籍;(五)学籍查询:学生、家长、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生入学手续:(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二)学校审核材料,核实信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三)学校将新生名单及学籍信息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为深入强化中小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确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特此制定并颁布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包括民办学校在内),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并需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涵盖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统一由县教育局负责。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学生入学,需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通知书送达至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新生在办理完入学手续后,学校将按照统一编制的学籍号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至县教育局审核备案,至此学生取得正式学籍。

若学籍档案建立后需进行姓名更改,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到外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由其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并与本校就读学生信息一同上报。

同时,学校需出具学生何时到何地何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需严格按照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根据《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2____号)文件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 县内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需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后,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及学籍档案至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县内转出至县外:需按照转入地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 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 乡镇内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需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一、入学管理1. 新生入学采用入学通知书制度,通知书应直接送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手中。

接获通知书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学生送至指定学校完成入学手续。

2.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一经确定,长期有效,即便休学一年后复学,亦应沿用原学籍号。

3. 学校需建立新生花名册,并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进行审理备案。

二、转学与借读管理1. 学生因家庭工作变动、搬迁(含户籍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 对于确有特殊需求需借读的学生,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借读。

学校在建立学籍时,需明确标注借读生身份,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及户口所在地。

3.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

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应出具借读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及借读年限等情况转交原学校登记备案。

若学生自起始年级起即开始借读,其学籍及学习成绩管理考核责任由借读学校承担,毕业时由借读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4.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小学借读生毕业后,应返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与复学管理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准予休学: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者;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存在困难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需提供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未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

休学期间,学生学籍依然保留。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并凭休学证明书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复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0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0

---------------------------------------------------------------最新资料推荐------------------------------------------------------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全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

小学旯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启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新生入学需办理踱学籍证,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

第五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Л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六条桤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桔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磺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乾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飕指定学校报到。

1 / 7第七条县城小学新生入栳学。

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道门确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皮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焰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礴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匹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鲵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沱,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丢就读。

第八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讳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县教育局派镅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生名册─ 交乡(镇)施教区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获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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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小学、职业中专等。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新生建籍
第四条小学必须依法组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学区进行招生, 未经教育局及其它学区中小学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本学区以外任何年段的学生入学。

小学新生凭学校研究的新生名单和户口簿建立学籍,初中新生凭“初一新生分配花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建籍,高中新生凭“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建籍。

第五条新生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应为其编列学籍号。

小学生学籍号由十一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年度,第三位字母A代表小学,第
四五位数字代表学区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八九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

初中生学籍号由九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年度,第三位字母B代表初中,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

高中生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学生学籍号确定后就不得变更,使用至毕业。

转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也一律使用原编学籍号,因学籍变动等原因而空出的学籍号,不得由其它学生取代。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必须按统编学籍号顺序填写好《学生学籍花名册》、《初中(高中)学籍卡》、《初(高)中学生证》、《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学生学籍花名册》中学一式二份(中学、教体局各一份),小学一式三份(小学、中心小学、教体局各一份),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均以户口簿为准,不得出现簿卡不符的现象。

以上表、册、卡证由班主任负责及时填写,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每个学期的真实情况。

表册卡由教导处统一保管。

《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花名册》由教体局验印,中学学生证及小学生素质报告册由学校验印。

第三章学籍册卡
第七条学籍档案包括
《在校学生学籍花名册》、《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变动学生花名册》及佐证材料、《年报表》、《毕业生花名册》、《6—17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分年龄统计表》、《点名簿》。

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

第八条册卡说明
(1)《学生学籍花名册》由各班学生名册汇编成册。

(2)《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登记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卡、表与学生相对应,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册卡中作详细记录。

卡、表按学籍号顺序存放,复学、转入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放在后面保存,转出学生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应复印保存。

(3)《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

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变动学生花名册》以年报表数为原始数据,按年度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学校保存,一份在新生建籍时交区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以公安户籍姓名为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公安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

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阶段学籍档案的保存。

《学生学籍花名册》、《高中生学籍卡》、《初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等,学校应永久保存;复学、休学、往港、出国、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册卡应作为“长期保存”,保存年限应在以上;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保存年限应有5年以上。

第四章转学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其转学:
因家庭迁移、户籍变更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区学生要求到外县(市、区)就读或者外县(市、区)学生要求到本区就读者,经双方学校及教育局批准(凭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房产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军转证、营业执照、务工单位证明等),可办理转学手续。

在本区范围内,除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籍变更,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特长生以外,一般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原则上不得转入班生规模严重超标的学校。

班生规模严重超标学校原则上不得接受转学生。

原则上一般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一般高中,遇特殊原因确要转学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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