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公司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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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运作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注重内部治理,辅导机构实现和谐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法定监管机构,重点监督公司财务、运营等方面,并应当设立专项委员会,加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经理层为保险集团公司的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需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经营与风控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注重监测风险,避免其对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谨慎经营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保持充足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注重投资回报和风险的统一,避免因投资而导致的损失或风险。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力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智慧化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经营、遵守道德底线。

第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02【实施日期】2018.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一家运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投资管理是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标准化,特制定本《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准确性,保证投资风险可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决策权限分级管理,从而确保公司高效率、科学决策、投资风险可控,优化公司资产组合,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投资决策活动,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决策,不包括保险业务的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分类及管理第四条根据投资金额、投资对象等因素,将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分为三级。

第五条第一级投资决策权限仅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决策,主要涉及公司大额投资、合作协议签署等。

第六条第二级投资决策权限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管理和决策,主要包括中等规模的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等。

第七条第三级投资决策权限由公司基层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决策,主要包括小额投资、安排日常业务资金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流程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投资申报、审批、实施和风险管理四个阶段。

第九条投资申报阶段,基层管理人员需按要求填写投资计划书、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提交给相应的上级领导进行初审。

第十条审批阶段,上级领导对基层管理人员提交的投资计划书、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批,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公司根据投资计划书实施投资,同时成立项目管理组,及时跟进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按照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投资风险。

第四章投资决策权限的授权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授权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投资决策权限进行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授权委员会需要对授权对象进行合格性评估,确保被授权人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投资风险做出科学决策。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在银行账户开户要求中,各级机构应在总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的()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单选题] *A、3(正确答案)B、5C、1D、82、委托他人代办()元以下交费业务的,客户本人需将保费提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将现金解款单或银行汇票存根交由委托人到公司柜面办理。

[单选题] *A、2000B、8000C、3000D、1000(正确答案)3、在变更管理中,分支公司银行账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需经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包括(),如发生银行账号和银行名称同时变更的,原则上按销户后另申请开户的流程办理。

*A、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正确答案)B、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正确答案)C、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仅限于银行账号不变的情况下(正确答案)D、变更账户属性(正确答案)E、变更交易账户的关联账户(正确答案)F、变更交易账户的用途(正确答案)4、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时,现金不能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限额的现金应在银行营业结束前缴存至公司银行支出账户中。

库存现金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严禁坐支和白条抵库等违规行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现金缴款单、进账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凭证。

这两种凭证是银行和客户内部的记账依据,它们仅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对银行与客户之外的第三人没有证明作用。

分支公司不能凭现金缴款单、进账单作为资金入账的录费依据。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您对本次培训课程是否充分领会,有无存在歧义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 [填空题] *7、您对强化基础质效“学练查验”专项活动的需求和建议 [填空题] *。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险投资账户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险投资账户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险投资账户启动资金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启动资金的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监管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险投资账户启动资金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企划精算中心对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设立启动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第三条启动资金是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主要用于投资账户设立初期的资金支持及投资账户发生净值差错时用于补偿客户损失。

启动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产品及其他用途。

第四条启动资金的使用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章启动资金的来源、进入和退出方式第五条启动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以购买投资账户份额的方式进入投资账户。

单个投资账户的启动资金初始投资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投连险投资账户正常运作期间启动资金留存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或投资账户资产价值2%的较大者),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当投资账户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时,启动资金可以退出投资账户。

为保证客户利益及投资账户的流动性不受影响,启动资金可以逐步退出。

第七条启动资金的退出方式和客户资金退出投资账户的方式一样,以卖出单位份额的方式退出。

第八条启动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后,公司将建立保证金制度,用保证金代替启动资金履行对单位净值差错进行补偿的责任。

第四章启动资金收益的计算方式第九条启动资金进入投资账户后,和客户资金一起参与投资运作,与客户资金一样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启动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投资风险完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启动资金因单位净值差错补偿导致启动资金单位数少于450万份时,公司可视投资账户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启动资金进行追加,以保持启动资金单位数不少于450万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05-20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五月四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xx版)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托管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托管业务。

第三条保险资产托管是指公司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托管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履行资产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及公司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中心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公司授权,履行公司保险资产的委托人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中心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与资产托管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资产托管人的选择事宜;(三)负责对资产托管人服务能力的跟踪与监督管理,确保托管资产安全、规范、高效运作;(四)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五)负责资产托管人更换事宜;(六)负责托管业务相关资料的管理。

托管人选择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选择资产托管人应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批准,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托管人的选择,选择工作应遵循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严格的选择考察标准。

第十条公司选择的托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办理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具备良好的外部权威机构信用评级;(三)资本实力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具有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五)专职人员熟悉相关资产托管业务,并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托管业务管理经验;(六)具备高效、安全的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业务运作能力和业务系统;(七)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及客户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和规范;(八)具备完善的灾难应对计划方案和安全的数据备份系统;(九)有完整的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内、外部审计安排;(十)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十一)该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或者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10%的,不考虑选择其为托管人;(十二)其他条件。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银保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银保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资金支出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业务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业务资金支出申请和支付中的相应责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业务资金支出项目是指佣金、银行业务手续费、银行业务提奖、团险手续费、团险业务提奖、退保、赔款、犹豫期撤单、撤销投保单、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红利给付、多收退费、保单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业务资金支出主要通过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进行管理。

事前控制主要是在资金申请和下拨环节进行控制,事中控制是在业务支付环节进行控制,事后检查是对某一时期内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根据各项业务资金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

第四条对提供虚假数据、违规使用或挪用业务资金的机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第一条银行业务手续费和银行业务提奖(一)申请和支付时间银行业务手续费根据业务需要可进行多次申请与支付,银行业务提奖每月25日至30日进行申请与支付,每月申请一次。

(二)申请审核1.分(中心支)公司财务部以签字完整的当月银行业务手续费汇总表(附表1)和当月银行业务提奖的汇总表(附表2)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当月银行业务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的明细表作为支付依据。

2.每月由总公司财务部预算处提供年初至上月的实际累计达成业务计算出的标准的银保手续费和业务提奖额度(A);3.资金处按照年初至当月分公司累计管理费用预算(B)加A 作为年初至当月分公司累计资金申请的上限(C);4.如果分公司申请的手续费和业务提奖额度超过A,则在B中扣除,总额C 保持不变;5.当分公司年初至当月累计申请的总费用(银保手续费、银保提奖、分公司管理费)超过C,将对分公司进行警示。

分公司如果仍需申请资金,超额部分资金拨付不能超过当月标准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的5%,并且年初至次月累计申请的总费用不能超过次月分公司累计资金申请的上限,但是每年11月和12月不能超额申请资金。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第1号【发布日期】 -01-24【生效日期】 -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 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分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3•【文号】保监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7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精神,我会对原《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4月3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

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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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总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公司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总公司投资资金的管理;
(四)对各分公司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
(五)对各分公司费用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六)对各分公司业务支出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七)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超过结算起点的款项,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授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进行现金的管理工作。

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付和库存量,定期盘点现金,按月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财务会计部门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二),经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第七条总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一律开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经授权审批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专款账户、投资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性质和用途,做到专户专用。

1.收入账户为一般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各分公司上划的保费收入。

2.费用支出账户为基本账户,用于总公司的往来结算、各种费用支付,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费用支出。

3.业务支出账户为一般账户,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业务支出。

4.投资账户包括公司为投资目的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户,包括为投资用途而开立的银行一般账户及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投资凭证托管账户。

5.专款账户为专用账户,指纳税专户、保险保障资金账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专项存款账户及临时为特定目的开立的账户。

6.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均为存放较长期限资金的账户。

第九条总公司设专人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各账户收支情况,收集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及“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

第四章对分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总公司应根据各地分公司的资金流量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核定分公司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限额;根据各分公司开户银行规定和现金使用情况核定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一条分公司保费收入上划的管理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留存资金限额,分公司保费资金每日扣除留存限额后及时上划至总公司指定收入账户。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核对业务系统保费收入信息和上划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资金上划的及时、安全,
第十二条分公司费用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费用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费用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费用预算和申请向总公司报送下月费用“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在预算额度和资金限额内按需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费用账户。

第十三条分公司业务支出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业务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下月业务资金需求和本月业务支出情况向总公司报送下月业务“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大额业务支出,各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必须立即填制“资金申请表”(附表五)上报总公司申请拨款。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业务请款需求和业务系统付款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每月月末,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本月“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银行对账单、“账户资金情况月报”(附表七),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上报的资金报表,并将上报数据和资金申请表、
会计科目余额核对,监控分公司银行收支、账户限额等管理情况。

第五章资金运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精算部门每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当月保费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产品精算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分公司、总公司各部门的“资金申请表”,每月做一次现金流预测分析,以确定营运资金额度及可供投资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各账户资金余额和现金流预测的结果作出判断,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反馈资金需求信息后财务会计部门将银行投资账户资金划入投资保证金户。

第十八条其他银行账户和银行投资账户、投资保证金户资金的互划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根据投资的需要,填写划款凭证,按授权规定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完成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划拨工作须两人负责,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应密切配合,提前安排资金计划,充分考虑资金流转在途时间,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从而保证营运资金使用的同时提高资金回报率。

第二十条对于各种资金运用信息,产品精算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流转,信息交流按以下的流程办理:
(一)资金信息的传递流程:
1.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附表八)通知资产管理部可投资资金余额。

2.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保证金日报表”(附表九)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投资保证金变动额及余额。

3.财务会计部门划转投资保证金,实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发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附表十)。

4.产品精算部每月末及时向财务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保单资金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5.资产管理部门有投资资金需求时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送“投资保证金申请表”(附表十一)申请资金转入投资保证金户。

(二)投资交易信息的传递流程
1.交易处理信息和投资决策方案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部门,交易处理应附有授权书和交割单。

2.如果交易当天不能取得交割单,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当天,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交易信息明细表,反映当天全部成交信息,交易信息明细表、授权书和相关附件及时交财务会计部门,便于财务会计部门及时入账。

3.资产管理部门在每笔交易结束后,应根据交易清单建立投资台账,并在每周末与财务会计部门核对。

(三)其他相关信息传递流程
1.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部门向财务会计部门提供本公司曾持有的债券、基
金等投资品种上月底市场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及投资组合分析草稿。

2.涉及投资事项的信息,如新的投资品种(比如新发行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上市交易、停止交易以及恢复交易信息、国内证券市场的开启日程表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总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要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

各分公司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示各项资金报表,统一通过电子文档发送方式流转上报,电子文档的发件人默认为编制人、复核人、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库存现金盘点表
库存现金盘点表
附表二: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填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附表三: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填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年月单位:万元
附表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五:分公司资金申请表
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注:资金需求明细请单独填写
附表六:分公司资金需求明细表
资金需求明细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账户资金情况月报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附表八:银行投资资金日报表
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
附表九: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附表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附表十一: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资产管理部年月日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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